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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法的实施

一、第二十五章第1页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学习方法、内容提要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把握法的实施三方面的内容(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

把握法的遵守和守法的主体和条件;

注意区别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在概念上的区别;

着重把握法的适用的三方面的内容:

特点、基本要求、基本原则;

了解法的监督的三个基本要素。

教学要求

1、掌握法律作用的对象与概念;

2、掌握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划分及各自概念

3、掌握法律规范作用的主要表现;

4、掌握在社会作用中,公法、私法、社会法各自的作用方式;

5、了解实现法治要付出哪些代价。

学习方法

1、与实际相联系,尤其是在学习法的适用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时;

2、学习相关概念时,注意前后联系,不要混淆。

内容提要

第一节法的遵守

一、法的遵守的概念

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二、守法的主体

三、守法的条件良好的法律存在;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节法的执行

一、法的执行的概念

二、执法的主体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法的适用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

二、法的适用的特点职权法定性;程序法定性;裁决权威性

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四、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司法责任原则

第四节法律监督与反腐倡廉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法律监督构成的基本要素一般有三个,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亦即由谁监督,监督谁和监督什么三个问题。

三、法律监督与反腐倡廉(略)

二、第二十五章第一节第2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第一节法的遵守

一、法的遵守的概念

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守法是法的实施最重要的基本要求,也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基本方式。

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各社会主体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照法律办事包含着两层含义:

其一,依照法律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其二,依照法律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

二、守法的主体

守法的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哪些人或哪些组织应该成为遵守法律的主体。

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我国,守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各种法律拟制人都是守法的主体,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守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主体。

所谓各种法律拟制人,即指宪法所指定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社会事业组织”等等。

之所以将法律拟制人作为我国守法的首要主体,是同这些主体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中所居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分不开的。

首先,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带头守法,是一切守法的前提和基础。

仅次于中国共产党守法的,是各国家机关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都是守法的主体,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守法主体中最普遍、最广泛的守法主体。

法律是一种公意的表达,而不是个人意志的表达,因此,某一个公民就不能借口法律没有反映他自己的意志而不去遵守法律。

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也是我国守法的主体。

这既是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的体现,也是国际法的要求和国际惯例中的通例。

三、守法的条件

守法是各社会主体的一种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因此,守法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和条件,这些前提和条件主要有:

良好的法律存在;守法主体的良好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律环境。

1.良好的法律存在

法律就成为社会主体守法的参照系,是标准、依据和准绳,所“依照”的法律的良善就成为守法的前提条件。

概括地讲,良法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基本要求:

其一,在法的实体内容方面,良法应充分体现现代法的一些价值要求,诸如民主价值,人权价值,公平正义价值、法治价值、契约价值等等。

其二,在法的形式方面,良法应具备以下一些基本要求,即语言的明确性,法条的具体性,内容的易懂性,结构的合理性,体系的完善性,等等。

2.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

法律要得到遵守,关键取决于各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价值观。

良好的法律意

二、第二十五章第一节第3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识不单单是对公民主体提出的要求,而是所有有关守法主体应具备的素质,尤其是对执政党,各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及其工作人员,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对于守法主体而言,良好的法律意识首先应是“守法意识”,即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其次是要培养和树立与现代法精神相适应的一系列现代法意识,这些意识有:

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意识,法律公平正义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民主自由人权意识,法治意识,契约意识,等等。

3.良好的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各种环境性因素,即由社会各种相关因素有机构成的,能够影响法律存在和发展的,以及能够影响法律的内容和实效的各种社会条件。

这些环境性因素主要有:

法律的经济环境,其中主要指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程度;法

律的政治环境,其中主要指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社会政策同法律的吻合程度等等;法律的其他环境,主要有:

历史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观念,科技发展水平,等等。

二、第二十五章第二节第3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第二节法的执行

一、法的执行的概念

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和涵义。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

这一层涵义的执法,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

通常全国人大以及地方人大每年搞的“执法大检查”,即是在广义上理解和运用执法概念的;狭义的执法概念,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

本章这里所讲的“执法”,即是指这种狭义上的“执法”,而将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称之为“法的适用”,或简称为“司法”,这将在本章第三节展开叙述。

二、执法的主体

执法的主体是指哪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资格成为执法权的行使者。

行政机关要成为执法主体,拥有执法权,一般应由两条法律渠道产生和获得:

其一,根据法定程序合法产生和获得,即要成为执法主体,享有执法权,必须要有法律根据法律根据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由宪法来确认,如我国宪法规定和确认了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地位、作用和任务。

一种是由具体法律、法规确认,而具体法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关组织法,另一种是有关行政法。

一般来讲,一部新的行政法的创制,都要明确这部行政法的执行单位以

二、第二十五章第二节第4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及相关的内容;其二,根据法定的授权而产生和获得,即在特殊情况下,一些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经由享有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授予该机关行使执法权例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更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而符合第十九条所规定条件的组织是“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广……”这就意味着,一些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在经过法定授权后,即可拥有执法资格,成为执法主体,行使执法权力。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执法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类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行政部门,这既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也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属的行政部门。

第三类执法主体是指那些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它们也成为我国执法的一类主体。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在我国,执法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有下列几项:

1.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亦即“依法行政”的原则。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行政活动是出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还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适宜、恰当、合情、公正,要求执法机关对待行政相对人的处理及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处理时,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不适当、不合理等显失公平的执法行为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及时纠正;公平合理原则还要求行政执法要严格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和尊严。

3.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现代社会对行政执法提出的一个必然要求,行政执法活动的“低成本,低投入,高产出、高收益”是效益原则追求的目标。

行政执法的效益原则,具体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做到迅速、及时、准确、有效。

二、第二十五章第二节第5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第三节法的适用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的适用主体即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法律体制下有所不同。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甚至一些领导人经常将公安机关,甚至包括司法行政机关也称为司法机关,所谓“公、检、法、司”,实际上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制和司法体制,是对司法机关的一种不正确的理解,这四个字中“公”和“司”属于行政机关,与“公”、“检”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二、法的适用的特点

法的适用活动有特定的法定职权依据和法定程序依据,它具有以下独有特点:

1.职权法定性。

司法权只能由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此项权力。

因此,司法权是一种专有权,并且是排他的。

2.程序法定性。

程序性是法的适用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

按照我国目前法的适用的种类,可分为三大种类,即刑事司法、民事经济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法的适用也就相应的有三大类法定诉讼程序。

3.裁决权威性。

这一特点是靠前面两个特点来支撑的。

法的适用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于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它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1.正确。

这包含三方面的含义:

(1)各级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即对确认的案件事实要清楚,案件证据要确凿可靠。

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2)对案件适用法律要正确,即在确认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区别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分清合法与违法,此案与彼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

(3)对案件的处理要正确,审理案件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宽严轻重适度,做到罪刑相当,违法行为与处罚结果相当。

2.合法。

在适用法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不仅在定性上要合乎法定的标准和规格,而且在程序上也必须合乎法律规定。

3.及时。

这里的及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及时,是指严格按照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及诉讼时限的要求办案,不能任意拖延;而不是指不顾公正地尽快结案。

二、第二十五章第二节第6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四、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法的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有下列几项:

1.司法法治原则

这条原则通俗地说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司法平等原则

这条原则通俗地说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在我国,法官受到来自个方面的监督,有来自党的监督、来自人大的监督、来自上级的监督、来自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

这是违背司法权的性质的,试想:

(1)在众目睽睽之下,法官如何从容、理性的进行审判;

(2)许多人认为,我国法官素质偏低,所以要监督,解决这个问题不是靠监督,而是靠抬高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我国从2002年开始的司法统一考试就是其中的一个措施),反过来说,你怎么就可以保证去监督的人是可靠的呢。

西方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是:

要想成为法官比登天还难,但既然成为法官,人们就像对待神那样尊敬你;法官的地位是超然的,从来不受到任何无端的监督,只有议会可以弹劾法官,也恰恰是这个最不受监督的地方,产生的腐败最少。

4.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我们现实中采用的“错案追究制”,其初衷是好的,但由于没有考虑到很多东西,是这个制度在现实中走了行,别的不说,就提一点:

法官为了逃避责任,什么案子都问上级法院的意见,也就是说,所判的案子都是按上级法院的意思办的,那么,我们想一想,当事人要上诉的话就没有任何意义。

二、第章第节第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第四节法律监督与反腐倡廉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

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本章所说的法律监督是就其广义而言的。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法律监督构成的基本要素一般有三个,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亦即由谁监督,监督谁和监督什么三个问题。

二、第二十五章第二节第7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一)法律监督的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监督的实践,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有三个大类,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都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这类监督有法律效力及其法律强制力,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是一种刚性监督。

2.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的监督同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有所不同,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效力不是以国家名义所进行的监督,因而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但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3.人民群众。

人民群众的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是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的普遍的力量。

人民群众的监督同社会组织的监督一样,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也可以通过法定渠道,传输到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中去,并通过后者产生法律效力和法律强制力。

(二)法律监督的客体

在我国,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

此外,公民的法律活动也是法律监督的客体。

(三)法律监督的内容

监督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还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且,法治国家的目标应当加强对此一方面的监督力度和广度;二是对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这是法律监督的重点内容。

此外,公民的法律活动也是法律监督的内容。

三、法律监督与反腐倡廉(略)

其他素材

包括图片视频动画等等

表现形式

技术实现方式(本栏由技术开发小组填)

备注

三、第二十五章第8页疑难解析

疑难解析

关于法的适用中的“及时”要求的理解

本章第三节中谈到及时是法的适用的三个要求之一。

在司法当中,“及时”和“效率”(关于效率的理解,参见本课件第二十二章的叙述)等概念的理解,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理解。

第一,司法的第一要义是:

公正。

只有在达到公正的前提下,才可以谈及“及时”和“效率”。

第二,这里的“及时”的标准以诉讼法上的诉讼时效。

意指严格按照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及诉讼时限的要求办案,不能任意拖延;而不是指不顾公正地尽快结案。

四、第二十五章第9页关键词汇总

关键词汇总(中英文对照)

1、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守法是法的实施最重要的基本要求,也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基本方式。

2、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各种环境性因素,即由社会各种相关因素有机构成的,能够影响法律存在和发展的,以及能够影响法律的内容和实效的各种社会条件。

这些环境性因素主要有:

法律的经济环境,其中主要指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程度;法律的政治环境,其中主要指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社会政策同法律的吻合程度等等;法律的其他环境,主要有:

历史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观念,科技发展水平,等等。

3、执法

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和涵义。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概念,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

4、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亦即“依法行政”的原则

5、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6、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

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五、第二十五章第10页作业自测

题型1

题目

法的适用的特点

答案

职权法定性;

程序法定性;

裁决权威性。

素材

实现方式

题型2

题目

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答案

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

素材

实现方式

六、第二十五章第12页课外活动

文本材料

第三节中,法的适用的原则中的司法责任原则,并不意味着“错案追究制”。

请参见《法律解释问题》(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中的《从“错案追究制”谈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一文p.247-p.268。

 

其他素材

包括图片视频动画等等

表现形式

 

技术实现方式(本栏由技术开发小组填)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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