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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操作规则

网上销售系统

-开发商使用规则

业务定义

1、期房:

经政府认定的、未建成的楼盘(房屋)。

从权属角度讲指办理初始登记之前的房屋。

2、现房:

经政府认定的、已建成的楼盘(房屋)。

从权属角度讲指办理过初始登记的房屋。

3、有效房:

对于期房,有效房是指办理过预售许可的,且未办理预售备案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未办理预租赁备案的、未被限制的“房”(简单说:

办理了预售许可,未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签约或虽已签约,但未办理预售备案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未办理预租赁备案的、未被限制的“房”)。

对于现房,有效房是指办理过初始登记的,且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未办理他项权登记的、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未被限制的“房”。

(简单说:

办理了初始登记,但未签约,或虽已签约,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未办理他项权登记的、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未被限制的“房”。

1楼盘建立注意事项

使用网上房地产系统网上签约的前提是开发商必须首先建立楼盘,然后再对楼盘申请相应的权利(即申请预售许可、在建工程抵押、购房权利抵押(按揭)、网上认购、网上签约,预售合同备案、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等)。

建立楼盘时,哪些楼盘房屋可以录入系统呢?

系统启用日期以后办理预售许可的楼盘房屋;

这类房屋全部进入新系统处理。

系统启用日期之前办理了预售许可,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

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房屋都要在楼盘表上建立期房。

在房屋准备办理初始登记前,要建立现楼盘,并作期转现(即建立期房与现房的对应关系)。

建立现楼盘时,要将所有的房屋都在现楼盘上以现房形式补齐,并对有期房的房屋,建立与现房的对应关系。

(补充的现房不能办理现售许可,以防房屋被再次出售,若不启用现房签约功能,则可以不必办理现售许可)

截至系统启用日期止仍是有效期房的房屋

指截至系统启用日期止办理了预售许可后未办理其它任何业务,或虽认购或签约但未备案的房屋。

一个楼盘中的房屋如果只有部分有效,则只录入有效期房部分,非有效期房不进入楼盘表。

(注:

办理了预售许可后,已认购或签约但只要合同未备案,且未抵押、未办理预租赁备案、未被限制,房屋仍属于有效房。

系统启用前认购的,认购书可以补录也可不补录;但签约而未备案的合同必须在系统中补录(补录的合同可不打印,在原始合同上标注系统中生成的的合同编号即可),以便在系统中办理备案登记。

办理了预售许可后未办理其它业务即被限制的房屋

这类房屋进入系统的目的是预备在初始登记前,限制解除了,对房屋进行期房签约;

办理了预售许可后未办理其它业务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

这类房屋进入系统的目的是预备在初始登记办理前,在建工程抵押解除了,对房屋进行期房签约;

 

签约并备案后准备办而未办理购房权利抵押的期房

这类房屋进入系统的目的是在新系统中办理购房权利抵押;

若建立楼盘时,不能确定购房人是否要求办理购房权利抵押,则也把房屋建立到楼盘表上,原则是宁多勿少。

并补录合同,补充备案,以便办理购房权利抵押,购房人确定不办理购房权利抵押了,也不影响后续业务的办理。

截止系统启用日期止已拿到初始登记证的房屋

所有未办理分户转移登记的房屋均进入系统,在楼盘表上建立现房,具体包括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房屋:

截止系统启用日期止已拿到初始登记证的有效现房

指截止系统启用日期止办理了初始登记后,未办理其它任何业务的房屋(已签约,为办理转移登记也算有效房)。

系统启用之前办理了初始登记,但截至系统启用日期止仍是有效现房的房屋进入系统。

若一个楼盘中只有部分房屋有效,则只录入有效现房部分,非有效现房不进入楼盘表。

初始登记后,转移登记前已经被限制房屋

这类房屋进入系统的目的是预备限制解除后的现房签约及转移登记。

初始登记后,转移登记前已经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的房屋

这类房屋进入系统的目的是预备他项权登记注销后的现房签约及转移登记。

2期房与现房业务处理规则

系统启用以后办理预售许可的楼盘房屋

角色

工作内容

开发商

将房屋作为期楼盘录入系统;

开发办

审批开发商录入的期楼盘;

开发商

网上申请预售许可;办案大厅申请在建工程抵押;

开发办/产权处

开发办:

办理预售许可。

产权处: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

开发商

录入期房认购书和或期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产权处

对网上签约合同办理预售备案登记;

产权处

办理购房权利抵押。

开发商

在楼盘准备申请初始登记时,将期房复制为现房,并依据测绘报告进行数据调整;

产权处

审核开发商建立的现楼盘;

开发商

进行期转现:

即建立期房与现房对应关系。

产权处

审批开发商的期转现。

产权处

为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

产权处

为开发商办理现售许可(未启用现房签约此步骤工作免)。

开发商

录入现房认购书和或现房合同(未启用现房签约此步骤工作免)。

产权处

办理其它权属登记业务。

系统启用日期之前办理了预售许可,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

角色

工作内容

开发商

将满足条款中规定的期楼盘及房屋录入系统;

开发办

审批开发商录入的期楼盘;

开发商/产权处

网上补录预售许可。

(在“说明”一栏中注明原预售许可证号);

产权处:

补录在建工程抵押或期房的限制登记。

开发办

审批开发商补录的预售许可。

开发商

录入期房认购书和或期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已签约房屋,在网上补录合同,并在原手工合同上写明网上的合同号;

产权处

对网上补录或签约的合同办理预售备案登记;

产权处

办理购房权利抵押。

开发商

在楼盘准备申请初始登记时,将要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在现楼盘表上补齐。

产权处

审批开发商的现楼盘。

开发商

将有期房的房屋转为现房;

产权处

审批开发商的期转现。

产权处

为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

产权处

为开发商办理现售许可,仅对未售出的房屋批准现售许可。

(未启用现房签约此步骤工作免)

开发商

录入现房认购书和或现房合同。

(未启用现房签约此步骤工作免)

产权处

办理其它权属登记业务。

(查询老系统数据)

截止系统启用日期止已拿到初始登记证的房屋

A.对仅剩有效房的楼盘(没有任何一套房屋办理了期房抵押)

角色

工作内容

开发商

将满足条款的作为现房录入系统。

产权处

审批开发商录入的现楼盘。

开发商

补录初始登记。

产权处

审批开发商补录的初始登记。

产权处

补录限制登记及他项权登记(一定是未分户前办理的他项权登记)。

开发商

录入现房认购书和或现房合同。

(未启用现房签约此步骤工作免)

产权处

办理其它权属登记业务。

(查询老系统数据)

3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预售许可办理规则

1)系统启用日期起办理预售许可:

必须先将楼盘信息录入上网后,进行网上申请预售许可,申报预售许可时,业务细类选择“预售许可”,并持申办资料到房管部门,房管部门颁发系统打印的预售许可证书。

2)系统启用日期之前办理预售许可的满足条款的房屋,须网上补填预售许可,业务细类选择“预售许可(补录)”。

并在预售许可申请表单的“说明”字段填写预售许可证号。

(“说明”字段见下图黑色框)

开发商无须报送证明材料,政府直接查阅原预售许可信息,确认所报房屋是否确属有效房屋,给予审批。

初始登记办理规则

1)系统启用后办理初始登记,直接到房管局申请,不必网上申请。

2)系统启用前办理了初始登记证,满足条款的房屋,需要在本系统中补录,补录初始登记时,业务细类选择“新建商品房(补录)”。

并在初始许可申请表单的“说明”字段填写初始登记证号。

(“说明”字段见下图黑色框)

开发商无须报送证明材料,政府直接查阅原初始登记信息,确认所报房屋是否确属有效房屋,给予审批。

网上认购办理规则

1)系统启用日期起必须网上填写认购书,网上打印,否则认购无效。

2)若系统启用之前手工签订了认购书,则网上可不补录。

网上签约办理规则

1)系统启用日期起必须实行网上签约,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时必须凭网上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2)若系统启用日期前手工签约但未备案,或虽备了案但还想办理购房权利抵押,则由开发商网上补填合同,无须打印,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时,带手工签订的合同,并标明每个合同在系统中的合同编号,到房管部门办理。

合同备案办理规则

1)系统启用日期起必须凭网上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办理预售备案,否则不予受理;

2)系统启用日期之前签定的合同但未备案的,可凭手工签订的合同办理,但每个合同必须标明其在系统中的合同编号,否则不予办理。

4期房转现房的业务规则

预售许可证一旦过期,就必须办理初始登记才可继续销售房屋。

办理了预售许可的楼盘要办理初始登记,则期房必须转为现房。

开发商若在办理了初始登记证后剩余的未销售房屋即可按现房继续销售。

已经有期房的房屋必须在期转现时与现房建立对应关系,转转现作完后的房屋即可办理初始登记。

无期房的现房不必作期转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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