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县域旅游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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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县域旅游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县域旅游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域旅游信贷业务健康发展,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域旅游开发建设贷款是指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县域旅游资源开发及相关设施(设备)建设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开展县域旅游开发建设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扶持。

优先支持高质量等级且具有品牌优势的旅游景区,以及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景区和相关设施(设备)建设。

(二)综合营销,整体推进。

以信贷业务为依托,通过与客户建立全面合作关系,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合作,提高我行综合经济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旅游景区和旅游项目。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客户;上年度综合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且国家旅游局认定为3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列入省级及以上旅游开发规划或省级以上重点建设目录的旅游投资项目。

除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和5A级旅游景区客户外,其他旅游景区(项目)客户应同时符合xx银行信贷对象基本条件和以下条件:

(一)已投入运营旅游景区(项目)客户。

1.主要管理层具备2年以上同类项目开发和管理经验。

2.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3.上年度经营性净现金流大于零或虽然上年度经营性净现金流小于(或等于)零,但近3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之和大于零,且预计现金流状况良好。

4.近3年经营正常且持续盈利,年均客流量达30万人次及以上。

经营期不足3年的自营业年度起年均客流量达30万人次及以上且持续盈利。

5.依法享有经营权或收益权,经营期限30年及以上。

6.无多发性自然灾害。

(二)新建旅游项目或尚未投入经营的旅游景区(项目)客户。

1.列入省级及以上旅游开发规划或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目录,市场发展前景良好。

2.主要管理层具备2年以上同类项目开发和管理经验。

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4.项目资本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

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旅游局认定的5A级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5%,其他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

5.预期现金流充足、年度综合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6.预期年客流量达30万人次及以上。

7.依法享有经营权或收益权,经营期限30年及以上。

8.项目中旅游饭店类投资不超过总投资20%。

9.无多发性自然灾害。

第五条 旅游饭店。

列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地质公园、4A级(含)以上景区总体规划的,或旅游行业重点支持县内旅游饭店。

旅游饭店应同时符合xx银行信贷对象基本条件和以下条件:

(一)已投入运营旅游饭店。

1.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国内外著名饭店集团投资或管理的连锁经营经济型酒店。

2.改扩建项目贷款,应以饭店产权人为贷款主体;对饭店装修项目贷款,在确保饭店经营收入对我行贷款有较强保障、落实有效贷款担保或抵押前提下,贷款主体可是与饭店产权人签有长期(期限应至少长于我行装修项目贷款期限三年以上)物业租赁协议的饭店经营者。

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4.主要管理层从事旅游饭店经营管理不低于3年。

5.四星级及以上饭店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所有者权益在

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经济型酒店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6.四星级及以上饭店年平均客房出租率不低于所属县域饭店业平均客房出租率,且不低于60%;经济型酒店年平均客房出租率不低于70%。

7.上年度经营性净现金流大于零或虽然上年度经营性净现金流小于(或等于)零,但近3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之和大于零,且预计现金流状况良好。

(二)新建或尚未投入经营的旅游饭店。

1.按照四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或国内外著名饭店集团投资或管理的连锁经营经济型酒店。

2.应以饭店产权人为贷款主体。

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4.五星级旅游饭店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40%,其他类旅游饭店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50%。

5.主要管理层从事旅游饭店经营管理不低于3年。

6.所在县域整体住宿业市场上年平均客房出租率不得低于60%,同时,其经评估的运营后客房出租率及平均出租房价均不低于当地同星级饭店的平均水平。

第三章 贷款种类及规定

第六条 县域旅游开发建设贷款按是否提供担保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对符合xx银行信用贷款条件的,可采用信用方式。

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须落实xx银行规定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其中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可采用收费权质押方式,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第七条 县域旅游开发建设贷款按品种分为项目融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经营性物业贷款。

旅游行业重点支持县内四星级及以上的旅游饭店可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

第八条 县域旅游开发建设贷款按用途可分为:

(一)景区自然资源开发。

指用于列入景区规划的自然资源开发、维护、整合、防护等用途。

(二)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指列入景区规划的电力、给水、排水、邮电、电信、环卫等设施建设。

(三)景区交通设施建设。

指列入景区规划的内外部公路、步道、索道、栈道、观光车道和停车场等设施建设。

(四)景区服务设施建设。

指列入景区规划的接待、服务、娱乐、商业、医疗等服务设施建设。

(五)旅游饭店建设。

指用于饭店新建、改造、装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借款人申请旅游饭店建设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1.应以房地产抵押方式优先,抵押物须为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产证并正常运营的房地产,其中新建饭店项目贷款可采取在建工程抵押方式,抵押率应低于50%(含)。

2.饭店装修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饭店改扩建贷款期限不超过8年;新建饭店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期限超过10年的应按规定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六)其他用途贷款,含日常经营周转、转换负债性资金及费用支出等。

可用于置换建设本旅游项目形成的他行贷款资金和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但借款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已投入运营的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旅游局认定的5A级旅游景区客户,以及旅游行业重点支持县境内的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国内外著名饭店集团投资或管理的连锁经营经济型酒店。

2.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3.经营性现金收入充足,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4.具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旅游景区可不要求所有权、处置权)。

5.由xx银行独家贷款的,应承诺经营收入从xx银行归集,并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由多家银行机构贷款的,应承诺从xx银行归集的经营收入比例不低于xx银行的贷款占比。

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九条 县域旅游开发建设贷款业务的运作流程比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流程为:

客户申请与受理→尽职调查→信贷业务审查、审议与审批→信贷业务实施→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不良贷款管理)→信用收回。

本章中未单独说明的流程环节依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要求操作。

第十条 客户申请。

借款人申请县域旅游开发建设贷款应按照xx银行要求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权部门颁发并有效的证照(卡):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借款人基本资料:

公司制企业法人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有效决议或授权书(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景区等级证明资料、旅游饭店等级证明资料、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样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

(三)借款人财务资料:

近三年财务报告(经营期不足三年的,提供自经营以来的所有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具备条件的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景区类借款人的景区总体规划及批复、涉及历史文物及世界遗产项目需有控制类详细规划及批复;授权经营类景区借款人应提供政府授权文件、授权合同、景区总体规划及批复。

(五)旅游饭店类借款人新建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简称“四证”,申请贷款时“四证”暂时不全的,应提供“四证”落实计划)。

(六)采取收费权质押担保的,应提供借款人同意以收费权质押的承诺函、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文件以及收费权当期质押状况说明,按照《关于收费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x办发〔2008〕1219号)要求,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

采取其他方式担保的,应提供担保的有关资料。

(七)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属于政府核准范围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核准文件;需主管部门同意的项目,持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八)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评估)

(一)借款人为旅游景区和旅游项目客户的,重点但不限于调查(评估)以下内容:

1.借款人资格状况:

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对象基本条件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特别条件,所申请贷款种类是否符合相关贷款种类一般规定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所列特别规定;景区主要特点、独特性及游客量状况;借款人对景区的开发建设是否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且授权(委托)或经营权在有效期限内;相关材料及证明资料是否齐全。

2.项目合法合规性:

项目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是否已取得政府有权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批复。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条例(重点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文物保护等);涉及用地的,是否取得建设用地合法手续;项目是否具有有关部门要求的环保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批准文件。

已投入运营的5A级旅游景区(项目)内部的景区交通设施贷款、景区基础设施贷款和景区自然资源开发贷款可适当简化调查内容,主要调查是否符合总体规划、控制规划(专项规划),是否取得有权部门批复和项目合法性证明。

3.项目经济性:

项目投资规模及构成、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的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

4.借款人综合还贷能力:

借款人财务分析;收入结构(门票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情况;收入分配政策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等;景区各项收入(门票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增长预测是否科学合理;还款资金来源是否明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同意;还款计划是否切实可行。

5.担保落实情况:

是否符合信用贷款条件,如不符合,借款人是否出具同意收费权质押承诺并取得主管部门批准,或其他担保方式是否落实。

6.xx银行的综合收益情况(贷款直接收益、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收入等)。

7.可能存在的自然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因素以及相关控制措施和风险分析。

(二)借款人为旅游饭店客户的,除本条

(一)款所列1、3、5、6、7项外,重点但不限于调查(评估)以下内容:

1.市场状况:

项目所在地县域旅游产业发展状况及发展规划;过去三年游客量、留宿游客量、旅游收入增长情况;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平均住宿率;与项目同等级饭店平均住宿率、平均出租房价及每间客房日平均收入水平。

2.项目合法合规性:

新建项目是否取得“四证”或制定有关落实计划;改扩建项目或维修是否取得相关批复;已投入运营项目是否取得房地产所有权证。

3.项目竞争力:

项目主要特点及优势;项目平均住宿率、平均出租房价及每间客房日平均收入水平;与当地同等级饭店平均水平比较情况。

4.借款人综合还贷能力:

借款人财务分析;收入结构情况及稳定性;各项收入增长预测是否科学合理;还款资金来源是否明确;还款计划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 贷款审查、审议与审批。

对县域旅游开发建设贷款的审查、审议和审批执行xx银行相关规定。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撰写信贷审查报告,对拟同意的贷款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对需要审议的按规定提交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贷款方案、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等。

对旅游项目中包含的不超过总投资20%的配套饭店,可纳入旅游项目按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

对“四证”暂时不全但提供了落实计划的项目,可进行贷款审批,但需增加限制性条款,以“四证”齐全作为贷款发放必备条件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

经营行审核信用发放条件,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依据审批内容、合同约定、项目进程和借款人商定用款计划,并在落实信用发放条件后按照xx银行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四条 贷后管理。

县域旅游开发建设贷款按照《xx银行贷后管理办法》、《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除执行贷后管理一般规定外,还应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重点做好以下情况的风险监控工作:

(一)国家政策或相应法律法规调整(如财政、建设、环保、物价等政策或法规)对旅游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出现重大自然、社会、卫生突发事件对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

(三)旅游发展规划(包括旅游总体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等)发生重大调整对旅游业发展或客户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景区质量等级被降低或取消。

(五)借款人发生划转、撤销、合并等重大体制变更。

(六)借款人对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出现拖欠或违约行为。

第十五条 县域旅游开发建设贷款纳入《xx银行三农信贷产品停复牌管理办法》实行产品停复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县域为三农金融部管理的县(县级市)支行和总行规定可以执行“三农”信贷政策制度的市辖区支行所在行政区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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