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期末重点整理精华版讲课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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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期末重点整理精华版讲课讲稿

一、劳动法概述

1、含义:

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

劳动法内容:

(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2)规定内容的广泛性;(3)调整方法的综合性:

劳动法形式:

(1)公法与私法兼容;

(2)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

(3)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配套;

3、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4、体系:

(1)综合立法——《劳动法》;

(2)劳动关系标准方面的立法:

职业培训法、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力市场管理法、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社会保险法;(3)协调劳动关系的立法:

劳动合同法、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法、工会与职工民主参与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

5、劳动法偏重保护劳动者的表现:

(1)劳动法对劳动者是权利本位,对用人单位是义务本位;

(2)劳动法对劳动者利益规定了最低标准,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未作规定;

(3)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和禁止性条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规定限制性条件;

(4)劳动监察的对象是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而不监察劳动者。

6、劳动法律关系:

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

(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二、劳动合同

1、含义: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特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时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3)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

(4)法律属性:

诺成性;附合性;双务性;有偿性;继续性;

有效要件:

合同主体必须合格;合同内容必须合法;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合同形式必须合法;订立程序必须合法;

2、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原则:

(1)公平合法原则;

(2)平等自愿原则;

(3)协商一致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订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3、解除情形: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即时辞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预告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终止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非全日制用工:

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特征:

(1)是一种特殊劳动合同关系;

(2)具有灵活性:

(3)工资形式以小时计酬为主;

8、劳务派遣:

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人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用人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关系。

特征:

(1)劳务派遣关系式三方主体参与,即派遣机构、要派单位及受派遣的劳动者;

(2)雇佣与使用的分离:

(3)劳动关系的复杂性:

种类:

(1)全程派遣与接送派遣;

(2)登记型派遣和雇佣型派遣;

9、试用期:

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在非正式状态,当事人双方进行相互考察的期限。

(1)适用范围:

对初次就业或再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的,可以约定试用期;没有变化的,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试用一次。

(2)最长期限:

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3)工资待遇: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80%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集体合同

1、含义:

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

2、特征:

(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

(2)集体合同时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

(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

3、意义:

(1)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

(2)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

4、条款:

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劳动安全与卫生;5、补充保险与福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7、职业技能培训;8、劳动合同管理;9、奖惩;10、裁员;11、集合合同期限;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5、签订集体合同中争议处理程序: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6、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

(2)目的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集体合同系设定劳动标准。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各个方面或也可能只涉及某一方面

(4)效力不同;劳动合同针对个体劳动者,集体合同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

(5)合同的产生方式不同;

(6)期限不同;集体合同1-3年(《集体合同规定》38条)

四、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1、含义:

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章。

2、制定程序:

职工参与;报送审查和备案;正式公布;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必须用来完成其工作任务的时间。

特征:

(1)它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或工作上的时间;

(2)工作时间的长度最高限度由法律直接规定,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可在法定范围内约定;(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规定,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2、休息时间:

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自由支配的时间。

特点:

(1)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免于履行劳动义务;

(2)休息时间具有自由支配性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保证;(3)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内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提供;(4)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3、允许延长工时的情形: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延长工时时间的限制:

1、人员范围限制:

(1)未成年工;

(2)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3)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的特殊限制:

(1)法定条件:

①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②必须与工会协商;③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2)法定时数:

①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不得超过3小时;

②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不受延长工时限制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的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发生了战争、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属于社会性劳动,不应给付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2)因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属于用人单位的生产性劳动,则应按《劳动法》支付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六、工资

1、含义:

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工资的基本形式:

(1)计时工资:

小时工资、日工资、周工资、月工资

优点,简便易行,适用于所有企业和工种;

缺点:

无法将工资报酬与劳动质量和数量挂钩。

(2)计件工资

优点:

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相联系,更好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

缺点:

容易造成劳动者刻意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甚至影响安全生产。

工资的辅助形式:

奖金、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工资,如加班费,停工期间的工资。

2、工资支付标准:

3、工资扣除的情形:

(1)下列情形不属于克扣工资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法规规定可扣除的其他费用。

(2)下列情形允许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工资:

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纪厂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降,工资下浮(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4、工资立法的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指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社会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收入的尺度,按照劳动者提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收入。

(2)同工同酬原则:

指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提供同等价值的劳动应当付给同等的劳动报酬,不得因其性别、民族、年龄等方面不同而支付不等量的报酬。

(3)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4)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

5、最低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①法定性;现行法律规定:

2004年2月《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劳动法》第48条;

②国家确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报酬的最低限额;

③对其适用范围内全体劳动者都有保障力,无论工种和岗位的不同;

④以提供正常劳动为条件。

未履行劳动义务并无法定免除义务依据的,其报酬不受最低工资保障。

不适用最低工资的劳动者范围:

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人员;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的租赁人或承包人;学徒、利用假期勤工助学的学生、身体残疾的人。

确定最低工资应当考虑的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七、劳动就业

1、劳动就业法又称促进就业法或就业促进法,是调整劳动就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就业法包括就业调控法、反就业歧视法、就业服务法、就业管理法、就业援助法等内容。

2、公民的劳动就业权包括职业获得权、工作自由权、就业平等权、就业服务权(含就业训练权)、就业援助权、失业保障权等内容。

3、“劳动就业”是指处于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公民,参与国民经济中某个部门的社会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并作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的一种状态。

特征:

(1)主体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公民在主观上有就业意愿。

(公民办理失业或求职登记,就是有就业意愿的表示)

(3)公民所从事的是合法的经济活动(非法活动不视为就业)。

(4)公民所从事的劳动限于国民经济领域(非国民经济领域,如家务劳动,不属于就业)

(5)公民从事的社会劳动须在一定期间达到一定量,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收入足以构成其生活主要来源。

4、反就业歧视的范围:

(1)禁止性别歧视: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2)禁止民族歧视和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特殊保障

(3)禁止残疾歧视和对残疾人的就业的特殊保障

(4)禁止健康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5)禁止户籍歧视。

5、劳动保护方针:

(1)财政政策——财政支出(政府购买(如政府投资)和政府转移支付(如社会保障))和收入(税收、公债)

(2)金融政策:

包括存贷款利率、准备金率、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优化信贷资金投向。

(3)产业政策:

支持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产业

(4)投资政策

(5)人力政策(2020人才发展纲要)

八、劳动争议处理:

含义: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特征:

(1)特定的当事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特定的内容:

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决定了劳动者能否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种权益和保护;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处理机制:

是由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相互衔接的争议处理程序共同构成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体系。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审判机构:

人民法院;

2、劳动争议仲裁:

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依法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的例外:

两种情形下可以不经过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法院司法程序:

(1)劳动者凭明确的工资欠条追索劳动报酬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是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已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仲裁机构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3、仲裁的时效:

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就将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制度。

时效期间:

1年

起算:

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时效中断: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一履行义务。

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九、社会保障

1、含义: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

(1)强制性——通过立法手段强制实施。

(2)社会性——保障对象,组织管理机构,基金来源都具有社会性。

(3)福利性——非商业化。

(4)互助性——"取之于我,部分用之于人";"部分取之于人,用之于己"。

(5)差别性——非“大锅饭”。

3、类型:

社会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对劳动者在遭遇到生、老、病、伤、残、死、失业等困难,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福利:

指由国家出资,旨在为社会全体成员谋利益的各种福利事业,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的总称

社会救助:

指国家对于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社会优抚:

是国家对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作出贡献和牺牲的人员及其家属在物质上给予优待和抚恤的制度。

2、你大部分的零用钱用于何处?

4、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区别

创业首先要有“风险意识”,要能承受住风险和失败。

还要有责任感,要对公司、员工、投资者负责。

务实精神也必不可少,必须踏实做事;

(1)实施对象不同(劳动者与全体社会成员)

(2)资金来源不同(国家/企业/个人)

标题:

上海发出通知为大学生就业—鼓励自主创业,灵活就业2004年3月17日(3)实施条件不同(权利义务是否对等)(4)实施的方式不同

标题:

手工制作坊2004年3月18日5、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特征:

(1)补偿的原则:

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

开了连锁店,最大的好处是让别人记住你。

“漂亮女生”一律采用湖蓝底色的装修风格,简洁、时尚、醒目。

“品牌效应”是商家梦寐以求的制胜法宝。

(2)费用的负担:

费用由雇主承担,雇员无需交费

因此不难看出,自制饰品在校园里也大有市场所在。

对于那些走在流行前端的女生来说,〝捕捉〞新事物便〝捕捉〞到了时尚与个性。

(3)功能的多样化:

补偿、预防和康复功能相结合

工伤的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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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新材料手工艺品。

目前,国际上传统的金银、仿金银制成饰品的销售在逐步下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数年以前兴起的崇尚然风格、追求个性的自制饰品--即根据自己的创意将各种材质的饰珠,用皮、布、金属等线材串出的品,正在各国的女性中大行其道。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现在是个飞速发展的时代,与时俱进的大学生当然也不会闲着,在装扮上也不俱一格,那么对作为必备道具的饰品多样性的要求也就可想而知了。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1、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要在一定期限内办理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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