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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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医院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2、各临床科室、手术室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XX年】438号文件)管理,实行专人、专册、专柜加锁、专账、专用处方的“五专”管理。

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

储存各环节应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

做到财物相符。

3、定期检查毒、麻、限剧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药物性状,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房处理。

4、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学部和保卫部门: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骗取或者冒领的。

5、临床科室所有毒、麻限剧类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并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6、建立毒、麻药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瓿瓶补充基数。

7、毒、麻类药品必须用专用处方开具,项目填写齐全,不得缺项,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省份证明名称、编号等资料,医生签全名,使用后保留空安瓿瓶。

8、各临床科室、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由专人负责计数记录。

9、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废贴数量。

10、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及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购进、验收制度

麻醉药品保管仓储制度

精神药品发放与调剂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

空安瓿收回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购用流程图

北京东方博大医院

麻醉及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组长:

邵丽平吴德坤(全面管理)

组员:

雷凤花张珍(主要负责药品的保管及收发放)

徐兰珍韩占成(主要负责手术室药品的使用及管理)吴佳挺(主要负责药品的采购)

屈晓楠(主要负责相关文件及制度的管理)

主要职责:

1、每季度由组长组织召开一次例会,学习有关麻醉药品管理的政策、法规,讨论本院麻醉药品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2、由负责医师和负责麻醉药品人员组织检查全院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领取、处方、使用、调配、销毁等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组长负责组织药剂、医护人员学习与掌握麻醉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知识,监督、检查医生合理使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

4、麻醉处方权医师和麻醉负责医师负责本院临床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登记、统计工作,以保证用药安全。

5、发现药物不良反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与药批联系,核查药品质量。

同时,向有关科室反馈并通知患者,做好预防工作,防止药物不良反应的再次发生。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院根据自己的用药情况制定本规定。

(1)麻醉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部门承担。

(2)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

(4)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负责人应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工作。

(5)医院应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麻醉处方管理制度

一、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师必须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由单位所在区卫生局颁发“麻醉药品使用资格证书”。

二、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将签名字样交药房备案后方可行使麻醉药品处方权。

三、无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夜班急诊需给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时,可限开一次量,事后需由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字。

四、麻醉处方应有统一编号,计数管理,由专人负责领取。

如发现麻醉处方丢失,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

五、麻醉处方书写完整,字迹清楚,除写清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外,必须注明患者身份证号、病历号、病名,药名、规格、数量,以及处方日期、医师签名。

六、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需填写其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七、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规定的一次处方量。

1、麻醉药品处方限量:

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量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2、第一类精神药品限量:

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八、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实行双人核对签字,每日按处方实际消耗逐一填入“麻醉药品逐日登记表”,定期转交药库。

九、麻醉药品处方应妥善保存三年,备查。

麻醉药品购进、验收制度

一、负责对购入药品规格、剂型、价格等进行审核与计算机上帐,并保管各项票据与医药公司的各种合格批件。

二、麻醉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到最小包装,且双人验收签字。

三、入库验收应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四、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查询、处理。

麻醉药品保管仓储制度

一、室内保持通风、保暖、降温、防潮、防火、防盗、防爆环境,应备干湿温度计,干燥、湿度经常保持在75%以下,温度在30度以下。

二、麻醉药品按要求分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

严禁吸烟。

三、药库验收应对药品的规格、数量、质量、性能、有效期、包装完好、破损以及有无发霉、生虫、变质、药品批准文号等履行严格的质量验收,麻醉药品应该每盒、每瓶、每包的进行严格质量检查,确保药品质量。

四、有效期药品应有明显的失效日期标志,发药时应注意日期近的先发,防止过期失效。

五、每季度进行盘点,每年清库,要求账、卡、物相符。

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收回销毁制度

一、使用后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必须由药房负责收回,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收回记录》上记录,有交回空安瓿者与药房收回空安瓿者签字。

二、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必须定期进行销毁,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销毁记录》上记录,由药房负责人与医政科负责人签字。

三、由医院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对本院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的收回与销毁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发放调剂制度

一、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使用。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三、苯巴比妥类、抗癫痫类药每张处方用量不超过七日量。

四、处方按精神药品消耗登记,填入

麻醉药品精神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用药、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和销毁等方面的管理。

二、特殊管理药品:

主要是指以下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需要有另行审核或特殊管理的药品。

三、内容:

(一)、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管理制度

1、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填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凭印签卡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并专车双人采购。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对特殊管理药品的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药品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2、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

有的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3、麻醉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1、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2、特殊管理药品的养护工作执行《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

3、储存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柜必须是保险柜,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日期、领用部门、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原库存数、进货数、领用数、现库存数、空安瓿。

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1、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

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

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2、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门

诊患者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每3个月随诊一次。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②、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③、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

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5、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拒绝发药。

6、医院药房不得为患者麻醉药品办理退药。

对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将剩余麻醉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的,医院应做好回收记录,按规定集中销毁,不得再次使用。

7、医院对使用的麻醉药品处方应当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身份证号、疾病名称、处方编号、处方日期、药品批号、空安瓿回收情况、处方医师、发药人、复核人等,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

后不少于5年。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销毁管理制度

1、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2、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及旧安瓿等容器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学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销毁记录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销毁原因、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人员、保管员、采购员签字及主管部门意见、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小组意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六)、特殊药品丢失、被盗报告及值班制度

1、医院发现在储存、保管麻醉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或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2、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

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

药品混杂。

3、特殊药品库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交接班要当面点清,交接清楚。

(七)、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1、定期对特殊药品处方进行检查,检查内容:

处方的开具是否符合特殊药品使用的要求,处方是否填写完整,字迹是否清晰,是否双签名,处方剂量是否符合规定等。

2、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是否签署《知情同意书》并留存相关材料。

3、定期对专用账册进行检查,检查内容:

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及时、空安瓶回收情况、账物是否相符等。

4、检查要留有记录,以便备查。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保障本院麻精药品管理,防止流弊。

结合本院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五专”为基本原则的管理规章,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一、专人负责

(1)药库、药房、麻醉科及各临床科室,均须由负责心强的药学技

术人员和医护人员专人负责。

岗位换人时,必须进行岗前“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法规的学习和教育,明确职责,掌握正确的管理办法。

必须做好交接班登记,并由交接人及科室负责人签字,发现问题及时追究。

(2)药剂科每季度到临床科室全面检查一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情况,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二、专用帐册

(1)药库、中心药房应设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

品购进入库必须双人验收、签名。

药品出入库的日期、数量应与入库单和请领单一致,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对帐册不随意涂改,并保存五年。

如使用电脑作帐,要与普通药品分列帐册。

(2)门诊药房、中心药房、麻醉科及临床科室,可根据一周药品的

使用情况,配置固定的药品基数。

临床科室所存基数应在药剂科设立档案,双方签名备案。

(3)麻醉药品注射剂须凭处方及空安瓿领取,住院病人使用芬太尼

透皮贴剂要回收旧贴。

空安瓿由药库负责定期销毁,销毁时须由专管人、监督人、药剂科负责人同时清点核对数量,空安瓿的数

量应与所发出使用的药品数量一致,并做好记录签名。

三、专柜加锁

药库、门诊及中心药房储放麻醉药品房间应有防盗设施,选用防盗性能较好的铁柜或保险柜存放。

临床科室可选用坚固的木柜存放,加锁保管,不得与其他药品或物品混放。

四、专用处方

(1)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签上印有“特药”

字样。

处方书写应完整规范,药品名称不得简化,处方涂改无效,药房对不合格处方应作退回处理,不予发药。

处方用药量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开具。

(2)必须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才

能使用麻醉药品,医生签名笔迹留样存药房备查。

其他医务人员不能代开处方。

(3)处方保存期:

麻醉药品三年,精神药品两年。

五、专册登记

设立“麻醉药品使用登记表”,内容包括:

日期、病人姓名、药品名称、用量、处方医生、发药人、核对人;门诊药房需增加登记专用卡号和取药人身份证号码项目。

门诊药房、中心药房逐方进行登记,发现特殊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部门处理。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鸦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制剂。

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号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和管理制度,设置加“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用处方)管理。

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点。

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

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

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七、大专院校毕业有二年以上临床经验、中专毕业有五年以上临床经验或相当于同水平的医师,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九、医师所开写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回使用时,应由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在市卫生局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调剂室方可配发。

只限一次用量。

十、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凭医院疾病诊断书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

十一、哮喘、神经官能症、精神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连续使用或超量使用医疗性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时,要由医师在处方上签署意见,可做特殊处理。

十二、调剂室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

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点交手续。

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药剂科负责人监交。

十三、对少数破损、短少等麻醉药品的处理,可按季汇总列表,说明理由,经科主任批准,报主管院长备案。

医疗科(室)剩余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十四、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长。

十五、药剂人员应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动群众共同管好,保证麻醉药品合理使用,杜绝流蔽。

十六、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

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

普通处方保存一年。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鸦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制剂。

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号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和管理制度,设置加“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用处方)管理。

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点。

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

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

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七、大专院校毕业有二年以上临床经验、中专毕业有五年以上临床经验或相当于同水平的医师,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九、医师所开写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回使用时,应由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在市卫生局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调剂室方可配发。

只限一次用量。

十、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凭医院疾病诊断书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

十一、哮喘、神经官能症、精神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连续使用或超量使用医疗性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时,要由医师在处方上签署意见,可做特殊处理。

十二、调剂室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

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点交手续。

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药剂科负责人监交。

十三、对少数破损、短少等麻醉药品的处理,可按季汇总列表,说明理由,经科主任批准,报主管院长备案。

医疗科(室)剩余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十四、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长。

十五、药剂人员应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动群众共同管好,保证麻醉药品合理使用,杜绝流蔽。

十六、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

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

普通处方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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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鸦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其制剂。

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设置加锁专柜、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四、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查。

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

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对,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五、执业医师经市卫生局考核合格,取得麻醉处方资格后,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六、调剂室的麻醉药品、医疗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

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药剂科负责人监交。

七、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长。

八、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

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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