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规范主体结构分部钢结构子分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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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规范主体结构分部钢结构子分部

验收规范(主体结构分部.钢结构子分部)

第4.2.1条

钢材、钢铸铁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第4.2.2条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国外进口钢材;

2钢材混批;

3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复验报告。

第4.2.3条

钢板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

每一品种、规格的钢板抽查5处。

检验方法:

用游标卡尺量测。

第4.2.4条

型刚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

每一品种、规格的型刚抽查5处。

检验方法:

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第4.2.5条

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值的1/2;

2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规定的C级及C级以上;

3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第4.3.1条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第4.3.2条

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复验报告。

第4.3.3条

焊钉及焊接瓷环的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圆柱头焊钉》GB10433中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套。

检验方法:

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第4.3.4条

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检查数量:

按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包。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第4.4.1条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与应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第4.4.2条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检验其扭矩系数,其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检查数量:

见本规范附录B。

检验方法:

检查复验报告。

第4.4.3条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检验预应力,其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检查数量:

见本规范附录B。

检验方法:

检查复验报告。

第4.4.4条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包装箱配套供货,包装箱上应标明批号、规格、数量及生产日期。

螺栓、螺母、垫圈外观表面应涂油保护,不应出现生锈和沾染赃物,螺纹不应损伤。

检查数量:

按包装箱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3箱。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第4.4.5条

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度试验,对8.8级的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21~29;10.9级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32~36,且不得有裂纹或损伤。

检查数量:

按规格抽查8只。

检验方法:

硬度计、10倍放大镜或磁粉探伤。

第4.5.1条

焊接球及制造焊接球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第4.5.2条

焊接球焊缝应进行无损检验,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规范中规定的二级质量标准。

检查数量:

每一规格按数量抽查5%,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

超声波探伤或检查检验报告。

第4.5.3条

焊接球直径、圆度、壁厚减薄量等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一规格按数量抽查5%,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

用卡尺和测厚仪检查。

第4.5.4条

焊接球表面应无明显波纹及局部凹凸不平不大于1.5mm。

检查数量:

每一规格按数量抽查5%,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

用弧形套模、卡尺和观察检查。

第4.5.3条

焊接球直径、圆度、壁厚减薄量等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一规格按数量抽查5%,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

用卡尺和测厚仪检查。

第4.5.4条

焊接球表面应无明显波纹及局部凹凸不平不大于1.5mm。

检查数量:

每一规格按数量抽查5%,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

用弧形套模、卡尺和观察检查。

第4.6.1条

螺栓球及制造螺栓球节点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第4.6.2条

螺栓球不得有过烧、裂纹及褶皱。

检查数量:

每种规格抽查5%,且不应少于5只。

检验方法:

用10倍放大镜观察和表面探伤。

第4.6.3条

螺栓球螺纹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基本尺寸》GB196中粗牙螺纹的规定,螺纹公差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GB197中6H级精度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种规格抽查5%,且不应少于5只。

检验方法:

用标准螺纹规。

第4.6.4条

螺栓球直径、圆度、相邻两螺栓孔中心线夹角等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一规格按数量抽查5%,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

用卡尺和分度头仪检查。

螺栓球螺纹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基本尺寸》GB196中粗牙螺纹的规定,螺纹公差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GB197中6H级精度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种规格抽查5%,且不应少于5只。

检验方法:

用标准螺纹规。

第4.6.4条

螺栓球直径、圆度、相邻两螺栓孔中心线夹角等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一规格按数量抽查5%,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

用卡尺和分度头仪检查。

第4.7.1条

封板、锥头和套筒及制造封板、锥头和套筒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第4.7.2条

封板、锥头、套筒外观不得有裂纹、过烧及氧化皮。

检查数量:

每种抽查5%,且不应少于10只。

检验方法:

用放大镜观察检查和表面探伤。

第4.8.1条

金属压型板及制造金属压型板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第4.8.2条

压型金属泛水板、包角板和零配件的品种、规格以及防水密封材料的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第4.8.3条

压型金属板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表面质量、涂层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种规格抽查5%,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

观察和用10倍放大镜检查及尺量。

第4.9.1条

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第4.9.2条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第4.9.3条

防腐涂料和防火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开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

检查数量:

按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3桶。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第4.10.1条

钢结构用橡胶垫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第5.2.1条

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书和烘焙记录。

第5.2.2条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明书。

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第5.2.3条

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第5.2.4条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超深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表5.2.4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内部缺陷

超声波探伤

评定等级

检验等级

B级

B级

探伤比例

100%

100%

内部缺陷

射线探伤

评定等级

检验等级

AB级

A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注:

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第5.2.5条

T型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件的腹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t/2,且不应大于10mm。

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4mm。

检查数量:

资料全数检查;同类焊缝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条。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用焊缝量规抽查测量。

第5.2.6条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

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

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检查数量: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当存在疑义时,采用渗透或磁粉探伤检查。

第5.2.7条

对于需要进行焊前预热或焊后热处理的焊缝,其预热温度或后热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通过工艺试验确定。

预热区在焊道两侧,每侧宽度均应大于焊件厚度的1.5倍以上,且不应小于100mm;后热处理应在焊后立即进行,保温时间应根据板厚按每25mm板厚1h确定。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预、后热施工记录和工艺试验报告。

第5.2.8条

二级、三级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的规定。

三级对接焊缝应按二级焊缝标准进行外观质量检验。

检查数量: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

第5.2.9条

焊缝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2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检验方法:

用焊缝量规检查。

第5.2.10条

焊成凹形的角焊缝,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应平缓过渡;加工成凹形的角焊缝,不得在其表面留下切痕。

检查数量: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第5.2.11条

焊缝感观应达到:

外形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渡较平滑,焊渣和飞溅物基本清除干净。

检查数量: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按数量各抽查5%,总抽查处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第5.3.1条

施工单位对其采用的焊钉和钢材焊接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瓷环应按其产品说明书进行烘焙。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烘焙记录。

第5.3.2条

焊钉焊接后应进行弯曲试验检查,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检查数量: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件检查焊钉数量的1%,但不应少于1个。

检验方法:

焊钉弯曲30°后用角尺检查和观察检查。

第5.3.3条

焊钉根部焊脚应均匀,焊脚立面的局部未熔合或不足360°的焊脚应进行修补。

检查数量:

按总焊钉数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个。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第6.2.1条

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时,当设计有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试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B,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一规格螺栓抽查8个。

检验方法:

检查螺栓实物复验报告。

第6.2.2条

连接薄钢板采用的自攻钉、拉铆钉、射钉等其规格尺寸应与被连接钢板相匹配,其间距、边距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按连接节点数抽查1%,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

观察和尺量检查。

第6.2.3条

永久性普通螺栓紧固应牢固、可靠,外露丝扣不应少于2扣。

检查数量:

按连接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

观察和用小锤敲击检查。

第6.2.4条

自攻螺钉、钢拉铆钉、射钉等与连接钢板应紧固密贴,外观排列整齐。

检查数量:

按连接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

观察或用小锤敲击检查。

第6.3.1条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见本规范附录B。

检验方法:

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第6.3.2条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个;每个被抽查节点按螺栓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2个。

检验方法:

见本规范附录B。

第6.3.3条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

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作标记,且按本规范第6.3.2条的规定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检查数量:

按节点数抽查10%,但不应少于10个节点;被抽查节点中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全数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及本规范附录B。

第6.3.4条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施拧顺序和初拧、复拧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的规定。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资料。

检验方法:

检查扭矩扳手标定记录和螺栓施工记录。

第6.3.5条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

检查数量:

按节点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个。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第6.3.6条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等,除设计要求外摩擦面不应涂漆。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第6.3.7条

高强度螺栓应自由穿入螺栓孔。

高强度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扩孔数量应征得设计同意,扩孔后的孔径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

检查数量:

被扩螺栓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及用卡尺检查。

第6.3.8条

螺栓球节点网架总拼完成后,高强度螺栓与球节点应紧固连接,高强度螺栓拧入螺栓球内的螺纹长度不应小于1.0d(d为螺栓直径),连接处不应出现有间隙、松动等未拧紧情况。

检查数量:

按节点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个。

检验方法:

普通扳手及尺量检查。

第7.2.1条

钢材切割面或剪切面应无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1mm的缺棱。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或用放大镜及百分尺检查,有疑义时作渗透、磁粉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第7.2.2条

气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切割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或用钢尺、塞尺检查。

表7.2.2气割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零件宽度、长度

±3.0

切割面平面度

0.05t,且不应大于2.0

割纹深度

0.3

局部缺口深度

1.0

注:

t为切割面厚度。

第7.2.3条

机械剪切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切割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或用钢尺、塞尺检查。

表7.2.3机械剪切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零件宽度、长度

±3.0

边缘缺棱

1.0

型钢端部垂直度

2.0

第7.3.1条

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时,不应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不应超过900℃。

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后应自然冷却。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第7.3.2条

当零件采用热加工成型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900~1000℃;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温度分别下降到700℃和800℃之前,应结束加工;低合金结构钢应自然冷却。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第7.3.3条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且不应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的1/2。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第7.3.4条

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冷矫正和冷弯曲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第7.3.5条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5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矫正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第7.4.1条

气割或机械剪切的零件,需要进行边缘加工时,其刨削量不应小于2.0mm。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第7.4.2条

边缘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加工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表7.4.2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零件宽度、长度

±1.0

加工边直线度

l/3000,且不应大于2.0

相邻两边夹角

±6′

加工面垂直度

O.025t,且不应大于0.5

加工面表面粗糙度

50

第7.5.1条

螺栓球成型后,不应有裂纹、褶皱、过烧。

检查数量:

每种规格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个。

检验方法:

10倍放大镜观察检查或表面探伤。

第7.5.2条

钢板压成半圆球后,表面不应有咯俄文、褶皱;焊接球其对接坡口应采用机械加工,对接焊缝表面应打磨平整。

检查数量:

每种规格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个。

检验方法:

10倍放大镜观察检查或表面探伤。

第7.5.3条

螺栓球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种规格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个。

检验方法:

见表7.5.3。

表7.5.3螺栓球加工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圆度

d≤120

1.5

用卡尺和游标卡尺检查

d>120

2.5

同一轴线上两铣平面平行度

d≤120

0.2

用百分表V形块检查

d>120

0.3

铣平面距球中心距离

±0.2

用游标卡尺检查

相邻两螺栓孔中心线夹角

±30′

用分度头检查

两铣平面与螺栓孔轴线垂直度

0.005r

用百分表检查

球毛坯直径

d≤120

+2.0

-1.0

用卡尺和游标卡尺检查

d>120

+3.0

-1.5

第7.5.4条

焊接球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5.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种规格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个。

检验方法:

见表7.5.4。

表7.5.4焊接球加工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直径

±0.005d

±2.5

用卡尺和游标卡尺检查

圆度

2.5

用卡尺和游标卡尺检查

壁厚减薄量

0.13t,且不应大于1.5

用卡尺和测厚仪检查

两半球对口错边

1.0

用套模和游标卡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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