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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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法律:

如法院、检察院组织法;

律师法;

警察法;

监狱法

(四)有关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54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708条)、《六部委的规定》(40条)(共1296条)

(五)行政法规、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96条)

(六)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五、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与刑法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

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存,密不可分。

具体表现为:

1.刑法是刑诉活动的内容和实体依据;

2.刑诉法是刑法正确实施的保证。

(二)与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共同点:

三者都是程序法;

不同点:

解决的任务不同;

原则不尽相同;

证据制度不尽相同等。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制定目的、任务、作用

一、制定目的(刑诉法第1条)(宏观)

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所期望达到的预期的目标(或理想结果)。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直接目的)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核心目的)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终极目的)

二、任务(刑诉法第2条)(具体)

1、具体任务: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

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正确处理案件

2、重要任务: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根本任务: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作用

(一)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作用

1.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施刑法的国家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分工

2.刑事诉讼法保证专门机关的权力行使和权力制约的统一

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运用证据的规则,保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4.刑事诉讼法科学地设计了程序系统,尽量保证案件从实体上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5.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高效率地实施

(二)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作用

现代文明国家多数承认了程序独立价值主义。

它体现为:

1、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本身就体现出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人权的现状的程度,是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

2、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的不足

3、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况下限制了实体法的实施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弹劾式诉讼

产生于奴隶制时期。

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

其主要特征:

1、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

2、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3、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4、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评价:

利:

(1)控、审分离;

(2)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弊:

(1)不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针对国家而言);

(2)不利于查明案情,正确裁判(针对法官而言)。

二、纠问式诉讼制度

纠问式诉讼盛行于封建专制国家。

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其主要特点是:

1、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而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2、没有专门的侦查机关,侦、诉、审三项权力由一个机关行使

3、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

4、实行书面审理和间接审理为主的审理方式,审理和侦查均不公开

5、采用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证据的内容。

评价:

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但也束缚了法官的手脚。

与弹劾式诉讼相比,纠问式诉讼在诉讼的民主性方面明显地倒退了,但国家追究犯罪的能力则大大加强。

三、外国近现代诉讼制度

(一)资产阶级刑事诉讼的共同点

1、将起诉和审判职能相分离,实行“不告不理”

2、控诉、辩护、审判三角鼎立,构建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3、实行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

4、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被推定为无罪之人,成为诉讼的主体,享有与追诉者对等的地位。

5、肯定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和辩护人的能动作用,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6、实行陪审制

有两种方式:

陪审团式和混合陪审式(参审式)。

7、实行公开审判,肯定直接和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在场原则,直接采证原则

言词原则——参加审判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各种诉讼行为;

在法庭上提出的各种证据材料均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

8、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一切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及如何运用证据,法律不作明文规定,由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

(二)根据所属法系的不同划分的刑事诉讼类型

▋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

又称“对抗式诉讼”、“当事人抗争主义”,指诉讼的提起、推进、证据的提出及调查,依当事人的努力为主(当事人追诉主义),法院基本上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辩论结果进行裁判。

其主要特点:

1、侦查程序采取“审判准备型”,带有浓厚的弹劾制色彩。

在侦查活动中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赋予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机关的权利。

2、起诉程序中遵循起诉便宜主义,起诉方式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辅之以证据开示制度。

3、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

(1)定罪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被告人享有实体处分权。

被告人在“罪状认否程序(arraignment)”中如果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有罪答辩,罪行即告成立,不再进行事实审理。

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

(2)审判组织实行陪审制。

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引导诉讼及适用法律,并向陪审团解释法律。

(3)法庭审理实行当事人对抗制,法官是消极的仲裁者,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控制和主导着证据的提出和事实的调查程序,交叉询问是进行证据调查的基本方法。

4、对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禁止“双重危险”。

▋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

职权主义又称“非对抗制诉讼”、“审问制诉讼”,指诉讼的提起依检察官的职权开始,法官在诉讼中掌握主导权,可以不待当事人的申请,主动进行证据的调查以及发现证据,以便发现实质真实。

这种诉讼认为同属国家机关和公益代表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发现实质真实上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强调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基本特点:

1、侦查是官方单方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程序。

侦查机关享有相对强大的侦查权,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可以进行一切必要的调查。

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中居于重要地位,且不公开进行。

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和“案卷移送主义”。

4、在审判程序中,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

(1)定罪与判刑程序合一,原则上不允许被告人享有实体处分权

(2)审判组织实行参审制

(3)法庭审理实行“职权探知主义”(职权审问制),法官是积极的审理者,重视发现实质真实

5、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

两种诉讼模式各有利弊,二战后两大法系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

▋混合式诉讼模式

又称折中主义诉讼,兼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对抗制诉讼模式,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与意大利。

主要特点:

1、侦查阶段采职权主义方式,但比职权主义更强调保障嫌疑人的权利;

2、起诉程序采当事人主义方式,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3、审判程序采对抗制方式,但基本程序与职权主义相似(庭审程序包括开庭程序、调查证据程序、辩论和判决程序)。

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

(一)司法与行政不分

(二)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

(三)裁判与追诉职能不分

(四)刑讯具有法定性

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与变革

(一)清末刑事诉讼立法活动

清末沈家本: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五章260条,首次规定了律师制度,主张公开审判,采用对抗制庭审与陪审制

1909年,沈家本编纂《刑事诉讼律》,六编515条

(二)中华民国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1912.1-1912.3)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一些刑事诉讼制度和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开审判,法官独立等

2、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8)

1912:

将清末《刑事诉讼法律草案》中管辖、回避各章暂时沿用;

1921:

《刑事诉讼条例》:

法定起诉、简易程序、辩护制度等

3、国民党执政时期(1928-1949)

立法院《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法》,以德日为蓝本,沿用至1949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度与修改

1、建国初期

1957年5月,最高法院主持起草了《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325条),1963年4月中央政法小组起草了《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200条),但都未成为法律

2、1979年7月1日通过了《刑事诉讼法》(164条)

3、1996年3月17日,通过了《刑事诉讼法》(225条)

4、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刑事诉讼法》(290条)

96年刑事诉讼法的进步与缺陷

1.进步

1)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弱势的无罪推定);

2)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为犯嫌提供法律帮助;

3)改革庭审方式,增强了合议庭的职权;

4)废除了从重从快的严打程序,设立了简易程序;

5)完善强制措施;

6)增强了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害人的程序保护。

2.缺陷(改革的不彻底性)

1)没有触动刑事诉讼构造;

2)辩护制度的改革实质上的倒退:

法律帮助的有限性、调查取证权受到限制、阅卷范围大大缩小、律师妨碍司法活动的规定(A38)等;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损害法院司法权威;

4)保留了免予起诉制度:

酌定不起诉;

5)保留了合议庭的庭外调查权:

A158;

6)没有实质性触动审判委员会制度;

7)书证中心主义的倾向没有彻底改变:

未能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或传闻规则;

8)庭审的虚化色彩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9)没有触动两审终审制度;

10)保留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

11)保留了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力;

12)没有确立一事不再理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13)没有启动执行程序的改革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2、完善了证据制度

3、完善了强制措施

4、完善了辩护制度。

5、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

6、完善了审判程序

7、完善了执行程序

8、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第三章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刑事诉讼目的

一、目的:

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目的是社会主导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

刑诉的目的是刑事程序的灵魂,决定着整个程序的结构和重心。

二、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维护国家的宪政和秩序

三、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一)惩罚犯罪

1.理论依据

(1)国家保障公众利益的需要;

(2)程序法定的必然结果

2.实现的措施:

(1)赋予侦诉机关必要的侦诉能力;

(2)赋予必要的强制措施权力;

(3)确立有利于国家查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法则

(二)保障人权

1.理论根据:

(1)现代民主社会的个人自由主义原则;

(2)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观念。

2.保障人权的含义:

(1)保障任何人免受无根据的或非法的刑事追究;

(2)保障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

(3)保障被告人受到公正、人道的刑罚处罚。

3.保障人权的内容:

(1)实体权利;

(2)程序性权利。

4.保障人权在刑诉中的体现:

(1)确认被追诉者的各项程序性权利,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程序法定、无罪推定、沉默权、辩护权等);

(2)对国家追诉权力予以严格的限制(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司法令状主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3)限制审判权的启动(不告不理、控、审分离、一事不再理等原则)

(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对立、统一的关系。

从根本上讲,两者是统一的,惩罚犯罪的目的在于恢复遭受侵害的社会权益,也是保障人权的一种具体体现;

但两者有时会有所冲突。

(四)中国刑事诉讼的目的:

基本上坚持了(或者说,在字面上有这种表示)两者相统一,刑事诉讼法第2条作了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更重视惩罚犯罪。

第二节刑事诉讼价值

一、刑事诉讼的价值:

指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具有的积极效用与意义

二、公正价值: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三、效率价值

第三节刑事诉讼结构

一、概念

也称“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构造”,指控、辩、审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或刑诉法所确立的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

二、我国诉讼结构理论:

“三角结构”与“线性结构”

(一)三角结构(当事人平等对立、法官居中裁判,形成三角形状结构)

1.特征

(1)审判中立(裁判者与当事人分离;

裁判者保持中立);

(2)控、辩平等(当事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当事人诉讼权利对等);

(3)控、辩对抗性。

2.三角结构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

(1)贯彻诉、审分离原则(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审判对象受控诉限制);

(2)实行审判本位主义(实行审判中心主义、贯彻集中审理原则)。

3.理论基础或形成原因:

(1)诉讼机制发展的必然;

(2)发现案件真相的需要;

(3)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二)线性结构(司法机关为一方、被告人为一方)

(1)司法一体化:

有两种方式:

一是主体单一化,侦、诉、审权由一主体实施;

二是侦、诉、审权由三主体实施,但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协共对付被告人。

表现为:

检、警关系密切化、诉、审关系协作化;

(2)司法活动积极主动(表现为:

侦查机关的权力较大;

法官职权活动积极广泛);

(3)被告方权利受限。

2.线性结构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

(1)侦查中心主义;

(2)审判采法官职权主义;

(3)被告人地位客体化.

3.成因:

(1)诉讼目的侧重于惩罚犯罪;

(2)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需要

四、三角结构与线性结构的评价(标准为公正与效率)

(一)从公正角度而言,三角结构比线性结构更多地体现出公正价值;

(二)从效率角度而言,三角结构远不如线性结构效率高(但它是以牺牲公正而获取效率)。

五、诉讼模式历史类型的结构分析:

(一)弹劾式模式:

属于三角结构;

(二)纠问式模式:

线性结构;

(三)当事人主义模式:

三角结构;

(四)职权主义模式:

(五)中国模式:

[超(强)职权主义超(强)线性结构

第四节刑事诉讼主体与职能

一、诉讼主体

(一)概念:

构成审判所不可缺少的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二)范围:

公诉(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

二、职能的内涵:

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

1.控诉职能:

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课以刑罚的职能。

控诉职能的承担者:

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

2.辩护职能:

反驳指控,说明指控不存在或不成立,要求宣布被告人罪轻、无罪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职能。

辩护职能的承担者:

被告人(注意:

律师不是诉讼主体,仅仅是诉讼参与人而已)。

3.审判职能:

对案件进行审理并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罚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

审判职能的承担者:

法院。

第五节刑事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主体或其他主体实施的、构成诉讼程序内容、可以产生诉讼上的特定效果的行为

二、特征

(一)主体的专属性

(二)内容的特定性

(三)效果的特定性

第六节刑事诉讼条件

一、含义

产生法院对于起诉案件必须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关系所必要的条件

诉讼条件不等于起诉条件与处罚条件

二、分类

三、刑事诉讼条件的判断

四、欠缺刑事诉讼条件的法律效果

第七节诉讼客体

诉讼客体

含义:

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案件,是被告人被指控的特定的犯罪事实。

注意:

犯罪事实不完全等于被控告的犯罪事实(如英美国家检察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对其中一罪或几罪提起诉讼,对其余罪行则可以放弃公诉)。

刑事诉讼法颜飞

第五章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并承当相应诉讼职能对诉讼程序的开始、发展和结局起决定性作用。

1、专门机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此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也是具有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

2、专门机关不同于司法机关。

检察机关在英美法系属于行政机关,在大陆法系则被视为司法机关。

警察机关在两大法系都不被视为国家司法机关。

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一)性质、任务、体系和上下级关系

1、性质:

国家治安保卫机关,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

2、任务:

行政管理、刑事侦查

3、体系:

公安部――省、自治区公安厅、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自治州公安处(局)――县、自治县、县级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以及派出机构。

4、上下级关系:

双重领导(本级政府、上级公安机关)

(二)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任务与职权

主要任务:

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

职权:

立案权、侦查权、部分刑罚的执行权。

二、人民检察院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行使检察权

四级架构以及派出机构(驻监、驻所检察室)

双重领导(本级人大、上级检察院)

内部:

设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开展工作。

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成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讨论问题少数服从多数,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意见可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独立行使检察权

立案权、侦查权、公诉权、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拓展思考

1、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或者二者兼具?

2、检察机关是否该拥有法律监督权?

3、检察机关实行垂直一体化的领导方式是否意味着检察官没有独立性?

三、人民法院

国家审判机关

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级架构以及专门法院与派出机构(人民法庭)

监督指导关系(监督与被监督)

(1)、各级法院由各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

同时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

(2)、监督的体现:

上级决定审判管辖;

有权依照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对案件进行审判;

对死刑案件的复核;

最高法院有权进行法律解释。

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审判权、部分刑罚的执行权

1、法院的行政化问题

2、法院独立、法官独立与司法独立

四、其他专门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

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

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监狱:

刑罚执行机关。

除刑罚执行权外,还行使

a.监狱内犯罪的侦查权;

b.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新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c.有权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d.有权提起减刑、假释;

4、走私犯罪侦查局:

受海关与公安部双重领导,负责查缉走私犯罪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二节刑事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和分类: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包括: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以及单位当事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他们与案件结局一般无直接利害关系,参与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Ps:

勘验人员、书记员不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当事人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因涉嫌犯罪受到追诉的人。

(1)、在公诉案件中,从立案以后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被追诉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

(2)、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案件被法院受理以后一审判决之前,被追诉人被称为被告人。

(3)、在一审判决之后,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则被称为上诉人;

如果是检察院提出抗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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