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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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

更新时间:

2006-7-20浏览:

466次

第二十八章 筑 炉 工

  第486条 向深坑或设备内吊运物料,敞口顶部应设置平台和围栏,内部要设

置防护隔离层。

向下送料位置应予固定。

  第487条 烟道弧形拱顶砌完后,应先将回填土夯实或拧紧螺栓,方可拆除拱

胎。

普通粘土砖砌筑墙拱时,

待砂浆强度达到60%以上方准拆除拱胎。

   

  第488条 砍削砖块,应对着墙体或跳板,跳板上碎砖杂物,应随时清除。

  第489条 拱胎支架必须牢固。

炉窑拱顶必须对称砌筑。

在拱胎上堆放砖和砂

浆应均匀对称。

  第490条 大中型炉窑球形拱顶,应锁紧一环,再砌一环。

拱砖放射缝与水平

夹角砌成30度时,必须用金属钩子将拱砖固定。

  第491条 回转筒体内衬砌作业,托板和支撑要均衡紧固。

转动时,筒体内不

得有人和料具。

  第492条 大中型耐火砖、耐火混凝土和碳砖砌块吊装砌筑时,吊梁、索具、

夹具必须牢固。

  第493条 进入烟道、烟囱内检查时,应有人监护。

  第494条 喷涂用的机泵安全阀、压力表必须灵敏可靠。

气管与喷枪、喷嘴要

连接紧固。

操作时,禁止喷嘴对人。

  第495条 熬沥青,周围不得有易燃物,调制碳素浇热沥青,要防止烫人。

  第496条 碳砖砌筑时防止滑落,操作地点应通风良好,捣固工具加热后应放

在固定位置。

  第497条 陶瓷砖板加热或粉末材料烘干地点,要有专人看管,粉末筛选场地,

要排尘。

  第498条 正在衬砌的设备内,不准搅拌耐酸胶泥。

              第二十九章 保 温 工

  第499条 在紧固铁丝或拉铁丝网时,用力不得过猛,不得站在保温材料上操

作或行走。

  第500条 从事矿渣棉、玻璃纤维棉(毡)等作业,衣领、袖口、裤脚应扎紧。

  第501条 地下设备、管道保温前,应先进行检查,确认无瓦斯、毒气、易燃

易爆物或酸类等危险品,方可操作。

  第502条 聚苯乙烯使用电加热切割,应用36伏电压。

  第503条 装运热沥青不准使用锡焊的金属容器,装入量不得超过容器深度的

3/4。

  第504条 苯、汽油应缓慢倒入粘结剂内并及时搅拌。

调制时,距明火不少于

10米。

              第三十章 无损探伤工

  第505条 探伤仪器及附属电气设备线路,要绝缘良好,外壳应可靠接地。

修时,应先切断电源。

  第506条 射线探伤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和定期检查身体。

  第507条 射线探伤工作地点应设置围栏和警告牌。

  第508条 γ射线探伤时,应速用速撤。

探照时,应用机械操作,严禁用手直

接接触射线源。

  第509条 X射线探伤,应有铅防护屏或其他防护措施。

曝光前,操作人员应

背离X光机“窗口”,曝光应待人员撤至安全区后进行。

  第510条 超声波仪器通电后,禁止打开保护盖,防止高压电伤人。

  第511条 萤光探伤,应戴防护眼镜。

工件上的萤光粉、显现粉,禁止用手直

接触摸。

配制着色探伤剂或筛取萤光粉、磁粉、显现粉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

            第三部分  机 械 施 工

              第三十一章 起重工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第512条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员担任。

指挥时应

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事先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第513条 80吨以上的设备和构件,风力达五级时应停止吊装。

  第514条 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第515条 使用卡环应使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

卡环严禁使用。

  第516条 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的钢丝绳(安全系数见下表1)。

钢丝绳

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见下表2)。

  表1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

    钢 丝绳 的 用 途    │    安  全  系  数

──────────────────┼──────────────────

      缆 风 绳       │       3.5

    缆索起重机承重绳      │       3.75

    手动起重设备        │       4.5

    机动起重设备        │       5~6

    作吊索无弯曲        │       6~7

    作捆绑吊索         │       8~10

    用于载人的升降机      │        14

──────────────────┴──────────────────

  表2   钢丝绳断丝折减或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

─────┬─────────────────────────────

     │       钢 丝 绳 种 类(交 互 捻 制)

─────┼──────┬────────┬───────┬─────

折减或报废│6×19+1│ 6×24+1 │ 6×37+1│6×61+1

          ├──────┼────────┼───────┼─────

1.00 │ 0~5  │  0~7   │ 0~10  │0~15

0.90 │ 6~10 │  8~14  │ 11~20 │16~25 

0.80 │ 11~16│  15~20 │ 21~30 │26~40

 报废  │ 16以上 │  20以上  │ 30以上  │40以上

─────┴──────┴────────┴───────┴─────

  第517条 编结绳扣(千斤)应使各股松紧一致,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

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

用卡子连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3

个。

  第518条 地锚(桩)应按施工方案确定的规格和位置设置,如发现有沟坑、

地下管线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措施。

  第519条 使用绳卡,应将有压板的放在长头一面。

其应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

定:

         绳 卡 应 用 范 围

────┬─────┬──────┬─────────┬────┬────

绳卡型号│卡杆直    │允许承载力 │适用于钢丝    │绳卡间距│绳卡使用

        │径(毫米)│ (吨)  │ 绳直径(毫米) │(毫米)│数量(个)

────┼─────┼──────┼─────────┼────┼────

Y1-6│ M6  │ 0.72 │ 7. 4~8   │  90 │  3

Y2-8│ M8  │ 1.28 │8.7~9.3  │  90 │  3

Y3-10│ M10   │  2.00 │  11     │  90 │  3

Y4-12│  M12  │ 2.40 │12. 5~14  │ 100 │  3

Y5-15│  M14   │  2.88  │15~17.5    │ 100 │  3

Y6-20 │  M16   │  5.12  │18.5~20  │ 120 │  4

Y7-22 │  M18  │ 6.48 │21.5~23.5│ 140 │  4

Y8-25│ M20  │ 8.00 │24~26. 5  │ 160 │  5

Y9-28│ M22  │ 9.68 │28~31    │ 180 │  5

────┼─────┼──────┼─────────┼────┼───

Y10-32│ M24   │  11.50│32.5~37  │ 200 │  5

Y11-40│  M25   │  12.50│39~44.5   │ 250 │  6

Y12-45│  M27   │  14.80│46.5~50.5│ 300 │  6

Y13-50│  M30   │  18.00│52~56       │ 300 │  6

        │          │            │60以上         │ 350 │  7

────┴─────┴──────┴─────────┴────┴───

  注:

搭接时的绳卡数量按上表增加1倍。

  第520条 使用2根以上绳扣吊装时,绳扣间的夹角如大于100度,应采取

防止滑钩等措施。

  第521条 用4根绳扣吊装时,应在绳扣间加铁扁担等调节其松紧度。

  第522条 使用开口滑车必须扣牢。

禁止人员跨越钢丝绳和停留在钢丝绳可能

弹及的地方。

  第523条 起吊物件,应合理设置溜绳。

               第二节 起重桅杆  

  第524条 组装桅杆应用芒剌对孔。

高空拧紧和拆卸螺丝应用固定板手,如用

活动扳手应系安全带。

  第525条 捆转向滑车或定滑车,捆绕数不宜多,并须排列整齐、受力均匀。

捆绑定滑车应有防滑措施,但起重量大的定滑车应用吊环。

  第526条 缆风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

缆风与  桅杆顶应用卡环连接;缆风

与地锚连接后,应用绳卡轧死。

  第527条 风跨越马路时,架空高度应不低于7米。

  第528条     缆风与高压线之间应有可靠的安全距离。

如需跨过高压线,

应采取停电、接地、搭设防护架等安全措施。

  第529条 定点桅杆应设5根缆风绳,移动式桅杆缆风不得少于8根,禁止设

多层缆风。

  第530条 桅杆移动的倾斜幅度,当采用间歇法移动时,不宜超过桅杆高度的

1\5;当采用连续法移动时,则应为桅杆高度的1\ 20~1\ 15。

相邻缆

风要交错移位。

             第三节 结 构 吊 装

  第531条 装运易倒构件应用专用架子,卸车后应放稳搁实,支撑牢固。

  第532条 起吊屋架由里向外起板时,应先起钩配合降伸臂;由外向里起板时,

应先起伸臂配合起钩。

  第533条 就位的屋架应搁置在道木或方木上,两侧斜撑一般不少于3道。

 禁

止斜靠在柱子上。

  第534条 使用抽销卡环吊构件时,卡环主体和销子必须系牢在绳扣上,并应

将绳扣收紧。

严禁在卡环下方拉销子。

  第535条 引柱子进杯口,撬棍应反撬。

临时固定柱的楔子每边需2只,松钩

前应敲紧。

  第536条 无缆风校正柱子应随吊随校。

但偏心较大、细长、杯口深度不足柱

子长度的1/20或不足60厘米时,禁止无缆风校正。

  第537条 禁止将物件放在板形构件上起吊。

  第538条 吊装不易放稳的构件,应用卡环,不得用吊钩。

   

               第四节 设 备 吊 装

  第539条 三角架(三木搭)下脚应相对固定,倒链应挂在正中,移动时应防

止倾倒。

  第540条 装运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滚动的设备等,应合理搁置,并采取稳固

措施。

  第541条 用顶升法装车,托梁应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

顶升速度应一致,前

后应交错进行,高差不宜过大。

  第542条 用滚动法装卸车时,滚道的坡度不得大于20度,滚道的搭设应平

整、坚实、接头错开。

滚动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时应设溜绳。

在滚道一侧的车体下

面应用枕木垫实。

  第543条 使用管子(滚杠)拖运设备,管子的粗细应一致,其长应比托板宽

度长50厘米。

填管子,大拇指应放在管子的上表面,其它四指伸入管内,严禁戴手

套和一把抓管子。

  第544条 旋转法起吊时,设备的中心线、桅杆和基础中心应在同一平面内。

采用多根主缆风时,应有调节受力的装置。

在滑车组的相反方向应有制动措施。

  第545条 采用人字桅杆起板法吊装时,桅杆两腿间的夹角应不大于45度,

受力方向应在两腿的中间。

桅杆的高度,应为设备长度的1/2.5~1/2。

 桅杆

两腿和设备绞座应放在一起。

  第546条 滑行法吊装应遵守下列各项:

  1.两桅杆或四桅杆吊装时,桅杆的前倾或后仰应一致,并选用同种型号同速卷

扬机。

  2.设备直径大于3米时应设两套溜绳,其间要有平衡轮调节,使滑车受力一致;

设备直径小于3米时,可设一套溜绳,但设备中心线、溜绳与基础中心应在同一直线

上。

  3.溜绳的滑车组,应有防止扭转的措施。

  4.负载的独脚桅杆倾斜时,应用卷扬机松缆风,并确保缆风受力均匀。

             第三十二章 打 桩 工  

             第一节 桩架的组装和移动

  第547条 用扒杆安装塔式桩架时,升降扒杆动作要协调,到位后应拉紧缆风,

绑牢底脚。

组装时应用工具找正螺孔。

严禁把手指伸入孔内。

  第548条 安装履带式及轨道式柴油打桩机,连接各杆件应放在支架上进行。

竖立导杆时,必须锁住履带或用轨钳夹紧,并设置溜绳。

  第549条 导杆升到75度时,必须拉紧溜绳。

待导杆竖直装好撑杆后,溜绳

方可拆除。

  第550条 移动塔式桩架时,禁止行人跨越滑车组。

  第551条 横移直式桩架时,左右缆风要有专人松紧,两个甏头要同时绕,底

盘距扎沟滑轮不得小于1米。

  第552条 纵向移动直式桩架时,应将走管上扎沟滑轮及木棒取下,牵引钢丝

绳及其滑车组应与桩架底盘平行。

  第553条 绕甏头应戴帆布手套,手距甏头不得小于60厘米。

  第554条 一根钢丝绳头不准同时绕在两个甏头上,若发生克索应立即停车反

转解除。

  第55条 移动桩架和停止作业时,桩锤应放在最低位置。

     

   

            第二节 打混凝土预制桩

  第556条 吊桩前应将桩锤提升到一定位置固定牢靠,防止吊桩时桩锤坠落。

  第557条 起吊时吊点必须正确,速度要均匀,桩身应平稳,必要时桩架应设

缆风。

  第558条 桩身附着物要清除干净,起吊后人员不准在桩下通过。

  第559条 吊桩与运桩发生干扰时,应停止运桩。

  第560条 插桩时,手脚严禁伸入桩与龙门之间。

  第561条 用撬棍或板舢等工具校正桩时,用力不宜过猛。

  第562条 打桩时应采取与桩型、桩架和桩锤相适应的桩帽及衬垫,发现损坏

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563条 锤击不宜偏心,开始落距要小。

如遇贯入度突然增大,桩身突然倾

斜、位移、桩头严重损坏、桩身断裂、桩锤严重回弹等应停止锤击,经采取措施后方

可继续作业。

   

  第564条 熬制胶泥要穿好防护用品。

工作棚应通风良好,注意防火;容器不

准用锡焊,防止熔穿漏泄;胶泥浇注后,上节桩应缓慢放下,防止胶泥飞溅。

   

  第565条 套送桩时,应使送桩,桩锤和桩三者中心在同一轴线上。

  第566条 拔送桩时应选择合适的绳扣,操作时必须缓慢加力,随时注意桩架、

钢丝绳的变化情况。

  第567条 送桩拔出后,地面孔洞必须及时回填或加盖。

     

            第三节 灌 注 桩

  第568条 桩管沉入到设计深度后,应将桩帽及桩锤升高到4米以上锁住, 方

可检查桩管或浇注混凝土。

  第569条 耳环及底盘上骑马弹簧螺丝,应用钢丝绳绑牢,防止折断时落下伤

人。

  第570条 耳环落下时必须用控制绳,禁止让其自由落下。

  第571条 钻孔灌注桩浇注混凝土前,孔口应加盖板,附近不准堆放重物。

 

    

            第三十三章 机械维修工  

            第一节 机 械 修 理

  第572条 工作环境应干燥整洁,不得堵塞通道。

  第573条 多人操作的工作台,中间应设防护网,对面方向操作时应错开。

  第574条 清洗用油、润滑油脂及废油脂,必须指定地点存放。

废油、废棉纱

不准随地乱丢。

  第575条 扁铲、冲子等尾部不准淬火,出现卷边裂纹时应及时处理,剔铲工

件时应防止铁屑飞溅伤人;活动扳手不准反向使用,打大锤时不准戴手套,在大锤甩

转方向上不准有人。

  第576条 用台钳夹工件,应夹紧夹牢所夹工件不得超过钳口最大行程的2/

3。

  第577条 机械解体,要用支架,架稳垫实,有回转机构者要卡死。

  第578条 修理机械,应选择平坦坚实地点停放,支撑牢固和楔紧;使用千斤

顶时,必须用支架垫稳。

  第579条 不准在发动着的车辆下面操作。

  第580条 架空试车,不准在车辆下面工作或检查,不准在车辆前方站立。

  第581条 检修有毒、易燃、易爆物的容器或设备时,应先严格清洗,经检查

合格,并打开空气通道,方可操作。

在容器内操作,必须通风良好外面应有人监护。

  第582条 检修中的机械,应有“正在修理,禁止开动”的标志示警,非检修

人员,一律不准发动或转动。

检修中,不准将手伸进齿轮箱或用手指找正对孔。

  第583条 试车时应随时注意各种仪表、声响等,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

车。

            第二节 化学热处理

  第584条 使用盐溶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工具、夹具、工件等入炉必须预热焙干,严禁有水分的物质进入炉内,炉口

要加盖。

  2.加盐时必须预热焙干,少量逐步加入。

  3.盐炉内溶盐不得超过容积的3/4,体积较大的工件入炉时应切断电源,防

止工件与电极相碰。

    4.翻修或长期停用的盐炉,必须烘干后,才能使用。

  5.盐炉要经常保持通风装置良好,不准把头伸进排气罩内。

  6.溶解硝盐(KNO{3},NaNO{3})加热温度不准超过550℃,以免引

起爆炸和燃烧。

硝盐着火必须用干砂覆盖,禁止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7.硝盐不准与有机物及其他盐类混装。

  8.严禁人体直接接触氰化物和氰化处理过的零件,凡氰化处理所用工夹具及零

件等须用硫酸亚铁进行除毒。

  第585条 操作电炉时,开关炉门和装卸工件必须切断电源,发现漏电应停止

使用。

禁止将湿工件送入炉内加热,炉内的氧化铁要经常清理,以防炉丝短路。

  第586条 油炉必须有密封盖,当油炉着火时应立即紧闭炉盖。

  第587条 淬火油槽应放在离炉1~2米处,要有盖子,工作完毕后应将盖子

盖好,淬火油温一般不超过80℃(等温淬火除外)。

  第588条 氮化和气体渗碳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检查氮化炉和气体渗碳炉及管道等处的密封,严禁漏气。

  2.严防氮化时氨分解的氢自燃,要将炉内废气妥善引出,如发现氮化包内压力

突然增高,立即切断电源,将氮化包吊出,尽量加大氨压及流量,把包内危险气体排

出。

  3.气体渗碳过程中应将炉内可燃气体引出。

  4.氮化包在处理6~8次后应进行退氮一次,氮化包和渗碳包应经常检查外部

氮化及漏气情况。

  第589条 工作场所禁止喝水饮食。

剧毒品要有专人负责领用保管和处理。

             第三节 高频热处理

  第590条 高频炉运行前必须进行预热。

送入高压前必须将移相器调至零点,

输入电压不许超过1.35万伏。

  第591条 加热前要调整偶合线圈,阳极电流、槽路电流不得超过规范的要求。

  第592条 高频发生器必须设置金属屏蔽。

严禁将设备开口铁器部分连成闭合

线路。

  第593条 高频电炉严禁空载运转。

淬火工件禁止接触感应圈。

  第594条 工作完毕,应切断电源。

               第四节 喷  镀

  第595条 贮气罐、氧气瓶和乙炔罐三者不应同放一处,如因场地狭小可采取

档板隔离。

  第596条 作业时,应听从持枪者指挥,禁止喷枪头对人。

  第597条 喷镀面粗化处理和使用电加热喷镀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并遵守安

全用电规定。

  第598条 喷镀曲轴必须配置平衡铁,转速要慢。

               第五节 电  镀

  第599条 电镀间应单独设置,通风良好。

镀槽应配有抽风罩和吸风机。

酸性

镀槽和氰化镀槽不准合用。

  第600条 工作间严禁存放食品、饮食、吸烟。

  第601条 使用酸碱应戴防护眼镜和耐酸碱手套,配制电解液应将酸缓缓倒入

水中,并不断搅拌。

严禁将水倒入酸中。

      

  第602条 镀铬时,手、脸和鼻腔内要涂护肤剂。

镀铬液溅到身上后,应立即

清洗。

有外伤和皮肤病患者,禁止从事镀铬作业。

  第603条 使用氰化物时,其存放、称量、配置应有专人负责,氰化物与酸不

准接触,接触氰化物的零件、容器、镀槽应及时除毒。

      

  第604条 工作间断时,应漱洗口腔、鼻孔及皮肤裸露部分。

  第605条 未经处理的镀液,不准任意排放。

   

                第六节  铸    造

  第606条 开炉前,试风两分钟,排除风道内的可燃气体,冲天炉出渣口应有

罩。

  第607条 操作中禁止袒胸露臂。

打开风眼正面不准有人。

  第608条 应用潮湿的泥团堵炉眼。

如遇跑铁水应用干砂覆盖,禁止浇水。

  第609条 向炉内投料前,应先清除原料中的封闭管子、冰雪块等物品。

  第610条 开炉中因故停风,应立即打开各进风口,以免炉内燃气倒灌。

  

  第611条 打炉时,炉前应铺干砂,炉中剩余铁水和熔渣必须清出。

  第612条 清理冲天炉内部时,上面要挂防护网。

  第613条 使用捣固机时,风箱和风锤必须完好。

禁止对人开风门。

  第614条 扣箱、翻箱动作要慢要稳,翻箱时应站在侧面,合箱时手不能放在

分型面上。

合箱后压上足够的压箱铁或用卡子卡紧。

  第615条 浇铸前必须清除妨碍通行和操作的障碍物。

所使用的铁水包、坩埚

和勺子必须预热干燥。

  第616条 铁水包盛量要适当,抬包要平稳、慢行、步调一致。

一旦铁水溅出,

应平稳放下,严禁扔包。

  第617条 用吊车运铁水,必须有专人指挥。

钢丝绳、链子不得打结,吊钩要

挂好,吊包离地不超过2米。

  第618条 喷砂清砂要穿好防护用品,身体不要裸露。

   

              第七节 轮胎修理

  第619条 轮胎解体前要将内胎空气放尽。

装胎打气时,要检查胎身有否裂痕,

钢圈小压条是否确实卡入圈槽内,并将弹簧钢板片穿钢圈孔眼内,以防打气时压条崩

出伤人。

  第620条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钢圈。

  第621条 磨胎机应有吸尘装置。

  第622条 硫化间应通风良好,硫化时应经常检查蒸汽和空气压及水位。

如水

位降低到最低容许限度以下,应把炉火压小,使硫化器冷却,禁止加水。

  第623条 紧硫化模必须均匀,模子未紧好以前,禁止向汽囊内充压,放汽入

模应缓慢,不可突然过大。

气压必须根据压力表来测定,不准猜测。

     

              第三十四章 土石方机械司机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624条 启动前应将离合器分离或将变速杆放在空档位置。

确认机械周围无

人和障碍物时,方可作业。

  第625条 行驶中人员不得上下机械和传递物件;禁止在陡坡上转弯、倒车和

停车;下坡不准空档滑行。

  第626条 停车以及在坡道上熄火时,必须将车刹住,刀片、铲斗落地。

  第627条 钢丝绳禁止打结使用,如有扭曲、变形、断丝、锈蚀等应及时更换。

                第二节 挖 掘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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