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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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
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
受理
1.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行政审批服务科
1天
无
审查
2.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处)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3.决定:
在办理科(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
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送达
4.送达:
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0天
(2)人防工程立项审批
2、《河南省实施<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1.《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号文)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河南省实施<
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河南省实施<
办法》第十四条:
“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河南省实施<
办法》(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科
2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立案
1.立案责任: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下列违法案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3)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法案件。
法规与宣传科
否
调查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各类法律文书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4
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
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