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概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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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对下列货币政策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①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②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③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④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⑤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分支机构的关系
1.总行—-设在北京,内设办公厅、货币政策司、统计司、银行司、等……
2.分支机构――设立了跨行政区的九大分行和北京、重庆两大总行营业部。
3.在不设大区行的省会城市派驻人行的监督特派员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一、人行的货币政策工具――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比较重要)
包括间接调节手段
①存款准备金――是指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
存款准备金制度:
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
指定的账户。
*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
*我国现在的存款准备金率为8%。
同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88《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协议》一
致。
*作用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从而达到紧缩或放松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②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
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③再贴现――指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票据在到期前,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
(即贴现后的贴现)
*贴现:
商业银行对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抵押,向持有人提供贷款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率:
央行根据一定的比率从现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率。
当此贴现率降低时,将扩大信贷
规模,市场上货币流通量增加。
④公开市场业务――目的是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
直接调节手段
①中国人民银行贷款
1.中央银行的贷款分为20天、3个月、6个月、1年等,但不得超过1年。
2.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①条件:
只对在中行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
②用途:
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三、经理国库与清算业务
1、经理国库业务:
财政部的预算资金,以委托的方式,由中行管理。
⑴中央国库—总库设在人行总行,在地方设立中心支库和支库
⑵地方国库—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设立地方库。
2、清算系统
我国目前采用的结算工具主要有:
汇票、支票、银行本票、信用卡、汇兑及委托收款。
四、办理业务限制性规定――首要任务-币值稳定,其次-经济增长。
限制的理由:
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的矛盾。
(国家经济发展需要货币投放,而货币投放过多时,又会导致通货膨胀。
)
1、禁止向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2、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
3、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
4、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一、监管的目的与范围
1.金融安全的目的与范围
㈠监管的目的:
⑴首要,保证金融业的安全,保持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健。
⑵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⑶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㈡监管的范围:
⑴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⑵控制存、贷款,防止呆、坏帐的增加。
⑶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批。
市场准入的审查:
①目的:
限制金融机构的数量;
②内容:
a注册资本
的数量;
b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
c经营场所和设备的完善程度;
d经营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
e金融市场的饱和
程度。
二、人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手段:
1、直接手段:
①金融机构的许可证审批权;
②宣布金融机构停业或关闭权;
③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权;
④对违反
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处罚权。
2、间接手段:
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等。
三、金融机构业务监管
1、存款与贷款风险监管:
目的是降低经营风险。
2、分业经营的监管:
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3、结算纪律的监管:
保证结算的时限、准确性,这两个因素是市场信心存在和发展的保证。
4、利率监管――我国为法定利率,但同业拆借利率开始由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生成
5、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监管: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6、贷款风险的监管:
银行资本充足率,8%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责任之一就是对金融市场数据进行统计。
原则:
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
第五节中国人民银行财务会计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
1、预算制度——独立的财务预算制度――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审计部门的监
督
2、盈余处理――盈余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亏损由中央财政
拨款弥补。
(盈余和亏损主要因参与市场买卖产生)
二、年度报表:
1.1-12.31,第二年的三月份前编制完毕。
第六节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责任
1、直接责任者负责。
2、当事人对人行采取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3、中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违反贷款或担保的责任:
行政、刑事责任。
②违反保密义务责任:
刑事责任。
③渎职责任: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一、《商业银行法》1995.5.10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与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时期。
1、商业银行:
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立法目的:
①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
②规范商业银行的行行为,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
③维护金融
市场秩序;
④促进经济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效益性原则――第一项原则:
狭义:
商业银行本身的经济利益。
2、安全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五、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
1、自主经营的方针
2、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
商业银行用自己本身原资产来承担债务。
3、自我约束的方针――组成同业协会;
银行内部监察部门、法律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对本行经营活动的自律约
束
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公平原则――指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
①符合国家的法律和中央银行的规章,符合国家和社会的最大公众利益――最大的公平
②合同的内容要反映公平竞争;
③不允许以强凌弱,不允许显失公平或获取不当得利。
3、自愿原则
4、信用原则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须经中行批准。
二、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最低注册资本――实缴资本:
注册资本是人行监管银行安全经营的一个指标。
要求资本充足率>
8%=银行自有
资本/银行风险资产总和。
①商业银行¥10亿
②城市商业银行¥1亿
③农村合作商业银行¥5000万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申请材料:
筹建报告、筹建的可行性报告、筹建方案和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没有开业的,央行将撤销其营业执照。
四、犯罪: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判:
<
3年,2-20万元,严重,3-10年,5-50万元
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判决同上。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银行的组织形式:
总分行制,应当设立监事会。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1、申请:
需提交的文件: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③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④经营方针和计划;
⑤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设备资料;
⑥其他
2、分行的营运资金:
各个分支机构的营运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的60%。
3、分支机构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总行领取的是法人营业执照。
4、设立公告与连续营业:
①必须有中行予以公告,法律手续才完备。
②开业后自动停业连续个月的,中行将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银行变更事项:
须经中行批准
1、变更银行的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6、银行修改章程;
7、银行变更董事长;
8、其他
四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1、积极条件:
必须具备的条件
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任职条件是:
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金融工作10
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同等学历专业:
15年,20年,5年;
硕士:
8年,12年,2
年)
2.消极条件:
不能发生的条件,《商业银行法》27条:
A、犯罪,B、破产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责任者
D、信用不好,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E、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
F、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
G、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懂从事除本职工
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四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法律制度
1、审贷分离制度――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2、分级审批制度
3、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日期、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其他事项
4、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
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根据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四种)――法定利率、差别利率(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浮动利率(对流动资产利率
↑20%-↓10%)、优惠利率(政策扶持对象)
二、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巴塞尔协议》,87年,是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资产之比。
贷款余额限制: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关系人指a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b前款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节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规则
一、国务院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特别贷款业务的补偿
1、“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银行应当发放贷款。
因贷款所赞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
措施。
”
2、三家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二、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物处分期限:
一年
2、抵押物处分方式:
折价、变卖、拍卖
3、质押物在银行保管期间灭失或毁损的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商业银行不得从事:
信托投资、股票业务、非自用不动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四、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
1、商业银行输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出,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
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2、银行对客房的责任:
①按规定时间完成结算;
②保证帐户余额的支付;
③客房有权提出余额;
④承兑汇票;
⑤不得擅自对冲客房存款、货款帐户;
⑥保密。
五、商业银行发行债券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反映了我国证券管理的要求
和目前商业银行业务的特点。
六、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管理
1、同业拆借:
银行之间的借款活动,同业拆借既可以及时调配银行结算帐户上的寸头,也可以成为银行贷款的
一种资金来源。
我国仅允许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
2、规定:
(1)、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2)、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3)、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4)、拆入资金用于:
a、弥补票据结算;
b、弥补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
c、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3、同业折借利率:
由双方协商决定。
七、政府部门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市场主体,了解)P52
1、政府对商业银行的指导。
2、政府信赖银行的原因:
①发展经济;
②解决就业,维持社会秩序;
③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需要资金;
3、政府资金不足的原因:
①地方税收不足;
②发行债券,海外发行债券受到限制。
九、银行开户的限制。
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
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企事业单位的帐户有三种:
a基本帐户――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支付
b辅助帐户――借款转存,或子公司/分公司开立,一般只收不付或只付不收
c专用帐户:
接受银行贷款、国家专项基金拔款,只能转帐。
d临时存款帐户:
用于转帐结算或现金缴存,不能支取现金,使用完毕,帐户及时关闭。
十、银行的工作时间:
1、银行无权缩短公布的营业时间;
2、无权擅自停业;
3、可以处长营业时间,但每个人<
44小时/周
十一、银行员工纪律:
1、不得做: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3)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2、业务:
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六节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监督管理
一、概述:
1、概念:
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国家专门的规章,专门设立的筹集资金、运用奖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纳税、并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各种财务会计制度的总称。
2、会计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的原则;
(3)银行应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公布审计报告原则。
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逾期贷款——超过还款期限6个月以上的贷款
呆_________帐——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冲呆帐准备金。
1、资本与负债:
固定资产比例<
30%资本总额
2、固定资本:
使用期限>
1年
3、现金
4、放款:
5、证券及投资――银行可以向政府债券和向其他银行投资。
6、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7、成本:
8、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9、外汇业务:
10、企业清算:
11、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三、银行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1、银行的投资业务:
①短期投资业务;
②长期投资业务;
③投资风险准备;
④投资收益。
2、证券业务:
仅限于国债业务。
3、其他:
租赁业务
4、信托业务核算:
银行不得从事投资性的信托业务,但是可以从事投资性以外的财务管理或咨询性的信托业务。
四、呆帐管理的规定
1、呆帐准备金:
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门为了冲削呆帐的准备金。
2、抵押贷款、拆放资金和委托贷款等不应提取呆帐准备金。
3、发生呆帐,用呆帐准备金冲销,已冲销后又收回的呆帐,应冲回呆帐损失。
五、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1、依法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2、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与监督,并对银行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
存款利率或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查处。
3、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报告。
4、检查商业银行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5、检查商业银行执行中央银行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外汇计划以及财务计划的情况。
6、检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信贷资产质量水平、资金流动情况和银行经营效益情况。
7、检查商业银行各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第七节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
一、银行的接管
1.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人民银行接管决定应载明的内容:
(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2)接管理由;
(3)接管组织;
――中国人民银行,或委托其他机构
(4)接管期限。
――最长不超过2年
接管终止的原因:
a期限届满
b期限届满前,该银行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c期限届满前,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银行的终止与清算
1、解散的程序:
申请解散→中行批准解散
2、中行吊销营业许可证:
(1)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贷款的;
(2)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3)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折不动产的;
(4)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5)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6)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后果严重的。
(7)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3、银行资不抵债,经中行批准和法院的宣告程序可以宣告破产。
4、银行的法定清算程序:
①支付清算的费用
②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
③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④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债务
⑤偿还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债务
⑥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5、对金融机构关闭后处理:
托管、接管、直接进入清算程序。
第三章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4月1日实施
该条例适用于下列金融机构:
(了解)
a、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b、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c、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d、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e、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注意:
①我国境内的外资保险公司和我国的保险公司与外国公司合资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受该条例管辖。
②香港、澳门及台湾的金融机构在祖国大陆境内设立和营业的金融机构,比照适用该条例
二、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标准
1.最低注册资本
a、外资银行、合资银行——¥3亿等值的自由兑换外币
b、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2亿等值的自由兑换外币
c、外资银行分行——由其总行拨付给不少于¥1亿等值的自由兑换外币。
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2.设立外资银行或外资财务公司的申请条件P74背
①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②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③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④申请者所在国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3、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条件P74背
①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②申请者贴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③申请者所在国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章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城市合作银行
一、城市信用合作社
1.城市信用合作社――指依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服
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责任承担:
――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城市信用社承担责任,城市信用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
责任。
管理原则:
――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原则,社员零售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合作制与股份制的产权组织形式的区别:
区别合作制股份制
①入股方式自下而上参股自上而下控股
②经营目标为社员服务利润分红
③管理方式一人一票,同等权利一股一票,大股控权
④分配方式利润积累归集体所有利润分红,量化到每股中
2.最早的信用合作社――1849年――德国
中国的第一家城市信用社――上海国民合作银行――1919年上海
二、城市信用社的设立和变更
1、有50个以上的社员,其中企业法人社员不少于10个;
同一城市内的城市信用社可以成立城市信用合作社联
合社。
2、设立的程序:
(1)筹建:
申请人:
>
20人,企业>
5人,发起人认购的股金额不得低于总额的40%,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金。
6个月,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提出筹建申请。
(2)城市食用社不得设立分社,储蓄所、代办所等分去机构。
注册资本:
――由社员实际缴纳的股金总额构成。
――人民银行各地分行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不得少于100万元。
三、城市信用社的社员
1.社员条件
社员分类:
⑴个人社员:
当地户籍或连续居住满3年。
⑵个体工商户社员
⑶法人社员――(条件)a在该信用社所在地登记注册并有营业执照的中小企业
b符合央行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
其他条件:
a、一家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不得同时成为其他城市信用社的社员
b、国家公务员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城市信用社的社员
2、社员股权:
每年2月统一审查
(1)入股限额:
5000元,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
2%、3%、5%
(2)社员股权的转让:
只能在社员之间进行,须经理事会同意。
3、社员权利:
管理权、知情权、分配权、优先权(贷款)。
4、退社:
30日内→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