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归纳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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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归纳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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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归纳Word格式.doc

具体包括(注意多选):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

由财政部制定,

如: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帐管理办法》。

(注意多选)

2.规范性文件:

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特别提示:

由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面要求大家掌握会计规章,规范性文件各自作为多选把握,还可以结合考核,因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

3.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4.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注意总结4和5,其实全国实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大原则没有改变;

特殊行业,解放军总后勤部也是依照会计法制定的,不得与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则相抵触,而且要求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注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关于问题一的考试分析:

1、首先知道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那四个方面;

(一般掌握)

2、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各自包括那些。

(重点掌握!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要点一】支付结算概述

1、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

所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

2、支付计算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包括支付结算制度的制定(所以注意《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由人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或支行负责本辖区的支付计算工作的管理。

【相关连接】:

会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县级以上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

【要点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特别注意】:

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中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注意相同规定在三处出现)

1、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原始凭证的金额有误的只能由开票方重开,不得更改。

其他内容可以更改,更改必须由开票方更正,更正处加盖原出票单位的印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①关于收款人名称:

一般记载对方全称,也可以填写规范化简称。

简称要求排他性,同一性。

②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

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⑤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⑥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⑦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⑧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支付结算概述

一、法律特征其它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要式行为

3、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不再承担付款、受委托付款责任。

4、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

2、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制定细则,报总行备案。

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3、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根据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5、支付结算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其它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2、按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

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的真实签章的效力。

2、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3、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签章分为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

4、填写要标准化、规范化教材p122-123(熟练掌握)

1、关于收款人名称;

2、关于出票日期;

3、关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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