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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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宁西工业区(南区)二期路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工程地点:
增城区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
技术咨询/勘察/设计人:
签订日期:
2019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即甲方):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
勘察/设计人(即乙方):
发包人委托勘察/设计人承担宁西工业区(南区)二期路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地点为增城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中标通知书。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中标通知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通知书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本勘察设计合同价款为元人民币(其中勘察费元;设计费元),勘察设计费计算详见附件一。
设计部分
第一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序号
项目名称
阶段
规模及投资(万元)
设计内容
1
宁西工业区(南区)二期路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编制
方案设计及修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编制、现场指导与监督
第二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设计委托书
1
2
1:
500地形图电子文件、勘察资料
1
第三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宁西工业区(南区)二期路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8
初步设计
2
宁西工业区(南区)二期路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8
施工图设计
3
宁西工业区(南区)二期路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8
工程预算
中标人应在设计合同签订后10工作日内完成方案修改,方案确定后20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20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5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
第四条费用
4.1经双方协商,本项目设计费收费统一按投标文件报价计算,最终建安工程费以增城区财政评审机构的概算评审价为准。
4.2本工程设计费收费暂按工程费用万元人民币计取,暂定为万元人民币(大写:
)。
设计收费结算以增城区财政评审机构审定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中的建安费为计费额,并调整设计费支付。
设计费总额包含本合同项目的全部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招标配合费用、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研费、配合发包人进行报建、报审、验收费用、各阶段评审费用、工程预算编制费用、设计人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费用等设计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
4.3设计费结算计费方式:
设计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下浮率;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为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第9章附表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中设计收费计费额所对应的收费基价;相应的专业调整系数为、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4.4如遇到规划有较大的调整,新增加部分的设计费按7.1条款的收费标准执行。
4.5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如发生由非设计人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工程费用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者,增加的设计费按7.1条款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支付方式
5.1支付期限由请款人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并经审核合格后起计算;若中标人为联合体,请款时须附经联合体各成员法人确认许可的书面材料。
5.2合同生效后十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计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5.3在施工图完成并且概算通过财政评审后十五天内,发包人按合同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50%;
5.4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及设计费结算经增城区财政评审机构或招标人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超概算及重大设计变更等,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累计支付至调整后设计费的80%。
5.5工程质量缺陷期满,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结清设计费。
5.6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包含了设计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设计人收款时同时开据发票,税金由设计人自理。
5.7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5.8设计人收到上述款项时,应开具合法等额的发票给发包人。
5.9上述约定的支付时间不包含政府审批时间,设计方应清楚明白本项目工程款的拨付程序,并理解因政府部门审核请款手续对时间等方面的影响与发包方无关。
不得以非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款支付拖延,向发包方要求计付拖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及因此导致的其它损失。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6.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开始设计工作的,已完成初步设计并批复的,支付至总设计费的20%;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且概算通过财政评审的,支付至总设计费的50%。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非因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要求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非因政策性要求停缓建超过1年的,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设计费的50%。
6.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在设计人没有违约的前提下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6.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6.2.2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6.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但不超过设计费总额。
6.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若超过30天,设计人仍未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须全额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工作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6.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须支付合同额的20%给发包人作为赔偿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6.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
第七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9.1设计人应派设计代表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
9.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
9.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9.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6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9.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勘察部分
第十条:
工程概况
10.1工程规模、特征:
。
10.2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0.3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工程勘察按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0.4承接方式:
10.4.1岩土工程勘察费用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下浮率为0%~20%。
工岩土工程勘察费的各项费用仅作为分期付款的依据,最终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合同所述的取费标准结算,并以广州市增城区财政评审机构的为准。
10.4.2工程测量费的各项费用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其所包含的各项费用下浮0~20%。
工程测量费的各项费用仅作为分期付款的依据,最终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合同所述的取费标准结算,并以广州市增城区财政评审机构的为准。
10.4.3工程物探费的各项费用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其所包含的各项费用均下浮0~20%。
工程物探费的各项费用仅作为分期付款的依据,最终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合同所述的取费标准结算,并以广州市增城区财政评审机构的为准。
10.5工作量:
以实际工作量为准。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11.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11.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11.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11.4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12.1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AutoCAD电子文件(一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12.2最终勘察费用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13.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13.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勘察工期:
合同签订后,勘察人收到发包人发出具备进场条件的的通知起计20日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
13.1.2勘察人开工前7天,送勘察方案给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勘察方案经审核批复后方可开工。
13.1.3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开工通知书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开工通知为准。
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13.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13.2.1本工程勘察综合单价包干;以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计取收费。
13.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暂定为人民币XXX元(大写:
);最终费用以增城区财政评审机构评审价为结算价。
勘察人按时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验收合格,发包人支付至合同勘察费的50%;勘察人提交结算书且经增城区财政评审机构评审后,发包人10天内一次性支付工程勘察费结算余款。
勘察人收到上述款项时,应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给发包人。
第十四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14.1发包人责任
14.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14.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14.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
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14.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14.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14.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14.1.7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______/______元。
14.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
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_____∕____元计算加班费。
14.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14.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14.2勘察人责任
14.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
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14.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1_%。
14.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14.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
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14.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果发生勘察人的人员工伤及任何第三方的人身安全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勘察人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4.2.6勘察人及其人员对勘察成果等勘察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泄露、披露发包人的勘察成果等文件资料信息。
发生以上情况,勘察人应负责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14.2.7勘察人应保证能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到达勘察现场,处理相关事项。
14.2.8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经双方确认后,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来回进出场费的调遣费为/元/次。
15.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15.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15.4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逾期超过30日,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合同一式柒份,发包人三份,设计人三份,另一份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下空白)
发包人:
技术咨询/勘察/设计人: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XXX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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