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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白云校区图书信息综合楼、行政楼项目勘察设计

工程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新路388号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设计人(牵头人):

勘察人(成员):

签订日期:

2019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1篇合同协议书................................3

第2篇设计合同条款6

 

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设计人(牵头人,建筑工程。

乙方):

设计人(装修装饰,丙方):

勘察人(成员,丁方):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牵头人)、设计人(装修装饰,成员)和勘察人(成员)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担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白云校区图书信息综合楼、行政楼项目勘察设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白云校区图书信息综合楼、行政楼项目勘察设计

2.工程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新路388号

3.规划占地面积:

项目总用地面积约为平方米

4.建筑规模: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5.投资估算:

人民币万元。

其中,工程费用限额:

人民币万元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范围

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方案设计及深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装修、结构、基坑支护、人防工程、室内及室外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智能化、周边道路及园林景观、绿色建筑(二星及以上)、海绵城市、节能设计、周边配套设施、与市政供电供水衔接的设计工作等、管线综合规划等)、相关专业深化设计、编制设计概算、现场指导与监督、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出具设计变更,补充设计图纸等、编制竣工图、编制竣工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的规划报建、建筑方案报建、消防报建、初步设计审查备案、各专业报建、施工图报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项报批报建工作)。

(详见《设计勘察任务书》)

第三条承诺甲、乙、丙方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第四条其它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2.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9份,发包人3份,设计人3份,勘察人3份。

  4.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5.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其它约定事项:

无。

 

发包人: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设计人:

(公章)

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勘察人:

(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2019年月日

 

第二篇

设计合同条款

第一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本设计项目的建设主管(包括规划、消防等)部门的历史批复等资料

1

合同签订后5天内

第二条工程设计阶段安排及提交成果要求:

1.取得中标通知书后10个日历日天内,须按招标文件附带的设计合同版本,向甲方提交由设计单位盖章的正式合同。

签订设计合同后10个日历日内提交设计方案文件(含室外市政配套设计,设计说明、平面图、立面图和效果图电子版和一套纸质版)。

2.设计方案待学校确定后,进入报建图设计,15个日历日内完成报自动化审查、测量放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相关设计要求并提交设计文件。

3.在报建过程中设计单位要配合相关报建图纸的修改、晒图等工作。

若本项目报建后,未获批准(指本项目被相关政府部门完全取消),即中止合同,设计费按实时进度结算。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0个日历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提交我校。

设计单位要配合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并完成各项修改和完善设计工作,设计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后须在5个日历日内完成修改并予以回复;经审查定案后,10个日历日内提交正式施工图,并配合编制工程造价单位完成控制价的编制;工程控制价完成备案后,10个日历日内将施工图一式10套提交发包人。

5.下达初步设计(含概算)任务后(若需要)30个日历日内完成设计提交。

6.消防、人防、卫生防疫、测量、基坑审查等项目报建,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图纸。

7.每阶段提交建筑施工图时需同时提交装修部分施工图纸。

8.末尽事宜请向建设单位了解。

第三条设计成果提交和要求(装修部分)

每阶段提交建筑施工图时需同时提交装修部分施工图纸。

第四条设计延误赔偿

设计人如果未按第二条规定的各阶段时间完成设计任务,延误设计工期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0.3%,误期赔偿天数按各阶段延误天数累计计算,并在分期付款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30%。

误期损害赔偿达到设计合同价格的30%后,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

若解除合同,设计人还须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设计费约定

1.设计费(建筑工程和装修装饰)按总价包干,结算不作调整。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3.设计费支付约定:

付费

次序

占总设

计费%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定金)

设计费的20%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

第二次付费

设计费的30%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0日内

第三次付费

设计费的40%

建筑施工图完成备案后10日内

第四次付费

设计费的10%

工程竣工后10日内

说明:

1.本设计费已包括设计方到现场服务的费用。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发包人责任:

 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1.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1.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1.4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设计人责任:

  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

  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2.7设计人协助办理建筑工程图纸施工图审查手续。

2.8本项目过程中,所有需要勘察单位参与的工作,均由设计人负责组织、协调解决。

2.9勘察任务由设计人与发包人商定后,设计人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负责审定勘察人的勘察方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结算。

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且不大于本设计合同的设计费总金额。

  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其他

  1.发包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

  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行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另行约定。

  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另行约定。

  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约定支付费用。

  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三篇

勘察合同条款

第一条勘察服务内容

工程规模、特征、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按设计要求。

并根据国家现行的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本次勘察,勘探孔布置的数量及深度应满足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并最终提供满足国家标准及符合设计要求的勘察成果。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成果资料提交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八份及电子文件一份(在标签处加盖公章),勘察成果资料中要列明具体子目。

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发包人若有要求提供过程资料,勘察人有义务按发包人的具体要求(包括内容、格式等)提供。

第四条勘察费约定

1.勘察费实行总价包干,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结算不作调整,工程勘察费分期支付。

总价以中标价为准。

2.进度款支付约定:

签订合同且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勘察进场通知后,7个日历天内支付勘察费预算的10%;完成勘察任务,且发包人收到合格的勘察报告纸质文件后付至勘察费预算的60%,确定结算款后7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勘察费结算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勘察费的100%。

第五条工程勘察周期

工程勘察周期:

发包人或设计人通知进场后的20个日历天内完成工程地质勘察并提交勘察报告。

如果不能如期提交正式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勘察合同价格的0.5%;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勘察合同价格的30%。

第六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1.发包人责任

1.1发包人应协助勘察人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

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和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1.2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1.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1.4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1.勘察人责任

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技术咨询单位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

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根据仲裁结果承担责任。

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报发包人、设计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2.5勘察过程中,勘察人应做好现场管线等的保护工作,勘察施工前应做好探管工作。

由于勘察人的原因而造成对管线或第三者财产的损坏,由勘察人负责赔偿。

2.6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所有勘察成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7勘察过程中,在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对现场作业人员做好保护措施,并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2.8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未协助勘察人解决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将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

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按第六条相关条款处理)。

如果勘察人未能按时提供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给发包人,按第五条处理。

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4.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9.1关于勘察深度的要求:

9.1.1按国家现行的勘察深度要求规定.

9.1.2初步勘察应进行详细的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勘察和水文地质勘察,基本查清沿线地质、水文、气候、地震等情况。

若利用既有的地形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水文地质资料和地震资料时,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对已变化的地区进行地形、地物新测,对工程重点地区进行钻探核对。

勘察结果应能清楚反映最新的现场实际地形、地貌及地质情况。

9.1.3初步勘察应对工程范围内高压输电线路、重要的通讯网路进行勘察,较准确标定其坐标位置及走向。

9.1.4初步勘察时,应将平面控制点、必要的水准基点,准确地测放在地面上并加以保护。

9.1.5详细勘察时,对建筑物基础及软土地基处理的深度,应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探,不得以钻探困难为理由留给施工处理(有征地拆迁困难的除外)。

9.1.6勘察人对水文调查应深入、系统,确定合理的防洪标高。

9.1.7勘察成果报告应能详细、清楚反映岩土的有关力学物理指标、必需的物理及化学性质的指标,以避免在施工中因地质不清引起大的设计变更。

9.2后期工作

9.2.1配合施工

当工程进入施工阶段,勘察人必须配合施工,发包人不另支付配合施工费用,此期间工作内容如下:

1 对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作技术交底;

2 现场交桩;

3 配合设计人进行变更设计和补充设计所需要的勘察工作。

4 勘察人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9.2.2勘察工作技术总结

勘察人对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补充勘察进行检查,并提出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在竣工验收前交发包人。

工程完工后,勘察人应组织勘察技术工作人员将全部资料进行整理并撰写工程技术总结,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初稿,交发包人。

9.3勘察质量监控

9.3.1质量要求

(1)勘察应符合国家政策、现行的勘测、钻探规范、技术规范、规则等有关规定。

(2)符合规划、合同和有关各方要求。

(3)勘测及收集的基础资料应齐全、可靠和准确,并能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环保和施工的需要。

(4)勘察人应保证工程测量结果满足相应等级的精密度和准确度,满足施工图设计中计算的工程数量、建设用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需要。

(5)勘察人完成的地质钻探结果应与地层地质构造相接近,满足设计要求,最低限度减少不必要损失。

9.3.2质量审查和监督

工程勘察资料、图表、报告等文件要依据工程类别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审核、审批程序,并由责任人签字。

勘察每一阶段工作必须经设计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签认后才能开展下阶段工作。

9.3.3勘察工作管理及质量控制

(1)编制勘察文件,应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书;

2)城市及管网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2)发包人委托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进行质量检查和监督机构对质量进行控制,勘察人应接受其监督,并无偿提供所需要的文件、数据、图表(包括原始数据和图表)和样品等。

(3)要求勘察人与设计人相互协作、紧密配合。

(4)勘察人必须按发包人的既定勘察工期目标与设计工期目标,按质按量完成勘察任务,不得拖延设计工作的开展。

若勘察人由于勘察质量问题引起工程返工量达工程总量的20%,或因自身原因延期提交勘察文件超过一个月,致使设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则按勘察人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采取调整勘察队伍等措施以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以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实施。

(5)勘察人在进行勘察工作中,为完成合同内的勘察内容而进行的咨询、对外洽谈、国内外技术考察及各类科研课题研究而发生的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

(6)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勘察工作,经发包人同意后,允许勘察人将该部分勘察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完成,勘察人对其勘察质量和勘察工期负责,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勘察人必须遵守所提交的勘察计划的规定,不得无故更换合同内的勘察参与人员。

(8)如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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