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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2454篇Word下载.docx

A、是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B、采用西方刑法典的结构

C、确立新的刑罚体系并大量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D、维系了以往的传统旧律结构

第4章>

第2节>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D

本题考查的是《大清新刑律》的内容。

《大清新刑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较大的改动:

(1)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3)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罚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主义、人人平等原则、正当防卫制度。

但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做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

4.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16题,单选)

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

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

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

C

秦律以大约六尺五寸的身高为成年标准,故A项错误。

在秦律,过失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从轻处罚而已,故B项“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的说法错误,故C项正确,不赘述。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才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

5.清末商事立法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分别是由下列何部门负责制定的:

A、资政院和修订法律馆

B、修订法律馆和资政院

C、商部和修订法律馆

D、修订法律馆和商部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中的商事立法。

清末商事立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是由商部负责,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因此,C项正确。

6.下面关于礼与刑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刑的作用是“惩恶于未萌”

B、礼的作用是“禁恶于已然”

C、礼的作用是“禁恶于当时”

D、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

第1章>

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是“出礼入刑”。

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关系正如《汉书·

陈宠传》所载,“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二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礼不下庶人”强调

7.周代统治者尊重和善于利用传统习俗的规范作用,强调“礼从宜,使从俗”(《礼记》);

《左传》中告诫后人:

A、“人弃常则乱兴”

B、“人弃君则妖兴”

C、“人弃常则妖兴”

D、“人弃常则贼兴”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礼的特点和作用。

统治者尊重和善于利用传统习俗的规范作用,强调“礼从宜,使从俗”(《礼记》);

告诫后人“人弃常则妖兴”(《左传》)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8.《大明律·

名例律》中解释“谋”:

“称‘谋’者,二人以上。

”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A、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B、明律不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C、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基本不同

D、明律没有继承唐律的做法

罪名与刑罚

A

本题考查的是《大明律》对谋杀的规定。

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在《大明律·

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

”可见,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同时,明律也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而且,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也基本相同。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9.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更定官制”。

其原则是:

A、君主立宪原则

B、“三权分立”原则

C、文官制度原则

D、行政兼理司法原则

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本题考查清政府“预备立宪”活动。

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

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则“更定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一改几千年来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

10.清末修律过程中颁布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司法审判实行:

A、四级四审制

B、四级三审制

C、四级二审制

D、三级三审制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确立的审级制度。

1910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实行四级三审制。

因此,B项正确。

11.西周初期统治者提出新的政治法律主张,古文献中的表述是:

A、以刑配德

B、以德配刑

C、以德配礼

D、以德配天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为谋求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周初统治者(一说周公姬旦)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峻法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周初统

12.有关领事裁判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领事裁判权确立于1843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和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

B、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由侨民所属国法院管辖

C、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D、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领事裁判权。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其确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领事裁判权的内容包括:

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享有领

13.对明代都察院司法执掌表述不正确的是:

A、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职官犯罪案件

B、复核或审理京师职官犯罪案件

C、不复核或审理京师斩、绞监候案件

D、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斩、绞监候案件

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司法机构。

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

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司法执掌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一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职官犯罪案件:

二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

三是奉旨监察御史巡按直隶、各省地方,对职官犯罪奏闻皇帝裁决,人命案件或亲审或交两司审理,“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14.以《北齐律》为蓝本的法典是:

A、北周律

B、隋律

C、北魏律

D、晋律

第3章>

隋代《开皇律》的特点与历史意义

本题考查的是《北齐律》的影响。

《北齐律》成为隋《开皇律》的蓝本。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15.有关“保安处分”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由1928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规定

B、适用对象为有犯罪行为者

C、处分种类仅限感化教育、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四种

D、根据“保安处分”,政府认为谁是有“犯罪虞”的“思想犯”“阴谋犯”等,便可以关押教育,限制人身自由

第5章>

第4节>

“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本题考查的是“六法体系”中刑法典的相关内容。

1935年1月1目由国民政府颁行的《中华民国刑法》特别增加了《保安处分》专章。

《保安处分》一章规定保安处分的宣告与执行及处分种类和适用原则。

其中处分种类七种:

感化教育、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强制治疗、保护管束和驱逐出境。

凡政府认为谁是有“犯罪之虞”的所谓“思想犯”“阴谋犯”等,可以保安处分为名予以关押教育,限制人身自由。

适用对象不限于有犯罪行为者,还包括有犯罪嫌疑或有危害社会嫌疑者。

因此,D项正确。

16.秦代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

其中,剃光犯人头发的耻辱刑指:

A、耐

B、髡

C、完

D、鬓

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

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

“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

“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17.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一18题,单选)

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

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

明清时期的立法

《法经》共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故A项正确。

《北齐律》是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它在中国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北魏律》不具有承先启后的作用,故B项错误。

《宋刑统》确实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但其内容除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外,还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

《宋刑统》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故C项“仅含刑事内容”的表述错误。

《大明律》的律文按唐律取舍,依《元典章》体例按照六部顺序编定;

而《大明会典》基本仿照

18.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国家诉讼程序的法律原则。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一告九不理”——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管辖不合规定不受理

B、当事人未成年不受理

C、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D、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司法制度

“一告九不理”——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一是管辖不合规定不受理。

二是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三是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四是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五是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六是一事不再理。

七是不告不理。

八是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九是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19.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五刑、十恶、八议、类推等制度,基本确立了唐律的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疏具有重要影响

D、编敕是将敕上升为一般法律的过程。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

编赦始自神宗朝

唐律与中华法系

①《永徽律疏》是迄今保留最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影响已经超越了中国,日本、越南、朝鲜的法律制度大都照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A选项正确。

②《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B选项正确。

③唐朝有三部代表性法典,高祖的《武德律》,太宗的《贞观律》,高宗的《永徽律疏》。

唐律的特色制度五刑、十恶、八议、类推等首先出现在《贞观律》中,但最高成就却是《唐律疏议》。

20.宋代把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称为:

A、反言

B、翻复

C、翻异

D、反供

宋代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司法制度。

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规定,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

对事关重大的案件,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21.清末“预备立宪”活动中最先颁布的文件是:

A、《钦定宪法大纲》

B、《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

C、《预备立宪上谕》

D、《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预备立宪”的相关知识,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开始“预备立宪”。

1906年9月1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

1908年8月27日公布了“预备立宪”计划——《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

1908年8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11年11月,为挽回颓局,发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22.以下属于宋代刑制中正式人律的是:

A、凌迟

B、髡刑

C、发遣

D、充军

本题考查的是宋代刑制。

宋代刑制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三种刑罚:

(1)折杖法。

《宋史·

刑法志》载,“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克服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2)配役。

配役刑源于隋唐的流配刑。

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

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配役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

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

配指流刑的配役。

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其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

23.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

(2012年卷一16题,单选)

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

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本题为选非题。

D项是关于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与离婚或改嫁无关,故应选D。

24.对西周以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原则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A、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B、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改变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C、春秋时期法律的法典化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D、战国时期法律的法典化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铸刑书与铸刑鼎

本题考查的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

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25.《唐律》规定,官吏犯罪需划分为公罪、私罪,处理上适用的原则是:

A、私罪从重,公罪从轻

B、私罪从轻,公罪从重

C、私罪、公罪酌情处理

D、私罪比照公罪加倍处刑

本题考查的是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

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治的统一。

26.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

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0年卷一14题,单选)

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

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

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1911年《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故B项“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的表述错误。

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专章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

该宪法第22条规定:

“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该第22条在明确列举的权利之外增加“兜底条款”,保证绝无遗漏。

这在1947年之前,中国没有,外国也没有。

因此,“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的评价是正确的。

D项只对该宪法“所列”权利的

27.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

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18题,单选)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故A项“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说法错误);

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故B项“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说法错误);

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故C项说法正确);

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犯罪人(D项“被害人”字眼错误)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

28.唐代的“六赃罪”中不属于官员身份犯的是:

A、坐赃罪

B、受所监临赃

C、不枉法赃

D、枉法赃

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罪名。

唐代把侵夺官、私财物的行为归为六类,定名为“六赃罪”,即枉法赃(接受当事人的财物而枉法处断的行为)、不枉法赃(接受当事人财物、没有枉法处断的行为)、受所监临赃(监临主司官员收受所辖部内之人馈赠钱物的行为)。

此三者皆为职务犯罪,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此类犯罪,故称身份犯。

其他三赃分别是坐赃、强盗赃、窃盗赃。

29.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一15题,单选)

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

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

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

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

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

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

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

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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