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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犯罪演讲稿

远离犯罪演讲稿

  篇一:

  篇一:

《遵纪守法远离犯罪》演讲稿

  《遵纪守法远离犯罪》演讲稿

  我是七年二班的王

  兆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遵纪守法,远离犯罪》

  现在,许多青少年

  缺少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做出了抢劫、故意伤人、

  威胁他人等行为。

  由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破坏了社会的秩序,栾法官

  课,深深的震撼了我,有人为了几块钱杀死亲生爷爷

  冲动与同学打闹不幸使同学失去了性命、有人天天逃

  与他人发生冲突,生气的拉了几个兄弟复仇,由于一

  这个阶段,身边讲义气的现象随处可见,可是今

  赵某和他的伙伴使我们为他们感到惋惜,同时,也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人;在社会中,不违犯法纪;在学校里,与同学和睦

  我们应该时时刻刻都要用法律来衡量自己的行为,遵

  让我们做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谢大家!

  篇二:

警察爱演讲稿:

远离职务犯罪,从我做起

  爱演讲稿:

远离职务犯罪,从我做起

  友:

上的一堂法制教育奶奶、有人因一时因给他人起外号,我们正处于赵某的天被关在铁窗里的我们敲响了警钟,中,不随意侮辱他他人的利益。

纪为耻”。

勿以恶小而为之,纪守法,远离犯罪,我的演讲完毕,谢警察各位同仁,各位朋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

  目是《远离职务犯罪,从我做起》。

有一个问题是我们人类始终在思索的,那就是生命的意义

  是什么?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回答。

  时代在前进,社会

  在发展。

我们跨入崭新的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时代正向我们走来,我们的国家还不够富强。

  我们的民族正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我们青年是祖国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肩负着建设社

  会主义强国重任。

时代给了我们青年无限的舞台,这正是我们施展才华,燃烧青春火焰的最

  好的时机。

  然而,改革开放。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一些资本主义的腐朽丑恶现象也泥沙俱下。

  乘机袭来,对我们队伍的腐蚀也大大增加。

如果我们对此缺乏警惕,经不住金钱物欲的诱惑。

  就很容易成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俘虏。

近年来,我们队伍中出现的一些腐败现象,很值

  得我们引以为戒。

有的人认为:

现在是个一切讲金钱的社会,傻子才讲奉献,努力挣钱才是

  正事;也有人认为,工作就是挣钱养家,对我们来说没有事业可言,没必要那么挣命的干等

  等。

这些思想影响着一些年轻人,他们对工作没有责任心,对国家、民族的前途漠不关心。

  对学习根本就不用心,对事业没有进取心,把金钱、物欲放在第一位。

对这样的人来说,生

  命有什么意义呢?

毛泽东同志说过:

“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

  而起作用。

”同是党的干部,有贪图享受、损公肥私的王克杰,也有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孔

  繁森。

“天下兴亡多少事,自身腐化遭厄运”。

一个人是如此,一个国家,一个企业也是如此。

  消极颓废乃我们当前的凶恶敌人。

  否则,社会就不会

  进步,国家就不可能富强,我们民族就不可能有今天。

回首看看我们伟大祖国走过的光辉历

  程,几代建设者用他们的青春热血筑就了祖国的辉煌。

我们熟知的“铁人”王进喜,凭着“宁

  可少活二十年,拼命也要拿下大油田”的顽强意志和冲天的干劲,打出了大庆第一口喷油井;

  “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毕生从事水稻杂交事业,为我国粮食增产发挥了巨大作用;“两弹元

  勋”邓稼轩为祖国的原子弹、氢弹研制事业呕心沥血28载,把自己的青春融进了中国核防御

  力量的“铁脊梁”之中。

他们用青春完成着共和国赋予他们的神圣使命,他们的青春之火熊

  熊燃烧,放射出了绚烂的光华。

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我们应该感到肩上的担子

  和责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让我们火热的青春为祖国燃烧起来。

大家都熟悉奥

  斯特洛夫斯基的那句话吧,“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当我离开人世的时候,我不因虚度年华而懊

  悔,也不因碌碌无为而后悔,因为我已经将我的一生献给了人类最壮丽的事业——共产主义

  事业。

”是啊,生命的意义就在于时代和国家赋予我们的使命之中。

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厦,离

  不开我们每个行业、每个部门、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

  应当说,演讲比赛

  的举行,犹如这个盛夏里的一场及时雨,让我们在重温那些清正廉洁

  的楷模的先进事迹、感受心灵的震撼的同时,认真反思自己的一言一行,在预防职务犯罪。

  勤政廉政的道路上走得更加踏实,更加稳健!

  朋友们,青春最为

  动人,青春最为美丽,青春最为隽永。

  篇三:

远离犯罪未成年人讲课稿

  尊敬

  的各位领导、老师、各位嘉宾、同学们:

  大家好!

很高兴有

  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法律知识。

今天走在校园里,我想起了顾宪成的一句话“风声雨声读书

  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同学们在学校里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

  说起法律,可能有

  的同学会觉得我们还只是学生,法律离我们太遥远了。

其实,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法律就

  在我们身边。

我们走在大街上要遵守交通规则,我们到商场买东西又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发生纠纷打官司要用到各种法律,你们长大以后结婚又要遵守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

  夫一妻制,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和一个女人结婚,如果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结婚,那这个

  男人犯了什么罪呢?

对的,这就触犯了刑法,构成重婚罪。

其实法律就是解决生活中矛盾的

  标准规范,是衡量公平和公正的标尺。

  学校是神圣的知识

  殿堂,监狱是肮脏的聚集之地,这两个地方相比,一个是天堂,一个是地狱,那么从学校到

  监狱究竟有多远?

从我们现在所处的位臵到湛江第一和第二看守所只有两公里。

  让我们来看下这几

  幅书法作文,这是一个少年写的,钢琴比赛金奖、书法大赛金奖、申奥形象大使,无数的光

  环笼罩在这孩子身上,同学们知道他是谁吗?

他就是李天一!

  15岁,李天一因驾

  宝马车受阻打伤行人被处劳动教养;17岁,李天一解除劳教9个月后,又因伙同4名男子轮

  奸一名酒吧女,该案经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判,最后判处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

  李天一是一个名符

  其实的星二代,家庭背景特别好,生活条件优越,受到良好的教育。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

  世界各国不愿面对但又无法回避的现实

  问题。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控能力较差,抵制不良信息的能力较弱,容易冲动、

  容易盲从,致使未成年人犯罪逐步上升,且居高不下。

  这些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有三大特点。

特点之一是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增多,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

  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明显增多,手段恶劣,而且犯罪危害极大。

  案例a:

被害人邓

  某系雷州某农场中学的初二学生。

失踪了11天后在化粪池里发现了他的尸体,经法医鉴定:

  邓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勒死)。

破案的结果令人震惊,杀害这名13岁少年的凶手竟是三名

  14岁至16岁的少年,是死者同学。

杀人的起因有二,一是三犯罪嫌疑人与死者相互取绰号。

  早有过节,二是未能正确对待处理早恋问题。

  说起早恋,其实早

  恋是常常以失败告终,很少出现早恋能够终身厮守的。

李子还小就摘下来吃,是什么滋味?

  它是又酸又涩。

只有李子成熟了才是甜的。

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等到李子成熟了再享受

  呢。

早恋错的不是感情,而是时间。

  接受,整天闷闷不乐,很难过,像这种别人不能接受或者带些恶意的、侮辱性的绰号是不可

  取的,特别是拿别人的短处取笑,会给他人带来伤害、痛苦,还会激化同学们的矛盾。

雷州

  的这起血案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一笑臵之,有气度,用实力证明自己。

台湾有个艺人叫罗

  志祥,同学们知道他的绰号叫什么吗?

(对,小猪)小猪从艺以前长得很胖,从艺后通过自

  己的努力瘦了下来,这个绰号是他的家人、朋友、粉丝对他的昵称,他本人也很乐意接受。

  案例b:

麻章某中

  学初二女学生陈某因在宿舍的走廊与被害人彭某等三名女学生不小心碰撞到了进而发生口角。

  两人分开后过了十分钟,彭某带了她宿舍的六、七人来到陈某的宿舍,殴打了陈某一顿。

  了大约几分钟,彭某再次带了四、五名女学生来到陈某宿舍里殴打陈某。

在此过程中,陈某

  从自己的枕头底下抽出一把水刺向彭某。

  案发原因很简单。

  主要就是争强好胜,呈一时意气,不能用正当的方式来处理矛盾。

有调查显示,青少年犯罪

  中有70%的案件是一时冲动而引发的。

这些青少年可能平时也是一名好学生,表现很好,成

  绩优越,但是由于无知、无畏和冲动犯下了错误。

  启示:

不要携带管

  制刀具。

侠客情结,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一,容易伤人。

  未成年人犯罪的第

  二个特点是侵财型犯罪占最大比例。

  案例a(针对学生

  的抢劫案频发):

沈某等四名在校中学生,自20XX年12月初开始多次结伙持电棍、小折叠刀、

  小军刀等作案工具窜到寸金公园专门寻找与其年龄相当的学生来实施抢劫。

  案例b(名校生光

  天化日抢劫暴力伤人):

我们认为名校学生很乖很听话,但是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名校学生也

  会抢劫。

湛江一中的学生,苏x、黄x辉、陈x源三人在赤坎区兴华广场一快餐店的楼梯间。

  拦截并殴打两个被害人,把人打得头破血流,并抢走他们诺基亚手机一部和四元钱。

案发后。

  三名被告人的家属共赔偿两名被害人四万元。

代价很大,一是要坐牢,二是抢四块赔四万。

  一方面未成年人猎

  奇心理较强,容易受到络虚拟空间的吸引和诱惑,沉迷于络聊天、络游戏中不能自拔。

  另一方面他们又无经济能力,难以维系这种生活,所以易引发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类犯

  罪。

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一是民事责任。

  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是行政责任。

  下面讲一下传播

  络谣言承担行政责任的案例:

  20XX年10月30日

  上午,19岁的女孩小周在自己的微博上发信息,“我过段时间去学校,把学校炸了。

  原因:

小周不满其

  母亲给她报名上某大学淮安学院,母亲到校退回报名费时被学校扣除了200元生活用品费。

  母亲为此责备她,她因此对学校不满,随手发了这条微博。

  但由于被100多人

  阅读、转发,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因其扬言实施爆炸,危害社会秩序的予以

  行政拘留5天。

三是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案例:

16岁少年刘某打电话谎称飞机上放臵了自制液体炸弹,导致航班延误,其因编造虚假

  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个月。

  据知,为了处臵这

  起事件,出动武警官兵200名、消防指战员22名、公安民警30名、医护人员14名、安检人

  员128名,出动了武警、消防、医疗救护车23辆。

  三是青少年犯罪第

  三个特点是文化程度偏低及低龄化趋势明显。

大部分青少年罪犯的文化程度仅有初中、小学。

  有相当大部分的人员没有接受完义务教育,就辍(chuò)学的。

  举例:

a:

蔡某是一

  名15岁的辍学少年,经常出没于吧、游戏机室、台球室等地方,结识一帮社会上的不良青

  少年,都是十来岁的逃学或者辍学少年,平时见谁不顺眼就欺负别人。

有一天,他在雷州千

  里缘吧见到被害人车某,他就觉得车某在看他,他质问车某说“你为什么看我”,车某不甘

  示弱说“我看你怎么了”,蔡某说“你有病是不是?

”,双方骂了粗话,蔡某就想报复车某。

  后叫来十个平时结识的不良青少年对车某进行殴打,围起来殴打,打倒在地后还有人爬上电

  脑桌跳起来踩车某,将车某活活打死。

手段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

  b:

“童党”大哥16

  岁的陈某强在20XX年短短10个月内,两度组建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到我市开发区、霞山、

  赤坎等地多间学校附近,持电警棍及刀具实施抢劫,手段十分残忍,先砍后抢。

  篇四:

青少年预防犯罪演讲稿

  老师、

  同学们,大家好:

  我叫___,在___司

  法所工作。

  那么,什么行为是

  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耍弄清楚的问题。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

  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

  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天在坐的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

  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

  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

  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

  当负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

  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己具有事实上的

  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小,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贡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

  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部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

  篇二:

《遵纪守法远离犯罪》演讲稿

  《遵纪守法远离犯罪》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我是七年二班的王兆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遵纪守法,远离犯罪》

  现在,许多青少年缺少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做出了抢劫、故意伤人、

  威胁他人等行为,由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破坏了社会的秩序,栾法官

  上的一堂法制教育课,深深的震撼了我,有人为了几块钱杀死亲生爷爷

  奶奶、有人因一时冲动与同学打闹不幸使同学失去了性命、有人天天逃

  学在大街上游荡扰乱社会的秩序。

其中一个事件给我的震动最大:

赵某。

  因给他人起外号,与他人发生冲突,生气的拉了几个兄弟复仇,由于一

  时的意气用事,导致一人死亡。

  我们正处于赵某的这个阶段,身边讲义气的现象随处可见,可是今

  天被关在铁窗里的赵某和他的伙伴使我们为他们感到惋惜,同时,也为

  我们敲响了警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们应该人人遵守法纪。

在生活

  中,不随意侮辱他人;在社会中,不违犯法纪;在学校里,与同学和睦

  相处,团结互助。

  遵纪守法的本源是道德良知。

人要自爱,不逾矩,自觉用法纪来约

  束自己的行为。

对违法之行,不去想、不去做,同时也要关爱他人维护

  他人的利益。

不伤害他人,不歧视他人。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

  纪为耻”。

保持人格气节,创造美好人生。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同学们,勿以善小而不为。

  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应该时时刻刻都要用法律来衡量自己的行为,遵

  纪守法,远离犯罪,让我们做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篇三:

远离违法犯罪讲稿

  初二年级法制教育“远离违法犯罪”讲稿

  主讲人:

韩正勤20XX年12月26日

  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主讲的题目是:

远离违法犯罪。

大家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

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

你们是否想过,自己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触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发生在身边的违法犯罪案例

  案例1、15岁的小朱与14岁的小李,是初二的同班同学,平时就好自称大,恃强凌弱;一天,一个低年级学生穿了一双耐克鞋,在路上一脚把一块石头踢到小朱的身上,小朱很生气,想教训教训这个小同学。

小李一看一双新的耐克鞋,就说把这双鞋换过来穿。

小同学不肯,二个人上去一下把他按在地上,小朱往他屁股踩上一脚,小同学只好把鞋给了小朱。

小同学的家长得知后报了案,小朱与小李被叫到了公安局。

经查,小朱和小李还多次向其他小同学强索人民币,有的2元,有的3元、有的4元、5元,最多一次强索17元,总共强索金额31元,学生家长反映十分强烈。

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了处理。

  案例2、小王与小顾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顾读初一。

一天二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顾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

不想小顾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给一点颜色看看,由于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一阵。

王回家知道后,第二天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到校门口等候,当顾放学刚走校门,上去对准顾就是一刀。

顾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

“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

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录取通知书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

顾也是独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以泪洗脸。

魏的一刀不止毁了小顾一人,而是一刀毁了三个家。

  案例1中的小朱和小李强索钱财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案例2中的小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犯罪行为。

  二、远离违法犯罪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

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1、犯罪行为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表现之一是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

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会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侵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

  的犯罪,会损害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的物质基础及物质保障;妨害公共管理秩序中的一些犯罪,会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环境资源,妨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2、犯罪行为危害公民权利和利益。

具体地说,有的犯罪(如故意杀人、伤人非法拘禁他人等)危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有的犯罪(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人等)危害公民的民主权利;有的犯罪(如盗窃他人财物、抢劫他人财物等)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这些犯罪直接威胁公民的生命与健康,直接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社会危害性极大。

  3、犯罪行为也损害自己。

其一是行为人将受到刑罚处罚,即自己为实施犯罪行为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其二是一失足成千古恨,自己的美好前程将因犯罪而被葬送。

  综上所述,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害国家,又害人民,也害自己。

所以,我们一定要远离犯罪,依法律己,绝不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刑罚是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使罪犯承受一定的痛苦,是对罪犯的惩罚。

刑罚作为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而且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

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

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

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在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

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

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但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

  常言道: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

  案例1、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

  这起案件发生在某年四月份的一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棒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

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棒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后来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2、一名十五周岁中学生的抢劫案

  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一直沉迷于玩吧。

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

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诈钱财。

一天,他在操场玩耍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我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

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

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

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钱。

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伤其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

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

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

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

“我以为只是敲诈同学的钱好玩,并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

犯抢劫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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