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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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临时仓库的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表1的规定。

表1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称距离名称

永久性建筑

临时仓库

木料堆、

木工房

易燃物仓库

(油料库)

15

25

20

6

木料堆、木工房

垛间2

易燃物仓库(油料库)

2.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

如需在110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

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

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列数值:

1〜10kV3m

35kV4m

63〜110kV5m

第21条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处周围10m内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沾染油脂。

3.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卧放时不宜超过5层,立放时有支架固定。

5.有瓶帽和两个防震圈。

6.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

7.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2条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瓶;

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3.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存放间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

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7.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

第23条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容器必须密封。

2.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存放处挂警告标志。

第24条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4.存放处设“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5条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许可。

第26条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27条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

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3.雷管装在内壁有防震软垫的专用箱内。

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存放间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第四章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

第一节施工用电

第28条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第29条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

第30条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绝缘导线。

2.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架设高度不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6m。

第31条开关箱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32条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33条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第34条使用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超铭牌使用。

2.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

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6.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第35条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

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36条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37条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火线;

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第38条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第二节工程防火

第39条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40条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

第41条在山林、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时,必须划定工作范围,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

第42条在山林、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第43条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

第五章高处作业

第44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2。

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

表2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m)

2〜5

5〜15

15〜30

>

30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2

3

4

5

注:

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第45条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经县级及以上医院鉴定,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46条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具。

第47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

安全带(绳)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

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拴牢。

第48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

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第49条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

第50条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

在间隔大的部位转移作业位置时,应增设临时扶手,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

第51条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

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

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

第52条杆塔上应避免上下交叉作业。

上下交叉作业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第53条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54条学徒工经专业培训后,可在中级及以上技工指导监护下进行一般性高处作业。

临时工(经培训、考核具有高处作业合格证的人员除外)严禁高处作业。

第55条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3

的规定。

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表3高处作业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项目

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工器具、安装构件、导线、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2.0

3.5

4.0

5.0

6.0

7.0

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1.7

2.5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杆塔高)

第六章工地运输

第一节机动车运输

第56条机动车辆运输应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无证驾驶。

车上应配备灭火器。

第57条运输前应事先对道路进行调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应及时处理。

对路经的险桥、沟坡和坑洼路面等,应在出车前向押运人员交底。

第58条路面水深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

在泥泞的坡道或冰雪路面上应缓行,车轮应装防滑链;

冬季车辆过冰河时,必须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和河水冰冻程度决定是否行车,不得盲目过河。

第59条车辆过渡时,应遵守轮渡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60条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押运和装卸人员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

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货物上不得坐人。

第61条装运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

2.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用木楔掩牢并捆绑牢固。

3.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设标志;

超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捆绑牢固。

4.押运人员应加强途中检查,防止捆绑松动;

通过山区或弯道时,防止超长部位与山坡或行道树碰刮。

第62条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遵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2.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

3.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它车辆拖拽行驶。

4.车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

5.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

6.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内;

车上装载的物品应用帆布遮盖,并设标志。

7.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并严禁与其它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第63条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瓶帽必须旋紧,轻装轻卸,严禁抛摔和滚碰撞击。

2.汽车装运时,一般应横向卧放,头部朝向一侧;

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3.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4.严禁将氧气瓶与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

5.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6.车辆应挂有“危险品”标志。

第64条用载重汽车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载客许可证。

2.车厢拦板牢固,拦板高度不低于1m。

3.车上指定安全监护人。

4.不得超员;

乘车人员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拦板;

车厢拦板上严禁坐人。

5.乘车人员应随时躲避路边树木及道路上方的障碍物。

第65条在施工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10kg)和雷管(20个),但应采取防震、防火措施;

携带雷管的人必须坐在驾驶室内。

第66条各类拖拉机挂车不宜做为载人交通工具;

如做为载人交通工具,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刹车装置必须可靠。

第二节非机动车运输

第67条非机动车运输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除指定驾车人外,其他人员不得驾车。

第68条装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轮和刹车装置必须完好。

第69条驾车人员应熟悉道路状况和装载物件的特性;

装载物件绑扎牢固后方可行车。

第70条重车在险路、弯路、陡坡或泥泞、冰雪、坑洼道路上行走时,车上人员应下车步行。

第71条重车下坡时应控制车速,不得任其滑行。

第72条数车同时运输,应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并行和抢道。

第73条停车时必须把车刹住。

第三节水上运输

第74条船舶运输应遵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

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船。

第75条船工及押运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和载物的特性。

船只严禁超载。

第76条装卸笨重物件或大型施工机械应有上级批准的装卸方案。

装载时应将其落至舱底;

如需装在舱面上,必须有重物压舱。

第77条入舱的物件应放置平稳;

易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应绑扎牢固。

第78条装载爆破器材的船舱内不得有电源;

与机舱相邻时,应有隔热措施;

船上应配备消防器材。

第79条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乘船人数不得超员。

2.在深水航道上行船时,船上必须配备救生设备。

3.乘船人员不得将手脚伸出船体,并不得任意在舱外走动。

4.乘船人员不得在途中下水。

5.上下船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并有防滑措施。

第80条竹、木排的运输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四节人力运输和装卸

第81条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

山区抬运笨重物件或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道路,其宽度不宜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

4。

第82条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

抬运时应设一人指挥,步调一致、同起同落。

第83条运输用的工器具应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第84条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第85条装卸笨重物件使用的跳板,其厚度应根据材质经计算确定;

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材不得做为跳板。

跳板搭设坡度不得大于1:

3。

第86条用跳板或圆木装卸滚动物件时,应用绳索控制物体;

物件滚落前方严禁有人。

第87条钢筋混凝土电杆卸车时,车辆不得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

每卸一根,其余电杆应掩牢;

每卸完一处,剩余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

第88条用滚杠拖运笨重物件时,添放滚杠的人员应站在物件的侧面,并不得戴手套;

遇有松软土质应铺设走道。

拖拉钢丝绳的转角内侧严禁有人。

第五节机械装卸

第89条起重机装卸作业,应按国家标准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0条起重机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件和起重臂下方严禁有人。

2.吊件吊起10cm时应暂停,检查制动装置,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

3.吊件严禁从人身或驾驶室上空越过。

4.起重臂及吊件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5.起吊速度均匀、平稳,不得突然起落。

6.吊挂钢丝绳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

7.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

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起重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

9.工作结束后,起重机的各部应恢复原状。

第91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负责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1.吊件重量达到起重机额定负荷的95%。

2.两台起重机抬吊同一物件。

3.起重机在电力线下方或其临近处作业。

第92条起重场地应平整,并避开沟、洞或松软土质。

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应将支腿支在坚实的地面上。

第93条埋入地下且深度不明、荷重不明的物件或粘结在一起的物件均不得起吊。

第94条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

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

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第95条起重机严禁越过电力线进行作业。

在临近带电体处吊装时,起重臂及吊

件的任何部位与带电体(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表4起重机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kV)

V1

1〜10

35〜63

110

最小安全距离

1.5

8.5

第96条起吊成堆物件时,应有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

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

第97条起重机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铭牌规定。

第98条起重作业应由起重工担任指挥,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第七章基础工程

第一节土石方开挖

第99条人工清理、撬挖土石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1•先清除上山坡浮动土石。

2.严禁上、下坡同时撬挖。

3•土石滚落下方不得有人,并设专人警戒。

4.作业人员之间保持适当距离。

第100条人工开挖基坑时,应事先清除坑口附近的浮石;

向坑外抛扔土石时,应防止土石回落伤人。

第101条坑底面积超过2m2时,可由2人同时挖掘,但不得面对面作业。

第102条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

第103条掏挖桩基础施工前应经土质鉴定。

挖掘时,坑上应设监护人。

在扩孔范围内的地面上不得堆积土方。

第104条掏挖桩基础成型后,应及时浇灌混凝土;

否则应采取防止土体塌落的措施。

第105条不用挡土板挖坑时,坑壁应留有适当坡度;

坡度的大小应视土质特性、地下水位和挖掘深度确定,一般可参照表5预留。

表5各类土质的坡度

土质类别

砂土、砾土、淤泥

砂质粘土

粘土、黄土

坚十

坡度(深:

宽)

1:

0.75

0.5

0.3

0.15

第106条挖掘泥水坑、流砂坑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使用挡土板时,应经常检查其有无变形或断裂现象。

第107条不得站在挡土板支撑上传递土方或在支撑上搁置传土工具。

第108条更换挡土板支撑应先装后拆。

拆除挡土板应待基础浇制完毕后与回填土

同时进行

第二节爆破作业

第109条人工向施工作业点运送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爆破员在白天领用。

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运送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m。

3.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4.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雷管。

第110条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

第111条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

第112条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

第113条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

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第114条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孔深在0.4〜0.6m时为0.3m。

2•孔深在0.6〜2.0m时为孔深的1/2以上。

3.孔深在2.0m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第115条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

第116条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

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第117条导火索应做燃速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1.2m。

第118条导火索与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

第119条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

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

第120条在基坑内点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1.坑深超过1.5m时,上下应使用梯子。

2.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3.坑上设安全监护人。

第121条电雷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放炮器由专人保管,电源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

2.放炮前严禁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3.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

4.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5.在强电场严禁使用电雷管。

第122条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2人操作。

第123条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

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区,并鸣笛警告,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

第124条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

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00m。

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

第125条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

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对电雷管必须先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第126条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

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

新孔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第127条爆破点距民房、电力线等设施小于安全距离时,应采取放小炮、放闷炮或在炮眼上加覆盖物等安全措施。

第128条爆扩桩基础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先检查药包或药条,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现象。

2.使用电雷管引爆。

3.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m。

4.放炮前应事先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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