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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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合同(2)

 

委托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内容、规模与范围详见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见附件)。

  第二条 乙方根据委托的勘察设计项目,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阶段进行。

在具备各个阶段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协议书,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需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名称和日期,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一)按照各设计阶段协议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委托勘察测绘工作的,在勘测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测绘技术要求及标有拟建工程准确位置的地形图,圈定测量范围的平面图。

土地使用证的复制件,并安排好现场工作条件。

  委托初步设计应提出以下资料:

①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②选址报告;③规划要求;④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⑤经批准的工艺设计资料,民用项目的使用要求;⑥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测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人防、消防、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预测资料等。

  委托施工图设计时,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二)收到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后,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审查,审查意见用书面转送给乙方。

组织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有关技术条件,组织设计技术交底,通知乙方参加试车考核及竣工验收。

  (三)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

  (五)维护乙方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对转让后重复使用的项目,乙方不负任何技术责任。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时付给勘察、设计费。

  2.乙方责任

  

(一)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编制设计文件。

根据各阶段协议书的规定,按期交付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六份,施工图设计八份),并保证质量。

需增加设计文件的份数时另行收费。

需复制供应标准图时另行收费。

  

(二)乙方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

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出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三)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乙方负责。

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需重作设计时,须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四)乙方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开工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

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五)对于复杂项目,需要乙方协助收集设计基础资料时,应按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

  第四条 勘察设计取费

  乙方根据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及办法计取勘察设计费。

设计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乙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时,甲方再付给乙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甲方负责结清全部设计费。

小型设计项目及复用设计项目、分两次拨付设计费,即签定设计合同时先拨付百分之二十做为定金,完成施工图时付清全部设计费。

  勘察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勘察费的百分之三十,乙方交付勘察文件时,甲方负责结清全部勘察费。

  第五条 经济赔偿

  1.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还定金。

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2.甲方不能按时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或因资料原因影响乙方设计进度或造成设计修改,乙方除可推迟交付设计文件日期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损失的工日,以日产值三十元计算,增补设计费。

  3.甲方因故要求变更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议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增付设计费。

  4.甲方因故要求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设计,甲方已付的定金不予偿还,定金不足设计进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设计实际进度补交费用。

  5.甲方报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时间超过半年时,本合同自行失效,乙方已收入的定金和设计费不予退回。

  6.由于乙方的勘察设计错误,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乙方除负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应付给甲方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7.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交付时间按协议规定时间拖后时,由甲乙双方商定,每逾期一天,甲方可少付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百分之一,提前时,甲方付给乙方该阶段设计费的百分之__。

(经批准生效)

  8.甲方如延期交付勘察设计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按天数累计计算,每天偿付勘察设计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但每天偿付最高额不得超过一百元。

  9.乙方不及时到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不及时按审批机关意见修改设计时,每影响一天应减付设计费百分之一。

  第六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由各自主管部门组织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时由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

  第七条 其它

  1.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也同样是合同的有效部分。

  2.本合同附件的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以及勘察设计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七份。

其中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五份。

甲、乙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市基建主管部门一份,工程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经办银行一份。

  建设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通信地址:

  市城乡建委设计科研处

  (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勘察设计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通信地址: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附带:

商品房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邮编: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邮编:

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国籍电话:

__________

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土地面积为   。

地块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暂定名〕,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   ,属   结构,建筑层数为   层。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实得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  〔套〕   〔间〕。

(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另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幛〕〔座〕层号房,

第〔幛〕〔座〕层号房,

第〔幛〕〔座〕层号房,

第〔幛〕〔座〕层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5.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6.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包括±%)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包括±%)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优惠。

乙方在 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的优惠,即实际付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八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   银行(帐户名称:

     ,帐号:

     ):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3.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4.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5.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第九条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后天内付清。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

自本合同

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

计算。

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

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的

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

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                                    

3.                                     

  第十二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

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个月内按

利率计算;自第个月起,月利息则按利率计算。

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

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

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

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款,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

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起天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                              ;

2.                             ;

3.                              ;

4.                               ;

5.                                ;

6.                                 ;

第十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乙方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给予协助。

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保修 月;

2.地面保修 月;

3.顶棚保修 月;

4.门窗保修 月;

5.上水保修 月;

6.下水保修 月;

7.暖气保修 月;

8.煤气保修 月;

9.电路保修 月;

10.保修 月;

11.保修 月;

12.保修 月;

13.保修 月;

14.保修 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清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

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    签订的   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      公证(指外销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天,由甲方向      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_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

代表人(    )/(代理人):

_________代表人(    )/(代理人):

____________

(签章)(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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