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和中国经济发展关系探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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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和中国经济发展关系探析Word文档格式.docx

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制度安排,它影响到一个国家的自主创新、FDI流入、国际贸易及国际技术转移等诸多方面,并最终影响到经济增长。

日渐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助推器”,促使中国经济发展走上了依靠科学技术的轨道。

2004年4月20日开幕的“中国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高级研讨会上披露的信息显示,仅仅根据对2003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的13个项目的统计,就累计新增销售额715亿元人民币,新增利润65亿元人民币。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资料,各国之间通过以专利技术为主的许可贸易方式成交的贸易额,1965年为2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到1995年,进一步增加到2500亿美元。

技术贸易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同期一般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

在一些国家的对外贸易中,专利等知识产权贸易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以美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其出口商品对知识产权的依赖度仅为10%,90年代这一数字迅速上升到50%,现在已经达到65%。

1999年,美国对外贸易逆差为2676亿美元,但其知识产权贸易不仅有250亿美元的顺差,而且出口额还超过了飞机等传统出口产品,达到了370亿美元。

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修改的历史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建立在内需外压的基础上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对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需求越来越迫切;

强大的外在国际压力(主要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压力)迫使我国必须在短时期内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接轨。

20世纪90年代初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导致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第一次修改。

21世纪初的入世谈判,引发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第二次修改。

至此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健全、完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1.1.2研究意义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后才开始建立的,在短短几十年内完成了西方国家几百年才完成的工作。

仓促建立的制度不可避免存在着漏洞,中国的经济在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其中知识产权是起着积极的作用还是消极的作用,经济全球化和突然而至的金融危机,中国将如何面对,知识产权制度又将扮演何种角色?

本文将从中国经济为何能在知识产权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得到迅速发展的角度着手,基于中国知识产权现状,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得出采取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才能更好地促进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为建立适合中国经济现状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1.2研究现状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

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

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1.2.1国外的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会影响贸易水平、外国直接投资和技术许可,后者会通过技术转移影响一国的生产率和产出增长。

Maskus和Penubarti(1995)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水平存在某种中介效应,当激励企业出口其专利商品到强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外国市场时,由于这种保护会降低模仿或盗用风险,企业可能会选择降低外国市场销售量以增加其利润,因为国内竞争对手对企业产品的模仿能力的降低提高了企业的垄断力量。

WIPO研究资料也显示:

知识产权制度能促进外国直接投资(FDI)和进口的增长。

Grossman、Helpman(1991)和Romer(1999)认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知识创新、增加知识存量,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创新者关注的是创新技术所带来的预期利润,如果利润得不到保障,他们就会缺乏创新的激励,减少知识创新水平。

Diwan和Rodrik(1991)、Basu和David(1998)等从技术适应性角度出发提出,发达国家根据自己的技术需要研发新技术,这些技术并不一定适应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自主创新。

另一方面,如果发展中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发达国家为保护创新成果,会进行保护性研发,使得研发成果难以被模仿,从而降低研发效率和革新率(Tayor,1993,1994;

YangandMaskus,2001)。

Sherwood(1990)和Lau(1997):

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向潜在投资者发出了一个信号,表明一个国家承认和保护外国公司的知识产权;

或向国外的投资者传达了市场体制转变的一个承诺,即从不透明过渡到透明的法律制度、从腐败行为转向专业化的公共管理。

尽管这种间接作用难以通过数据来证明,但现实中这些信号促使跨国公司增加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的FDI。

实证研究方面:

DavidM.Gould和WillianC.Gruben(1996)使用95个国家1960—1988年间的跨国数据对知识产权保护在增长中的作用做了实证研究,研究显示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其经济增长一般都比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有更高的增长率。

Thompson和Rushing(1996)使用了112个国家的1970-1985年期间的横截面平面数据,得出仅在初始人均GDP达到特定水平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才对经济增长具有积极影响;

他们在1999年使用55个国家1971-1990年期间的横截面数据得出,对相对富裕的国家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对全要素生产率(TFP)具有积极影响,从而对经济增长产生积极作用。

Falvey,Foster和Green-away(2004)使用80个国家1975-1994年间每5年的平均数据对知识产权保护在增长中的作用做了实证研究,发现在低人均GDP国家和高人均GDP国家中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具有积极影响,但在中等收入国家中知识产权没有影响。

1.2.2国内的研究

从技术创新和扩散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韩玉雄(2005)在垂直创新的思想下构建了一个内生增长的技术扩散模型,他的研究结果表明:

加强跟随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将降低领导国的创新速度和跟随国的模仿速度,从而降低稳态经济增长率,所以,就稳态而言,加强跟随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领导国经济和跟随国经济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从FDI、国际贸易和技术许可角度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朱东平(2004)对建立的由发达国家企业和发展中国家企业所构成的寡头垄断产量竞争模型进行修正,并运用均衡分析得出结论,在发达国家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溢出效应的情况下,发达国家企业是否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取决于发展中国家生产成本优势的大小以及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大小,如果发展中国家的成本优势非常明显,那么即使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很弱,发达国家企业也仍然会对这一国家进行投资。

杨全发(2006)通过构建一个三方参与的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于FDI的影响,分析结果表明:

对于东道国政府而言,提供适度且有效率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不仅可以增加FDI的流入量,而且可以引进较为先进的技术,从而通过降低成本和提高产量,实现东道国社会福利最大化。

孙玉涛和杨中楷(2005)从知识产权与经济增长的研究历史入手,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互动模型,并在理论上进行了分析,最后实证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互动关系。

1.3研究思路及文章结构

目前国内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论断层出不穷,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随着知识产权协定的缔结使得知识产权国际化、一体化的进程日益加快,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积极地融入这一进程;

二是严格执行既定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造成极大伤害,主张其应当采取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

然而,各种论断很少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相联系。

在改革开放前由于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制度。

在改革开放后,初步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否制约了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与中国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这一问题尚未得到关注,本文将从这个方面着手。

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分析中国知识产权现状及引发的问题。

第二部分,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国经济的积极影响。

第三部分,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国经济的消极影响。

第四部分,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国经济的总体影响,得出中国应制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并提出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中国知识产权现状

2.1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调整、不断发展的。

历史上每次重大科学技术的突破,都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挑战,同时也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机遇。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此种体制又排斥私权和知识产权,尽管建国后先后颁布过《保障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等五个发明奖励条例,但发明的所有权还在国家,全国各个单位都可以无偿利用。

许多人不了解知识产权的意义和作用,更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格格不入。

这类矛盾到了70年代已变得十分尖锐。

七十年代末期,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我国才开始真正融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潮流。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发展速度较快。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基本建立了体系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于1980年成立专利局,1982年制定《商标法》,1984年通过《专利法》,1991年实施《版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4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1995年制定《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条例》,1997年制定《保护植物新品种条例》,而后又制定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等已形成了较完善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从整体上讲,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执行体系,都达到了世界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

2001年,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

加入WTO前后,我国大幅修订了包括外资法、外贸法在内的多个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废止了2000余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清理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

新制定的《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提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要求。

凡执行的必须是公开的,极大地提高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透明度。

2008年6月5日,我国正式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知识产权战略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成为支撑我国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之一。

2.2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所引起的问题

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不够到位,与法律法规不够配套;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散,管理水平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企业掌握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不高,缺乏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专门人才;

拥有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偏少、质量偏低;

各级领导对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所引起的问题如下:

2.2.1国有知识产权的流失

广义的国有知识产权,既包括国家占有全部产权的知识产权,也包括国家占有部分产权的知识产权。

近年来,我国国有有形资产的流失已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加以遏制。

但是,作为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国有知识产权,由于具有无形性,它的流失更加隐蔽、更加令人触目惊心而且长期被人们所忽视。

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计与测算,自1982年到1992年的10年时间里,我国国有资产平均每年流失量达500多亿元人民币。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更是呈快速增长态势,据估计每年达800-1000亿元人民币。

仅以中外合资中的流失为例,1993年底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达16.35万家,然而只有其中的60家在合资时除计人中方的土地使用权外,还计入了中方的以知识产权为主的无形资产,而计入的这些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评估值达16.6亿元人民币。

而且在股份制改造、人才流动等方面也伴随着严重的国有知识产权流失。

因此,遏制国有知识产权的流失是—项很紧迫的任务。

2.2.2商标权的流失

第一,保护期满未续展引起的商标权流失。

在我国,商标权仅指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因此,未依法办理续展手续,将导致商标权丧失。

有数据表明,商标权流失的这种形式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

北京阳光世家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所做的关于2004年度《商标公告》刊登各项情况的调查统计显示,当年因未续展遭遇注销的商标达到35896件,占商标申请量的7%。

第二,注册商标闲置而引起的商标权益流失。

商标权有一个鲜明的特点:

它不会因为广泛、有效地使用而受损,相反却在这种使用中增值。

因此,尽管注册商标的闲置并不一定导致商标权的丧失(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情况除外),但却会导致商标权的贬值和商标资产的浪费,从而造成资产流失。

据统计2004年,上海注册商标7万余件,其中1/3处于闲置状态;

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107件商标,该公司决定确立全国著名商标“恒源祥”为总商标,其余106件暂停使用。

由此可见,闲置的注册商标在数量上非常可观,而且闲置的结果往往导致注册商标保护期满未续展或被依法撤销。

第三,企业产权变动中的商标权及其有关权益的流失。

近年来,合资、股份制改造、企业兼并、破产等涉及企业产权交易的活动频繁出现,在这些活动中,常伴随有国有商标权的流失,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A.中外合贷中的损失

碳酸饮料市场上,外国品牌占有率达到90%以上,国内仅剩下“健力宝”仍苦苦挣扎;

化妆品市场上,国外品牌已占领75%的市场份额;

啤酒行业年产5万吨以上的企业约60家,72%已属合资,排名前10名的品牌中方仅有“青岛”、“燕京”和“钱江”;

感光行业,中方企业除“乐凯”外,其余均被“柯达”收编;

在浪潮汹涌的“合资潮”中,昔日我们许多耳熟能详的本土名牌,如:

“扬子”、“香雪海”、“红梅”、“熊猫”、“活力28”、“天府可乐”、“北冰洋”等,一个个都淡出视线、销声匿迹。

B.企业股改、兼并、破产中的流失

在企业股改、兼并、破产清算中,商标权作为无形资产理应与有形资产一并列入进行清算,但实际上往往将商标权遗漏,或低估,造成商标权流失。

南京市第二晶体管厂的“月亮”牌注册商标在破产清算时资产评估价值3000元;

南京旭东厂“飞波”牌晶体管收音机注册商标在破产清算时资产价值被评估为2000元。

第四,因未取得注册而造成的与商标有关权益的流失。

一是企业多年使用、并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从而不得再使用该商标,投入的广告宣传等于成为他人的嫁衣。

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先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只好从注册人手里高价赎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商标权。

我国国有企业的商标在国内外均被大量抢注,造成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

2004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中国500个最具价值的品牌”中,有46%未在美国注册,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比率则高达76%。

二是企业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标志,不仅不能取得商标权,而且被禁止使用,因而所花去的广告费等费用等于白白浪费。

第五,延伸使用中的商标价值贬损。

商标延伸使用是指一件商标在某种商品上取得成功并成为名牌后,又用于其他商品上,以充分利用名牌效应带动其他商品的销售。

延伸使用作为一种商标策略,被许多企业采用并取得成功。

但是,如果商标延伸使用不当,不仅不能带动其他商品的销售,而且会淡化、贬损该成名的商标,使该商标价值下降。

以“环保与绿化”为经营理念的著名服装商标“杉杉”牌,被延伸用于香烟;

空调大佬奥克斯进军汽车市场迅疾而终。

2.2.3专利权的闲置

专利权是制定了《反垄断法》的国家允许存在的少数几种垄断权之一。

专利权的高度垄断性,使专利权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

通过实施专利技术,专利权人扩大其市场份额,获取大量的财富。

因此,积极实施专利技术,加快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应当是专利权人取得专利的基本目的,也是专利制度的宗旨所在。

然而,国内外的情况都表明,大量的专利技术并没有得到实施,从而形成闲置。

仅以我国的情况为例,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数据,截止2006年8月,我国在国内外申请的专利累计达3111656件,其中非职务发明1614882件,占到总量的51.9%。

粗略估计我国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率仅为13%,因而有至少超过130万件的专利处于闲置状态。

2.2.4职务发明创造的非职务化流失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所在的单位。

然而,出于种种原因,许多本应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成果,却被异化为发明人的非职务成果,导致单位的潜在专利权流失,这也正是国有专利权流失的一条重要途径。

2.2.5专利权的不当放弃

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l0年,均从申请日算起。

为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专利制度规定将专利权人缴纳年费作为维持其专利权有效的基本条件。

在专利权保护期满前,如果专利权人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可以通过不缴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

因此,放弃专利权是一种正常情况。

事实上,绝大多数专利权都没有维持到保护期满。

据了解,在现在有效的发明专利中,国内发明专利平均维持6年,而国外在华专利为8.5年,截至2005年底,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有效维持率为58.9%,而国外在华专利为78.8%。

3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3.1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3.1.1有利于吸引FDI,促进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自身基础薄弱,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尤其注意招商引资,相应推出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

经济的迅速发展,FDI在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FDI流入量的一个重要的正相关决定因素。

Lee和Mansfield(1996)对100个美国跨国公司进行调查,表明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它们的直接投资决策有很强的正向影响。

Lesser以44个发展中国家(1998年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与FDI和进口的关系,其结论表明:

在平均水平上,表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每增加1点(约10%),就会引起一国FDI增加15亿美元和进口增加89亿美元。

GuifangYangandMaskus(2001)的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产业FDI决策的影响不尽相同。

相对说来,纺织服装业、简单的电子产品加工、餐饮业等低技术商品和服务的投资较少取决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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