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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

第二编债权

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债与债法

一、债的概念

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比较所有权)

1.主体不同:

所有权是主体是特定的人而义务却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故是绝对权。

债不仅仅主体是特定而义务也是特定的。

债是相对权。

2.内容不同:

所有权的所有人对物的利益是直接的,是不以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而债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

故称所有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3.客体不同:

所有权只能以物为客体,债的客体并不是单一的。

4.设定不同:

所有权对物直接支配享有排他性,而债权不然,同一物上可以设定数个债权。

三、债权

(一)债权的性质

债权,从权利方面观察债便为债权。

债权具有下列性质:

1.财产权。

动态财产关系

2.请求权——债权的本质内容

a.非支配债务人、

b.非支配债务人的行为

c.非支配标的物

3.相对权:

债权是请求权,其只能针对特定当事人为请求,因此,其积极的效力范围只表现于特定当事人间。

4.平等性:

债权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当事人间,原则上并不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因此,针对同一债务人的不同债权人之间原则上互不影响,处于平等地位。

5.类型的任意性:

债的任意性内容主要体现于契约之债中。

四、债法的含义

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债的发生根据

我国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也称契约2.侵权行为3.不得当利4.无因管理

5.遗赠和抢救公物

第三节债的类型

常见的分类有:

一、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可分为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非合同之债(也称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遗赠、因拾遗、因抢救公物等所发生之债。

二、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的物所有权自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的意外风险亦随之转移。

种类物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三、根据债的主体数量多少不同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又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

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

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2.连带之债:

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根据债权债务人可为行为的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第四节债的履行

一、含义

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二、原则

1.实际(物)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4.全面正确履行的原则

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

就是要求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都是正确的。

第五节债的不履行

第六节债的移转

一、概念:

是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的原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原因:

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法院判决、继承。

二是由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如遗赠、签订合同。

三、债权的移转

(一)不能移转的债权:

1.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让与:

一是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二是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如抚养请求权、退休金受领权;三是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如因身体、健康及名誉等被侵害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让与。

2.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不得转让。

3.法律有直接规定的不得让与的。

(二)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后,还产生以下效力:

第一,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义务

第二,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交付债务证明文件的义务。

第三,债权移转时债权的从属的权利也随之移转。

四、债务的移转

(一)概念:

第三人为承担债务既存的债务而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达成协议,又称债务的承担。

若债务移转通过承担人与债权人的合同来实现的,自合同成立时起,债务即移转于承担人,同时原债务人即脱离债务关系,不必征得原债务人同意,亦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但是,如债务移转是通过承担人与债务订立的合同实现时,则必须由债权人同意,方可有效。

总之:

债务移转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债权的让与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第七节债的担保

一、保证的概念: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是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的分类:

主要有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三、什么人才是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注释:

指保证人的财产在价值上足够用以抵偿保证债务量)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注:

1.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量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对于国家机关我国法律原则上是禁止其作为保证人的,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在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中,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四、保证关系的效力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包括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中,一旦债务到期未偿,债权人就可以同时或先后向保证人和债务人提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请求。

一般说,债权人无需将债务人的违约通知保证人。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采取一切补救手段后仍无法清偿时,才能对保证人提出清偿请求,并且债权人还须向证人发生违约通知。

五、保证责任的消灭

约定保证人在一定期限内负保证责任而债权人在约定期限内(一般为6个月)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得视为债权人抛弃其债权的担保权,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六、定金: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八节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方法有二:

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撤销权

一、代位权

概念:

是指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又不积极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其目的是为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以使债权得以实现。

它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其一,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其二,债务人享有权利却不积极行使

其三,债务清偿期限满而未清偿

其四,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己行使的非专属权和得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撤销权

(一)概念:

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有权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一种权利。

(二)撤销权成立要件

主观要件;行为具有恶意性

客观要件:

一是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遗赠、捐助、债务免除等,均可成为撤销权的标的。

二是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三是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

第九节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的原因:

常见有:

清偿、抵消、提存、混同、免除以及当事人死亡。

(一)债因清偿而消灭

(二)债因抵消而消灭

抵消是指同类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

形成抵销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对待债务,才能用抵消的方式消灭债的关系。

所谓对待债务就是指债的双方互为债务人,双方互为负义务。

第二,必须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方可抵消。

第三,同类的对待之债都已到履行期

(三)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四)债因混同而消灭

(五)债因免除而消灭

(六)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第二章合同总论

第一节合同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1、含义: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1)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

1、根据合同在法律上是否赋予特定的名称来分: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来分: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关系。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区分意义:

(1)双务合同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则不能。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风险负担不同。

(3)双务合同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单务合同另一方则无此权利。

3、根据合同双方是否给付而取得利益来分: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手续来分: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5、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来分:

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

是指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

要物合同:

又称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它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6、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来分:

主合同和从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一)概述

1、定义: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

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二)要约

1、定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件:

(1)要约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生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3、要约邀请:

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典型的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I注:

悬赏广告或有报酬的寻人或寻物广告是要约而不要约引诱。

4、要约的法律效力

(1)生效: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以相对人了解为准;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以到达相对人为准。

(2)内容:

A、形式拘束力:

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学说上亦称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B、实质拘束力:

是指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的效力。

学说上亦称“承诺适格”。

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阻止其生效的行为。

要约的撤回通知须同时或先于要约到达相对人,始生撤回效力。

(2)要约的撤销:

指要约在生效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的撤销须先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始生撤销效力。

6、要约的失效:

也称要约的消灭,即要约丧失其效力。

合同法规定了如下情形,要约失效: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三)承诺

1、定义: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商业交易中又称为接受。

2、要件:

(1)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4)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生效:

到达主义

4、承诺的撤回:

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撤回通知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始生撤回效力。

三、合同成立要件和合同生效要件

合同成立要件:

第一,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第二,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第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合同生效要件: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

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依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适用于在订立合同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三)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2.未违反先合同的一方有损失事实3.违反先合同的一方有过错。

三、合同的效力

(一)概述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已存合同进行评价后合同的法律状态。

按照法律行为的理论,合同效力评价的标准主要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和内容三个方面。

我国《合同法》依据这三个标准将合同从效力上进行划分: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变更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二)有效合同:

即符合上面的法律标准,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妥当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

1、定义:

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严重欠缺生效要件,法律不按当事人意思赋予其效力。

2、特征:

当然、自始、确定

3、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1、界定:

指合同存在不利一方的瑕疵,因而赋予一方当事人撤销权、变更权。

2、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

(3)重大误解

(4)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1、界定:

指由于存在程序上瑕疵,牵涉第三人,由此导致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第三人行为补足的合同。

2、原因: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处分

(3)无权代理

(六)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虽不生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之效果,但并非不生任何法律效果。

一般认为,法律性为无效或被撤销后会有如下后果:

1、返还财产

2、损害赔偿

3、其他法律后果

四、合同的履行

(一)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即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要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介履行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不安抗辩权:

即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为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3)不安事由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

3、先履行抗辩权:

即指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第二节侵权之债

一、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救起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大陆法系侧重从构成要件上界定侵权行为,,英美法系则有判例中归纳出侵权行为的多种类型。

(二)规范结构

侵权行为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某种行为方式或行为状态,它包含四个要素:

1、行为——制裁:

包括行为客观的违法性和主观的过错性

2、损害——救济

(三)规范功能

1、遏制:

传统侵权法基于过错原则,通过对过错的否定性评价控制人们的可规则行为。

近代以来,随着无过错责任的发展,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损害进行分配成为侵权法遏制功能新的实现手段。

2、补偿:

无论损害的移转还是损害的分担,对受害人的补偿,始终是不再完全受报复主义支配的侵权行为法的一个重要功能。

(四)归责原则

1、定义:

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准则。

2、过错责任原则:

即以过错作为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事由的规则方式。

3、结果责任原则:

是人类对不法行为进行惩罚的最原始的方式,即有加害即有责任。

4、无过错原则:

即不以过错作为责任成立的要件的规则方式,是随着近代化过程中各种工业灾害、事故损害的激增而出现的一种规则方式。

二、一般侵权行为

(一)构成要件概述

1、大陆法系关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学说和立法

(1)三要件说:

法国民法为代表,认为一般侵权行为要件包括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2)四要件说:

德国民法为代表,认为一般侵权行为要件包括过错、行为不法、损害、因果关系。

(3)六要件说:

台湾学理为代表,认为除上面四要件外,还包括责任能力和侵害他人权利。

2、英美法系关于一般侵权行为要件的理论

(1)被告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

(2)被告所为背于该义务

(3)被告所为因果性的影响了原告

(4)作为以上三种情形的结果,原告遭受损害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过错

在侵权行为法中,过错是最一般最基本的规则原则,但对于过错的界定却有几种学说:

(1)      主观说:

主观说认为,过错是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但不包括行为人的外部行为。

(2)      客观说:

客观说责任为过错并非是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而应该是反映其意志的外部行为的应受非难性。

(3)      折中说:

此说认为,人的意志终须通过行为予以反映,由此过错是由人的外在行为反映的主观意志状态,过错概念在法律实施中的运用,不是对行为人实施行为是心理状态地再现性描述,而是对那些足以表明行为意志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

2、因果关系

(1)界定: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由其管理下的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

(2)因果关系的确定:

现代民法上采取两分法来确定因果关系。

A、对事实上原因的确定(条件关系),采取“若非,则不”的公式,其功能旨在排除于造成损害无关的事实。

B、对法律上原因的确定(相当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上的因果关系,仅肯定某一原因系某种结果事实上的条件尚不足令加害人承担责任。

还须加害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也导致加害结果。

这即所谓的相当因果关系,其目的旨在合理限制侵权行为责任的范围。

3、损害事实

(1)定义:

损害是指行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法益在价值上或用途上的减少。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责任基础,“无损害即无责任”成为自罗马法以来的格言。

(2)分类:

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三、特殊侵权行为

(一)概述

1、界定: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民法通则》或者其他规范行为建特别规定了法律要件和效果的侵权行为。

2、特征:

(1)归责原则,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多采无过错或过错推定的规则方式。

(2)法律效果归属,公务侵权、职务侵权和被监护人侵权,均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在形式上突破了自己责任原则。

(3)行为样态,多为不作为型侵权

(二)间接侵权型

1、公务侵权行为:

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侵权行为。

要件:

(1)      须有国家公务员存在

(2)      须其执行职务

(3)      须其实施侵权行为

(4)      许行为违背对于受害人应当执行的公务,既违背了公务的宗旨和具体要求

效果:

有加害人所属机关法人负责

2、职务侵权行为: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三种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实施的侵权行为

要件:

(1)      须有法人的工作人员存在,包括正式工,也包括临时工、合同工

(2)      需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3)      需实施侵权行为

效果:

有加害人所属法人负责

3、监护侵权行为:

是指被监护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加害行为。

要件:

(1)      须有监护人存在

(2)      须被监护人实施加害行为

(3)      须行为违法

效果:

由监护人负责,即护人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以顺序在先的有监护能力者为监护人。

夫妻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为责任人,但其单独负责确有困难的,得请求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负责。

(三)工业灾害型

4、产品责任: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有加害人和销售人共同承担责任的行为。

要件:

(1)      须致害源是产品缺陷

(2)      无需制造人有过失

效果:

由产品的制造人和销售人共同负责

5、高险作业加害行侵权行为:

因高度危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由作业人负责的行为。

要件:

(1)      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2)      无需作业人有过失,作业人是指作业所属之人,而非具体操作人。

效果:

由作业人负担责任。

6、污染环境型侵权行为: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实施的致害行为。

要件上的特殊性:

无过失责任

(四)危险来源型

7、建筑物危险型侵权行为: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之人损害的行为。

要件上的特征:

过失推定

效果:

由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8、制造通行危险型侵权行为:

在贡噢那个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按权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要件上的特征:

过失推定

效果:

由施工人承担责任

9、动物危险型侵权行为:

饲养的动物加害于他人,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责的情形。

要件上的特征:

无过失责任

效果:

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负责。

第三章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之在调和两种理念,即不干涉他人事务和奖励互助义行。

1、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事务,只一切能成为债之客体的事项,既可以是实施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管理,是指对事物的照管、料理,只需承担管理事务之时有为他人管理的目的既可,至于是否达成,在所不问。

他人事务,客观上可依事务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认定,客观上无法认定的,应以管理人的意思确定。

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指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

3、无法律上的义务

指管理人对事物的管理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二、无因管理的类型及效力

无因管理可分为真正的无因管理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前者有包括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后者分为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

1、适法的无因管理:

是指符合无因管理的功能价值及构成要件,完全发生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之债效果的无因管理。

以管理事务是否合于被管理人意思,分为以下两类:

(1)主管适法的无因管理:

指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且又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定的意思的无因管理。

(2)客观适法的无因管理:

指管理事务利于本人的意思,但管理是本人尽工艺上的义务或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无因管理。

法律效力:

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债之关系

(1)管理人的义务:

A主给付义务:

管理事务B从给付义务:

通知义务、继续管理义务、结算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

A支出费用的偿还请求权B清偿负担债务的请求权C损害赔偿请求权

2、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是指违反本人意思且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

依不适法无因管理的结果是否利于本人,分为以下几类:

(1)不利于本人的无因管理:

是指违反本人意思且不利于本人的无因管理。

例如清偿他人拒绝给付的自然债务。

(2)利于本人的无因管理:

是指虽然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有利于本人的无因管理。

将他人请自己代为保管的房屋出租,为房屋所有人赚取租金。

(3)符合本人意思的无因管理:

是指虽不违反本人意思但不利于本人的无因管理。

替他人清偿赌债。

法律效力:

(1)管理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

(2)本人的权利:

本人可以决定是否请求返还不适法无因管理所生的利益,如请求返还,应在得利范围内,偿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

不请求返还时,可适用不当得利。

3、误信管理:

是指误将他人事务信以为自己的事务而为管理。

法律效力:

使用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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