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可调衰减器通用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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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可调衰减器通用技术规范

 

光可调衰减器

通用技术规范

 

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

序号

名称

编号

1

光可调衰减器专用技术规范

1308003-0000-01

“光可调衰减器”物资采购标准

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1、本标准技术规范分为通用部分、专用部分。

2、项目单位根据需求选择所需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原则上不能更改。

3、项目单位应按实际要求填写“项目需求部分”。

如确实需要改动以下部分,项目单位应填写《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与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

改动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

项目单位要求值超出标准技术参数值;

需要修正污秽、温度、海拔等条件。

经标书审查会同意后,对专用部分的修改形成《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表4),放入专用部分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差异。

4、技术规范的页面、标题、标准参数值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5、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由项目单位根据工程情况编写,其中带“××”的文字和技术参数及“项目单位填写”的部分由各项目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需要必须全面认真填写;空白部分的参数根据需要选择填写;表格中带下划线的技术参数由项目单位和设计院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更改,不带下划线的技术参数为固化技术参数,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技术参数表中项目单位与投标人均不需要填写的部分栏目,项目单位应以“—”表示。

6、投标人应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相应内容。

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应严格按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招标人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

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响应表时,如有偏差除填写“表5投标人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相应试验报告。

7、货物需求一览表中金具数量各项目单位和设计院必须填写,如不能确定准确数量,可以填写估算数量。

 

1总则

1.1一般规定

1.1.1投标人或供货厂(商)(包括分包厂商)必须具备权威机关颁发的ISO-9000系列的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并应具有设计、制造和提供过与本工程相类似、或规模更大,较规定条件更严格、成功运行的光可调衰减器的业绩。

其业绩明细应同时在技术投标文件中列出。

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1.2投标人须仔细阅读包括本技术规范(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在内的招标文件阐述的全部条款。

投标人提供的光可调衰减器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1.1.3本招标文件采购标准规范提出了对光可调衰减器技术上的规范和说明。

1.1.4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采购标准规范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标准和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全新产品,如果所引用的标准之间不一致或本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标准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1.1.5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的技术指标应与本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条件要求相一致,也可以推荐满足本技术规范书要求的类似的定型产品,但应在投标书中以“技术差异表”为标题、对提供的设备与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有差异的部分加以详细描述,。

如有与本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技术差异表”中列出。

1.1.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对本技术规范书中所提的所有条款,逐项予以说明和答复。

对本规范书各条款的应答为“满足”、“不满足”、“部分满足”,不得使用“明白”“理解”等词语,如出现上述应答,将视投标书不符合要求且该应答无效。

在答复中,要求明确满足的程度,并作出具体、详细的(数据)说明,凡采用“详见”、“参见”方式说明的,应指明参见文档中的页码、具体的章节条款,凡要求进行说明而未做说明的,视该条应答无效。

1.1.7本规范书提出的是以ITU-T、IEC和IEEE为基础最基本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

投标人应提供符合ITU-T、IEC和IEEE最新版本的标准和本规范书要求的成熟系统和优质产品,并保证该产品在5年内不会停产,或者更新后的产品完全可与所供的现产品相兼容。

若投标人的设备包含有自己专用标准,应在建议书中具体说明,并附上相应的详细技术资料。

1.1.8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必须是标准的,技术上是先进和成熟的,元器件、材料是崭新的,软件版本是最新的。

投标人必须保证系统的完整性和整体性能指标

1.1.9本采购标准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采购标准规范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1.10本采购标准规范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1.1.11本招标文件采购标准规范中通用部分各条款如与采购标准规范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

1.1.12投标书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设备原始证明文件除外)。

1.1.13投标人应保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备品备件的供应和10年内的技术服务。

投标人应保证上述承诺不应随设备生产厂家或投标人自身公司情况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如设备停产,投标人应在停产前18个月通知招标方。

1.2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文件

1.2.1投标人应按以下内容和顺序提供详实投标资料。

如果以下资质不满足要求、投标资料不详实、严重漏项将导致废标:

(1)投标人应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出具ISO9000系列或等同质量体系的证书。

(2)按附录A提供业绩资料。

(3)填写采购标准规范专用部分中的技术参数响应表。

(4)填写采购标准规范专用部分中的表2.2技术差异表。

(5)投标人应提供生产计划进度表。

(6)投标人应提供同种产品的月生产能力。

(7)按附录B填写仪器配置表。

(8)投标人应提供设备生产厂家出具的保证履行合同所需设备生产能力的文件资料;

(9)投标人应提供设备生产厂家出具的保证履行合同设备质量保证、修理、售后服务及其他服务义务的文件;

(10)投标人或供货厂(商)应提供投标设备的国内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

(11)授权机构出具的三年以内型式试验或委托试验报告有效复印件。

1.2.2投标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设备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2)详细的技术建议方案和供货范围。

(3)技术标准及质量保证体系。

(4)工程技术联络会、培训、验收计划、售后服务保证等技术服务内容。

(5)投标人应提供进2年本次投标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列出产品名称、使用单位、使用工程名称、使用数量、使用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系统功能等并提供相应的最终用户使用证明情况。

(6)各站设备详细的配置及备品备件清单。

(7)对本招标文件的内容逐条响应及技术偏差表。

(8)投标人对投标设备/材料维修、售后服务的承诺书和实施细则。

(9)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1.3工作范围和进度要求

1.3.1本采购标准规范仅适用于技术专用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所列光可调衰减器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供货和服务等技术要求。

1.3.2双方在合同期间应承担如下职责:

1.3.2.1投标人的职责

 

(1)按招标方的要求为本工程提供光可调衰减器的配置和服务;

 

(2)负责设备的设计、制造、包装并安全运到招标方指定的安装现场;

 (3)向招标方提供系统及设备完整的安装、接线等安装图纸、文件、说明手册,调测及运行维护手册;

 (4)如设备的制造不能按合同要求执行时,则投标人应在设备制造前,应以书面形式将解决方案告知招标方,经招标方确认后,才能进行制造;

(5)在变更使用的准则、标准、规程或修改设备技术数据时,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方的选择;

 (6)负责主办设计联络会议;

 (7)负责工厂检验(FAT),参加并负责指导系统的现场验收(SAT);

 (8)负责供货范围内设备的投运、检验验收、试运行和保修期内的故障排除;

(9)负责培训招标方的工程师,包括硬件、软件培训,系统操作和维护培训;

(10)提供招标方必须的和投标人建议的备品备件;

 (11)及时向招标方通告软件的升级更新,免费提供升级并负责安装调试;

(12)履行系统质保期(自系统终验签订之日起计算)内的各项服务;

 (13)提供招标方验收人员在投标人地点的工作条件和服务;

1.3.2.2招标方的责任

(1)向投标人提供为本工程系统配置、制造所必需的资料;

 

(2)审查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文件和图纸,审议并确认工程进度、设计联络会会议程序、培训计划和验收计划等;

 (3)参加设计联络会议;

 (4)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培训;

(5)参加工厂检验(FAT),负责设备和系统的现场验收(SAT);

 (6)在投标人指导下进行光可调衰减器设备的现场使用和调试;

 (8)提供投标人人员在现场工作时的必要帮助。

1.3.3合同签定后,投标人应在1周内向招标方提供一份详尽的工程进度计划表,以确定每部分的工作及进度,如表1所示。

表1工程进度计划表

合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日期:

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

供货厂商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技术规范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号:

______________预计到达交货地点的日期:

__________

序号

项目名称

开始时间

(第*周)

结束时间

(第*周)

持续时间

(共*周)

备注

1

合同生效

2

向招标方提供需确认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3

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

4

培训

5

厂验(FAT)

6

第二次设计联络会议

7

合同设备准备装运发送

1.3.4交货时间如有延误,卖方应及时将延误交货的原因、后果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等向买方说明。

1.4技术资料

1.4.1设备交付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正确完整的中文技术手册及使用说明书;

(2)保修书1份;

(3)出厂检验报告;

(4)产品合格证;

(5)装箱清单。

1.4.2供招标方设计的图纸

投标人在设联会后的7天内,应向招标方提供下列图纸和电子文本的最终版:

(1)经过设联会修改后的全部图纸及资料;

(2)提供最终的子文件(包括易损或需定期更换)的详图和全套最终版的完整清单;

(3)提供的所有电子文档应为微软公司中文版Office软件可识别、可编辑的格式,图纸应为AUTOCAD软件可编辑的格式;

(4)最终版的技术文件和正式图纸必须由投标人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工厂的公章。

1.4.3最终交付的系统及设备的图纸应与最后确认的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致,以保证招标方可对所供系统和设备进行正确的安装,并在运行中进行更换模块或零部件等工作。

在现场安装调试阶段,如果投标人的技术人员对系统的软硬件或设备的图纸进行修改,投标人应对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图纸作出修改,并重新收编成册,正式提交设计院,并保证经安装调试后的系统与技术文件及其图纸完全相符。

1.4.4所有图纸的图框应采用标准框,框内表示出制造厂的名称、工程代号、项目号、图名、图号、签署、日期等(每次修改版应加注相应符号)。

所有图纸应符合ISO标准的A或B系列图纸标准,尽可能采用A3或A4规格。

图例说明使用中文或英文,对于英文缩写或简化符号标识应作详细注释,所有尺寸和参数单位用SI制。

1.4.5对说明书的要求

1.4.5.1说明书应包括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检验、维护等方面的说明,由制造厂提供并注明就近服务的授权机构。

说明书按内容分装成册,有卡式耳绊片。

1.4.5.2说明书包括

(1)系统总体描述;

(2)系统的技术参数;

(1)全部软件的详细说明;

(2)说明书;

(3)安装调试手册;

(4)维护手册;

(5)按用户要求,提供满足日常运行维护的导则;

(8)备品备件存放要求;

(9)包装、运输、存放要求;

(10)合格证;

(11)其它有关资料和说明。

1.4.6对测试报告的要求

(1)提供测试所依据的标准;

(2)提供测试的原理接线及试验设备和仪器仪表的型号、精确度等;

(3)提供的测试报告包括:

a.全套出厂测试报告;

b.主要部件的测试报告;

c.测试报告均应包括性能、指标数据。

1.4.7设计图纸、说明书、检验报告等资料的交付时间及数量

投标人应按表2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及时提交设计图纸、说明书、检验报告等资料。

表2设计图纸、说明书、试验报告等资料的交付时间及数量

序号

内容

份数

交付时间

1

图纸类

8

联络会议后的7天内

2

说明书

8

联络会议后的7天内

3

测试报告

8

设备厂验前

1.5延迟到货或达不到保证性能的处罚

延迟到货或达不到保证性能的处罚参见商务标书中的相关条款。

1.6标准和规范

1.6.1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除符合ITU-T、IEC、IEEE和中国国家及行业标准外,并应按本技术规范书的规定进行设计、制造、检验。

所用的标准必须是其最新版本。

除非另作特别规定,所有合同设备,包括投标人从他处配套的设备或附件,设计联络会双方确认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都必须满足上述标准。

如选用标书规定以外的标准,投标人须随投标书提供一套中文版有关标准,或与所替换标准相当、或优于标书规定标准的证明,供招标方确认。

只要投标人认为有必要且经招标方认可,即可采用更好、更经济的设计和材料,保证供给招标方的系统能安全、可靠地运行。

1.6.2投标的系统和设备应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未作规定的,按照下述标准执行。

表3标准和规范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

GB4793.1

测量控制和试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

3

GB6587.1

电子测量仪器环境试验总纲

4

GB6587.3

电子测量仪器湿度试验

5

GB6587.5

电子测量仪器冲击试验

6

GB6587.6

电子测量仪器运输试验

7

GB6587.8

电子测量仪器电源频率与电压试验

8

GB/T6592

电工电子测量设备性能表示

9

GB/T6593

电子测量仪器质量检验规则

除上述标准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

ITU-T:

 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

IEC:

  国际电工协会本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

EIA:

  美国电子工业协会

IEEE:

 美国电子与电气工程师协会

ETSI:

 欧洲电信联盟

YD/T: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DL/T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1.7必须提交的技术数据和信息

1.7.1每个投标人应提供1.2中要求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数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数据应为产品的性能保证数据,这些数据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任何与这些数据的偏差都应经过买方的同意。

1.7.2卖方提供光可调衰减器的特性参数和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1.7.3卖方提供光可调衰减器使用单位的使用报告。

1.8备品备件

1.8.1投标人应按备品备件一览表提出的数量提供设备在5年内所必要的备品备件的建议,各项单价及总价单独列出并计入投标总价中,供招标方选购。

1.8.2配置必备的备品备件。

1.8.3备品备件必须是全新的,与所供设备的相应部件一致。

1.8.4备品备件应与主设备分开装箱,应防潮、防尘、防止损坏,有明显标识,并与主设备一起发运。

1.8.5在合同签订后10年内,投标人必须以不高于本合同价(如合同中未列,采用投标价)的价格及时向招标方提供。

1.8.6备品备件数量、配置的合理性将成为投标评估的考虑因素。

1.9专用工具

1.9.1投标人应提出为满足设备拆装,备件调换和正常运行维修所必需的专用工具。

1.9.2投标人提出的专用工具,其费用应按单价和总价单独列出并计入投标总价中,供招标方选购。

1.9.3所有的专用工具必须是全新的、先进的,且须附详细的使用说明资料。

1.9.4专用工具应单独装箱,注明“专用工具”和明显标识,同主设备一并发运。

1.9.5保质期后,招标方如提出需要的专用工具,投标人应以不高于本合同价(如合同中未列,采用投标价)及时向招标方提供。

1.10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10.1在投标人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招标方完成设备组装,由投标人负责调试,招标方参加。

1.10.2设备检验、试运行和验收,应按本规范书规定、相关标准和经过招投标双方最终确认的试验大纲进行。

1.10.3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招投标双方应检查和确认安装调试工作,设备及系统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的要求,由招标方组织初验,并签署安装调试工作验收证明书,一式4份,招投标人各执2份。

初验通过后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为6个月。

1.10.4对于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保期内设备及系统指标一项或多项不满足合同要求,如属供货厂商的责任,限期由投标人负责解决,试运行期应从事故处理完成后,重新计算。

涉及索赔部分的,按商务条款执行。

2性能要求

2.1仪器体积小、重量轻,携带方便。

2.2测试速度快、精度高、重复性好、抗干扰能力强。

2.3具有自检功能。

2.4采用中文界面,界面清晰。

2.5产品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3主要技术参数

3.1工作波长850nm、1310nm、1550nm

3.2测试端口FC/SC/ST/LC

3.3光衰耗调节方式自动、可调节

3.4光衰耗调节步长可手动设置

3.5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大于40小时

3.6工作温度-10至50°C

3.7工作电源DC:

3V-9V

4外观和结构要求

4.1本产品的外形尺寸及零部件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4.2本产品整机表面应清洁无凹痕﹑划伤﹑变形。

零部件整体和元器件装配位置要牢固,不应有虚焊﹑折裂和机械损伤。

4.3本产品面板字迹应清晰,各操作键接触良好,转换复位正常。

4.4产品标志:

光可调衰减器上应有铭牌,铭牌上应有下列标志:

1)厂名,厂址;

2)产品的名称,型号;

3)制造日期;

4)出厂编号;

5使用条件

5.1海拔高度:

不低于1500m

5.2耐地震能力:

地面水平加速度:

0.2g

地面垂直加速度:

0.1g

抗地震:

里式7级(美式9级)

5.3工作环境温度:

长期工作条件0℃~45℃

短期工作条件-5℃~50℃(短期工作条件连续不超过48h,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5.4工作相对湿度:

长期工作条件5%~90%(小于或等于25℃)

短期工作条件5%~95%(小于或等于25℃)

5.5运输和存储时的温度:

-25℃~+60℃

5.6运行环境电磁干扰:

设备在0.01-10000MHz频率范围内受到电场强度为140dBuV/m的外界电磁波干扰时,不应出现故障和性能下降。

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及抗电磁干扰应满足IEC-801-2,IEC-801-3和IEC-802-4的要求,卖方应提供的设备的具体电磁兼容指标,测试方法及测试数据。

6质量保证及管理

6.1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的所有设备都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应按最佳方式进行设计和制造。

采用的是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并在各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6.2投标人应保证光可调衰减器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

由于投标人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故障,在合理的运行寿命期限内投标人应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模板或整机。

6.3光可调衰减器的质量保证期(包括软件功能)应为从设备终验合格之日算起12个月。

6.4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投标人设备或软件的质量问题而造成仪表不能正常使用,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负责处理缺陷或更换有损坏的部件、或者调整相应的软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系统或设备的质保期将相应延长。

6.5投标人应对合同设备的设计、材料和零部件选购、加工、制造、检测等过程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合同设备的整个制造过程中严格按其执行。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设备均应附有制造商签发、投标人签字的检查记录、质量保证书和检验报告。

6.6投标人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来进行合同设备的生产和系统的集成。

如采用投标人过去从未采用过的新技术,应征得招标方的同意。

6.7投标人从其他厂商采购的软件和设备,一切质量问题应由投标人负责。

6.8在合同设备的制造和系统的集成过程中,招标方将派遣有经验的工程师去投标人的工厂对设备的生产、检验、系统集成、工厂验收等进行监造和抽查验证。

招标方监造人员不签署任何质量证明。

招标方人员参加监造既不解除投标人按合同规定所承担的责任,也不代替招标方的到货检验。

投标人应提供生产计划表,以便于招标方选定去工厂的时间和需参加监造的项目和内容。

6.9在质量保证期后,由于投标人设备或软件的质量问题而造成设备无法使用,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方通知后24小时内负责处理缺陷的硬件或软件并更换有损坏的部件。

7设备质保期及相关服务

7.1设备的免费质保期不低于3年;

7.2设备3年免费检定;

7.3设备终身维修;

7.4系统软件终身免费升级;

7.5卖方对售后服务的需求必须在24小时答复,在48小时内提供技术服务;

7.6卖方长期为买方提供备件采购和供应服务。

8技术服务和工程技术设计联络

8.1技术服务

8.1.1投标人必须指派合格的、有经验的安装、检验监督人员到现场,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现场检验等工作进行技术督导。

投标人的督导人员应对所有安装工作的正确性负责,如招标方的现场安装人员的工作未按照投标人指导人员的意见执行,投标人的督导人员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招标方项目负责人。

8.1.2招投标人共同确认一份详尽的安装顺序和时间表,作为投标人指导安装的依据,并列出招标方应提供的安装人员和工具的类型和数量。

8.1.3在安装拟定日期开始前1周,投标人应提出督导人员的姓名和资格交给招标方认可。

当投标人督导人员的服务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取消对其的认可。

投标人应及时提供新的督导人员供招标方认可,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在现场施工安装期间,投标人应保证至少有一名督导人员留在现场。

8.1.4招投标人应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工作进度,协商决定投标人技术人员的专业、人员数量、在招标方服务的持续时间、以及到达和离开安装现场的日期。

8.1.5投标人指定的工地代表应在合同范围内全面与招标方的工地代表合作与协商,解决合同有关的技术问题和现场安装工作问题。

双方的工地代表XX,无权变更和修改合同。

8.1.6投标人督导人员应完成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服务,进行督导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检验。

投标人督导人员应对招标方人员详细解释技术文件、图纸、运行和维护手册、设备特性、分析方法和有关的注意事项等,以及解答和解决招标方在合同范围内提出的技术问题。

8.1.7投标人督导人员有义务协助招标方在现场对运行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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