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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需要转变的刑事执法理念

【摘要】从传统的以专政为核心的刑事执法理念向法治的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转变,是摆在我国执法人员面前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

从我国刑事侦查制度改革角度出发,目前需要转变的刑事执法理念主要有价值观、正义观、论文网侦查观、证据观、司法观等五个方面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个论断为司法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任何一项制度的改革,都必须是理念先行,只有在正确的理念指导下,司法改革才能顺利进行。

在司法制度改革中,侦查制度改革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显得尤其重要。

研究刑事侦查发展的趋势和走向,把握刑事侦查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从传统的以专政为核心的刑事执法理念向法治的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转变,切实为刑事侦查制度改革提供理论资源和观念平台,是摆在我国执法人员面前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

我们认为,从我国刑事侦查制度改革角度出发,目前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转变刑事执法理念。

正义,更崇尚法治。

而法治的内涵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和对权利的保护。

法治不仅仅是指依法而治的意思,法治是以基本人权为其基础,是维护人的自由与人的尊严的架构。

$!

%保护人权的观念越来越受到重视,并被确立为刑事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之一。

因此,在刑事侦查制度改革中,必须破除“国家本位”的“专政工具论”理念,树立“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并重”的“多元平衡论”理念。

在价值取向上,要从以打击、惩罚、报复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执法动机转向以保护、整治和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理念上,从机械执法转向人性化执法上,从运用单一性的刑事惩罚转向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上来。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较为概括时,侦查人员应当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对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实行平等保护;对侵害个人利益和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予以同等程度的打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司法权的统一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二、正义观:

从偏重实体公正转向重视程序公正实体和程序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两种法律制度设计:

前者解决案件处理的公正标准问题,后者解决案件处理的正当程序问题,两者不可偏废。

在司法公正中,实体法标准的实质,是提供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第一性标准’初级标准(;程序的实质,是通过限制某种实施正义的方式来提供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第二性标准’次级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侦查人员常常踢开程序去追求个案的实体正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而保证实体正义得到实施,不仅社会公众期待着侦查人员能够排除一切阻力为伸张实体正义挺身而出,而且被正义感所驱使的侦查人员,也非常乐于扮演“官方罗宾汉”的角色。

特别是受传统司法文化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至今在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中仍有一定的市场。

侦查人员往往忽视程序的公正,认为实体法是必须遵守的,案件的结果不能错,只要案件的结果不错,程序上的事可以变通;在侦查中变相延长询问或讯问时间、违规采取强制措施、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等违反程序法和程序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

就程序与实体而言,程序的设置目的是实现实体法所追求的公正价值。

任何实体权利都是一种法律权利,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确定并实现。

在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利。

这就要求侦查活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合法的途径来收集证据。

因此,在刑事侦查制度改革中,我们必须强调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这就要求刑事侦查人员必须牢牢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执法理念,把保障程序公正放到侦查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加强侦查工作建设的重要环节,把程序合法作为评价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强化以证据为核心的理念。

把功夫下在线索初查上,把重点放在侦查手段现代化上,把核心放在运用证据上,以程序的正义来保障实体的正义。

三、侦查观:

从查明事实转向证明事实在侦查活动中,查明与证明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

所谓查明,就是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所谓证明,就是用证据来明确或表明。

用通俗的话讲,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明是让他人明白。

自己明白才能让他人明白,但自己明白并不等于他人也明白。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自己认为是已查明的事实,在庭审诉讼中,因难以形成证据链,无法反驳被告人和证人的翻证,无法定案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从查明事实的侦查观转向证明事实的侦查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现代刑事侦查活动中“以证据为本”的原则。

所谓“以证据为本”,就是说司法证明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和基石,侦查活动必须以证据为中心。

对于司法人员来说,案件事实一般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由于时间具有一维性,是一去不复返的,所以,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无法看见发生在过去的事实。

他们所能看到和听到的,只是各种各样的证据。

侦查人员的任务就是要通过这些证据去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

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去认定案件事实;不能以主观的臆断或猜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强调“证据为本”的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反对司法专横和司法恣意,树立文明、科学的现代司法观念。

在这种理念指导下,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标准,去收集和固定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为运用证据,指控犯罪事实提供坚实的基础。

四、证据观:

从依赖人证转向强调可采性的社会证据目前,我国的一些侦查人员还习惯于依赖人证的侦查方法和手段,或者说在内心深处还残留着“人证情结”。

在以人证为主的证据理念中,当事人———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无疑是最主要的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以获取被告人供述为主要目的的审讯方式,便很自然地成为了司法证明的主要手段。

在办案过程中,有时只知道“从人的嘴里要证据”,却不重视对各种物证的发现和提取。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侦查人员对人证的偏爱,结果错失了提取物证的时机,错失了用合法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机会,导致案件虽已查明,却不能证明,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要实现司法公正并提高司法效率,就必须提高司法证明手段的科技水平,就要从以人证为主的司法证明转变为以物证为主的司法证明。

对于刑事侦查人员来说,从依赖人证的证明转向重视物证的证明,既符合人类司法证明活动的发展规律,也符合社会文明与法治发展的历史潮流。

我们知道,证据的证明价值是以证据的真实性为前提的,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考察应该从证据的真实性开始。

现代法治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加强对证据可采性的重视。

证据的可采性包括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关联性是证据自身固有的属性,而合法性是一定社会制度赋予证据的属性。

所以,合法性实际上是证据规则中关于可采性的核心内容。

在进行刑事侦查制度改革时,要加强对证据可采性和合法性的关注,切实从过去依赖人证的证据观转向可采性的社会证据观。

五、司法观:

从侦查为中心转向公正审判为核心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以审判为核心的思想逐渐得到了人们的认可。

但是许多侦查人员还保留着以侦查为中心的思维习惯。

例如,一些侦查人员认为,论文网只要抓到犯罪嫌疑人并拿下口供,就算破案了,侦查工作也就万事大吉了。

实践证明,侦查终结的案件,未必都能在法院得到有罪判决。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刑事诉讼的核心应该是公正审判。

我国刑事侦查制度的改革方向应该从以侦查为中心转变为以公正审判为核心,并且这一思想应当在刑事侦查立法中得到体现。

在以审判为核心的诉讼模式下,由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要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完成,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作出的口供对审判来说价值有限,关键还得看被告人在法庭上如何陈述。

因此,侦查人员不能以为只要拿到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就算大功告成,还必须考虑嫌疑人在转化为被告人之后会怎么说,必须全方位地收集其他能够支持嫌疑人口供的证据。

这就要求刑事侦查活动必须将公正审判作为其价值实现的目标之一。

总之,刑事侦查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刑事法治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体现公平与正义的规范体系。

这种刑事侦查规范体系不仅在于约束公民,更重要的是防止司法侦查权的滥用。

对社会正义和价值理性的追求是人类社会的永恒冲动,这种社会均衡的公平和正义本身就是一种实质理性。

刑事侦查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

使实质价值物化为刑事侦查制度,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更为合理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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