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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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015年6月29日,四川省教育厅以川教函〔2015〕387号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下文是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组织实施好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五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户籍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四川;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川省内高等学校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师范类专业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015年以前(含2015年)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执行。

2016年以后(含2016年)入学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笔试和面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自行复习、备考。

第九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目前我省暂采用纸笔考试方式。

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一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为3科,其中《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为笔试科目,《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不笔试,通过面试进行考查。

第十二条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考试科目为准。

第十三条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语言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和评分等环节进行。

面试考试时间为20—30分钟。

第十五条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

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

小学面试科目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面试科目确定。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

国家未统一提供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题,根据申报情况,由我省自主命题,学科考试大纲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我省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

2016年3月举行一次笔试,5月举行一次面试;从2017年起,笔试每年11月举行,面试每年12月举行。

笔试和面试考生均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并按规定缴纳考试费。

报名成功后,考生需携带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具体报名考试要求,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当次报名考试文件。

第二十条省教育考试院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教育考试院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

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面试实行现场打分。

第二十四条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

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

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少数薄弱学科可适当放宽。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书。

2017年前持证上岗的面试考官不低于50%,2020年前实现全面持证上岗。

(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省教育考试院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教育厅成立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教育考试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厅有关处室和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与教师工作处。

第三十条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实施笔试、面试等考务工作;

(三)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省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面试考官库的建设和面试考官及考务人员培训;

(六)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七)负责本省教师资格考试宣传工作。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做好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立考区。

笔试考点和面试考点设置以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为原则。

第三十二条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本市(州)考区、考点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务工作;负责面试考官推荐和本级培训与管理;负责指导本考区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发改委、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具体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在其他省份(必须符合其他省份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部分或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剩余的笔试科目和面试。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2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

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

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

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

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20、在水中生活着许我微生物,常见的有草履虫、变形虫、喇叭虫、眼虫、团藻等。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第二单元物质的变化(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

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答:

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集焚烧、堆肥、热解、制砖、发电等一体的统合系统,但是焚烧垃圾对空气有污染。

(二)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答:

燃烧的蜡烛变得越来越短,发光发热并伴有气体生成。

第三十三条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

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单元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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