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评估情况资料格式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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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评估情况资料格式规范

蓬莱市职业危害防治评估资料格式规范

(为迎接国家、省局、烟台市安监局职业病危害评估检查,将统一资料格式,自上而下排列)

各单位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自评表》要放在资料的最上层,第二层存放评估资料总目录,总目录格式如下:

评估资料总目录

(黑体加粗,字号1号)

1、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字体仿宋,字号小2,以下类同)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

3、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

9、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

 

一、二、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

评估方法

审查用人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培训与考核记录等材料。

评估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有效:

参加培训人员为在职单位法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

有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之内。

评估细则

1.通常指公司级别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比如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查看任命文件。

2.结合培训通知、考核合格证书等有关培训内容的说明、记录等,判断培训内容是否包含职业卫生内容

3.1.培训考核工作由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实施的,需有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考核的有效证明材料。

(指培训通知)

2.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要有安全监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盖章,培训时间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证书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

按顺序放证明材料:

培训人员台账(序号、姓名、性别、

职务、培训时间、培训机构、发证机关、备注)、证书复

印件、任职文件、其它资料)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

评估方法

审查用人单位评估年度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录,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

审查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签到表、培训记录等;

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5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审查其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情况。

评估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有效:

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完整;

培训内容中有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的健康影响及防护措施;

参加培训人数合计占到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人数的80%及以上;

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的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的人员按照要求实施职业卫生培训。

评估细则

培训相关证明材料至少包括参加培训员工“签到表、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部门/机构、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上述内容不完整的视证明材料无效。

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造成的影响以及防护措施,内容不完整的视为无效。

1.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评估年度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录确定应培训人数(计为a);

2.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到表确定实际培训人数(计为b);

3.计算实际培训人数占应培训人数的比例〔(b/a)×100%〕,小于80%的视为培训无效。

按顺序放证明材料:

培训人员台账(序号、姓名、性别、

车间、接触的危害因素、备注)、培训签到表或培训记录、

培训内容(职业危害因素对健康影响及防护措施)、考题、

其它资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

评估方法

审查用人单位近3年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以及竣工验收批复等文件。

审查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查材料。

评估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效:

所委托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

建设项目的性质与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近3年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前

评估细则

立项建议书批复在2012年1月份及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审查用人单位2012年~2014年项目立项有关文件确定。

对照被评估省级单位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录,结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编制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影印件),判断用人单位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具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

根据用人单位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性文件、所属行业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确定:

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是否由相应等级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是否涵盖建设项目所属行业。

如果没有,就写近三年没有建设项目。

按顺序放证明材料:

近三年建设项目台账(包括项目名称、类别、是否通过审核、申查或验收、政府部门、通过时间)、按具体情况放上面有关内容资料。

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

评估方法

审查用人单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材料。

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5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审查其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评估标准

资料审查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有效:

所委托检查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中,职业健康检查应覆盖到可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实施类别的60%及以上;

所覆盖的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周期应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2.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的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的人员按照标准要求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视为有效。

评估细则

依据被评估省级单位提供的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录,判断用人单位所委托的健康检查机构是否为资质机构。

特殊情况(例如跨省委托检查业务的),可通过咨询机构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方式确定。

1.根据《申报表》及《检测报告》,并参照《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表》所列的可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统计用人单位可以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的数量,计为a;

2.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核查实施了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的数量,计为b;

3.计算职业健康检查的因素覆盖率〔(b/a)×100%〕,如果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覆盖率60%及以上,则视作开展了有效的职业健康检查,否则视为无效。

评估小组参照《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表》进行符合性审查。

1.检查周期3年以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审查用人单位近3年(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2.检查周期3年及以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近3年未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危害因素最近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评估年度(2014年)介于相邻两次职业健康检查时间之内的视为满足标准要求。

赴选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抽取不少于5名(计为a)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记录劳动者的姓名、工种、接触到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依据用人单位《申报表》,随机选取工作场所;

按照前述资料审查要求,审查用人单位相关材料的同时,对所抽选的不少于5名的从业人员,审查其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检查周期、检查内容与其所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相一致的,方视其职业健康检查有效,实施有效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计为b;

计算现场抽查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率〔(b/a)×100%〕,检查率60%及以上、且满足资料审查要求的,视该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有效。

按顺序放证明材料: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台账(序号、

姓名、性别、车间、接触的危害因素、备注)、职业病危

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近3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查

体机构资质复印件、其它资料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

评估方法

审查用人单位评估年度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等材料。

评估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有效:

所委托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覆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中所列因素类别的80%及以上。

评估细则

依据被评估省级单位提供的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名录,判断用人单位所委托的机构是否为资质机构。

特殊情况(例如跨省委托业务的),可通过咨询机构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方式确定

1.根据《申报表》,统计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数量,计为a;

2.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2014年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统计该单位实施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数量,计为b;

3.计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因素覆盖率〔(b/a)×100%〕,覆盖率80%及以上的,视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有效。

按顺序放证明材料:

生产工艺流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简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上年度定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检测机构资质复印件、其它资料,今年3月以后的要按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要求进行。

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

评估方法

资料审查时,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5名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审查其劳动合同。

评估标准

1.资料审查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劳动合同占到所审查合同的80%及以上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有效:

劳动合同、附件,有用人单位签章与劳动者确认的签字;

合同告知应包括劳动者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后果和防护措施等内容;所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与所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

2.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进行了合同告知,且告知内容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一致的,视为有效。

评估细则

该项工作的现场抽查与“职业健康检查率”工作程序相同,且所抽取人员为同一批次人员。

依据用人单位《申报表》,随机选取工作场所;赴选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抽取不少于5名(计为a)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记录劳动者的姓名、工种、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按照前述资料审查的要求审查用人单位相关材料的同时,对所抽选的不少于5名的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审查其劳动合同签订及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实施有效合同告知的人数计为b;

计算现场抽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率〔(b/a)×100%〕,告知率60%及以上、且满足资料审查要求的,视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有效。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例:

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尘肺

除尘装置

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

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按顺序放证明材料: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台账(序号、

姓名、车间、接触的危害因素、签劳动合同日期、是否

有职业危害告知)、劳动合同书(要有职业危害告知内容

或者单独附件告知,要有劳动者签字,告知内容要齐全,

有多个职业危害因素的可以列表告知)、其它资料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

评估方法

审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汇总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等材料;

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3个工作场所,审查用人单位的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评估标准

资料审查时,针对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的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的工作场所数,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中所列工作场所80%及以上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有效。

评估细则

1.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接触人数最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2.不同类别危害因素警示标识设置要求,见下表。

3.对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审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汇总表,某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填写不全的;

设置内容与该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设置内容不一致的。

4.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确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数量(a),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汇总表审查情况,确定汇总表中符合要求的工作场所数(b),计算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设置率80%及以上的视为设置有效。

评估标准

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要求外,所抽取的工作场所中,60%及以上针对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的,视为有效。

评估细则

1.依据用人单位《申报表》,结合用人单位工艺等情况,随机选取不少于3个工作场所,计为a;

2.对于每一个工作场所,根据《申报表》、《检测报告》以及生产工艺等情况,判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型,如果用人单位针对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了警示标识,则视该场所警示标识设置有效,有效设置警示标识的工作场所数计为b;

3.计算该单位工作场所的警示标识设置率〔(b/a)×100%〕,所抽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设置率60%及以上,且满足资料审查要求的,视该单位有效开展了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按顺序放证明材料:

警示标识设置台账(序号、标识名

称、规格、数量、设置地点)、各种标识照片(不要忘记

8项规定图片及告知牌)

 

表2-7 工作场所警示标识一览表

序号

作业区

告知项目

配置地点

警示内容

标识数量

责任人

编制:

               审核(签字):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九、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

评估方法

审查用人单位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包含职业病防治内容的监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等相关记录文件。

评估标准

用人单位有接受专项或包含职业病防治内容的监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视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了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按顺序放证明材料:

检查台账(序号、用人单位和监督部门、检查时间,是否发现问题、是否已整改、备注),按具体情况放上面有关内容资料,有地下矿山的不要忘记最近的喷雾装置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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