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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

债总

债的义务:

1、给付义务

①主给付义务:

债的关系必备的、固有的,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②从给付义务:

不决定债的类型,旨在辅助主给付义务,使债务人的利益得到最大满足的义务

2、附随义务

在债的发展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包括保护义务、保管义务、保密义务、协助义务、照顾义务

3、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

先契约义务:

当事人因契约而接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和保护等义务,违反它会造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契约义务:

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违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4、不真正义务

又称间接义务,对自己照顾保护的义务

种类受损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失

受领给付物的损坏灭失

违反效果①本可以享受的权利不得行使

②加害人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③合同

1、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

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2、债权的非排他性,债权是相对权

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主张债务,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务人不负债务,除非依法构成债权侵害或者以法定或约定有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负责赔偿或给付义务。

3、债权具有平等性和宽容性

在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存在数个债权。

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4、债券的非公示性债券的相对性和非排他性要求其具有非公示性

5、期限性

债的存续具有期限性,不存在无期限的债务。

债的目的达到债消灭

债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债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根据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为特定物之债;以一般给付为标的的债为一般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单一之债:

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

多数人之债:

债权人为多数、或者债务人为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多数。

4、按分之债与连带之债。

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

其要件为:

多数人;标的可分;份额自始确定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对内按分,可内部求偿,对外连带)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债的履行方式是单一的还是可选的。

通常是债务人来选

6、主债与从债。

(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讲,主债消灭从债随之消灭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财务之债可转让,劳务之债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

财务之债可强制执行,劳务之债不可强制执行

代位权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处分权的限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对于被代为行使的权利,债权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但是对于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券部分,债务人仍有处分的权利

②时效的中断

发生债权人债权和债务人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

2、对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不得以其与代位权人之间无债务关系为由对抗代位权人

(2)其对次债的债权人有抗辩权的,也的对代位权人进行抗辩

⑤债权人代为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①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必须有合法债务的债务的存在。

债权确定、合法且已过清偿期

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如抚养权必须是债务人亲自行使。

③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主要表现在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

其认定标准是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④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其判断标准一般应以债务人有无偿还资力为准,即只有在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其债权将变成事实上的不能实现的损害

⑤债权人代为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债的撤销权的要件

(1)客观要件

1、须由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有: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非议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不得撤销。

如离婚、收养、继承的抛弃等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债权得到满足

(二)主观要件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的,债务人和受让人的恶意,是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

撤销权的效力

(一)对债务人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自始无效

(二)对第三人

所受利益返还债务人,原物不能返还的则应折价赔偿;有偿取得的,返还时对债务人享有价款返还请求权

(三)对债权人

在没有抵消的情况下,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无权向第三人请求清偿(撤销权行使后,其财产仍归债务人)

债的消灭原因有三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

  

(2)基于债的目的,如不能履行、清偿;

  (3)基于法律的规定。

(一)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

  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法定抵销要件:

  

(1)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但有两项例外:

  A、在破产时债券人享有破产抵销权,均无须届清偿期

  B、主张抵销的一方的债权到清偿期对方被抵销之债权没到清偿期的也可以主张抵销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例如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而发生的债权,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张抵销。

  (三)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能够未确定继承人。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5)其他基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的情形。

  (四)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五)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债权让与的要件

1、需有效债权的存在。

以罹诉讼时效的合同债权、可撤销合同所生的债权等都可以成为让与标的

2、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一般讲,只要不违法和违背公序良俗都可让与。

但以下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让与得;按照当时约定不能让与得;按法律规定不能让与的

3、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让与合意

效力

对内:

(1)债权易位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该债权由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债权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从权利随之发生转移。

主权利发生转移从权利亦随之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权证书的交付及必要情形的告知。

(4)瑕疵担保责任凡因债务人主张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是受让人遭到损失的,让与人应当负责

对外:

(1)对债务人的让与转让通知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通知时间不得晚于债务履行时间

(2)表见让与的效力

当债权人将让与通知给债务人,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无效,债务人基于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第三人的履行仍有效

(3)抗辩权的援引

债权人接到让与通知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4)抵消的主张

债权人接到让与通知后,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债务承担要件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

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①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③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

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

债务承担效力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

 2.抗辩权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主权利发生转移从权利亦随之转移,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

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侵权责任的方式和内容,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4、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无因管理:

(事实行为)

1、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可以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是否为他人事物应以事物的性质和管理人的证明来定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是其主观要件也是阻却违法的原因。

依管理人的动机和效果为判断标准只要管理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的损失。

不排除利己行为,只要不是单纯利己行为即可

(3)须管理人没有法律上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

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在先行为引起的义务、职务义务

2、效力:

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主要为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

(1)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

A义务:

·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依本人明示的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否则,对由此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但对管理人要求不可太高,管理人应给予如同管理自己事物一样的注意即可,除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

b通知的义务。

管理人开始管理时能够通知本人的,应及时通知;若能通知而不通知,管理人对由此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d报告和结算义务。

管理终止时,管理人应当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交还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或权利。

当交还而未交还的,构成不当得利。

B权利:

a费用偿还请求权。

管理人有权要求偿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

B负债清偿请求权

C损失补偿请求权。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有权请求本人赔偿。

(三)不当得利:

(事实行为)

1、一般构成要件:

(1)一方受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事实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

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2)他方受损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减少。

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3)受益人的得利与他人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他方受损是一方受益造成的,受益和受损存在关联性

(4)没有合法根据。

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要件。

没有合法根据,是指既没有合同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

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形态上自己行为或管理下的人或物质致害;从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

要件为:

可补救性;确定性;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形态:

财产损害;直接损害;间接损害;纯粹经济损害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学说在目前中占主流地位,为法院采用。

是指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两个步骤:

条件关系和相当性

(4)过错

地位:

是侵权责任的决定要件本质上分为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过错说

形式是故意和过失,我国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一般讲故意和重大过失想提。

责任承担形式

1、民事责任补偿

1、停止侵害

2、消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8、赔礼道歉

2、民事制裁责任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和财物、罚款、拘留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内部分配问题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

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法3确定为加害人,更无法判明过错轻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而且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实际共同危险行为中,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由于其责任的不可分割性,所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是平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

其中一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义务人追偿。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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