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德大厦监理合同410最终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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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领德大厦商业办公楼项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文明西路与文华路交汇处,总用地面积约为7700㎡。

拟建建筑物为规划18层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两层为车库,首层为商铺,二三层为商场,四到十八层为办公楼,建筑总高度约为72m,标准层面积约2000㎡,总建筑面积约51000㎡(具体建筑面积结算时以规划验收的建筑面积数据为准)。

总投资:

监理范围

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土建、装修、给排水、消防、防雷、配电及照明、弱电智能化系统、电梯、园林园建、市政及其它配套工程等图纸全部内容以及竣工备案验收。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⑴监理中标通知书;

⑵本合同标准条件;

⑶本合同专用条件;

⑷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计划自2012年4月30日起开始实施,至监理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

计划服务期限23个月。

监理人开工进场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合同壹式柒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伍份,监理人执贰份。

委托人:

(签章)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经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派驻现场的人员配置不得违反政府关于工程监理的相应规定;

并且总监代表(1人)及土建监理员(不少于2人)必须常驻现场,装修监理员(不少于1人)及水电监理员(不少于1人)必须满足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监管需要。

第五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须向业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或周、月度、季度、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须包括:

进度执行情况(进度偏差分析及纠偏处理)、质量监控情况(图纸缺陷、现场系统性质量缺陷或隐患、重大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安全文明施工监管情况(安全文明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及整改情况、安全事故或系统性安全隐患处理情况)、投资控制(现场签证汇总、管理不善造成的无效成本汇总)、工程函件往来汇总情况(现场是否妥善处理、函件是否回复及回复的及时性)、政府函件的来往与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任何时间工地只要处于施工状态,监理的相关责任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场,履行现场监管、巡视、旁站、参加隐蔽验收等义务,并对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为配合业主开放、开盘、竣工资料整理等工作,须无条件配合加班。

  第七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八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承包人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监理人应对所监理的建筑、结构图纸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的意见。

  (5)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6)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7)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8)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1)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或法院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或减少监理人员人数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业主有权视具体情况扣除部分监理服务费。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索取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必须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经政府有关部门和标准对照确认后,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裁定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与监理人无关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经与委托人肯定后可予延长。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5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在本工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监理人应负责对其检查,并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检查报告。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五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⑴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

⑵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工程建设报批文件;

⑶监理合同及委托人发出的指令或认可的其他监理工作文件;

⑷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⑸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五十一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五十二条 外部条件包括: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程提供外部条件,按时提供设计文件,同时指派李爱眉同志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络处理本工程的有关事宜。

  第五十三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⑴监理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图纸、资料和说明。

⑵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⑶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提供时间:

2012年5月1日前。

  第五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五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十五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郭润解。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⑴现场办公用房和办公台凳。

⑵提供电话供监理人现场人员使用。

  第五十七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___/__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五十八条上述标准条件未提及的监理人的其他权利及责任,按该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九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六十条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包括现金、礼金、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减乙方工程款10万元作为处罚(在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甲方工作人员主动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财物或回扣等,乙方应及时提醒,对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向甲方举报。

第六十一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监理费为525300元,(即每平方建筑面积10.3元)付款按如下方式执行:

监理人员进场实施监理后10天内支付10%的监理费;

当完成第三层结构板后10天内支付10%的监理费;

当完成第八层结构板后10天内支付10%的监理费;

④当主体工程封顶后10天内支付20%的监理费;

⑤当外墙脚手架拆除后10天内支付10%的监理费;

⑥全部工程完工后10天内支付20%的监理费;

⑦余下20%的监理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一次付清。

若本工程超出23个月的工期,自第24个月起,委托人按¥700元/天计算监理费。

监理人在收到每笔监理费的同时必须向委托人提供有效工程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付下一笔监理费及拒办结算手续。

结算款的支付,监理人须先提交结算款发票(含保证金)后再支付。

第六十二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滞纳金:

具体条款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十三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调解。

调解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对本合同第四条内容的补充

1、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依照项目设置监理机构应配备的项目工程监理人员名单(含总监、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必须根据本项目建设规模和工期,质量安全要求等需要予以齐备到位并报送且经委托人(资质业绩)审核后作为合同附件。

2、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在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方面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准备阶段

(1)对项目施工前的土建、结构、水电机电、消防、防雷、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纸,监理人必须对照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技术标准高质量地提出安全性、技术性和施工可行性的审图意见书报委托人审核,并在之后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2)审查承包单位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3)审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合同标准条件第四条《监理人义务》,监理人必须在2012年5月1日前向委托人提供《监理规划》;

每次月三日内提供上月项目实施工程监理的《监理月报以及定期或不定期向委托人及时报去项目监理主要(或有重大问题)工作。

(4)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架构设置的合理可行性及相关情况;

(二)施工阶段

(5)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包括对商品混凝土的交货检验、

钢筋等原材料合格检测报告进行报审签认;

(6)参与工程质量的核验,其中包括钢筋、模板和混凝土工程的验收;

对阶段性资料的核查;

(7)对土方回填、基础后浇带、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基础钢结构安装及主体各种型式的结构安装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

(8)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试验,对重要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审查试验报告单;

(9)定期(每月)或不定期(发现隐患和苗头)组织项目地安全生产大检查,参加各阶段安全评价工作;

(10)监理人负责本项目的现场安全生产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项目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对承包单位违规或不文明施工和存在安全施工隐患的工程,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委托人和质监(安监)机构并协同处理。

(11)承包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的设计要求、不符合施工验收术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改正,并书面报告委托人。

(12)承包单位未按合同工期或确定的委托人、监理人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的,监理人应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或调整相关实施计划,整改不得力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出可行改正方案及措施,确保工期进度。

(13)工程完工后,监理人必须无条件向委托人提交或出具工程验收备案须监理人提供、出具的有关文件、报告及签章。

(14)因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人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工期延误的,监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工期延误时间不计监理延期或附加工作工期。

(15)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工期,在无重大原因(经有鉴定确认)或不可抗力及委托人另行通知外,监理人必须无条件地保证督促承包单位并采取组织措施进行赶工或其他加快施工办法达到工期保障的义务。

(16)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处理措施;

(17)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8)工程施工过程中,若非监理人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工程进度推迟或委托人依据客观因素书面提出暂停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必须保存已有的工程监理资料并执行暂停;

若暂停工期超过壹个月的,监理服务工期暂时中止,停工时间不予计入监理工期;

停工时间不足壹个月的,则监理服务期连续计算,停工时间计算监理工期。

(三)验收阶段

(15)对竣工资料及专业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全面的质量核查和资料检查,或有督促承包单位整改,并及时提交质量和项目监理评估报告;

(16)组织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配合地方质量监督机构和委托人主持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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