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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甲方需更改或取消委托事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确认,同时,依据乙方提供的费用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票据,甲方支付乙方已产生的实际费用。

  甲方应对乙方办理委托事项中发生的相关单据及时书面确认。

  当甲方为货运代理企业时,甲方同意承担其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等相关运输事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而不论该货物的实际托运人是否为甲方。

甲方亦不得以实际托运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支付以上费用。

  乙方应根据甲方委托书及时订舱并将信息反馈给甲方,并根据甲方委托安排订舱、拖车、仓储、装箱、报关、报验、签单等工作。

凡因甲方提供单据不及时、不准确,或船公司舱位已满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不能上船出运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联系有关各方,力争货物能装船或安排下航次出运,但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

  根据美国海关舱单预报制度,甲方及时提供正确完整的舱单资料,并委托乙方在装船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直接申报,或通过船公司申报。

乙方不承担因所申报资料不能通过美国海关查阅而导致货物延期出运或无法出运的后果。

同时甲方同意承担因申报资料与实际货物不符,或装船后更改舱单而导致的货物在目的港无法卸船,海关查验扣货等一切风险、费用及责任,包括美国海关罚金。

  三、费用与结算

  运杂费按双方确认的费率计收。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费用确认单后立即进行书面确认并及时结清。

同时,甲方同意将运费或杂费差价作为委托乙方的代理费,该差价的产生包括但不限于海运、陆路运输等。

  协议期间,如承运船公司调整运费水平或增收附加费,乙方将按新调整后运价或在协议费率基础上加收附加费后与甲方结算。

  甲方订舱发生的海运费及与此相关的国内操作费按种方式结算:

  A)付款买单,即乙方在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前,有权留置甲方的所有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和核销单,甲方承担留置期间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B)备用金结帐:

甲方先汇付备用金至乙方帐户,乙方根据实际

  进出口货物的应付费用进行销帐,并签发提单。

甲方在备用金不足时应及时将不足部分汇付至乙方帐户,否则,乙方有权留置包括提单在内的所有单据。

  C)航次结帐:

甲方以航次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在实际开航天内将该航次应付的所有费用汇付至乙方帐户予以结清,并附上所付费用的发票号,以便双方对帐。

  D)月度结算:

次月日前结清上一月全部运杂费。

  当甲方欠乙方运费及其他费用折成美金达到时,甲方必须立即与乙方进行结算,而不论是否到了结算期。

  一般乙方不接受甲方将美金运费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如甲方确有困难,则经乙方同意后,可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汇率支付人民币。

  甲方对乙方处理委托事项发生的费用确认前,乙方有权留置相关单据。

  无论甲方是否为提单上载明的或实际的托运人,若收货人迟延提货的,因此在目的港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甲方和收货人连带承担,若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或拒绝提取货物则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由于甲方原因而产生的提单更改费、重签费、电放费、船公司滞箱费、提箱费、还箱费以及单独征收的订舱费、港务局征收的移箱费、转船费、堆存费、海关商检查验费等额外费用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由甲方承担。

上述费用因结算时间原因,乙方可在事后按实际凭证或相关证明单独开具发票向甲方收取。

甲方应于收到上述发票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甲方若不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支付运杂费,乙方有权通知承运人/目的港代理暂缓交付货物,或留置提单或货物,或留置外汇核销单等相关单据,或留置甲方其他委托出口货物相应的运输单据,直至甲方付款。

留置期间发生的额外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支付。

  若甲方逾期付款,甲方同意每天按欠费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同意若连续三周以上未委托乙方订舱,需付清在此之前所有已发生的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留置甲方单证。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及第三人代为收转任何费用,甲方自行承担此类的支付风险。

  如甲、乙双方约定由收货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支付上述费用,在收货人或者该第三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支付上述费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甲方不得以该约定为理由拒绝支付。

  四、协议终止

  如遇甲方未按本协议条款准时付费,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

  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之义务与责任。

  五、协议修改及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可经双方共同协商修改并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为准立即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但本协议签订日前,甲方对乙方有未履行的债务的,甲方应结清所有费用,本协议方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日期起,以一年为限。

  六、法律与仲裁

  本协议签章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为凭。

  本协议所有规定事宜,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协议双方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先行协商,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为大连。

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财产损失。

  本协议于年月日于签订。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合作的良好关系及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在处理国际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作为国际运输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承接乙方委托的国际货物运输。

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办理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海关报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

  二、乙方应在每票货物出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国际货物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注明运出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体积、目的地和要求出运日期等,并加盖有效印鉴。

如乙方提交的委托书未加盖有效印鉴或未注明上述内容的,甲方将通知乙方重寄有效文件,将以有效文件及货物到达日安排国际运输。

  三、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海关报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的,应提供办理上述事务所需的文件和单证材料。

如果产生查验,发现申报不实的情形,甲方将配合乙方向海关提出说明,尽最大能力解决,如经查实情节重大时,有行文批示,甲方不承担乙方所交付货物造成的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在向甲方发出委托后要求变更或撤消其委托事项的,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并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及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或到付改为预付的,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10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甲方对此不负责任。

  六、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将货物送至甲方的仓库或指定的地点,或通知甲方安排上门提货。

乙方提交的货物如有破损、受潮或表面状况不良的,甲方可以不予接收和付运。

乙方应承担因货物不能付运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如果航班因天气,政府禁令,战争,罢工,飞机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

  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政策收运和交付货物,不应在其托运的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不受理危险品(包括不明化学性质的化学物品)、贵重物品、尸体、骨灰、活动物等的运输,进出口货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民航运输的有关规则,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其他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对于因受乙方货物影响而导致的甲方经济、名誉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害,甲方将保留对乙方进行处罚的权利。

  九、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故导致货物受损、遗失、变质、污染、迟滞等情况发生,乙方应在运费付清的情况下,再按国际IATA规则中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所发生的问题。

  十、委托的有效性: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接收乙方出运的货物,安排或代为办理了空运或海运运输后,应作为承运人向乙方签发《空运或海运货运单》或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将承运人的《空运或海运货运单》递交给乙方。

乙方未向甲方提交委托书或未在委托书上加盖有效印鉴的,只要甲方向乙方签发了《空运或海运货运单》或将承运人的《空运或海运货运单》递交给了乙方,且货物已由甲方安排出运,则应认为乙方已按照上述《空运或海运货运单》所载明的内容(运杂费用除外)向甲方委托了该批货物的运输。

  十一、对于甲方向乙方签发或递交的《空运或海运货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并非乙方而实际由乙方委托的运输,乙方保证其具有代理上述托运人委托该项运输的合法有效的代理权。

对于乙方委托的运输,无论甲方向其签发或递交的《空运或海运货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是否是乙方,甲方都可以要求乙方承担上述托运人的责任。

  十二、委托事项的确定: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双方对所委托事项确认的结果以《空运或海运货运单》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十三、甲方为乙方代为安排上门提货、代为办理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海关报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时,无论甲方使用其自己还是乙方的名义,都应认为是作为乙方的代理。

  十四、运杂费用:

  1、甲方可以用函件或传真的形式就单票运输与乙方对运杂费用等进行约定。

根据国际货运行业的操作惯例,双方对运杂费用的确认以委托书、双方的往来函件和传真中载明的内容为准,除非另有双方共同确认的书面材料。

  2、每票运输中,发生以下二种情形之一的,则认为双方已就该票运输的运杂费用进行了确认:

  

(1)乙方将货物提交甲方或甲方安排的实际承运人;

  

(2)甲方或其代理的承运人签发相应的《空运或海运货运单》。

  3、乙方未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前对甲方此前以函件或传真形式提出的报价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接受了甲方的上述报价。

  4、每票运输中,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费用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5、乙方有义务经常与甲方保持密切的联系,以了解最新的公布运价和优惠运价。

  6、乙方应按如下标准向甲方支付基本费用:

  仓储地面服务费:

人民币/公斤

  卫检费:

人民币/件

  单证费:

人民币/票

  报关费:

人民币/份

  三检换单费:

  服务费:

  收费调整:

航空或船运公司若有收费调整,甲方将照实向乙方收取。

(*以上报价以行文

  报价单为准)

  7、如乙方要求甲方退关,甲方须收到乙方基本费用(甲方已为乙方产生的基本费用及运费以外)和服务费人民币0元/票后再退单。

  8、无论什么原因,乙方要求提取在甲方仓库内的货物,甲方按每公斤人民币/天加收仓储费用。

协商解决。

  十五、财务结算:

  1、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的结算方式。

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日4‰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随时中止执行此协议。

  2、运费到付的处理:

对于运费到付的运输,如收货人届时不支付运费的,乙方将承担该批货物的运杂费用和合理的处置费用。

  3、涉及索赔及异常运输款项的处理,应首先支付相关运输费用。

其次根据责任归属,向相应责任方进行后续个别事件单独处理,任何一方不应擅自采用拖欠、拒付或抵扣运杂费用等方式解决。

  4、结算汇率标准:

如以外汇结算各项费用,应以甲方开具发票日当月第一个工作日国家公布外汇牌价的该币种与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作为结算汇率。

  4、双方帐号一览表

  甲方乙方

  户名:

户名:

  USD帐号:

USD帐号:

  开户行:

开户行:

  RMB帐号:

RMB帐号:

  5、月结方式的运输代理人或客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工商、税务等有关法律文件和证明;

  b.货物运输费每月在

  c.货物运输费累计超过万外的余款将在十六、对航空或船运公司相关规定的处理:

本协议一方对航空公司根据其规定对运输及货物的处理有异议的,应直接向航空或船运公司提起,本协议的另一方应积极配合。

  十七、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处理。

  十八、协议的附件:

本协议涉及的传真、委托书和汇率佣金等确认文件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应提供其所在地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九、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

上述修改或补充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十、本协议自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协议期满,若双方无异议可自动顺延一年。

  二十一、乙方若在协议期内要求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

  二十二、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又无法协商解决时,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十四、运输费报价单详见附件。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篇三: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下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事宜,同意按以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乙方保证其是根据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2.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指令为甲方提供提货、仓储、航空及公路等物流运输服务

  3.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及时完成报关、订舱、航空运输等工作,随时与甲方保持信息沟通,密切合作,使运输顺利完成。

  4.甲方应持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或外经贸委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向乙方提供清晰的复印件,其中在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必须盖有甲方公章。

  5.甲方同意将揽取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出运。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交代准确的装卸货物地点,出发、到达时间,因指定交接货物地点有误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6.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做箱,提单签发以及与此

  有关的其他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7.本协议受《SIFF代理义务标准交易条款》的约束,该标准交易条款为本协议不可分割

  之组成部分。

  第二条:

单证制作要求

  1.在进出口代理业务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单证必须内容完整,正确和清晰并且传递及

  时,在进口业务中,为避免疏港的产生,甲方应当更加注意单证传递的及时性。

  2.乙方凭甲方的货运委托书接受货运代理业务,货运委托书除内容完整,正确和清晰外,

  还必须显示:

甲方公章、甲方的联系人、订舱日期、运输条款、陆运条款和费用承付方全称等业务操作必须的内容。

  3.乙方负有审单的义务,如发现单证有误,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紧急措施。

  4.货运委托书必须在受载运输工具截关日前三天前交给乙方,给乙方留有足够的操作时

  间;

乙方收到委托书后应尽快办理订舱手续并及时向甲方通知订舱的情况,对超过配载时限、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其进行配载,但不为此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

  5.甲方应在船开之前将委托书内容更正情况书面盖章后通知乙方。

  6.甲方报关单证的制作必须符合海关的要求,并做到单单相符,且与集装箱内货物相符,

  报关单证必须在截关前二天交给乙方。

  7.由甲方自做包装箱时,纸面装箱单的制作必须符合港口要求,并做到与集装箱内的货

  物和报关单证相符.

  第三条:

提单签发及其风险责任

  1.乙方,承运人,及其代理,签发的提单,乙方承担提单条款规定的风险和责任。

  2.如遇特殊情况,甲方要求乙方签发倒签或预借提单,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正本书

  面保函,乙方在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海洋运费和人民币费用的计收

  1.人民币国内费用以乙方给予甲方的协议价计收(或以逐票确认形式),操作中产生的

  以外费用乙方按实际向甲方确认并收取;

  2.海洋运费的计收标准:

  由于海洋运费经常随市场变化而变动,为明确双方的合同价格,特制定以下规则:

  

(1)以乙方制作的对外运价本或以乙方专门为甲方制作的运价本为准。

  

(2)若无运价本,则以甲方在订舱时,乙方市场部业务主管在“集装箱托运单”上批注的运价并签字盖章为准。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如有运价调整,则以乙方书面方式发给甲方并与甲方协商获得认可后生效。

  (4)如甲方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则甲方在订舱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

若逾期提供或不予提供,则视作无协议运价和无运价确认,乙方仍按乙方的公布运价向甲方收取海洋运费。

  (5)甲、乙双方各自与船公司协定的运费协议价,双方共享。

  第五条:

海洋运费和人民币费用的结算

  1.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与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

  A.付款交单:

只有在甲方付清该票货物的所有运输费用后,乙方才签发提单。

  B.航次结帐:

甲方以航次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在实际开航后二十天内,将该航次应付的所有运输费用汇付至乙方帐户予以结清,并附上所付的发票号码,以便双方对帐。

  C.船到目的港前付款:

甲方以船到目的港前付款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甲方在受载船舶到达目的港前将该航次应付的所有费用汇付至乙方帐户,并附上所付的发票号码,以便双方对帐。

  D.信用结算:

甲方每月以月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

即每月十日前甲方将上月(1日—31日)应付的所有费用帐目对清,并在十五日前汇付至乙方帐户予以结清,并附上所付费用的发票号,以便双方对帐;

信用额度:

整。

E.备用金结算:

甲方先汇付一定数量的备用金至乙方帐户,乙方根据甲方实际出运货物的应付费用进行销帐,然后再签发提单:

甲方在备用金不足时应及时汇付至乙方帐户,否则乙方有权扣押提单;

  F.进口费用的结算:

甲方在船到目的港前应付清海洋运费,关税、清关费用(包含三检),陆运费和其他正常,合理的费用,本着双赢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如甲方因正常的业务经营情况对付清款项存在实际困难,经乙方同意至少应付清上述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五(关税需全额付清),剩余的费用在30日付清。

  2.海洋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以美圆结算的费用,甲方必须以美圆支付,若不能以美圆支付

  的,则应经乙方同意以乙方规定的美圆与人民币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3.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款人,必须向乙方提供书面委托担保书正本及其盖章的确认件,如

  发生拒付、少付、延期等事宜,甲方应在规定付款期限内,及时足额付清所有费用。

  4.甲方必须及时审核乙方开出的发票或运费清单,如有疑义应在收到发票或运费清单后

  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甲方将按开出的发票金额或发出的运费清单进行结算。

  5.甲方对应付给乙方的费用,应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以现金或议定的办法支付,没有适

  当理由不能作任何的扣减,拒付或以任何索赔或退佣抵付。

  6.若甲方未按此协议签定的有关条款及时付清费用,乙方将以行业惯例善处所尽事宜,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甲方负责;

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在甲方未结清所有乙方垫付的费用之前,即使船公司签发了提单,乙方也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报关单证,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有权终止此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条款,实行付款赎单制。

  7.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如承运人临时更改费率或增减附加费或增收其他应急费用,涉及

  本协议的有关运价承诺需要作调整的,需及时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免责

  1.如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货物不能正常运输,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外包装完好而内物损坏的货物和内物短缺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货物的属性或本身的缺陷,或者包装缺陷,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不可抗力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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