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社会主义微观经济运行许明波已改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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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运行许明波已改完

第12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运行

12.1考点难点精讲

一、企业经营机制与经济行为

1.企业的定义

企业是以独立产权为基础,通过从事生产、流通和其他服务性经济活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独立经济组织。

2.企业的类型

企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所属的经济部门,企业可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商业企业、信信息企业和其他企业。

(2)按所有制性质,企业可分为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前者又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后者则可分为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3)按技术装备水平,企业可分为现代化企业和非现代化企业。

(4)按规模和综合生产能力,企业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

(5)按企业的生产要素构成比例,企业可分为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

3.企业的特征

(1)企业的一般特征:

经济性、商品性、社会性、盈利性、组织性、自主性和竞争性。

(2)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基本特征:

第一,自主经营,即企业拥有经营的自主权。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的经营主体和交易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决定自己的经营方向和经营目标,有权决定经营什么、经营多少和怎样经营,有权按效益最优化原则配置资源等。

虽然不同类型的企业程度不等地要接受来自政府的有关调节和干预,但政府不得直接深入企业内部干预企业的合法经营。

第二,自负盈亏,即在扣除成本、税收后的盈利归企业所有,亏损由企业自己负责。

只有自负盈亏,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才有足够的经营动力和压力。

当然,在市场经济国家,针对特殊情况,对个别行业的企业也给予必要的扶持甚至补贴,但这种扶持和补贴是有限的,不会在根本上改变自负盈亏的市场制度。

第三,自我发展,即企业规模的扩展、经营链条的延伸、跨行业甚至跨国经营,都取决于企业自身能力并由企业根据市场状况及其预期的获利空间自主决策。

企业投资资金主要靠自我积累,或主要凭借自身能力或信誉通过直接融资、间接融资途径获得。

规模扩张受硬预算约束。

第四,自我约束,即企业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除必须接受相关的法律约束、市场交易规则的约束、政府规制的约束、市场道德秩序的约束等来自企业外部的约束外,还必须实行内在的自主自觉的行为限制。

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要在成本与收益、风险与收益的比较中,形成自觉的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3)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特征:

①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

②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③社会主义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合作、互助互利的关系。

④社会主义企业的盈利分配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统一的关系。

⑤社会主义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来自物质利益的实现和对社会主义事业的追求。

4.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和独立经济主体,应是具有充分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概括反映了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这种地位的具体含义是:

①拥有生产和经营方面的充分自主权和决策权,在符合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目标、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任何行政机构都不能任意干预其经济活动;②独立地进行经济核算,以收抵支,自负盈亏,对自己的经营成果承担完全的责任,享有相应的经济利益;③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权同任何性质的企业建立各种经济联系,签订各种经济合同;④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厂长(经理)或某些企业的董事长是法人代表,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并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和义务;⑤具有充分的企业内部管理方式的选择权,能根据生产和经营的需要确定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分配方式及各种经营管理制度。

企业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企业是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和流通的社会经济细胞,为社会提供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和各种劳务,担负着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主要任务,是保证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财富的重要源泉。

其次,企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无论发展专业化分工协作的生产力组织形式,还是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都需要通过企业的经济活动来实现。

再次,企业是国民经济活动的直接参加者。

在生产过程,它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从事生产的场所;在流通过程,它是各种交换关系得以实现的转换器;在分配及消费过程,它是组织分配和集体消费的主体。

因此,企业的状况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企业这个国民经济有机体的细胞生命力越旺盛,由它组成的有机体的生命力也就越强大。

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企业素质的高低,取决于企业是否具有活力和发挥活力的程度。

5.企业的创建

(1)创建企业的必备条件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企业的创建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产品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二,必须有必要的生产技术条件;第三,必须具备必要的资源;第四,必须达到一定的盈利水平;第五,必须合理利用资源,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2)企业的筹建和开办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社会主义企业的筹建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申请登记,得到国家的承认后,方可从事新企业的筹建工作。

社会主义企业的开办具有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

首先,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等机构批准。

其次,批准开办的企业,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然后,开办企业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账户、刻制公章、注册商标,以自己的意志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经济权利、承担各项义务。

6.企业的扩展

联合、合并与并购是企业扩展的主要形式。

企业联合是企业之间生产经营的联合。

一般情况下,参加企业联合体内的原有企业,其企业的所有权、法人财产权,法人地位和隶属关系均不变,变化的主要是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业务。

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以资产重组的方式合并为一家新企业。

合并后的新企业统一经营,自负盈亏,以独立的法人财产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而原有企业则自行消失,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并购是企业兼并和企业收购的合称。

企业兼并是优势企业通过等价交换购买一个或几个劣势企业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和受益权的经济行为。

企业兼并有三种类型:

一是横向合并。

它是在经营领域相同的企业之间进行的,目的在于形成生产或销售上的规模经济;二是纵向合并。

它是一家企业对其原材料供应商或对其产品销售商的兼并,目的是在于通过协作化生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速生产流程,节约运输、仓储成本等;三是混合合并。

它是在业务上有联系、但属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进行的,目的是想通过多样化经营,降低经营风险。

企业收购是一家企业通过一定方式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企业收购的类型主要有两类:

一是直接收购,即直接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资产。

二是间接收购,即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票或股份。

企业联合、合并与并购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它有利于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生产专业化协作程度,减少生产同一产品行业内的过度竞争;有利于优势企业高效益低成本地迅速扩大生产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性和经济效益;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支柱产业的形成。

7.企业制度的含义

企业制度是指以产权为基础和核心的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它是随企业的产生而产生,随企业的发展而发展的。

8.企业制度的类型

企业制度在其演变和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三种基本类型,即单个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这是以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和企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标准,而不是按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的。

(1)单个业主制企业

业主制企业是一种自然人企业,是由一个公民投资开办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也就是说,企业主要用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不能仅用投入该企业的资产来承担。

在业主制企业里,领导权与法律责任和承担的风险关系非常密切。

企业主是企业惟一所有者,他承担企业的全部风险,并单独对企业的债务负责,因此,他也单独拥有企业的全部决策权,除非他在经济困难时才把一部分决策权转让于债主。

业主制企业的所有者单独承担企业的全部风险,因此,全部利润(纳税后)由他享有,全部亏损也由他单独承担,并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业主制企业的自有资金是受到企业主财产的限制的,因而这方面并没有一个具体的关于保证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

由于企业主是以其全部的私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因而他投入企业的资本随时可以支用,也就是说随时可以转为家用。

如果不考虑特殊的来源(如通过接受遗产获得资金),独资企业资本的扩大主要是通过自我筹资途径,即依靠不支取所获得的利润来筹资。

虽然独资企业主可以独自决定企业利润的支取或储备,但对企业主来说,自我筹资能力总是有限的。

因为,一般说来,独资企业主所获得的利润总得用以维持家庭生活,这也是和独资企业主的经营目标相适应的。

由于家庭和企业之间的密切联系,许多独资企业主的经营目标并不是日益扩大企业的规模,而是想方设法从投入企业的有限自有资金中获取最大利润。

暂时不必用于家庭生活的利润往往也不是投资于企业,而是投放在其他地方,以便在出现风险时保证家用。

在外部资金的筹措方面,各种不同的企业法律形式其信用基础也是不同的。

它一方面取决于企业自有资金的多少和扩大自有资金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依赖于对债务所负的责任和法律规定。

因为,通过这些可以使债权人觉得企业是否可以信任,是否有贷款价值,贷款是否可靠。

此外,企业的实际经济状况,特别是企业的收益情况,声誉的好坏,企业主的工作能力,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等等,也对企业的信贷价值起着决定性作用。

特别是在长期进行外部筹资时,如果企业的命运取决于企业主的命运,对独资企业的信贷价值是会有消极影响的,因为企业主的死亡可以导致企业倒闭,这样,贷款人所承担的风险也就特别大。

(2)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是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业主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

它与独资企业一样,也是一种自然人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在合伙企业里,合伙人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一致的权利义务,财产共有并由合伙人统一管理使用。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共同执行、共同监督。

合伙企业的外部事务,由合伙人推举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第三人同合伙企业间的一切法律行为,不是同合伙企业本身订立的,而是和负责的合伙人订立的,并由该合伙人负履行义务。

代理人在执行权限内,不仅在法律行为方面有代理合伙人的权限,而且在非法律行为方面也可以代表合伙人,也就是说,代理人的行为与全体合伙人的行为发生同样的效力。

在合伙企业里,合伙人的风险是由合伙人现有的私人财产的多少来决定的,因此,一般不是按照股份多少来分配利润,而是按公司合同分配利润的。

合伙制企业通常要为参加管理的合伙人协商确定一定的劳动报酬(企业主工资),这样可以先分掉一部分利润。

然后,再按投入的资本根据书面协议商定的数额付给利息。

剩余的利润按各合伙人以私人财产承担风险的多少来进行分配。

如果企业合伙人书面协议或合同对利润分配没有作出规定,则剩余利润按投资份额平均分配。

目前,对合伙企业的盈亏分配,我国在法律上还没有作详细规定,一般是根据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原则,按投资份额平均分配盈亏。

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一样,也主要靠现有私人财产或通过所获得利润的逐渐积累使合伙人的投资额增加,从而扩大自有资本。

在外部筹资方面,如果先不考虑那些不是由法律形式决定的因素,那么,合伙企业的信贷价值一般要大于独资企业,因为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两个合伙人负无限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因某合伙人死亡而导致企业倒闭的危险性虽然很小,但某个合伙人的退出也会使企业的存在成为问题。

所以,银行必须要考察,合伙企业合同对于意见分歧的情况作了哪些安排,银行方面能够得到什么样的承诺,以及在贷款期限内,银行所预测的风险是否不会由于合伙企业合同的变更而增大。

合伙制企业的特点决定它主要适合于生产规模较小,经营管理不复杂的商业零售业、服务业等行业,以及一些资金需要量不大,而工作业务涉及的资金量较大,个人信誉非常重要的行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广告事务所、股票经纪行和诊疗所等。

(3)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是一种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对分离的法人企业,其典型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①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它是公司制企业的一种主要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通常有最低和最高限额的规定。

英国、法国、日本等国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在2—50人之间,当股东人数超过上限时,须向法院申请特许或转为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也即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50万元人民币,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人民币,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人民币。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额由股东协商确定。

公司的资本不分等额股份,股东之间所占份额可多可少。

股东交付股金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一般只出具股权证书作为股东在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凭证,它不同于股票,不能自由流通,只有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下才能转让,并要优先转让给公司原有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是掌握在法定的机构手中的。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由股东(出资者)组成,它掌握着公司的最终控制权。

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是: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通过决议要进行表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组成。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全权负责公司经营,拥有支配法人财产和任免经理的权力。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其为公司的法人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可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监事。

公司经营规模较小时,可设1—2名监事,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可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依法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列席董事会会议。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获取利润,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义务和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自筹资金的能力一般比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大。

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者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且一般不参加经营管理。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有可能吸收那些不准备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也不愿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者。

在筹集外部资金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投资者的投资要计入注册资金,公司把投资归还给投资者对债权人来说是无效的,而且,一个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尽管只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但它的经济实力却往往比只拥有少量私人财产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更可靠,因而其信贷价值并不一定比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低。

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更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成为普遍性的主导型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发起设立方式,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另一种是募集设立方式,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一般不得少于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

股东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进行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以保持公司资本的稳定。

为了维护股民的利益,防止不正当的交易,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向公司申报,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为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时要公布公司的年度报告和资产负债表,以供众多的股东和债权人查询。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人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的职权。

董事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它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董事会成员为5—19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如果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表决时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相同,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为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其活动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

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均分为等额股份,以便于根据股票数量计算每个股东所拥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

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享受权益、承担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有资本规模一般要比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大,而且,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有条件的公司股票还可以上市,因而具有大规模的筹资能力,能够迅速扩大企业规模。

在筹集外部资金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规模更大、实力更强、行为更规范,因而其信用一般也高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

9.企业的经营原则

(1)企业的自主经营

企业自主经营的基本含义,就是企业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能够根据市场的状况独立地作出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

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实现自主经营的先决条件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也就是企业作为自主的市场主体的经济决策权。

归纳起来,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第一,在产出方面的决策权;第二,在投入方面的决策权;第三,在资金运用方面的决策权。

(2)企业的自负盈亏

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自负盈亏的基本含义,是企业在以其经营收入弥补支出和履行对国家承担的财产义务之后,剩余的盈利归企业自主支配,亏损由企业自身承担。

自负盈亏能促使企业增加生产,节约各种资源,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率。

10.目前的国有企业的主要经营形式

(1)承包经营责任制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促进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形式。

目前我国大多数全民所有制企业都采用这种经营形式。

(2)租赁经营制

租赁经营制,指国家授权机构将企业资产出租给承租者,承租者交付租金,对企业进行自主经营。

目前,租赁经营只在少数小型企业中实行。

承租者有的是个人,有的是合伙或企业全体成员。

在租赁经营条件下,国家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租赁形式的经济契约关系,承租经营者享有比较充分的自主权,经营主动性和积极性比较高,能迅速提高企业的效益。

但承租者为追求自身利益,会产生拼设备等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短期行为;而且承租者往往也不具备承担资产损失的经济能力;此外,在个人和合伙承租情况下,职工和经营者之间还易于发生利益冲突。

(3)资产经营责任制

资产经营责任制,是以对企业资产的盈利和增值能力的评估为基础来确定国家与企业之责权关系的经营形式。

这种经营形式的实施较复杂,目前只是在少数企业中试行。

(4)股份制

股份制不仅是一种所有制意义上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而且是企业的一种经营形式。

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作为股份制特征的企业法人所有权与股权的区分,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原则在企业中得到贯彻。

在我国的经济改革过程中,对一些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了股份制试点。

目前试点范围正在逐渐扩大,国有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工作正在政府指导下积极稳妥地进行。

同时,在试点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怎样准确地评估国有资产,防止在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如何有效地保障国家和个人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合理的产权约束机制和风险机制;如何管理国有股权的交易,使国家能够平等分享到“虚拟资本”增值的利益;国家的股东职能应由什么样的政府机构代理,以避免股份制企业发生新的政企不分,等等。

这些问题,将随着改革的深化而得到解决。

11.现代企业制度的涵义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特征,以现代公司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完备的企业制度体系,而不是指企业某些方面的几项制度,更不能把它归结为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第二,现代企业制度反映的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它与企业的生产力水平、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并不存在对应关系。

一些企业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不等于说这些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第三,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所有制形式没有必然的联系。

第四,现代企业制度是指现代公司制企业,而不是泛指任何公司制企业。

第五,现代企业制度主要适用于通过大规模投资、大规模生产经营和专业化管理,能带来更高经济效益的行业和部门,它不必要也不可能覆盖所有的经济部门。

12.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及其动因

19世纪末20世纪初,公司制企业作为加速资本集中和垄断形成的有力杠杆,本身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企业制度的演进随之进入了现代企业制度阶段。

这一时期企业制度的特点是:

在法律上,对公司的立法日趋完备;在企业制度形式上,虽然是独资制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并存,但公司制企业已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的统治地位;在公司组织形式上,股份公司的股权分散化,法人相互持股增加;公司内部由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进一步发展到所有权与企业控制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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