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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务公司仍执行原合同,劳务公司在营改增增加税率的前提下,自行承担所增加的税负,面临着经营亏损的风险。

  二、对建筑企业落实营改增的建议营改增工作势在必行,为落实营改增的改革举措,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营改增执行时间予以政策关注劳务企业主要由农民工构成,农民工的稳定事关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强烈要求在营改增执行时间问题上予以政策关注,建议税务部门对建筑劳务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扶持,针对营改增实施时点有一个过渡期,属在建工程和已竣工但未完成结算的工程项目,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保证合同的履约,在税制改革后开工的工程执行增值税政策,促使劳务企业进一步发展。

  

(二)应彻底解决重复交税的问题营改增后,总承包企业已按工程总额缴纳增值税了,其中工程总额已经包括了人工费,劳务企业的经营总收入基本上是定额规定的人工费。

  建议对劳务企业的建筑劳务费用支出不再征收增值税,也实现了营改增的初衷,避免了重复交税。

  如:

在执行营业税期间,青岛市建委主动与税务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取得了税务部门的大力支持。

  确定所有工程项目按常规由总承包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分包企业一律不再缴纳营业税,解决了重复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解除了劳务企业的后顾之忧,税务部门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促进了劳务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给予劳务企业3%的优惠税收政策鉴于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降低企业税负,支持行业发展,建议税制改革后经测算,如果企业税负增幅较大,应实行高出部分即征即退或实行优惠税率政策。

  如果劳务企业不能避免征增值税,由于劳务企业总收入主要体现在人工费方面,按劳务企业经营总收入全额征收过高,应充分考虑劳务分包企业现实的经营状况,适当降低征收的税率,维持原营业税3%税率水平,实行总承包企业可以抵扣的优惠政策。

  (四)及时修订预算定额,调整取费标准经测算营改增后势必加大了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的税负,建议在造价体系中进行相应的变更,应及时修订预算定额,预算定额要根据新的定额标准进行编制,应在合同、报价中注明含增值税。

  鉴于近几年人工费涨幅过大,定额取费标准也应参照市场水平相应调整。

  (五)建筑企业要提高经营意识,加强整体经营管理要在营改增政策贯彻执行前加强相关政策的学习,提高劳务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经营意识,进一步加强劳务企业财务专项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加强企业内部管控,加强整体经营管理,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总之,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是比较大的,对劳务企业同样如此,对企业经营管理各方面的冲击也是比较大的,涉及到政府通盘考虑和企业管理多方面的工作。

  营改增的实施需要政府和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全面考虑,积极应对。

  建议政府在政策制定上予以明确和倾斜,企业也要提高认识,加强规范管理,确保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平稳实施,使企业真正享受到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实惠。

  建筑业营改增税率测算情况及相关分析建筑业营改增税率测算情况及相关分析来源:

中国建设报2013-05-24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建安施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且理论测算结果显示,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平均减轻税负为83%。

  但建筑企业的实际测算结果却与之大相径庭。

  浙江省建筑业营改增调研测算的基本数据及分析(来源: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此次调研测算的浙江省建筑企业共26家,涵盖省内杭州、宁波、绍兴、嘉兴、湖州、台州、金华、衢州、舟山9个地区和浙建集团,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国有企业4家,民营企业22家;

按企业资质分,特级企业6家,一、二级企业19家,三级(含本级)以下企业1家;

按主营业务类型分,房屋建筑企业22家、市政工程企业2家、建筑装饰企业1家、交通工程企业1家。

  这些企业基本能反映浙江省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情况。

  经汇审,26家企业2011年经营总收入469.29亿元,其中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425.62亿元(当地收入170.10亿元,外地收入255.52亿元),应缴营业税12.77亿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亿元,合计应缴营业税及附加14.27亿元。

  营改增后,企业应缴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1.销项税税额测算经测算,2011年销项税额42.30亿元。

  26家企业2011年由本企业自行完成的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425.62亿元,按增值税率11%换算为不含税经营收入为383.32(425.62/1.11)亿元,销项税额为42.30(383.33亿元×

11%)亿元。

  2.进项税额测算经测算,26家企业进项税额理论测算为42.34亿元,据实统计为19.02亿元,理论测算大于据实统计23.32亿元。

  

(1)理论测算42.34亿元。

  2011年购入可抵扣的含税项目总计341.55亿元,按照进项税率17%、13%、11%、6%分别计算,按理论测算进项税额总计为42.34亿元;

(2)据实统计19.02亿元。

  根据企业实际数据统计,2011年进项税额总额为19.02亿元;

(3)据实抵扣率为理论测算的44.92%。

  以理论计算的进项税额占购入项目的12.39%(42.34/341.55),以实际统计的进项税额占购入项目的5.57%(19.02/341.55)。

  根据2011年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实际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率只能达到理论测算的44.92%(19.02/42.34)。

  这是目前影响浙江省建筑业企业税负的一个关键问题,即实际取得进项税额发票远远低于理论测算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

  从26家测算企业看:

劳务支出,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4.38亿元,据实统计全额无法抵扣;

外购商品混凝土,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6.92亿元,据实统计只有1.60亿元,为理论测算的23%;

外购其他辅助材料,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4.99亿元,据实统计只有1.77亿元,为理论测算的35%;

经营性设备租赁,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0.88亿元,据实统计只有0.08亿元,为理论测算的9%;

外购钢材,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15.70亿元,据实统计只有11.35亿元,为理论测算的72%等等,这些都是影响进项税额抵扣的因素。

  3.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及附加测算此次调研测算的26家企业,2011年按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和进项税小于销项税分别计算,理论测算需缴税2.02亿元,据实统计需缴税26.07亿元,实际多于理论测算24.05亿元。

  

(1)理论测算:

按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分析应交增值税及附加。

  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有11家企业,这11家企业销项税额合计24.66亿元,进项税额26.50亿元,因为销项小于进项1.84亿元,差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当期应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为零。

  这11家企业的进项税额是26家企业进项税额总额的62.59%,由此可以判断,如果进项税发票控制得好,有近一半企业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减轻税负的实惠。

  进项税小于销项税的有15家企业,这15家企业销项税额合计17.64亿元,进项税额15.84亿元,销项税大于进项税1.80亿元,即为应缴增值税,同时应缴城建税7%为0.13亿元,应缴教育费附加0.09亿元,合计应缴增值税金及附加2.02亿元。

  

(2)据实统计:

据实统计发现,26家企业都是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为42.30亿元可抵扣19.02亿元,应缴增值税为23.28亿元,应缴城建税1.63亿元,应缴教育费附加1.16亿元,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26.07亿元。

  以下为2011年调研测算的该26家企业营改增的税负情况分析:

1.根据上述测算数据,26家企业2011年实际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为425.62亿元,应缴营业税及附加总计为14.27亿元,平均税负为3.35%(14.27/425.62);

2.增值税按理论测算,进项税抵扣后,本期应缴增值税及附加为2.02亿元,同时还有1.84亿元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增值税按据实统计,进项税抵扣后,应缴增值税及附加总计为26.07亿元,平均税负为6.13%(26.07/425.62)。

  综上分析,增值税按理论测算企业税负是减轻了,但按据实统计测算,企业税负增加了2.78个百分点(6.13%3.35%),比实际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还要多交11.8亿元,增加企业税负83%。

  如果将此次调研测算的26家企业2011年实现净利润5.02亿元全部用于补交增值税后,企业还将亏损6.78亿元。

  按上述测算的数据,如仍保持这26家建筑企业2011年14.27亿元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水平,即税负率3.35%,那么此次调研测算的26家建筑企业的平均增值税税率应该为8.1%。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测算情况(来源: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某工程局)为测算分析建筑安装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该公司多次组织所属单位进行了认真测算和分析,以2009年~2011年3年建筑业生产经营数据为基础,按照单环节税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和全环节税改(建筑业相关产业均改征增值税)两种方案对未来可以作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进行了认真测算。

  1.测算思路⑴单环节税改。

  按照上海地区增值税改革方案提出的有关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税率(11%)以及相关政策,以建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

以建筑企业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的成本数据,结合有关项目部实际取得税票的比例,分项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及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而分析计算单环节税改方案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并按照内插法计算在不改变企业税负的情况下,单环节税改的合理增值税率。

  ⑵全环节税改。

  全环节税改的测算思路和单环节税改的测算思路基本一致,只是在计算确定税额、计算税基的方法上,结合有关定额资料并按照有关项目的成本习性以及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可能性等因素,采取了分析计算的方式。

  2.单环节税改对企业税负影响的测算分析为提高测算的准确性,我们重点选择了所属GL工程项目部,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票取得情况进行了核实、测算,以下将以该项目部实际情况作为样本,测算该工程局可抵扣进项税额,并计算、分析单环节税改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从GL项目部实际清查取得税票的情况看,由于建筑施工行业人工费比率相对较高,目前成本项目中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并用于抵扣的主要包括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中的部分维修费、燃料费和其他直接费用中的电费以及其他间接费用中的个别项目费用。

  企业取得的一般增值税税票(适用税率17%)的金额约占项目部总成本的32.21%,取得的6%征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主要为商品混凝土等)的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1.42%,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增值税发票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0.53%。

  按照上述取票比率,我们以企业近3年建筑施工业务板块的收入和成本数据进行了测算。

  按照11%的增值税率计算,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64.39亿元,可抵扣进项税27.99亿元,企业应缴增值税36.39亿元,在不考虑相关附加税种的情况下,对比目前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则需多缴纳税款18.93亿元,企业流转环节的税负增加了108.42%。

  这说明按照11%的税率实行建筑业单环节的税改,将大幅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沿用上述条件,我们采用内插法对保持目前税负水平不变的增值税税率进行了测算,测算的结果为7.523%。

  3.全环节税改对企业税负影响的测算分析如果完全改变现行税收体制,对建筑业上、中、下游各行业均实行增值税征税办法,则企业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将有较大增幅。

  以该工程局近3年数据测算,未来可以作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可以大幅提高,预计将达到企业总成本的61%,其中企业取得的一般增值税税票(适用税率17%)的金额约占项目部总成本的41.6%,取得的11%的增值税票将达到13.7%,取得的6%征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2.3%,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增值税发票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3.6%。

  根据以上测算资料,建筑企业按照11%的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为64.39亿元,按照不同税率分项计算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40.87亿元,企业应缴增值税23.52亿元,对比企业目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加了6.06亿元,预计企业流转环节的流转税负将增加34.7%。

  该测算说明,即使实行全环节税改,11%的增值税率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依然较高。

  采用内插法对全环节税改情况下保持目前税负水平不变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测算,测算的结果为9.72%。

  相关分析1.理论和实际两种调研测算结果之所以反差较大,主要是理论测算的方法脱离了实际,理论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然而,这种理想的税收环境在建筑业中几乎是无法实现的。

  2.模拟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即假设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全社会各行业均实行了增值税征收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所购进的产品与服务,无一遗漏均能取得进项税发票;

在进项税税率中,只有国家统一规定的17%、13%、11%和6%四挡,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进项税比例扣除法以及诸如节能减排免税等优惠政策等实际问题,这也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3.实际情况是建筑业存在着本行业的许多特殊性问题,而这些特殊性问题将给建筑业营改增的具体实施造成一系列困难。

  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

  汪士和说。

  苏中集团和南通四建是两家正在筹备上市的特级企业,他们分别根据2011年实际发生数进行了认真测算,结论是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税负将大大增加。

  其中,苏中集团增加税负122.15%,南通四建增加税负91.78%。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调研十多家企业后认为,增值税税率定在8%与现行营业税3%差不多,定在8%以下可适当减轻负担,11%肯定会加重企业负担。

  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根据此次测算挑选的66家企业的理论测算结果,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

  而实际测算结果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0%,增加2.8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又在66家企业中选出更具有代表性的24家企业进行单独汇总。

  其理论测算结果是,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63%。

  而实际测算结果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4%,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3%,增加2.83个百分点。

  去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在得知营改增并且税率可能在6%至11%之间的消息之后,邀请十多家企业进行估算,目的是初步了解税率定在多少与现行3%的营业税负担相当,反馈的意见普遍认为增值税定在8%—9%可以与3%营业税相差不多,如定在8%以下可稍微减轻负担,一致的意见是如税率定成11%负担肯定加重了。

  有一个特级总承包企业的总会计师按常规土建项目百元产值比例测算分析得出:

如把目前3%营业税改为11%增值税,则百元产值多缴税0.98元,相当于企业按新政纳税比原纳税办法增加了32.7%的负担。

  当然,这只是一家企业的初步测算,还需对全国范围内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进行面上的营改增税负情况的调研和测算,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实际依据。

  最近笔者实地调查了几家已经根据2011年实际发生数认真测算的企业,结论是营改增税负要比前文介绍去年估算的情况严重得多。

  例如:

苏中集团2011年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为1926185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57785.55万元,如改成增值税后应缴纳增值税为128370.58万元,净增加70585.03万元,增加税负122.15%,增值税以外的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水涨船高相应增加了3156.24万元,增加了50.27%。

  南通四建集团公司2011年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1202340.60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36746.34万元,改成增值税用销项税减进项税,应交增值税70473.5万元,净增加33727.16万元,增加税负91.78%,增值税以外的城维费、教育附加费两费合计8456.83万元,比以营业税计征二费多支出4723.59万元,增加126.53%。

  以上两家是特级资质企业,并且在积极筹备上市,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规范,因此所提供的测算数字是可信的。

  还有一家江苏嘉洋华联公司是装饰一级资质企业,2011年应交营业税为524.69万元,改增值税的话就需要交1470.11万元,增加945.42万元,即增加1.8倍的税负;

另外城维费和教育附加费相应增加了118.66万元,多交205.44%。

  两者合计,营改增将增加支出1064.07万元,即实际增加税负182.69%。

  由此看来:

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认为营改增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作用是五个有利于,其中之一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是很鼓舞人心的,然而,对建筑业营改增不仅不能减负,却要大幅度增加企业税负成本,由此将影响建筑业健康发展,这就需要慎重行事了。

  营改增:

建筑业发展遇到新考验时间:

2013-03-0117:

24来源: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点击:

次  施工企业和建筑业管理部门都应该高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已经不可逆转地拉开了序幕,将对建筑企业造成不小的影响。

  去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先后请十多家会员企业进行了预测和粗略估算,一致认为如果税率制定不合理,建筑企业的税赋不但不会减轻,反而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一些施工企业的管理者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视,不仅开展积极调研和自行测算,还召集高管们组织研讨和考虑如何积极应对。

  有些企业则错误地以为增值税也和营业税一样是价内税,属代扣代缴,增加了反正向建设单位要。

  实际上,现行的营业税和消费税一样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

  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税款将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

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

  用公式可以清楚说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

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X税率;

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X税率=不含税价格X税率,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方式由上述公式确定。

  所以,施工企业和建筑业管理部门都应该高度关注营改增,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从思想上对营改增做好承接准备早在2004年财税部门就有营改增的设想,当时的建设部计财司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建筑业是微利行业建筑企业进项税扣除有困难等许多实际问题,财税部门采纳了意见,推迟了改革,建筑业企业仍然维持原有征收税的办法。

  现在,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正式下发了财税[2011]110号文件,建筑业营改增虽然试点工作暂时推迟,但也只是时间早晚的事。

  110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税率,这就致使原先寄希望于税率上讨价还价定低一点、减轻建筑业负税偏重的幻想破灭;

110号文件还同时明确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一起,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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