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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作业处罚实施细则

违章作业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查处违章作业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施工承包商应把反违章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克服“以罚代管”现象,加强安全教育,规范员工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促使员工自觉遵章守纪。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万州港电公司、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对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四条违章的分类

(一)作业性违章:

指在施工中员工个人不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

(二)装置性违章:

指施工现场的环境、设施和工器具,不符合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

(三)指挥性违章:

指各级领导直至施工负责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法令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指挥者本人。

(四)文明施工违章:

指在施工中,不遵守工程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管理者、或是操作者,应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确定。

(五)“二次污染”违章:

是指在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性野蛮施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或已造成对已形成的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或施工负责人。

第五条查处违章主要原则

(一)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要坚决杜绝“说情风”,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二)不论是何种违章造成未遂事故发生,均应按已遂事故调查处理。

(三)对安全设施、个体安全防护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安监部门检举、控告。

(四)施工中已有审批过的安全施工措施,但由于领导不予安排而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亦应负同等责任。

(五)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并由安监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违章处罚标准

第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作业性违章)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一)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坐、踢安全帽;

(二)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露脚指的凉鞋、拖鞋及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长发披肩进入施工现场;

(三)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四)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五)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

(六)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或一闸多用;

(七)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配电盘未装漏电保安器;

(八)将卸下的焊、割炬或从供气阀上卸下的皮管放入管道、容器、箱罐、坑井沟道、工具箱内;

(九)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

(一十)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

(一十一)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一十二)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

(一十三)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一十四)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一十五)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一十六)高处作业使用撬棒时双手施压;

(一十七)沿绳梯、钢爬梯、脚手架立杆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一十八)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一十九)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

(二十)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

(二十一)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二十二)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经批准拆除上述设施但未设明显警告标志以及未及时恢复;

(二十三)非专业架子工搭、拆脚手架;

(二十四)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二十五)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

(二十六)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二十七)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无可靠措施;

(二十八)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二十九)搭乘载货吊笼;

(三十)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

(三十一)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三十二)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三十三)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十四)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三十五)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

(三十六)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起吊;

(三十七)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三十八)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三十九)施工用钢丝绳未及时回收;

(四十)钢丝绳在已安装好的设备、构件上抛锚;

(四十一)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施工作业票起吊;

(四十二)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

(四十三)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四十四)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四十五)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拴以牢固的溜绳;

(四十六)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四十七)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杨机及设备的钢丝绳;

(四十八)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

(四十九)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五十)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五十一)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五十二)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且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五十三)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未绑扎牢靠、或装运材料散落地面;

(五十四)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

(五十五)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五十六)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五十七)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五十八)施工电梯运行时电梯门或层间门关闭不严;

(五十九)不遵守施工电梯限载要求,强行进入或人货混载;

(六十)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六十一)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六十二)乙炔、氧气皮管混用;

(六十三)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

(六十四)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六十五)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六十六)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六十七)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六十八)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者;

(六十九)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七十)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于留下火种;

(七十一)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七十二)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或阻塞垃圾通道;

(七十三)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室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

(七十四)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放在指定区域,随便乱放;

(七十五)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

(七十六)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七十七)高空拆模板未按“安规”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

(七十八)施工场所未做到随作随清,一日一清;

(七十九)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物上任意打洞者;

(八十)未经安全、施工部门同意,随意损坏施工道路,或随意损坏、堵塞排水通道,或随意断电。

第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装置性违章)者,每处罚款1000~5000元:

(一)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未加锁;

(二)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三)在沟道、隧道、夹层工作不使用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

(四)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

(五)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六)电焊机外壳无接零保护;

(七)施工区域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八)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九)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十)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十一)便携式电源盘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

(十二)现场使用不规范的便携式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十三)机具库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十四)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十五)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十六)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十七)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网;

(十八)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等防护隔离措施;

(十九)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二十)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的标识盖板或围栏;

(二十一)高处作业的水平梁上未设置水平安全绳;

(二十二)垂直攀登作业未设置和正确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

(二十三)深沟、深基坑四周无安全警戒围栏、夜间无警示红灯;

(二十四)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二十五)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二十六)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二十七)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二十八)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工作完毕后不回收,或不及时回收;

(二十九)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

(三十)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三十一)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三十二)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

(三十三)现场消防、紧急救护通道不畅通;

(三十四)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

(三十五)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

(三十六)起吊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三十七)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在起重链上;

(三十八)小型施工机械停用一周后,未回收或退库;

(三十九)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四十)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

(四十一)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

(四十二)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堆放杂乱;

(四十三)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定置摆放;

(四十四)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第八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指挥性违章)者,罚款2000~5000元:

(一)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二)无视安监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四)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六)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违反规定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

(七)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八)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九)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十)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十一)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十二)承包商未进行每月一次的自行安全检查;

(十三)承包商未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会议;

(十四)班组未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

(十五)班组未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

(十六)未进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

(十七)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时反馈;

(十八)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十九)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

(二十)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

(二十一)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二十二)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二十三)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二十四)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安全施工作业票;

(二十五)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业票;

(二十六)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二十七)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落措施;

(二十八)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二十九)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三十)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三十一)施工负责人没有及时组织对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清理;

(三十二)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三十三)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

(三十四)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三十五)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三十六)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第九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文明施工违章)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罚款:

(一)施工现场、道路要保持畅通,各主干道不准堆放设备、材料、物品。

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处罚款500元。

整改不力的多一天加罚一倍,以此类推;

(二)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须进行自检,做到“一日一清、一日一净”。

未达到要求的,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处罚款500元,整改不力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三)外围施工的材料设备堆放必须达到定置化管理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并处罚款5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四)施工现场的禁烟区,设立禁烟标志,严禁吸烟。

违者罚款500元,不服者加倍处罚;

(五)承包商办公室、工具房及其门前屋后和施工现场规定的保洁区内,须保持干净、整洁、卫生、无杂物和垃圾,排水系统畅通,场地路面平整无积水。

未达到要求的,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处罚款500元,整改不力或屡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六)设备的防护和隔离设施必须完善,不完善者处罚500元,并限期完善;

(七)文明施工责任区内消防器材由责任承包商及时设置,专职消防员要经常巡查,确保使用时器材情况良好,未达到要求的,处罚500元;

(八)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均要有明显标志,违者处罚500元;

(九)施工现场搭设临时设施,要经监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违者处罚500元;

(十)进入现场的自行车应集中停放,不得进入地下洞室和任意停放,违者处罚500元;

(十一)班组工具房的布设必须经施工、安监部门统一规划或认可,布置要整齐,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并处罚款5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十二)施工常用工器具应规划区域、堆放整齐、标识清楚,不影响外观形象,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并处罚款5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十三)整改日期一天后仍未整改,除执行上述有关处罚外,安监部门有权要求停工整顿。

第一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污染违章)者,每人次(每处)罚款500元:

(一)起重用钢丝绳、脚手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地面拖拉;

(二)起重用钢丝绳与其他物件直接发生摩擦;

(三)起重用钢丝绳生根对生根部位造成损害;

(四)电、火焊作业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谁使用谁负责);

(五)电焊皮线接头不合要求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六)工、器具放置时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七)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可能对自身及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八)堆放的材料、设备在无保护情况下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九)把电缆桥架当梯子、平台或移作它用;

(十)施工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

(十一)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

(十二)在已完工的防水屋面上施工、行走未采取措施;

(十三)污染或损坏已油漆、粉刷好的物件或墙面;

(十四)随意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

(十五)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完工后未进行磨光处理;

(十六)地面无隔离措施搅拌或堆放混凝土、砂浆等建筑材料;

(十七)使用消防设施后,残留物未及时清理(责任者);

(十八)电焊作业焊渣不除;

(十九)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

(二十)随意大、小便;

(二十一)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

(二十二)踩压小口径管道及盘柜;

(二十三)在完工的地坪上无保护搭设脚手架;

(二十四)随意开、挖孔洞;

(二十五)使用梯子时可能造成墙面等物件损坏;

(二十六)任意拆除、损坏已完成的盘内接线;

(二十七)施工水磨石地坪时无防溅、流措施;

(二十八)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窨井;

(二十九)对已安装好的门窗及玻璃造成损坏;

(三十)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

(三十一)随意拆除或损坏安装完工后的设备;

(三十二)任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

(三十三)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不承压路面;

(三十四)履带式机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未采取保护措施;

(三十五)在文明施工责任区内进行工作后不及时清扫;

(三十六)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搭设临时工棚;

(三十七)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

(三十八)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造成污染;

(三十九)对成品未作防护措施的,每一起罚500元;造成损坏的,罚1000~5000元,并赔偿损失。

第一十一条发生本实施细则未做具体规定的违规违制或违章作业问题,以万州港电公司或监理承包商出具的考核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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