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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盛基环保工程.docx

保密协议盛基环保工程

东营市盛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保密协议

 

员工姓名:

签订日期:

保密协议

甲方:

东营市盛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

员工)

鉴于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有接触、了解、利用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之便利和需要,为保证甲方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或被用于乙方工作之外的用途,明确甲乙双方当事人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地方规章,签订本协议,以资甲、乙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涉之商业秘密是指,本合同列明的以及其他甲方未公开的、能够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和材料等。

甲方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合作伙伴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也属于本协议规定的商业秘密。

2.技术信息

本协议所涉之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专利技术、研发战略、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关键算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

3.经营信息

本协议所涉之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信息、客户名单、分销网络、销售价格、行销计划、广告策划、竞争策略、采购信息,采购渠道、进货价格、供应商名单、管理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4.载体

本协议项下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传统纸质载体及u盘、硬盘、光碟、网络存储空间等存储介质载体等。

5.任职期间

本协议项下所指之任职期间是指,乙方进入甲方的工作场所、接受甲方指派的任务、或进入甲方指定的工作场所之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日期的,以最早之日起计)起至乙方实际离开甲方的工作场所、任务结束或离开乙方指定的工作场所之日止(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日期的,以后一个为准)。

6.离职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离职期间是指,乙方离开甲方的工作场所或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以后的期间。

7.全部经济损失

本协议所称的全部经济损失是指,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导致相对人蒙受的以下经济损失或费用之和,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导致的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因商业秘密被泄露而丧失的商业机会中甲方可预见的利益、甲方为了维护合法权利所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取证费、律师费、车旅费及诉讼费、仲裁费等。

 

第二条  商业秘密归属原则

1.乙方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甲方指派业务所形成的商业秘密归甲方所有。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因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时形成的知识产权也归甲方所有。

3.依照法律规定,如果一项知识产权应归乙方所有,但是如果乙方完成该项知识产权时使用了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仍对对前述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如果在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专有权时不可避免地要公开相关商业秘密时,乙方必需在对外提交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说明前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第三条保密范围

保密信息包含但不仅限于:

1.经营管理:

公司的商业模式、管理诀窍、营销策略、经营策略、经营规划、经营决策、广告策略、广告投放计划和价格、市场推广计划、品牌战略、推广关键词等;

2.客户信息:

公司的客户、合作方及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其他方的名单及联系方式,以及与前述各方有关的所有信息;

3.供货信息:

公司的货源情况、进货或销售渠道,供货价格,供应商数据信息、采购产品数据库信息;

4.销售信息:

公司产品的市场信息、招投标价格及方案、销售额、销售量、销售目标、销售途径、销售流程、销售技巧等信息;

5.技术信息:

技术方案、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产品工艺、专有技术、专利技术;质量管理过程中的受控文件、认证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等;

6.公司公文:

公司的机密函电、会议内容、公文内容、红头文件、制度通知、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培训资料、知识产权和往来电子邮件等信息;

7.通信数据:

公司页面设计、公司网站运营信息或方法、操作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后台账户信息;

8.财务数据:

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和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报表、帐户资料及公司产品的成本价格;

9.合作信息: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

10.人才及薪酬信息:

公司的员工结构、薪酬结构、自己及同事的薪酬、奖金和分红、同事的联络方式等严禁外泄;公司实行“薪资保密制”,任何人不得打探别人的薪酬,也不得向别人透露自己的薪酬,公司发放的工资条及其它与个人收入有关的资料须保管好,严禁信息外泄;

11.其它信息:

所有仅供公司内部使用的文件;公司掌握的未公开的信息;公司确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或公司注明属于应保密的数据和信息。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必需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任何前述信息的部分或全部通过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不得自行或与他人串通利用前述商业秘密,直到前述商业秘密被甲方公开。

2.若前述商业秘密经由非正常的渠道被甲方以外的人公开的,乙方也应继续依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保密规章、制度。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谨慎的态度,并依理性人的标准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乙方应遵循如下的保密行为规范:

(1)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复印、摘抄、随意或恶意拿走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文件、电脑软件、电脑、笔记本、U盘及其它储存介质、电脑硬件等任何资料与物品。

(2)在离开甲方及甲方指定工作场所时,乙方应将其持有的任何承载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文件资料、文字资料、光盘等妥善保管,锁入甲方办公场所内的办公桌或文件柜,并确保桌面、影印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用电脑等处没有遗留任何前述资料或物品。

(3)除工作需要外,甲方不能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或资料发送给任何第三人。

在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下,需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前述相关信息或资料的,应当通过由甲方提供的邮件地址发送,不能使用个人的邮箱地址发送。

(4)如果乙方遗失了前述资料或物品,应当立即报告甲方相关主管人员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接受任何外部机构的访问,向其提供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关于商业秘密的任何内容或信息。

(6)乙方不得将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作为闲谈话题。

(7)在甲方办公场所内接待有关客人时,乙方应严格禁止来访客人随意进入甲方办公区。

(8)乙方不得自行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商业秘密。

(9)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4.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并应当遵守以下竞业限制义务:

(一)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或类似的业务,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包括以专职或兼职的方式到相关公司工作,或成为相关公司股东等;

(二)不得受聘于与甲方同类或类似行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包括正式聘用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劳务、指导、咨询、顾问等方式);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或协助他人劝诱甲方其他员工离开公司;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或试图影响甲方的客户关系,将甲方客户引导与乙方或其他方私下交易或达成交易意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意向客户、正式客户、已合作过的客户等);

5.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时,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仍属秘密部分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6.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在离职之后乙方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商业秘密依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7.乙方发现甲方其他工作人员存在不符合保密规范的行为、不足以保护商业秘密的行为,或已经导致相关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告知甲方相关主管人员。

8.乙方发现商业秘密或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信息已经泄露或受到侵犯时,应当及时告知甲方相关主管人员。

同时,乙方应当采取相应合理措施阻止前述商业秘密进一步受到侵害。

9.在公司任职期间,员工不得为其他本行业的公司或个人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服务。

凡发现员工有在外兼职情况的,公司将依据劳动法之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工资及费用(在司工作期间未结算工资及其他费用)等不予支付,并追讨其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0.在公司任职期间,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把通过公司平台获取的订单私自交给其他公司销售谋取私利。

同时,员工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供应商处获取佣金或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11.乙方于离职时需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四条保密期限

双方同意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_____年内有效。

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离职,仍须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可,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2.乙方违反本协议中任一条款时,均应视为乙方严重违反了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3.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则甲方保留进一步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的权利。

4、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无论给甲方造成多少损失,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本违约金不视为对甲方的损失赔偿,甲方可依据损失向乙方主张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条协议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乙方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的权利。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特此在此签章确认。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东营市盛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相关法律规定:

1.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2.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承担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以及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经营者协议

对于企业在从事商业贸易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签订保密协议是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常用手段之一。

【法律依据】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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