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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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五)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制定、修改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的方式和标准,确定物业服务期限;

(七)筹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制度;

(八)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依法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合法经营,管理和使用经营收益;

(十一)审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方案;

(十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薪酬标准;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约定应当由业主大会表决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同时对前款第六项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不得通过业主大会授权、委托等方式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管理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规则,负责投票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全市电子投票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投票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助、监督本辖区电子投票活动,调解处理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做好与电子投票有关的工作。

市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电子投票的宣传培训工作,推广使用电子投票。

第七条【建立数据库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投票系统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投票系统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投票系统数据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房地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票系统数据库所需信息的共享和更新机制。

市房地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已登记专有部分的不动产登记簿编号、地址(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共享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和区房地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的共享和更新机制,采集投票系统数据库所需信息。

第八条【采集未登记信息】 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集相关信息:

(一)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收集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

物业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认定专有部分的业主和建筑面积;

(三)将已采集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录入投票系统数据库。

第九条【提供手机号码】 因电子投票需要,自然人业主有义务提供本人用于电子投票的手机号码。

单位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电子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可以在投票前提供其代理人用于电子投票的手机号码。

第十条【隐私保护】 本规则规定公开自然人业主的姓名、手机号码的,应当保护业主隐私,只能公开自然人业主的姓氏、手机号码的前3位和后4位数字,其余信息应当用*号代替。

第十一条【建立数据库】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楼栋-房屋的逻辑,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区域的投票系统数据库:

(一)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采集专有部分的不动产登记簿编号、地址(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手机号码。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提供业主手机号码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供;

逾期拒不提供的,按照《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惩戒。

(三)按照前两项规定建立数据库后,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核对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等信息。

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等信息存在缺漏、变更的,应当及时补充、变更数据库中相应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按照前款规定建立数据库后,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数据库中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和业主手机号码(姓名和号码按照第十条规定作隐私处理)提供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议组织机构。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议组织机构可以通过公示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和业主手机号码等方式,组织业主核实。

第十二条【优先建立小区数据库】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辖区内住宅小区投票系统数据库。

对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大会拟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要优先建立投票系统数据库。

第十三条【变更数据】 投票系统数据库相关信息需要变更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和电子文档,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一)业主手机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手机号码。

(二)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发生变更的,提供合法变更地址(房号)的文件复印件、原地址(房号)和变更后的地址(房号)。

(三)未登记的专有部分已办理登记手续,且投票系统数据库尚未采集到该专有部分已登记信息的,提供业主的身份证件和不动产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已登记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业主姓名等信息发生变更,且投票系统数据库尚未采集到该专有部分已变更信息的,提供业主的身份证件和不动产登记证的复印件。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信息的,直接变更;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信息的,应当在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后变更。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变更相关信息后,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接受街镇指导】 会议组织机构在向业主通告电子投票表决相关内容前,应当将电子投票的时间、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内容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会议组织机构拟通告内容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其他相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投票系统数据库中相关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和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提供给会议组织机构。

会议组织机构拟通告内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其他相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会议组织机构提出指导意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会议组织机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意见更正后,再向业主通告电子投票表决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通告投票内容】 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其他相关规定的,会议组织机构应当于电子投票开始时间的15日前,向投票表决范围内的业主通告电子投票开始时间、电子投票截止时间、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内容;

同时,公示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公开接收业主意见的联系方式。

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或者组织业主表决的,可以于电子投票开始前通告、公示前款规定的内容。

电子投票期限应当不少于5日,不超过20日。

会议组织机构决定延长已通告投票期限的,会议组织机构应当在已通告投票期限届满前向全体业主通告延长投票期限的决定。

已通告投票期限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

第十六条【接受业主意见】 对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通告电子投票相关内容有意见、建议的,业主应当在通告期间向会议组织机构提出,会议组织机构应当及时答复。

采纳意见、建议的,会议组织机构应当在开始投票前及时更新通告内容;

表决事项、表决规则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对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公示专有部分相关信息有更正意见的,业主应当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向会议组织机构提出更正意见。

会议组织机构应当将收集的业主更正意见和相应资料及时报送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料;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变更相应信息。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向会议组织机构对专有部分相关信息提出更正意见。

业主委托代理人提出更正意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十七条【表决事项录入投票系统】 会议组织机构应当于电子投票开始时间5个工作日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表决事项、表决规则、投票时间等书面资料。

会议组织机构提交的前款资料符合本规则规定及物业管理其他相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知会议组织机构可以进行电子投票。

电子投票开始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会议组织机构将表决事项、投票时间等信息录入投票系统。

投票系统于投票开始时间起自动向业主发送投票信息,在投票截止时间自动停止电子投票。

第十八条【微信投票】 投票系统向业主发送投票信息前,业主应当关注“广州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录入业主的身份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经投票系统验证后,业主身份与微信公众号绑定。

业主可以在微信公众号接收投票系统发送的投票信息进行投票。

第十九条【确定电子投票意见】 投票系统采集的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业主,且业主身份均与“广州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绑定的,该专有部分的电子投票表决意见是第一个投票业主的意见。

业主应当对本人的电子投票表决意见负责。

第二十条【书面补充投票】 在电子投票期间采用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补充投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会议组织机构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通告内容中,公开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的样本,告知方便业主领票和投票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组织机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已密封投票箱,接收业主投票,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三)业主应当及时领票,并在电子投票截止时间前投票。

书面选票或者表决票应当由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行使表决权的人签名。

电子投票期限届满,业主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临时保管。

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对投票表决结果无异议或者按照本规则规定对异议处理完毕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临时保管的业主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交还会议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补录书面表决意见】 在电子投票期间采用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补充投票的,在电子投票截止时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会议组织机构查验和统计业主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并将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的表决意见录入投票系统。

投票系统对电子投票表决意见和书面表决意见统一计票。

业主在电子投票期间进行了电子投票,又使用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补充投票的,业主的投票表决意见是电子投票意见。

第二十二条【投票表决意见】 投票表决意见包括同意、反对、弃权三种。

未投票的业主不计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人数。

业主大会会议有多项表决事项,业主仅对其中部分表决事项投票的,投票系统在统计投票表决结果时,该业主未投票的其他事项的表决意见视为弃权;

该业主计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人数。

业主采用电子投票的,可以在“广州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已投票意见。

第二十三条【统计投票结果】 电子投票有效期限内无业主采用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补充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应当于电子投票截止时间,由投票系统自动统计业主电子投票意见并生成;

电子投票有效期限内有业主采用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补充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在书面补充投票的表决意见已全部录入投票系统后,即刻由投票系统自动统计业主的电子投票表决意见和书面补充投票表决意见并生成。

投票系统应当妥善保存电子投票表决结果,保存时间为5年。

第二十四条【公示投票结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投票系统统计生成投票表决结果后的次日前(工作日,含次日),将投票表决结果送达给会议组织机构。

送达的投票表决结果包括:

投票系统数据库统计已投票业主的地址(房号)、专有部分面积、投票形式、表决意见,以及已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建筑物总面积、未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建筑物总面积等。

会议组织机构应当于收到前款规定的投票表决结果之日起3日内,将投票表决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10日,不超过20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依法约定未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票表决多数票的,会议组织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统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并将实际投票表决结果和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同时向全体业主公示。

会议组织机构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示投票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限期公示,并通告全体业主;

逾期拒不公示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逾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票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二十五条【投票结果异议处理】 对投票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提出人应当在公示期间实名提出书面异议。

(二)应当在公示期间或者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

(三)业主仅采用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补充投票的,业主可以查验本人的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但应当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有效房产凭证;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会议组织机构应当将业主的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供其查验。

经查验,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不是由《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行使表决权的人签名、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的表决意见与公示的投票表决结果不一致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统计并通告投票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

(四)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对公示的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等业主投票权数提出异议的,应当出具有效凭证,并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反映,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核实。

经核实,公示的业主投票权数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认定业主投票权数、重新统计并通告投票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

(五)有证据证明不是业主或者业主委托代理人使用微信投票的,可以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反映,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核实。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统计并通告投票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

本条第四项需核实业主投票权数、第五项需核实非业主使用微信投票,且情况较复杂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处理时间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果生效】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或者业主共同决定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有投票表决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投票,且采用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补充投票的业主人数不得超过采用微信投票的业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符合前款规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票表决结果、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生效:

(一)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投票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示期届满,对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

(二)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投票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异议处理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统计并通告结果。

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生效;

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自重新通告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处理违规行为一】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违反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等规定,不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通告全体业主。

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有表决事项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且符合本规则第四条采用电子投票条件,但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不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召开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采用电子投票形式限期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

逾期不召开的,取消其召开此次会议的主体资格,并由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召开。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

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召开此次会议的主体资格,并由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召开。

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使用微信投票;

(二)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表决票、选票、业主签名、书面委托书和电子投票表决结果;

(三)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查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违反前款三项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解散业委会】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违反本规则规定,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或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成员有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通告全体业主:

(一)解散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中止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履行职责,提出解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提议,并将提议向全体业主公示15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提议公示期限届满,未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反对提议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自公示期限届满次日解散。

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可以由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及时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意外情况处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等情况导致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尽快恢复投票系统正常运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议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可用投票系统征集业主意见】 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业主提议有事项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的,提议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使用投票系统征集其他业主对提议事项的意见。

提议业主应当提供业主签名的提议表决事项等相关书面资料。

经核实,提议业主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则规定,将提议事项通过投票系统征集其他业主对提议事项的意见。

同意提议事项的业主人数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本规则规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总人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认定。

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总人数以投票系统数据库中已登记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计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公开信息】 本规则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通知、通告、公示的事项,会议组织机构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通告或者公示,以及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征集业主意见,接受业主监督。

通知、通告、公示事项内容较多的,会议组织机构可以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向全体业主公开。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子投票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在电子投票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有效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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