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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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治理,规范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试运营或正式运营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运专线项目、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近期兼顾货运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以下统称铁路客运专线)。

第四条铁路客运专线按照本办法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安全评估后,方可进行试运营;国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未通过安全评估的铁路客运专线,一律不得交付试运营。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五条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等五个阶段。

第六条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七条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商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假如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动态检测预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5.通过试运行,达到试运营的条件;

6.咨询单位(假如有)已提交对整个系统可否按照设计速度安全运行的咨询报告;

7.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基本完成;

8.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治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试运营的各项预备工作已经完成。

(五)国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

2.试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已经完成;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竣工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铁道部组织的审计;

6.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除质量保修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

第三章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对铁路客运专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对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3.对铁路客运专线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对铁路客运专线能否安全交付试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九条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治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设计变更治理情况;

4.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它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财务竣工决算;

6.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试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铁路客运专线技术引进、吸收、创新情况;

8.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地质灾难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9.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治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10.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是否符合界址,手续是否齐全;

11.检查运营投产预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治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预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

12.落实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条客运专线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自验、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第十一条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在工程治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指导下进行。

客运专线公司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成立由客运专线公司负责人为组长,接管使用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监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假如有)负责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由工程治理中心(客专办)商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建专家组,对验收全过程进行咨询,对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意见,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实施建议。

专家组由专家和铁道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工程治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领导分别任专家组正副组长。

专家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治理司核备。

第十三条初步验收由铁道部组织。

铁道部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负责初步验收工作。

初步验收委员会由铁道部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其他投资方、客运专线公司人员,专家组正副组长,以及勘察设计、咨询(假如有)单位人员组成,在专家组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初步验收。

第十四条国家验收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在铁道部提出国家验收申请一个月内,按相关规定成立国家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组成由铁道部提出方案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静态验收

第十五条静态验收是指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接管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参建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

静态验收包括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

子系统(专业)验收是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和设备安装工作并自检合格后,由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组按照项目系统构成组织的分专业、分系统现场检查和验收。

铁路客运专线子系统可分为基础工程、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运营调度、客运服务等,运营调度和客运服务子系统验收可根据需要在动态验收完成前单独进行。

综合系统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对项目按照系统集成理念通过综合调试进行的检查验收工作。

十六条静态子系统(专业)验收程序:

(一)承包商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子系统(专业)验收,并报送《子系统(专业)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子系统(专业)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子系统(专业)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子系统(专业)验收记录表》(附件1)。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五)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子系统(专业)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综合系统验收程序:

(一)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1)。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五)综合系统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客运专线公司应在完成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后编写《静态验收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子系统(专业)验收以及综合系统验收过程、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专家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工程治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

铁道部工程治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及时将《静态验收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核备。

第十九条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六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条动态验收是在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合格并经铁道部确认后,由客运专线公司在铁道部工程治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织下进行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对工程质量和系统集成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客运专线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由铁道部确定,实车运行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动态验收程序:

(一)客运专线公司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具体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经铁道部工程治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后报铁道部批准。

《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二)客运专线公司应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三)客运专线公司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

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四)竣工验收工作组就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送专家组审查,按专家组审查意见组织整改;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

(五)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六)动态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动态验收记录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动态验收过程中,铁路客运专线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客运专线公司,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营工作。

第二十四条客运专线公司完成综合调试、试运行和测试等动态验收工作后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动态验收报告》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专家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工程治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铁道部工程治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应及时将《动态验收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

第二十五条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的试运行工作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运输部门参与。

第七章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初步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对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初步验收程序:

(一)客运专线公司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铁道部建设治理司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专家组向铁道部报送前一阶段验收工作情况和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

(三)铁道部建设治理司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安全质量监督报告》和专家组关于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后,确认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报请铁道部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四)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就客运专线试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责成客运专线公司和接管运输单位完善安全措施,完成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铁路客运专线安全评估合格并经铁道部批准后投入试运营。

客运专线公司及接管运输单位在试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

第三十条初步验收合格后,客运专线公司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提交铁道部审计部门审计。

第八章国家验收

第三十一条国家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初步验收一年后,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对铁路客运专线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国家验收程序:

(一)对具备国家验收条件的铁路客运专线,客运专线公司应向铁道部建设治理司提出申请,上报《国家验收申请表》(附件1),报请国家验收。

(二)专家组向铁道部报送试运营检查情况和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

(三)铁道部建设治理司在收到《国家验收申请表》和专家组关于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后,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国家验收条件的,提出国家验收建议报铁道部,经铁道部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国家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客运专线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国家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

第九章竣工决算和竣工文件的编制

第三十三条铁路客运专线国家验收前,客运专线公司应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完成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

客运专线公司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要求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项工程进行汇总整理。

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并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三十五条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铁路客运专线施工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

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者,应追究原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

竣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验收前,客运专线公司应按照《铁路土地治理办法》(国土建字[1992]144号)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客运专线公司应当自铁路客运专线通过初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将《初步验收报告》和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铁道部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客运专线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将竣工文件等送有关档案治理部门归档。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治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附表(略)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相关报告(略)

铁路客运专线国家验收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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