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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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穗开管办〔2008〕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的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决策、实施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突破投资计划,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政府投资范围)开发区财政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国土开发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五条(管理职责分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财政投资基本建设中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核并编制立项计划,审核项目建议书并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审核(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批)项目投资总概算并下达项目建设通知书,核准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和范围,组织项目节能评估,重大项目稽察和项目投资后评价,监督和协调投资计划的执行等。

(二)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符合性审查和项目用地审查;负责征地补偿、土地平整范围和数量的审查;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拆迁范围和数量的审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审查方案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管理和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与初步设计由区各有关部门按行业规定及职责进行审查后,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职责的,由区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

(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五)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投资预算、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财务决算;根据项目进度和年度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核准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方式,办理项目资产管理手续等。

(六)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七)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业主和项目法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建设业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代建制。

经批准,也可实行其他管理体制。

建设业主是指受管委会委托负责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代业主是指受建设业主委托负责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

实行代建制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业主和代建单位按《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穗开管〔2006〕1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

建设业主和代业主管理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投资(计划)、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如属准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后成立项目法人。

第七条(计划下达)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经管委会批准后下达实施。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编制下达实施。

第二章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

第八条(计划依据)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由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开发区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编制。

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用于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的初步财政预算规模。

第九条(项目立项)项目申报采用建设业主申报制,项目建议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有关的建设业主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并协助建设业主完成项目建议书。

建设业主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新建项目的立项申请,并提交立项建议书。

立项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等;

(三)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等;

(四)其他必要的事项。

申报立项项目涉及征地房屋、建筑物等拆迁的,需经过土地储备、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并确定范围、数量和拆迁、补偿投资,并做为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项目建议单位为管委会职能部门、建设业主、代业主单位或其他由管委会指定机构等。

第十条(应急立项)年度计划下达后,因区域建设、企业筹建等需要建设的项目可采用应急立项程序。

即由项目建议单位指导和协助建设业主填制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建议书,按照项目立项程序向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并报送有关材料。

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下达立项通知书。

建设业主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申报应急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应在申报前通过规划、国土、建设和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

应急项目的立项通知书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业主、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实施要求及相关工作指标核准意见等。

第十一条(重大建设项目立项)财政投资预计一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大公建项目及未列入相关规划的道路管网等市政建设项目,项目建议单位必须委托符合规定资质和项目专业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符合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必要性和社会、经济意义;

(二)项目需求预测和建设规模;

(三)项目建设方案;

(四)节能减排措施;

(五)环境保护;

(六)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七)投资与经营管理方式;

(八)社会和经济效果评价。

项目建议书由投资(计划)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或评议。

项目建议书经管委会批准后,项目建设业主委托有规定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专项评估制度或专家评议制度,投资(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管委会常务会议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和审核意见等有关资料由投资(计划)部门提交。

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查时间为15个工作日(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或评议、建议书修改及报管委会审批的时间另计)。

第十二条(立项审批)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拟建项目进行规划符合情况、建设发展需要、用地落实及环境影响等建设条件审核,同时按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

符合立项条件的,编入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草案)。

对建设理由充分但规划、用地等相关建设条件暂不具备的项目可列为预备项目,明确建设业主,完善相关建设条件,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由建设业主按规定填报项目建议书,按应急立项程序审批立项。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草案)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由投资(计划)部门报管委会审批后下达。

第十三条(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批准立项后,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在项目投资估算的5%之内安排前期工作费用,建设业主或代业主进行以下工作:

(一)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进行项目勘察、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公用建筑项目和投资超过三千万元人民币(含三千万元人民币)的其他建设项目以及投资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下,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项目是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

征地、拆迁项目以及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内进行的道路、管网等市政设施项目可以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建设业主或者项目法人委托有规定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工程和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规模、标准、环境影响以及节能措施、投资方式及运营管理方案等进行分析研究,并达到规定深度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核。

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评估机构不能是同一单位。

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立项建议书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建设业主(项目法人)重新编报。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计划)部门报管委会批准后,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批复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业主、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实施要求,节能减排要求及相关招标核准意见等。

预备项目完善相关建设条件或完成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由建设业主向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经论证可行的,由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报管委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后,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立项通知书,列入计划实施。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可研报告修改及报管委会审批的时间另计)。

第十六条(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业主或者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立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遵照规划设计要点,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内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类别由建设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信息等部门负责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

重大项目的初步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项目总概算由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报管委会审批,下达项目概算批复暨建设通知书。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建设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非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可以与初步设计审批合并进行。

建设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及审批和项目总概算审批的期限分别为10、20、15个工作日。

重大建设项目及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均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概算投资超过批准的可研投资10%及以内的,由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概算投资超过批准的可研投资20%及以内的,由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概算投资超过批复的可研投资20%以上的,须重新编制可研报告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续建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立项尚未完成工程施工或已完成工程但尚未完成决算和资产移交的工程。

年度财政投资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八条(评审费用)与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评审、评估、咨询等费用,在相关部门预算或者项目投资中列支。

第三章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概算批复暨建设通知书)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批准后,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业主或者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发出项目概算批复暨建设通知书,项目建设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名称、建设业主或者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标准、项目概算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安排资金及项目实施要求等。

未编制可研报告的项目,其概算批复暨建设通知书应包括项目相关工作的招标核准意见。

第二十条(施工图设计与项目预算)建设业主或者项目法人收到项目建设通知书后,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项目预算应当控制在项目总概算所确定的工程费用额度内。

项目预算超出批准的项目概算确定的工程费用10%以上的,需修改项目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一条(项目预算的审批)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投资(计划)主管部门。

项目预算超出项目总概算所确定的工程费用10%以上的,须经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送审。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工程项目预算(含工程招标预算)的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重大建设项目及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招投标管理)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审查、评估等服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含一百万元人民币)的;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含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含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含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委托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评估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含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或虽未超过五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超过三千万元人民币(含三千万元人民币)的。

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招投标工作。

项目施工招投标的标底或者公示价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项目预算确定。

因项目建设需要,需采取邀请招标或免标方式的,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不适宜公开招标条件或不适宜招标条件,并按管委会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合同订立)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确定后,建设业主或者项目法人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履约担保制度)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业主(代业主、代建单位)或者项目法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建设业主(代业主、代建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具体履约形式和金额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资金拨付制度)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制度。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年度资金安排、预算、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同时将拨付情况通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金拨付程序)建设业主(代业主、代建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财政投资基本建设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财政部门根据申请,按资金支付规程办理资金拨付。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设备采购)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组织招标,采用政府采购形式的,由采购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组织采购。

第二十八条(计划调整与项目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本年度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计划的,由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计划,报管委会审批。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零签证制度。

项目实施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或签证引起项目建设内容或投资变化的,建设业主或者项目法人应当履行变更或签证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向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申报计划调整。

调整后项目投资未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或者超过项目总概算但超出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调整项目概算投资;超过项目总概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十万元人民币)的,由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

项目建设方案出现重大调整变动或增加工程建设内容,导致无法按概算控制投资的(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10%以上),调整或增加部分需单独申报概算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调整项目概算投资。

第二十九条(

报表报送)建设业主或项目法人应当按月向财政部门和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表,向投资(计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报表。

项目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的格式由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工程验收)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业主或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市政及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初验。

工程初验后,建设业主(代业主、代建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备齐工程资料、工程总结、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等必要的资料文件,组织投资(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环境、财政、市政、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业主(代业主、代建单位)或项目法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业主(代业主、代建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将经确认的竣工结算资料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竣工后60天内,建设业主(代业主、代建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文件,报财政部门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时限均为20个工作日,大型建设项目及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完成后,由财政部门向建设业主或项目法人发出审查批复文件,作为核实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终验)、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办理交付使用资产委托管理的依据,同时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意见抄送投资(计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资产移交与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完结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资产使用单位或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建设业主和项目法人发出项目资产委托管理文件。

建设业主或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项目资产委托管理文件60天内,办理房屋项目的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手续办结后,建设业主或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项目资产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管理与使用交接手续。

在项目竣工验收(终验)时,财政部门、项目建设业主或项目法人、受托管理项目资产使用单位或受托管理项目资产的职能管理部门及项目资产养护单位应在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委托管理交接表填写意见,作为项目建设业主或项目法人办理项目资产交付使用,财政部门确认项目资产委托管理,项目资产使用单位接收管理,项目资产职能管理部门接收管理并设立使用资产管理台账及申请项目资产日常维护经费的依据。

第四章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计划监督)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的执行,并向管委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有权举报财政投资基本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人员,管委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项目稽察和项目投资后评价)实行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和投资后评价制度。

对投资超过三千万元人民币(含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有必要的项目,由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组织稽察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投资后评价。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业主违规责任)建设业主(代业主)、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和投资预算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招投标的;

(三)未履行项目进度跟踪监督职责,导致工程资金拨付与工程实际进度严重不符或者工程严重延期的;

(四)未履行项目质量监督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

(六)未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中介机构违规责任)中介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项目预算,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从事工程监理、咨询、评估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严重失实的,3年内不予委托从事开发区财政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违规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本规定设定的职责过程中,违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事故责任)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业主、项目法人以及设计、施工、监理、评估等单位的法律责任外,并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渎职责任)管委会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与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管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穗开管〔2003〕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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