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8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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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8篇Word文档格式.docx

”本案申请人的住所地在XXXX区,而不在XXXX区,为此,X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为此,申请人的住所地为XX市XXX区XXXX路XXXX号,被申请人应向XXX区人民法院起诉,X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请XXXX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到XX市XXX区人民法院。

  此致

  XXXXXXX区人民法院

  XXXX年XXX月X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2

王某,男,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路XX号,电话:

1874993xxxx。

  被申请人:

高某,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住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20xx年11月30日将原告高xx诉被告王xx供应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留置送达于申请人王xx母亲住所,随即王xx母亲将上述材料邮寄给王xx,王xx于20xx年12月5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但是自20xx年1月份因工作缘由始终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生活和居住,离开住所地已近两年之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常常居住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被申请人高xx因故受伤的事故发生地为河南省濮阳市,随即在濮阳市进行治疗终结,无论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还是依照便于当事人双方举证、证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诉讼原则,应当由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由申请人王xx常常居住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敬礼

  20xx年12月20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3

杨某地址:

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

  张某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号为(20xx)X民初字第XXXX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张某与杨某系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于1998年XX月2日同居生活,1999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20xx年张某和杨某到广东省打工至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终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常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

广东省是申请人杨某的常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张某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杨某离婚,应向申请人常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申请人的常常居住地是广东省,并非重庆合川区。

据此,贵院受理张某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张某诉申请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常常居住地的广东省法院审理。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杨某20xx年X月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4

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

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106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

阮肖林,董事长。

  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下:

  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本案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xx年修订版)第八部分规定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25个案由。

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只对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安排利润”、“解散”及“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产生的纠纷规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认为,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纠纷之外,其他案由的公司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被告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所以,本案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贵院将案件移送给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海亮集团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5

  再审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

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常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

(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常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供应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始终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

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常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供应的《证明》(称:

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供应的另一份《证明》(称:

详细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供应的证据“视而不见”;

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情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与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非常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供应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假如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定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原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给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推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

一个简洁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

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憧憬,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上海市高级人法院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6

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滁州市定远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刘xx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xx】第522号),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xx年4月底刘xx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xx年5月初刘xx与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将刘xx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

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xx始终在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xx所述工作岗位)。

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滁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7

xxx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xxx工业园

王xx

xxx实业有限公司

xxx四平路2500号20xx室

张xx

  申请人因xxx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实业有限公司诉xxx集团有限公司、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

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商定

  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商定。

  二、本案依法应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

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商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供应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xxx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同时,申请人与x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商定:

双方对本协议商定的内容负有保守隐秘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消失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商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商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详细的管辖法院做出商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商定,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8

张来,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xxxxxx。

罗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xx年朝民初字xxxx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25日结婚后,20xx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常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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