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773626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35.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5页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5页
亲,该文档总共3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docx

填写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样式自制表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

(示范文本)

通用条款主要内容、期间索引,专用条款填写建议及相关问题的提出

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主要内容

专用合同条款填写建议

第一条

一般约定

本条具体分:

1.1词语定义与解释;1.2语言文字;1.3法律;1.4标准和规范;1.5合同文字的优先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8严禁贿赂;1.9化石文物;1.10交通运输;1.11知识产权;1.12保密。

本条主要内容有:

1.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定义,由99版的23个增加到49个。

如“缺陷责任期”“基准日期”“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联络”“知识产权”“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等。

2.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通知对方;3.场内交通和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和运输超大件、超重件道路和桥梁改造和加固所需费用的约定;4.工程量清单发生错误时,关于合同价格是否调整的约定。

 

1.5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4)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5)施工招标文件;(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图纸;(9)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会议纪要及变更联系单已;(11)其他相关文件。

1.6.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捌套(包括竣工图叁套)。

1.6.5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开工前7天提供完整的现场施工图纸。

1.10.3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本工程所属土地使用权的四址为边界,或者以本工程规定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红线,作为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场外由发包人承担,场内由承包人承担。

1.13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合同价格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等。

或者按通用合同条款1.13条执行,工程量按实调整。

第二条

发包人

本条具体分:

2.1许可与批准;2.2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5资金来源征明及支付担保;2.6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本条主要内容有:

发包人的工作。

如:

1.办理施工用地的使用权证、施工用地许可证、施工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最迟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4.提供施工条件,即通水、通电、通路、施工场地平整等“三通一平”,以及通讯、交通、地质资料和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书面通知后28天内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按约支付合同价款,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6.按约支付给承包人合同价款,组织竣工验收。

7.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该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发包人负责和确认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总包人施工的工期、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管理等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所有事宜。

包括签署增加变更工程的工程量确认、工期顺延相关的现场联系单或现场签证单等。

2.4.1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7天前。

2.4.2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包括场外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其他有关施工前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办理具备四证: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或者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4.2条、第2.4.3条执行。

2.5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7天前。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第三条

承包人

本条具体分: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2项目经理;3.3承包人人员;3.4承包人现场杳勘;3.5分包;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3.7履约担保。

本条主要内容有:

1.施工前赋予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等10项义务;2.确定项目经理,在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为确保工程、人身、财产安全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权但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或总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更换项目经理提前14天书面通知并征得同意;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通知后28天内提出改进报告,在收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28天更换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授权下属人员履行某项工作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3.接到开工令7天内提供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更换管理人员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管理人员每月离开施工现场累计不超过5天的报监理人同意,超过5天的报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进行现场查勘,发现资料错误,遗漏及时提出并由发包人承担,否则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5.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分包。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应为(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3.2.1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本工程施工的工期、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造价管理等日常施工管理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22天或按招标文件。

3.5.1禁止分包工程包括:

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详见施工图纸。

3.5.2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桩基、幕墙、消防等。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按照合同由承包人确定分包人的,应确保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3.5.5对于发包人直接分包的项目,发包人应当与总包人、分包人三方另行签订分包合同,明确三方责、权、利关系。

明确总包人收取分包人管理、配套设施费的比例。

因分包人责任导致总包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问题等造成总包人工期延误和导致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

监理人

本条具体分: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2监理人员;4.3监理人的指导示;4.4商定和确定。

本条主要内容有:

1.监理的内容和权限,无权修改合同,无权减轻和免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更换总监师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的提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采取书面形式,使用口头指示的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指示。

3.承包人对监理指示有疑问的应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发出的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

4.2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按GB530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行使权利。

代表发包人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相关事宜,包括对有关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增加变更工程、工期顺延等签证。

但对于引发投资增加、结构建筑外型等工程指令和暂停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要获得发包人批准。

 

第五条

工程质量

本条具体分:

5.1质量要求;5.2质量保证措施;5.3隐蔽工程检查;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5质量争议检测。

本条主要内容有:

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

工程质量问题,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达到合格为止,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3.对于隐蔽工程承包人应在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共同检查。

4.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根据双方协商决定。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根据双方协商决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检查前48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本条具体分:

6.1安全生产要求;6.2职业健康;6.3环保护。

本条主要内容有: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性事件的紧急预案。

3.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逾期超过7天承包人有权发出要求预付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7天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按16.1.1项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的四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5.承包人应与管理和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劳动和休息时间、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人员办理必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提供劳动保护等。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工程开工后7日内。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50%,其余部分每月25日前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10%与进度款同时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预付催告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本合同第16.1.1项执行。

第七条

工期和进度

本条具体分:

7.1施工组织设计;7.2施工进度计划;7.3开工;7.4测量放线;7.5工期限延误;7.6不利物质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8暂停施工;7.9提前竣工;

本条主要内容有:

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的9个内容;2.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和修改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3.承包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4.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5.承包人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审表,其内容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所需道路、临设、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6.发包人依法获得工程所需的许可,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发出开工通知。

7.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8.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承包人发现其资料有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会同核实。

9.由发包人承担增加费用、延误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的7种情况。

10.承包人遇到不可预风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等不利物质条件时,以及遇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

11.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的合理利润。

12.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第(7)目约定的情形。

13.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第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外,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停工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

(2)项可取消工作。

14.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按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15.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7.1.2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天内。

7.3.1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5天,完成工程现场“三通一平”等工作,各种资料、证件均已齐全,具备开工的条件。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5天,施工管理人员和其他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到场,满足开工条件。

7.3.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天。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工程质量、民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等发生的事件。

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总价的%。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发生时另行协商解决。

7.7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24小时内降水量达到50.0mm以上的暴雨;

(2)风速达到8级及以上的台风;

(3)日气温超过38度或低于零下5度等气候。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元/天。

第八条

材料与设备

本条具体分: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2发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5禁止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与工程设备;8.6样品;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9材料与工程设备专用要求。

本条主要内容有:

1、甲供材料和设备必须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知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进场;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到货时间。

2.发包人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按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并向监理人提供材料设备的样本及有关资料。

4.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清点后由承包人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禁止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

6.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发包人签认样品的意见;如果修改样品或改变合同约定,应书面协议确认。

7.替代材料和设备的,承包人在使用前28天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发出同意使用通知,逾期视为发包人同意使用。

8.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发包人承担费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发包人提供材料与设备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监理有权要求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材料与设备及备品备件安装工具及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按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总价的1%提取。

8.4.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若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的范围、数量、质量、型号、规格等规定,不及时供货,以及发包人所供货物质量瑕疵,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报送样品,且提供材料的实际产地、规格、数量、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监理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向承包人回复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的样品,按约定的方法封样;(4)如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合同的约定,承发包人双方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施工需要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由承包人提供,发包人承担所需实际费用;施工需要临时占地的,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条

试验与检验

本条具体分: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2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式的试验和检验;9.4现场工艺试验。

本条主要内容有:

1.试验设备、场所、试验人员等条件,由承包人提供,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2.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试验设备使用前需经监理人校定,并须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的进场计划表3.取样可以由承包人单独取样、监理人取样,也可以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4.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试验结果应报送监理人承认。

5.监理人对试验和检查结果有异议或为查清试验和检验成果可靠性要求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的承包人共同进行。

6.重新试验或检验所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不符合的由承包人承担。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承包人根据监理指示和施工需要进行配置,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承包人根据监理指示和施工需要进行配置,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承包人根据监理指示和施工需要进行配置,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用。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承包人根据监理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监理批准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条

变更

本条具体分:

10.1变更的范围;10.2变更权;10.3变更程序;10.4变更估价;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10.7暂估价;10.8暂列金额;10.9计日工。

本条主要内容有:

1工程变更的五项情形;2、变更权属于监理人和发包人,承包人无权变更;3、涉及设计变更的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3、发包人提出变更,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工程范围、内容的变更指示。

4、承包人接到变更指示后除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理由外,应书面说明实施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5、变更估价按第10.4款执行,变更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当事人确定或商定;6、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7、承包人应向监理提交合理化建议,监理收到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7天内审批完毕;8、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但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由当事人确定或商定;10、暂估价分依法必须经招投标的和不属于依法必须经招投标的两种,当事人对暂估价均具有选择性并作时间规定;11、暂列金额按发包人要求使用,通过监理人发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确定有关事项;12、承包人应将计日工列入计价项目及单价进行计算,汇总后列入最近期进度款申请单,由监理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0.1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征;(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等。

,但变更前,发包人或监理人必须提供设计人变更说明和图纸,同时应当遵循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前往当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备案。

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执行。

同时,增加、变更工程量的工程款,不上、下浮,该款项纳入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因增加、变更工程导致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5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提交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后7天内审批完毕,具体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因此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价值总额70%的奖金。

10.7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

详见《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另行协商确定。

10.8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价格调整

本条具体分: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本条主要内容有:

1、当事人对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或按第二种“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发生因市场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或减少时,应从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