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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贵金属、大豆、红小豆、高梁、豆粕、大米、绿豆、胶合板、天然橡胶、铜、铝、煤炭等等。

都实行交易涨跌停板制度。

不同点:

交易的标的不同:

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的交易标的物就是标准化的商品,属于现货交易的范畴,而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标准化合约,不是现实的商品。

交收的形式不同:

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采用随机交收与即时交收相结合的形式;

期货实行的是必须按合约规定时间进行强制交收的形式。

(随时交收--成交之后随时可以提出交收,经过市场交割部匹配成功就交收;

即时交收--成交了就进行现货交收) 

期货交易的风险比现货大,杠杆高。

3、现货电子盘发展现状

目前,国内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包含了以贵金属、原油、文化产品、农产品为主的几大类交易市场(主要以资金量流入大、市场人气高的交易所为代表,小众型交易所不纳入参考范围),全国现货交易所总数量约1000家(由于没有专业数据,只能依据相关媒体报道)。

依据相关报道,2015年要素金融市场的前五强排名如下:

其中,贵金属交易所以天交所、广贵所、银泰所为代表,农产品以寿光系、海川系为代表,原油以渤海所、浙江新华大宗为代表。

贵金属和原油交易所:

人气火爆,资金交易量巨大,盈利周期短,盈利率很高。

但其“吃头寸”、“吃客损”的盈利模式一直为业内和普通交易商诟病,大部分交易所、会员单位下场参与交易和对赌,挑战国家法律红线,也带来相对较大法律风险,交易活跃的地区是:

北京、广东、江浙;

农产品交易所:

经营模式较为温和,法律风险较小。

活跃的地区是:

河南、山东、河北、江浙。

文交所、邮币卡交易所、人参交易所:

这些交易所的模式更为激进,与金融诈骗只有一步之遥,在短期内推高市场行情,无人接盘后,最终演变为庞氏骗局的可能性很大。

二、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首先,看看与现货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效力大小强弱: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地方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行业标准,列举如下: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刑法》;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罪,以“维财金”案为典型代表:

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成立,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维财金擅自搭建了黄金电子交易平台,并采用电子集中交易、标准合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和强行平仓等手段,非法获利2.6亿元。

2012年,维财金因涉嫌非法从事变相期期货交易,其负责人楚某审被判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4年及罚金1200万元。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以2008年华夏商品交易所郭远峰案为代表,郭远峰携款1.7亿元潜逃,目前仍在逃未归案。

行政法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

期货交易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取缔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国务院商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限期清理整顿。

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取缔;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38号文-《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

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3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二、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

“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

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

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部门规章: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第二章 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

  第七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一)实物商品;

  

(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八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协议交易;

  

(二)单向竞价交易;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现货合同的转让、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业内称国六条,2010年发布,史上最严厉。

但2011年37/38号文发布后,相当于已经失效。

“一、禁止新设市场和新上品种。

禁止设立新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

已注册但未开展交易的市场不得组织标准化合同交易,已开业交易的市场不得推出新品种的合同。

此项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二、保障资金安全。

实行保证金第三方托管和银行监管,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

此项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在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建立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三、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

责成市场开办者只允许与所交易商品有关的上下游生产、流通企业入市,已入市交易的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企业待其持有的合同交割或了结后退市。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禁止新的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企业入市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特别是应立即禁止股东、市场和其关联方入市交易,已入市交易的立即退市。

四、禁止代理业务。

责成市场开办者禁止新的代理业务,此项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现有代理业务在所代理交易的合同交割或了结后停止,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规范保证金缴纳形式。

市场向买方收取的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

卖方以货币资金交纳的部分不少于保证金总额的50%,以现货仓单冲抵的部分不超过保证金总额的50%,仓单冲抵保证金的数额按照不超过冲抵日前一交易日该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货月份合同结算价的80%计算。

六、限定每个交易品种和每个交易商的最大订货量。

责成市场开办者根据该交易品种社会供需量和该交易商生产、贸易和使用量制定适度的最大订货量标准,并在交易中实行。

《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工作的通知》

“二、认定标准

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等情形。

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

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

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

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

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

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

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巾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

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文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

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

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商品现货市场组织的交易活动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的,其会员、加盟商和代理商等代理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活动,同时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行业标准: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的参考标准,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并归口,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3.3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4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总结如下:

一、刑事法律责任风险较小。

从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来看,现货行业以刑法入罪的相对较少,除非以恶劣手段如诈骗、携款潜逃导致特别大的事件引起投资者巨大损失和社会动荡,监管层会毫不容情强力介入,一般情况下都是“民不告官不究”的状况;

二、民事、行政法律责任风险较小。

国务院37/38号文确定了政策底线,但实际上,如果按该标准严格执行,全国基本没有一家交易所是完全合法的,整个现货行业将完全消失。

因此,国家对此状况也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允许交易所用一些幼稚的手段比如“连续现货交易”、“修改交易品种”逃避政策红线,甚至前后矛盾,政策文件没公布两年,由于经济大环境不好,又开始倡导“万众创新”、“金融创新”,官方的证监会、地方市委领导还不断为有影响力的交易所站台宣传,实际上是在鼓励现货行业继续发明新的法律规避手段。

同时,交易所在与普通交易商签订合同时,条款一般都约定管辖权在某地方仲裁委员会或交易所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地方税收的贡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润滑,导致即使普通交易商起诉交易所,其胜诉难度也非常高,地方保护主义起了很大作用。

三、造成这种矛盾局面的原因,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点:

1、现货交易动了股票、期货市场的蛋糕,导致中央政府、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及相关利益集团利益受损,因此从这个层面,需要打击和监管;

2、现货行业补充了期货交易品种,为大宗商品的国际定价权增加力量,是金融行业发展的有力促进,为金融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创新思路和样本,甚至与“一带一路”的国策都能挂钩,所以国家也无法一棒子打死,只能定期清理整顿,避免地方性交易所严重踩踏红线引发恶性后果;

3、现货行业一般由地方利益驱动,由地方政府发牌经营,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税收贡献和劳动就业,因此,地方政府有动力发展地方交易所、保护交易所;

4、潜规则中,大部分交易所都会给地方政府领导、要害部门领导一定比例干股或分红,也是地方政府领导充当保护伞的动力,市场传言,有些引起非常恶劣影响的市场如天交所,至今还能正常运营,后面就是权贵资本集团的运营操作;

5、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其实都是“零和博弈”,本质就是交易对象对赌。

现货交易为市场增加了流动性和投机性,市场也需要合法安全的赌场为投机性强的客户提供交易场所。

统治阶层、权贵集团既然能允许股市、期市这种黑赌场合法存在并从中吸血,自然也会允许现货电子盘这样的补充性的、边缘化的赌场存在。

前提是,需要披着合法外衣,并不引起大的社会动荡。

剪羊毛、割韭菜也是需要艺术的。

三、盈利模式

1、交易手续费

2、自营对赌交易

3、配资(高利贷)

4、三者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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