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本科毕设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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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本科毕设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

艺术的法律保护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

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

     日 期:

     

指导教师签名:

     日  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

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

     日 期: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    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指导教师评阅书

指导教师评价:

一、撰写(设计)过程

1、学生在论文(设计)过程中的治学态度、工作精神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扎实程度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4、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技术线路的可行性;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5、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期间的出勤情况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三、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建议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

指导教师:

(签名)单位:

(盖章)

年月日

评阅教师评阅书

评阅教师评价:

一、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建议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

评阅教师:

(签名)单位:

(盖章)

年月日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及教学系意见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评价:

一、答辩过程

1、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点和见解的叙述情况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对答辩问题的反应、理解、表达情况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学生答辩过程中的精神状态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三、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评定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

教研室主任(或答辩小组组长):

(签名)

年月日

教学系意见:

系主任:

(签名)

年月日

目录

一、毕业论文诚信声明

二、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三、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

四、毕业论文阶段任务完成情况记录表

五、毕业论文正文

 

论文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       》,系本人在指导教师   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过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说明。

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声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目录

 

一、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

(1)

(一)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含义…………………

(1)

(二)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3)

(三)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6)

二、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8)

(一)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必要性…………(8)

(二)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11)

三、完善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建议…(14)

(一)明确立法目的……………………………………(16)

(二)实现三元论的权利主体…………………………(16)

(三)规范保护客体……………………………………(18)

(四)保护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18)

(五)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20)

中文摘要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这一课题。

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一体化和信息网络化的快速发展,少数民族民间文化的发展却令人堪忧,特别是立法的缺失造成其他保护措施难免流于形式。

故此,在分析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原因的基础上,本文结合了当前一些国家(或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立法和协议总结出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范围和特征。

然后,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立法现状,提出完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建议,如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等,以达到丰富相关理论研究及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制度上的构建提出参考。

关键词:

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权利客体立法建议

Abstract

Thisarticlewilldiscusstheprotectionoffolkloreoftheethnicalminorityinourcountryintermsoflegislation.Asweknow,worldmultipolarization,economicintegrationandinformationnetworkingspeeduptheglobaldevelopment.Onthecountry,thegrowthoffolkloreoftheethnicalminorityworriesalotofcountries,especiallybecauseoflackofprotectionfromlawsindicatesomeformsofprotectioncannotwork.Thus,basedonanalysisthereasontoprotectfolkloreoftheethnicalminority,itwilldrawaconclusionaboutconcept,rangeandcharacteristicsoffolkloreoftheethnicalminoritybyreferringcurrentlegislationandagreementsofcountries(orareas)and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ThensomedetailedlegislativeproposalswillbegivenaccordingtothebasicconditionofChinaandcurrentlegislation.Suchassubjectofrights,objectofrights,rightscontentanddurationandsoon.Allaboveistoenrichsomerelatedtheoreticalresearchesandgivesomereferencestobuildupprotectivesystemoffolkloreoftheethnicalminority.

Keywords:

folkloreoftheethnicalminority;subjectofrights;objectofrights;legislativeproposals

浅析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迅猛发展,寻求文化的一体化还是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关注的话题。

在WTO所推动下的世界经济一体化中,知识产权一直扮演着强势文化开路者的角色,从1986年“乌拉圭会合”谈判的引入,到2005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终成正果,发达国家的知识优势得到了充分的表达。

从法律博弈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有效地将自己的知识上升为受法律保护的特殊资源和生产要素,来参与全球范围的资源的资源配置而充分获益。

然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民间文化是否也能在某种立法框架下产权化?

近年来,由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所引发的国内知识产权界的争论从未真正平息过,与此同时,涉及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纠纷的案件也纷至沓来。

2001年黑龙江饶水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与著名歌唱家郭颂为了一首《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对簿公堂,2004年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和台湾中央电影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联手推出动画版《梁山伯与祝英台》,甚至,类似的纠纷已经扩展到国际范围如美国动画片《花木兰》就是取材我国妇孺皆知的少数民族民间故事《木兰从军》。

由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带给我们深深的思考。

一、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

(一)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含义

民间文学艺术的英文为Folklore,是在1846年由英国考古学家威廉·汤姆斯(W.J.Toms)最早提出来的。

该词是由撒克逊语“folk”和“lore”两词组成的复合语。

“folk”一词原指“单纯的、未接受过教育的居民团体”,后来韦氏高级词典又将其解释为“有血缘人群组成的民族或部落”。

现在其意指“民族、民间、世俗”之意。

“lore”现多指“学问、知识”。

“folklore”兼具“folk”和“lore”之意,其基本含义为“民族知识、民间文化”、从语义学角度来说,从不同的角度对“folklore”的解释是不一样的。

与人们对“folklore”一词有不同解释相类似,目前,人们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含义,即什么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下位概念,故要弄清楚何为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之前,首先要界定何为民间文学艺术。

尽管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先后发表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并非所有的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含义皆有清晰的认识。

这一点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以及一些国际公约对民间文学艺术一词的不同表述中可以得到具体体现。

在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立法保护的国家中,大部分国家采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WorksofFolklore)”的说法,还有一部分国家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另外一些地区和国际组织将其称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Expressions of Folklore)”。

我国《著作权法》中使用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提法,但是其英文译本则仍为“Expressions of Folklore”。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6年共同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中,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是指在本国境内由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和民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文化遗产的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第18条)。

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使用的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

其基本含义是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某国的某居民团体(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

在该《示范法条》中,受保护的客体被表述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而不是笼统的称“民间文学艺术”,也没有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之所以用这一词,是为了与“作品”区分,意在说明对这类产品的保护可不限于版权法,还可用于专门法予以保护。

就现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突尼斯的版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可认定由一国国民或者该国部落群体完成的创作。

摩洛哥版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仅指符合创作条件的未出版的作品。

与摩洛哥规定相反,阿尔及利亚版权法与突尼斯版权法的规定一样,未限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必须是未出版的作品。

塞内加尔版权法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仅涉及文学与艺术领域的创作。

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也未做出明确界定。

大多数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文学艺术领域内,由特定社会群体或群体中反映其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以口授心传的方式代代相传的体现该群体的文化特征、传统习惯、宗教信仰及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对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不同理解和界定,反映了不同国家和人们所具有的不同文化底蕴和民族传统。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历程中,人们的文化素养、知识技能与其生存的自然、地理、人文环境相互依存、相互作用,造就了不同地域的人们各自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和艺术传统,孕育了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格,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

从而使人们对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有了各自不同的理解。

本文认为,尽管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体现的实质内容是大体一致的,再者,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从属于民间文学艺术。

基于以上的要点,我们可以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出这样的定义:

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某一社会居民团体(通常是一个民族或某一特定区域的民族群体)集体创作并不断创新、通过口授身传的方式世代流传的、反映该居民团体或民族群体的生活历史、风俗习惯、自然环境、心理特征等的文学和艺术的总和。

(二)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

由于人们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概念有不同理解,所以人们对于法律应予保护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范围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与研究其含义一样,首先我们要研究的还是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

一部分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划定了较窄的保护范围。

例如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8年颁布的《民间文学保护法》(草案)中,民间文学艺术所包括的作品的标准是:

(l)该作品己存在100年以上;

(2)必须能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3)必须是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版权法中不保护的作品。

与特利尼达和多巴哥两国的草案规定不同,大多数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均给予较宽泛的理解。

如澳大利亚虽尚未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但已经开始此方面的准备工作。

在那里,民间文学艺术被认为是一种包括文化财富的所有方面的文化表现形式:

如美术、歌曲、习俗、传统医学知识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示范法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

(1)言语表达,如民间故事、诗歌及谜语;

(2)音乐表达,如民歌和器乐;(3)动作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及各种艺术形式的民间仪式;(4)有形表达,如绘画、雕刻、陶土艺术、马赛克、木刻、金属制品、珠宝、刺绣、纺织、制毯、装束、乐器、建筑及手工艺品等等。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至少应包括六类:

(l)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如故事、传说、寓言、叙事诗、编年史、神话等等;

(2)艺术风格与艺术作品,如舞蹈、音乐作品、舞蹈与音乐结合的作品、哑剧,以手工或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艺术的风格等等;(3)宗教传统仪式,如宗教典礼、宗教礼拜的地点、祭奠礼服等等;(4)传统教育的形式、传统体育、游戏、民间习俗等;(5)科学知识及产品,如传统医药品及诊疗方法知识、物理、数学、天文学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6)技术知识及作品(如冶金、纺织技术知识、农业技术、狩猎、捕鱼技术知识等)。

在上述国家的不同立法中,尽管《示范法条》对民间文学艺术范围所作的分类显得比较概括、简练,但这种从外在形态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直观分类的方法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综上,本文认为,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l)文学表现形式,如民谣、民间谚语和谜语、民间故事与传说、民间寓言与笑话等;

(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间乐曲、民间曲艺、民间戏剧和民歌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宗教礼仪与仪式等;(4)有形表现形式,如民间服饰与装束、民间乐器和民间美术(含年画、木刻、版画、剪纸、泥塑、玩具、印花布、挑花刺绣、皮影、石雕、木雕、编织、陶器)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表现形式中,只有未“固定”下来的表达,如主要通过口头方式流传的民歌、故事与传说、民间寓言与笑话、民间音乐和舞蹈、礼仪与仪式等,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

而诸如服饰与装束、乐器与民间美术等已经“固定”下来(体现为有形形式)的表达,其表达本身已不再属于本文所要讨论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此种表达已构成一种“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具有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特征的作品”。

本文所说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指通过这些己经“固定”下来(体现为有形物质载体)的表达反映出来或蕴含于这些载体中体现其创作过程和方法的工艺技能和文化思想(如制作乐器、美术品的方法或技艺等)。

正是由于人们长期以来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一直存在模糊认识,尤其是一直简单地将有形表达形式(如乐器)本身视为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才导致了人们对什么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如何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等问题,产生了彼此不同的认识。

而这一点,恰好对于讨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这里有必要进一步强调以下两点:

第一,“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不同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worksoffolklore)”。

长期以来,不少专家学者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等同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理解,在其各自的著述中讨论的都是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其直接依据就是“fo1klore’’一词的中文翻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许多国家在各自的立法中,也都采用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

我国著作权法也采用了这一提法。

与这些国家规定不同,《示范法条》将“folklore”表述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其主要目的就是要着重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与“作品”的不同。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中,将“folklore”表述为“民间文学艺术”。

可见,还是有人注意到了这一区别的。

我国《著作权法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本文认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若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作品定义的规定,应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因而也没有必要再对此加以特别讨论。

实际上,人们一直想要讨论的应该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本身,而完全不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只有那些尚不能被视为“作品”的素材、片断,才是需要特别立法予以保护的对象。

二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未“固定”的表达。

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未“固定”在任何有形物质载体上,但可通过某种有形载体表现出来或通过人们口传身授的方式世代流传的思想和信息。

而以这种思想和信息为其实质内容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一旦“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上并以某种有形载体方式表现出来时,它已不再属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范畴,而只能算作“具有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特征的物品”或“作品载体”。

仅就文字信息而言,尽管现代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是通过相应文字表达的信息,但属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信息指的是虽然基本内容一样,但不同的传承人可能有不同表述的信息。

例如少数民族民间美术中的剪纸,当我们说“剪纸”是一种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时,实际上是说创作该“剪纸作品(剪纸画)’’的特定工艺和技巧,而不是我们看到的贴在玻璃窗上的“剪纸画”。

因此,任何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记录”都只能是该民间文学艺术的一种“版本”,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不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更不是其全部。

此外,这种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属于现代著作权法上的“整理作品”,其作者权利当然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其权利还应受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权利限制。

(三)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必须要有自己内在的规定性,使他可以与其他的文学艺术区分开。

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一座神奇的文化和艺术宝库,是兼具群体创作型与个体传承性、传统稳定性和时代变异性、信息地域性和文化扩张性、载体有形性和信息无形性等众多矛盾性格的奇特统一体。

1.群体创作型与个体传承性

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从总体上讲属于集体创作,是群体智慧的结晶。

人的根本属性是社会性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离不开人类的群体活动。

当人类社会以母系或父系关系社会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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