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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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律师制度与西方的律师制度有着本质区别,
但作为一门学科,
有
其自身的、共同的发展规律。
研究西方的律师制度,发现规律,为我
所用,必能少走弯路。
一、英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英国是现代律师制度的起源地。
12-13
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
律师。
历经几百年,律师这个职业得到充分的发展。
目前,世界上最
大的律师事务所—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即是在英国,其有
3600
名律
师。
英国律师制度在英国法治建设、
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
要的作用,
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开放有一套成功的做法,
同时这也
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研究
第
2
页
共
23
版权所有,XX
无碍于它是英美法系律师制度的代表这一事实。
英国的律师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
、二元制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制度的突出特点是二元制,
即律师队伍划分为出庭律师
和事务律师两大部分,在知识结构、教育方式、任职条件、资格授予
和业务范围上各不相同,
在组织上彼此分立,
二者之间不能自由流动,
更不能兼而为之。
比较而言,
出庭律师的资质条件和社会地位相对较
高,组织性较强。
他们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而且有资格出任法
官,
但他们不能与当事人直接接触。
事务律师无权在中央法庭出庭辩
护,只能从事诉讼前的一般性法律事务,如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
文书、准备诉讼材料等。
有关材料准备完毕后,便交由出庭律师继续
完成以后的庭审辩护工作。
二元制律师制度有其自身的优越性,
表现在:
首先,
在二元制下,
出庭律师通过律师会馆实行行业自治,
除犯有蔑视法庭罪法官可以惩
罚他们外,
其他一切均不受法庭和法官管辖,
从而保证了出庭律师在
法律活动中享有较大的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无疑有利于英国自由与法
治的发展;
其次,在二元制下,出庭律师不得直接接触当事人,由此
可以避免辩护律师过分“当事人化”
,
防止个人感情因素影响司法过程,
保证出庭律师以相对超脱客观的态度陈述和分析案情,
这有利于法庭
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最后,在二
元制下,两类律师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出庭律师只管法庭辩论,事
3
务律师负责一般性事务,
这种分工有助于提高律师的专业化水准,
并
进而提高司法审判质量。
但是,这种制度的弊端也是很明显的。
其一,二元制造成了诉讼
费用昂贵,
因为一个当事人必须同时负担一名事务律师和一名出庭律
师的费用,从而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其二,因同一个案件需要两
类律师参加,事务律师首先要仔细了解案情、核实证据、掌握法律要
点,
然后再交给出庭律师,
出庭律师仍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熟悉案情,
由此造成工作上不必要的重复,导致诉讼时间的浪费;
最后,二元制
带来择业机会的不平等和社会不公。
出庭律师职业的垄断性,
把事务
律师永远排除在法庭辩护席之外,
使许多具有辩护才能的事务律师找
不到施展才华的舞台,
这既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也不利于培养律
师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
二元制不符合当今追求低成本、
高效率和
社会公正性的司法改革趋势。
鉴于此,二元制律师制度开始改革。
1990
年,英国律师制度改
革终于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议会颁布了
《法院和法律服务法》
(
The
CourtandLegalServicesAct
)
,初步打破了两类律师在业务分工上
的隔绝状态。
1999
年英国议会又颁布《接近正义法》
Access
to
JusticeAct
,将改革又推进了一步,使事务律师获得了更多的权利。
从整体上说,
最近十几年的改革还是颇受各界欢迎的,
尤其是当事人
和事务律师,
因为改革降低了诉讼费用,
打开了两类律师之间相互流
动的通道。
因英国比较固守传统,
所以二元制制度一时也不大可能统
4
一。
2
、公司化模式
在英国的二元制律师制度中,事务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行
(LawFinn)
,可以单独开业或与其他事务律师合伙开业,承担的都是
无限责任,
而大律师的执业方式就显得单一,
只允许个人执业。
因此,
英国的律所组织形式基本上是个人律所和合伙制的律所两种模式。
1997
年
月,英国政府公布了名为《有限责任合伙:
面向专业人士
的新的组织形式》的咨询文件,提出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草案,咨
询文件指出:
引进有限责任合伙这种新的组织形式的基本目的,
是在
英国“建立有竞争力的、反映实际需要的商业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
提高英国专业人士的竞争力”
。
英国在
2000
7
月颁布了《有限责任
合伙法》
,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一种崭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法律地
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与公司类似。
2001
年以后,英国的事务律师
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目前,英国有
215
家有限责
任合伙制
LLP
律师事务所。
2010
10
月份左右,
英国通过法案,
允许律师事务所进行股份制改革,
这无疑又是一个新的发展、
新的挑
战。
当然,
目前英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还是有限责任制的公
司制律所。
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是由两个以上投资主体或执业律师组成
的法人制律师事务所,
它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
的律师执业机构。
其主要特征是(
)具有法人资格,主任是法定代
5
表人;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名称具有多样性;
4
)是
营利性组织;
5
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6
经营范围具有特殊性;
其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具体的,
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其管理体制主要由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业务委员会等几部分构成,因而具备
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
公司制律所,其本身具有相当的优越性,表现在:
)有利于引入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制律所具有法人地位,
独立的财产权,
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
管理权的分离,有利于强化科学管理。
在公司制律所内部,实行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会制”
由董事会聘用精通经营管理的人
员主持日常管理工作,
如收案收费、
案件讨论、
学习培训、
业务拓展、
联合兼并、宣传策划、会务接待等事宜。
股东行使选举权、表决权,
享有分红权;
董事行使重大问题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对经营管理者
的监督权。
采用这样的管理模式,可以使管理职业化、专业化,提高
了管理的层次与水准,
有利于树立服务品牌,
使律师所高效率运转和
扩张。
同时,这种机制不仅有利于调节内部责权利关系,而且能够组
织协调律师所的整体行动,参与市场竞争。
)有利于降低律师执业风险
由于法律规定合伙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
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内部管理的完善和
规模的扩大,
从而影响其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公司制律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