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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监督员学习辅导材1

耕地保护监督员学习辅导材料

耕地保护法律知识

简明手册

铁岭市国土资源编印

2011年2月

 

耕地保护监督员职责

(一)宣传土地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耕地保护基本知识。

(二)协助国土所做好本村耕地保护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三)及时向当地国土部门报告本村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建畜禽养殖舍用地以及在耕地上挖沙、取土、建坟、栽树等情况。

(四)协助国土所做好本村耕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涉地、涉矿纠纷及信访动态信息。

  (五)及时反映本村各方面对国土资源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引言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特别是作为自然资源,其独有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越来越引起各界有识之士高度关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日益得到高度重视。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及普及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和紧迫。

为使耕地保护监督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现行有关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常识,我们编印了此读本,旨在为普及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提供一份学习参考资料,如能给您的日常工作带来帮助,将是我们最大的欣慰。

限于时间和编者的水平,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不吝赐教,并予以斧正,谨诚谢意!

 

编者

2011年2月

 

我国耕地资源的国情与形势……………………………5

耕地保护的意义…………………………………………5

耕地保护主要制度………………………………………6

耕地保护相关法律知识…………………………………8

土地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3

以案说法…………………………………………………17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我国耕地资源的国情与形势

我国耕地资源的特点是三少:

一是人均耕地少。

我国现有耕地18.26亿亩,人均耕地1.39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

我国耕地面积列世界第2位,但人均耕地排在世界第67位。

有一些省市区的人均耕地已经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的警戒线。

二是优质耕地少。

全国中低产田的比例约为7:

3。

近年来,遭受工业三废污染的耕地近9000万亩。

还有不少耕地受到盐碱化、沙化和荒漠化的损毁。

建设也占用了一部分优质耕地。

三是耕地后备资源少。

全国耕地后备资源约为2亿亩,但水、土、光、热条件比较好的只占其中的40%,能开垦成耕地的只有8000万亩左右。

随着人口增加,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继续占用更低的情况不可避免,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耕地保护的意义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面对我国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是保证土地得以永续和合理使用,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大决策。

这一决策体现了对国家、对历史、对全国人民的高度负责。

温家宝总理指出:

“在土地问题上,我们决不能饭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18亿亩这条红线。

●耕地保护主要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款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该条第2款规定: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第41条规定: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42条规定: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税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37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47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55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护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什么是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合法程序并支付一定费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什么情况下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什么是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等。

什么是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什么是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盐碱地、滩涂、沙地、裸岩等。

什么是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是相对于农业建设用地而言,它是指用于农业之外的一切工程建设以及其它建设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工矿企业用地、集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

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已落实补充耕地的措施。

什么是基本农田?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国家把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或一定时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称为基本农田。

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的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有哪些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为什么要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7条规定: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包括哪些内容?

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地力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

基本农田五不准指的是什么?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哪些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什么是土地证?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土地证书有几种?

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定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外,还有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批准的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土地他项权利。

什么是土地证书的年检?

是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证书管理所采取的一项土地管理措施。

土地证书年检有哪些内容?

查验本辖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办理了土地登记;查验土地证书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或者改变用途等是否依法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查处土地证书年检范围内的违法批地、违法用地行为、查处无用地等。

农民宅基地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0条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民建住宅的用地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1条规定:

(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农民申请建住宅用地应符合什么条件?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什么叫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生活保障费用。

土地征收后对农民有哪些安置补偿保障机制?

留地安置;社会保险安置;货币安置;就业安置。

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一般有三种解决办法:

(1)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即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

如果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

(2)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即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什么是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4、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7、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8、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

由于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只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转让,因此,只要实际发生一方将土地权利完全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则可以认定为买卖。

对将土地违法地有限期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以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补偿物,另一方使用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认定破坏耕地的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遭到破坏。

常见以下几种破坏耕地的形式: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3)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

(1)责令其改正或治理,

(2)罚款;(3)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主要有六种形式: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4)罚款;(5)行政处分;(6)刑事责任。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未经批准非法用地建住宅;

(2)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3)建住宅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此外,认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其主体必须是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村农民,建住宅不仅包括住房,也包括与所建住房的居住生活相关的其它建筑。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依法包括二种方式: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非法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非法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的处罚方式主要有:

(1)刑事责任,当非法侵占征地费行为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时,将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2)行政处分,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拒不交还土地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是拒不交还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处罚,主要为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或无偿地转让,或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非农业建设。

对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主要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的,都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对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主要是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办理。

《刑法》中对土地违法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共涉及3个条款,4项罪名。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282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2)非法占用耕地罪。

刑法第342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410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案说法

案一:

村委会不能拍卖土地

某镇宋庄村的村委会对外欠债无力偿还。

村委会几经研究,决定出卖村里的土地。

当时的村委会主任王某认为,村里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卖地的钱也是为了还集体的债,只要是村委会集体决定卖地,当然可以卖。

于是,王某召开村委会会议。

会上讨论通过一项决定:

将本村11.42亩耕地划分为40余处建房用地,拍卖土地使用权,期限是20年。

拍得的钱用于还债。

村里聘请拍卖师,在全村召开了拍卖会。

大多数村民参加了此次拍卖会,不少村民还踊跃购买土地,打算扩建住宅。

当天,就卖出建房用地38处,交易额达107万元。

 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认为,宋庄村村委会的行为涉嫌犯罪,遂依法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

被告单位某镇宋庄村村委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点评:

我国对土地用途作了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我国《刑法》第228条也将“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而宋庄村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1.42亩,已经构成“情节严重”,必须加以刑事处罚。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虽然属于村集体所有,但村委会只能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

村委会、村民大会都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自由处置村集体土地。

案二:

镇政府无权处罚违法用地行为

2004年年初,山东省昌邑县某镇村民宋某取得了一处2.5亩农田的承包经营权。

由于该地块交通条件便利,宋某决定在此处建一饭店,便向村委会递交了书面建房申请,村委会签署了同意意见。

之后宋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建起了平房六间,并将剩余的土地圈成了停车场。

上述工程尚未完工便被镇政府发现,经调查确认宋某所建房屋系违章建筑,于2004年3月15日送达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以镇政府越权行使处罚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镇政府对宋某的处罚决定。

点评: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中的一项核心制度,必须严格执行。

宋某利用农田,应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而他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擅自在可耕地上建造房屋,应当依法拆除。

这在《土地管理法》第76条里有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还明确了处罚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权机关,即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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