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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华

鉴于北京市人民政府(下称“北京市政府”)已通过招标评标程序选定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下称“中信联合体”)为国家体育场项目法人合作方的中标人;

中信联合体作为中标人已与北京市政府的出资代表即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即“发包人”);

发包人依据其与北京市政府签订之《特许权协议》承担建设、运营国家体育场的任务(下称“本项目”);

鉴于北京市政府在本项目法人招标文件中允诺的优惠政策,如中信联合体内部成员具备总承包特级资质,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备案,本项目可不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

鉴于承包人为中信联合体的内部组成成员,且其具备总承包特级资质,就本项目而言,经发包人同意及在符合发包人有关本项目建设施工等各方面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不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直接成为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总承包商;

鉴于承包人同意按照下文约定的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发包人、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进而保证本工程的按时保质、安全竣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奥林匹克公园(B)区国家体育场

工程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北京奥林匹克公园(B区)

工程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见附件1“施工总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3年12月24日

竣工日期:

2006年12月27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099天

4.质量标准和质量奖项

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质量需达到如下标准:

合格。

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质量需获得的质量奖项:

结构工程确保北京市结构长城杯;

竣工工程确保北京市优质工程、北京市长城杯工程、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5.合同价款

鉴于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工程合同价款的总体原则是参照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与其配套的计价管理办法。

合同价格的组成方式将参考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体系下的预算价格构成方式,并依据如下原则调整、确定:

(1)直接费中所有工作的工、料、机耗量执行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体系中规定的水平。

(2)所有人工费单价每六个月调整一次,每年度前、后两区间对应的人工费单价分别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所列该年度4月份、10月份市场信息价。

考虑本工程结构复杂、技术含量较高,承包人应确保工人的技术水平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如果该市场信息价以区间形式出现,则取其中间值并上浮10%,但不得高于上限值。

(3)脚手架工程、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现场管理费直接套用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体系的计算口径和计价标准。

按照该计算口径和计价标准得出的本款前述各项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含了承包人为按照本合同实施本工程所需花费的全部开办项目费用,并全部体现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除下述第(4)款约定的情形外,无论承包人根据其实际采取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所实际投入的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实际成本,与套用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体系的计算口径和计价标准得出的本款前述各项费用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承包人均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4)鉴于本工程的特殊情况,技术措施费仅考虑异型混凝土构件模板及其支撑体系、清水混凝土构件的模板投入费用,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技术措施费仅限于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现场实际采用的措施方案计算出来的实际费用扣除承包人依据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口径已和/或将计取的相应项目费用以后的差额费用。

(5)鉴于本工程钢结构工程体量大、工艺复杂,双方同意按联合招标的方式面向国内外有经验的承包商征集钢结构安装方案,所征集的方案经专家、政府部门及有关各方论证后选择最优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实施。

发包人根据所批准的方案及承包方式参照本条前述第(4)款规定的原则支付技术措施费。

(6)取费中的企业管理费执行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取费水平。

(7)考虑到上述定价原则、本工程投资规模以及市场竞争因素对价格的实质性影响,利润率按4%计取。

(8)关于材料、设备价格的确定

(a)钢筋、型钢(不含钢结构部分)、钢管、混凝土、水泥和砂子等材料在确定合同价款时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于采购当月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所列明的市场信息价,如果该信息价是以区间形式出现的,则一律取其下限价格。

(b)钢结构用型钢、机电设备、机电材料、防水材料、防火涂料、保温材料以及所有的装饰装修面层材料,除非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其已和/或将选择自行供应或采购,均由发包人、承包人以本合同所称的联合招标方式确定价格。

(c)除上述(a)、(b)款所列材料、设备外,用与本工程的其他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供应或采购,供应或采购价格执行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的定额基价。

无论这些执行定额基价的材料、设备的实际市场价格与定额基价之间存在任何差异(无论是正差还是负差),都由承包人在定额计价体系内综合考虑并消化平衡。

(d)鉴于本工程的特殊情况,如发包人、北京市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北京奥组委等机构为本工程已和/或将争取或提供的价格优惠政策或条件。

在发生前述情形时,以本款所约定的价格优惠政策或条件为准,不受前述(a)、(b)、(c)款约束。

(9)无论是按照信息价确定的市场价,还是由联合招标确定的价格,其与定额基价之间的差价部分,承包人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10)对于施工图纸中出现,但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未包含的工作子目,原则上工、料、机耗量、辅助材料和人工费应参考定额中类似子目的水平,主材价格按照当期最具竞争力的市场价格确定。

除非发包人要求或选择自行供应或采购,对于可能出现或需要的新工艺(指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既不存在该类工作子目、也不存在与其类似的工作子目),则采取联合招标或由承包人报价、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方式确定,具体方式由发包人确定。

(11)对于《国家体育场协议》项下北京奥组委有权指定和/或推荐的专业工程分包商和/或设备、物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如有),应在符合《国家体育场协议》的前提下,由发包人、承包人以本合同所称的联合招标方式确定价格。

对于《国家体育场协议》项下北京奥组委有权指定和/或推荐的专业工程分包和/或设备分包或采购,承包人应与分包商、供应商签订分包合同、供应合同,负责实施有关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对分包商的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并承担与之有关的所有费用,发包人因此向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按分包合同价款的7%计算。

(12)考虑到本工程属于奥运场馆工程,任何第三方通过捐赠、赞助或类似方式进入并拟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服务等,均应由发包人作为受益人统一受益并接收,发包人将与捐赠、赞助方签订受赠、赞助协议,此类捐助、赞助材料、设备或服务对应的价款或费用按本条规定的原则计价,并在支付工程款时作相应扣除;

如未能按本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此类捐助、赞助材料、设备或服务对应的价款或费用,则按同期市场价格进入取费基数,并在支付工程款时作相应扣除。

(13)无论以何种方式采购或供应,或以捐赠、赞助等方式进入并拟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服务等,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商,其仍应对所有材料、设备、服务等的质量、验收等承担全部责任。

(14)鉴于本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已经充分考虑了承包人可能遭受的风险,所以发包人不再另行向承包人支付任何风险费用。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专用条件

(3)合同通用条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合同附件

(7)合同履行中形成并经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件”、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0.如前所述,鉴于承包人系以中信联合体内部成员身份,通过参与国家体育场项目法人合作方招标程序而直接取得本工程项目的总承包资格;

鉴于中信联合体在国家体育场项目法人投标过程中提交的投标文件,在符合本工程适用法律法规且取得政府同意后,中信联合体内部成员中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可直接承包国家体育场项下本工程的全部和/或部分建设施工工作。

为此,发包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工程可在承包人的统一协调管理下按如下原则实施分区承包:

(1)中国中信集团下属建筑企业作为A区承包商、承包人下属建筑企业作为B区承包商,具体组织实施本工程建设施工,共同完成本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建设施工任务。

(2)在承包人、发包人签署本合同时,A区承包商、B区承包商将分别与承包人就体育场A区、B区工程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

(3)尽管有前述A区、B区工程分区承包原则,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商,其仍应作为总承包商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承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1.除非为本合同目的,本协议书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本合同的内容。

12.本合同于上文开头填写的日期,由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签署订立,开始生效并执行。

1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向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报备一份。

[本页无正文]

本协议书由以下当事人在页首所载日期、地点签署: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注册地: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6层

李爱庆法定代表人:

刘龙华

签字:

签字:

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件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1.3

指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合法继承人。

1.6

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在本工程中特指Herzog&

deMeuronArchitektenAG、OveArup&

PartnersHongKongLtd.、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组成的设计联合体。

1.7

监理单位:

指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本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

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国家体育场建设施工工程。

1.22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特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发生的以下事件:

(1)战争、内战、武装冲突或恐怖主义的袭击;

(2)核污染、化学污染或生化污染,其直接使得承包人不能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或其中的重要部分。

该等事件为承包人无法通过合理的勤勉行为避免、克服、控制或补救。

1.24

在本条中增加1.24款,内容为:

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并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授权代表。

1.25

在本条中增加1.25款,内容为:

联合招标:

指为采购本工程所需之材料、设备、服务等,由承包人牵头、发包人参与实施的招标。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所称的联合招标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必须按中国法律、北京地区届时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招标;

(2)A区、B区承包商均有权推荐相等数额的投标单位;

(3)招标资格预选文件、招标文件(含合同文件)、评标办法等由A区、B区承包商共同起草、编制,并由发包人审核批准;

(4)A区、B区承包商共同推荐评标委员会成员,成员名单由发包人审核批准;

(5)评标委员会向发包人、承包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由发包人审核批准;

(6)联合招标确定的采购价格,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候选人的报价为准,并用该价格替换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相应项目的定额基价;

(7)承包人应接受联合招标方式确定的采购对象、采购条件和采购价格,并且承包人应按照联合招标方式确定的采购条件、采购价格,确定采购对象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8)鉴于北京市奥运场馆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下称“奥指办”)已经审核批准发包人聘请的若干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招标需聘请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前述招标代理机构内选择;

(9)发包人有权参与、了解整个联合招标过程,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或应发包人要求不时向发包人通报招标情况及澄清和/或解释、说明招标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10)有关联合招标需遵循的具体工作制度及流程等,将由发包人、承包人诚信协商并编制详细的联合招标管理办法,由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1.26

在本条中增加1.26款,内容为:

发包人的项目顾问:

指发包人委托为本工程提供项目管理顾问服务、造价咨询、设计咨询服务等在内的各类中介咨询服务单位,在本工程中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管理顾问:

法国万喜大型建筑工程公司、法国布依格集团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2)造价咨询单位:

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设计咨询服务单位:

武汉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和澳大利亚HOKSports&

Venue&

EventPty.Limited;

(4)法律顾问: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删除合同通用条件中本款全部内容,用下面的内容替换: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如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有不同约定或有关约定存在冲突,则各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删除通用条件第3.2款全部内容,并修改为:

指适用于本工程的所有现行中国法律有关建设施工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规程、标准、管理办法及条例等;

北京市地区适用的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法规、条例、规章制度。

3.3

适用标准、规范

删除通用条件第3.3款全部内容,并修改为:

本工程的建设施工规范标准、材料标准、性能检测标准、工程质量检测标准等,必须全面符合国家、北京地区、行业现行适用的标准、规范,如国家、北京地区、行业适用的标准、规范不一致,则应以三者中较严格者为准。

特别地,考虑到本工程为奥运场馆工程,本工程须适用国际奥委会、国际田联、国际足联、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就本工程建设施工方面作出的规定、政策、决议、决定所指定的标准、规范。

对于上述适用标准和规范,除发包人随设计文件(含图纸)向承包人提供的标准和规范,及由发包人转交的国际奥委会、国际田联、国际足联、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就本工程建设施工方面作出的规定、政策、决议、决定所指定的标准、规范外,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和收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如设计文件(含图纸)未标明所应适用的标准、规范,且国家、北京地区、行业也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则承包人应在收到设计文件(含图纸)28天内,提出施工工艺(含实验检验)、工艺标准、验收标准,经发包人和/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发包人和/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行为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就上述适用的标准和规范,除非另有约定,承包人应优先适用发包人随设计文件(含图纸)指定的标准和规范。

4.

4.1

删除通用条款第4.1款全部内容,并修改为:

考虑到本工程的设计进度、施工进度等的特殊性,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分期分批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八(8)套书面工程图纸,一

(1)套电子版本。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承包人根据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安排计划和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图纸需求计划(见附件2),该计划应明确各区段图纸具体的需求时间,合理考虑施工准备所需的时间以及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安排等综合因素。

该计划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成为本合同项下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并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分期分批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

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承包人有义务及时发现设计文件(含图纸)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如承包人认为或发现存在任何该类问题,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工程师,并尽快会同设计单位及时沟通,协商解决该类问题。

在发包人未书面确认如何解决该类问题前,承包人不得就该类问题涉及的工程部分继续施工。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2

删除通用条件第5.2款全部内容,并修改为: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监理单位按其与发包人签订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行使和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姓名:

郭建华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工程师在本合同项下的职权按《监理合同》中委托的职权内容确定,主要有:

(1)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2)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3)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4)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5)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工程师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7)协助发包人审查确认承包商的资质条件、施工合同,组织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负责审核有关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并及时报发包人批准,组织实施;

(8)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施工技术管理方案,提出改进意见;

(9)审查承包人提报的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及资格;

(10)监督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的工程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11)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核实其规格、质量标准及价格与清单是否相符,严格按标准检验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12)督促检查承包人建立有效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和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保障体系;

(13)审查有关索赔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发包人审定;

(14)控制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

(15)在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合同价格范围内,根据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工程款支付进度,并报发包人签发;

享有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并报发包人签发。

未经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

但监理单位根据本款所享有的权利作出的决定或意见与发包人的意见不一致时,以发包人的意见为准。

对实际付款与投资计划进行动态控制,审核工程结算;

(16)协助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7)协助发包人代表与承包人签订工程保修合同,鉴定质量问题责任。

保修期内,定期回访,督促承包人落实保修责任;

(18)监理单位在发包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9)监理单位对拟选择的工程分包人享有对发包人的建议权,但不享有决定权或否决权。

依据本合同约定须事先经发包人审核、批准的事项,在经发包人代表或其合法授权人签字后方可成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之间在本合同项下有约束力的文件。

5.3

删除通用条款第5.3款全部内容。

5.6

删除通用条款第5.6款全部内容。

5.7

在通用条件的本条中增加5.7款,内容为:

承包人应依据监理单位的要求自费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用房、生活用房、通信设备及必要的食堂搭伙条件。

其中,监理单位的办公与生活用具等由其自备,通信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删除通用条件本款“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其它内容不作修改。

6.5

本条增加下面的第6.5款:

发包人代表在必要时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示、通知、批准、决定及其它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但发包人代表在发出该类指示、通知、批准、决定及其它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时,应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工程师。

当发包人代表和工程师各自向承包人发出的指示、通知、批准及其它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之间出现不一致时,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将该类不一致的情形尽快通知发包人代表、工程师。

如发包人代表未能在接到前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书面确认以哪类文件为准,则承包人应以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文件为准。

李正全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

谭晓春

7.5

删除通用条款第7.5款全部内容,并修改为:

 

发包人可建议、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在接到该类建议或要求后7日内,承包人应以令发包人满意的方式完成项目经理的更换。

9.

承包人工作

9.1

删除合同通用条件中本款第

(1)子项。

将合同通用条件中本款第

(2)子项修改为“向工程师提供年度、季度、月度、每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将合同通用条件中本款第(4)子项修改为“向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或要求的发包人的项目顾问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删除合同通用条件中本款第(6)子项的内容,并替换为: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自费负责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如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除发包人对保护措施有特殊要求及因北京奥组委依据《国家体育场协议》规定指定或推荐分包商所分包的专业工程外”。

在合同通用条件中增加第(10)子项,具体内容为:

“如本工程需要使用国外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依据本专用条件3.3款约定执行。

合同通用条件本款其他子项不做修改。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删除合同通用条件中本条全部内容,并修改为:

10.1

承包人在本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14日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适合于整个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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