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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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市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市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本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其所属部门投资建设的卫生信息建设项目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卫生信息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14]。

第一条、项目立项

1.立项原则

在市的所有国有(含国家控股)卫生机构,凡信息化建设费用超过20万元的项目,都必须申请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立项。

2.立项流程

图1-1市卫生信息工程项目立项流程图

 

图1-1中,要提交的材料:

(1)项目备案呈报表:

按《市卫生信息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录三)格式填报。

(一份)

(2)上述电子文档。

(一份)

3.立项准备[14-16]

在立项时,应该组织可行性研究并制定项目初步方案,包含以下容:

(1)建设依据:

包括国外同类项目建设现状分析,单位业务工作对项目的需求中的主要问题等。

(2)建设容:

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容和拟解决的业务问题等。

(3)项目开发方法和拟采用技术:

包括各种保证措施,拟采用建设方法、软件、硬件、数据库系统、网络解决方案等信息技术以及其可行性等。

(4)预期结果:

包括项目对市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以及对提高管理水平的预期效果。

(5)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相关工作经历介绍:

主要说明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与本项目开发相关基本专业技能、素质、经验、经历等。

(6)基础条件:

包括目前具备建设本项目所需要的,并且可以利用的基础条件。

(7)经费预算:

说明项目所需要的总经费、详细预算估计,以及经费来源等。

(8)年度计划:

包括项目建设的详细进度计划、每一阶段的责任人、评估方法等。

检查要求:

有项目初步方案,容满足上述要求。

4.立项申报

按图1-1所示申报流程,在申请单位部对项目初步方案进行过充分论证后,填写《市卫生信息建设项目申报书》,向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立项。

5.立项审批

立项申请经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如果不同意立项,则申请单位应停止此项目的工作;如果需要修改,则在申请单位按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可根据图1-1重新进行申报;如果同意立项,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返回同意立项的批复意见表,则申请单位可开展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及组织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论证等后续工作。

检查要求:

2003年之后的按要求必须申报的项目,有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同意立项的批复意见表。

第二条、项目招标[17]

1.招标原则

(1)凡信息化建设费用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18]。

(2)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4)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2.招标投标程序[19]

图1-2市卫生信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图

(1)确定招标项目和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方式

Ø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一般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均使用公开招标方式。

Ø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医疗卫生单位如采用邀请招标须经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2.招标文件的要求

Ø招标文件中应有招标邀请函的容,包括项目编号、接收标书地点、接收标书截止时间、开启标书时间、开启标书地点等。

Ø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性质、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培训要求、验收要求、报价要求、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标准、履约保函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容。

Ø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Ø招标人应将需求分析中对该项目技术的实质性要求(如软件要求、设备要求及工程适用的标准规等)写入招标文件或将需求分析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发放给投标人。

Ø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Ø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容。

检查要求:

有招标文件且容包含上述所有部分。

(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市卫生局或新健康或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检查要求:

1、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若是招标公告,应发布在市卫生局或新健康上或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并载明了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3、若是投标邀请书,应有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进行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有投标邀请书的发放记录,发出的投标邀请书不得少于3家。

(3)对送达投标意向书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第一章第7条的规定进行。

(4)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可用邮寄或者电子的方式发放给投标人,也可让投标人到指定地点领取,所有发出的招标文件均要求有接受的投标人的回执并有详细记录存档。

检查要求:

有招标文件的发放记录及接受人的回执记录。

(5)受理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公开开标。

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包括下列容[19]:

01投标函;

02投标人概况;

03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信息科研状况;

04技术方案及说明:

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满足招标文件中的需求的详细解决方案,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05计划进度;

06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07售后服务承诺:

包括免费维护期限,维护费用多少或比例等;

08成果提供方式及质量、数量;

09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

Ø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Ø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

Ø相关专业的技术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Ø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

Ø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

Ø相应的明。

10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11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12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容。

2.开标

开标按《中华人民国招标法》相关规定进行,特殊情况或需议标的可按下述方式进行:

Ø开标时间和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通常时间可定在评标时。

Ø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场的情况下,邀请该标书的投标人参加。

Ø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或者有专人进行密封情况的检查比有记录备案;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Ø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予以拆封。

Ø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检查要求:

有开标过程的详细记录,包含开标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均拆封等。

(6)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召开评标会议[14]。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外单位专家应占成员总数的一半以上。

3.评标专家资格[20]。

Ø有关工程建设技术、信息技术、医疗卫生、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Ø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Ø遵守职业道德,品行端正;

Ø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定标工作者;

Ø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家、省、市的卫生信息专家库或市科技信息局信息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20]:

Ø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Ø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Ø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

7.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8.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整个评标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9.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容。

10.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1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2.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应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包括以下主要容[19]:

Ø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Ø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Ø推荐满足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Ø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Ø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序。

检查要求:

1、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满足上述第③点及第⑤点要求;2、有评标过程的详细记录,如评标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到齐等;3、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评标报告,容满足上述第

点要求。

(7)决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确定中标人后,若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容不属实,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若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则应重新进行招标。

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容进行谈判。

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若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则由评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另行挑选中标人;若其他中标候选人也放弃中标项目或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则重新进行招标。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容的其它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授权,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招标人权责

(1)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2)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4)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5)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7)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8)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9)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10)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

(1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修改通知发出时距离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少于十五日,则应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3)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招标代理机构权责

(1)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Ø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Ø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Ø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库。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围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5.投标人权责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依法招标的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2)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3)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4)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5)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7)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8)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9)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10)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11)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标底价格的确定[8]

招标项目若设有标底,可依照下面两种方法确定:

(1)招标前由专家给出建议价格,越接近这个价格加分越多。

(2)将投标公司的平均价格作为标底价格。

第三条、项目实施[2,3,16]

1.基础准备阶段

(1)领导层的思想准备。

对项目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困难等事先应有大概的解决方案,如对实施中出现的阻力和困难如何解决,对计算机网络管理模式下的工作流程与传统作业方式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理顺等。

(2)组织准备。

Ø成立由单位领导、业务骨干和服务商组成的项目工作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小组应定期开会(至少一个月一次)解决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有会议记录(包括开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签到,讨论的议题,做出的决议等);

Ø制定出分工落实到位、管理层次清晰、责权利明确的实施方案及细则,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和人员;

Ø确定各阶段、各子项目负责人及职责;

Ø开展过全单位的宣传教育活动:

召开过全体职工大会,出过宣传资料等。

(3)技术准备。

Ø配合开发商进行需求分析并进一步发掘需求,包括:

确定项目的目标和本期要完成的围;完成对业务需求的详尽调查(包括所有业务流程、单据、报表)确定项目目标及验收标准等。

需求分析完成后应有以下文档:

《用户需求说明书》、《目标围说明书》、《测试战略》、《测试规与通过标准》等;

Ø有信息系统的总体实施方案和计划:

包括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计算机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系统应用实施方案,有月份工作计划、季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

Ø工程各阶段的进度安排;

Ø应参照有关权威标准,做好基础数据等准备工作。

(4)资金和物质准备:

有资金投入计划和物资购买计划,硬件设备有选型依据。

检查要求:

1、有项目工作小组成立的专门文件或记录,有小组工作的会议记录;2、有书面文件明确规定各级人员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应该承担的责任;3、有《用户需求说明书》、《目标围说明书》、《测试战略》、《测试规与通过标准》,需求分析的容满足上述要求;4、有信息系统的总体实施方案和计划及进度安排;5、有资金投入计划和物资购买计划,有设备选型依据等。

2.系统开发与工程施工阶段

Ø对于软件:

应按照设计文档进行系统开发。

如果设计有变更,要详细记录变更情况、原因及是否经客户单位和开发单位协商确定。

开发完成时应该有一份详细完整的《功能规格说明书》。

Ø对于硬件:

应按照施工计划及建设方案或图纸进行建设和安装调试。

如果建设方案或图纸有变更,要详细记录变更情况、原因及是否经客户单位和开发单位协商确定。

施工完成后应有安装调试说明或实际布线、网络布点图等技术文档。

检查要求:

有上述的开发或施工的相应技术文档,如设计有变更,有详细记录。

3.试运行阶段

(1)有试运行方案。

(2)在连网后应对系统运行进行效果评估。

对于软件,评估容包括:

系统的整体功能调度是否正常等;对于硬件,评估容包括:

在试运行阶段是否出现故障,如果出现故障,原因及解决办法是怎样的,运行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

(3)采取措施调整工作流程,优化管理程序,制定详细计划以便单位适应新的信息化管理。

(4)完成时有系统运行分析报告,容包括:

Ø系统在网上的多用户性能评价(包括用户的权限控制、资源共享性、功能与数据分布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系统冲突的避免措施以及系统在网上的运行效率等);

Ø系统的实际运行效果是否达到预定目标,是否满足了单位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还有哪些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Ø基础数据准备工作和其他有关的工作过程是否规,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是否顺畅、规;

Ø整个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可靠,系统功能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如何;

Ø用户对系统操作、管理、运行状况的满意程度如何;

Ø设备的运行效果如何,功能与成本比是否在预定的围。

检查要求:

有试运行阶段完成时的分析报告,容符合上述第(4)点要求。

4.正式运行阶段

首先进行新旧系统的转换,在新旧系统同时运行阶段有严密的工作计划,对出现的问题有分析报告,如何解决的。

转换完成后应有一份详细的总结报告,并由单位信息管理小组决定是否正式运行新系统。

新系统在正式运行一段时间后应有运行报告,容包括:

Ø系统的字典对应是否吻合无误、各项数据是否准确;

Ø工作流程是否满足系统平稳应用运行条件;

Ø是否完成了新旧系统数据切换和工作方式转换;

Ø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严格的系统管理手段和数据备份措施,规章制度是否切实可行;

Ø各类人员操作是否规,是否存在重大数据质量问题。

检查要求:

有正式运行一段时间后的运行报告,容满足上述要求。

第五条、项目验收

1.项目验收评估程序

(1)建设方成立项目验收评估小组。

项目验收评估小组由建设方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中从事相关技术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适当外聘专家参加。

(2)制订项目验收评估方案。

(3)听取项目经理部汇报,查看项目经理部的有关资料,对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

(4)考察已完工程。

(5)对项目的实际运作水平进行考核评价。

(6)提出项目验收评估报告,报告容应包含本条第4点中的所有评估指标。

2.承建方应向项目验收评估小组提供的资料

(1)书面文档[21]。

对于软件系统,应有:

1.项目管理实施计划,2.需求报告,3.设计方案或总体设计规划报告,4.系统(软件)分析说明书,5.系统(软件)设计说明书,6.程序设计说明书,7.流程设计文档,8.流程控制程序,9.新代码开发规,10.数据要求说明书,11.实施方案及其完成情况,12.改进方案(如果没有改进或没有变更原实施方案,可没有本文档),13.项目测试计划,14.系统(软件)测试说明书,15.系统测试报告,16.培训计划、手册,17.系统(软件)使用说明书,18.系统(软件)维护手册等等。

对于硬件系统,应有:

1.项目管理实施计划,2.需求报告,3.设计方案或总体设计规划报告,4.系统分析说明书,5.实施方案及其完成情况,6.改进方案(如果没有改进或没有变更原实施方案,可没有本文档),7.项目测试计划,8.系统测试说明书,9.系统测试报告,10.系统维护手册等。

(2)项目所发生的全部来往文件、函件、签证、记录、鉴定、证明。

(3)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分析资料。

(4)项目的总结报告。

(5)使用的各种合同、制度及标准。

3.项目验收评估小组应向承建方及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考核评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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