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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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贴补,后五年减半贴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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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招商局发布时间:
2009-5-191、增值税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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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9浙江省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浙江省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产业优惠政策来源:
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等额补助给企业,后5年减半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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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税补助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贴补,后五年减半贴补。
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等额补助给企业,后5年减半补助。
3、营业税补助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贴补,后五年减半贴补。
4、一事一议政策。
对引进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可采取撘皇乱灰閿落实有关政策。
鼓励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对引进后形成一定生产规模并产生效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第二年,企业新增入库地方税金达300万元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10万元。
5、创业绿卡政策。
全市范围内,凡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美元以上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项目法人代表,由市招商局每年认定一次,颁发企业绿卡,在执法检查、车辆通行、子女入学、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优惠。
6、中介招商政策
市外机构或自然人在江山市新注册登记的企业全部以市外资金投资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土地、基建、设备)在1000万元(外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对引进项目的中介组织或自然人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产业优惠政策浙江省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浙江省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产业优惠政策来源:
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前三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对企业给予支持;
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我市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等额补助给企业,后3年减半补助。
2、所得税补助政策。
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五年内给予全额支持。
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我市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等额补助给企业,后5年减半补助。
3、城维税补助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给予五年的全额支持。
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市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等额补助给企业,后3年减半补助。
4、契税补助政策。
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权证时缴纳的契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给予全额支持。
5、土地使用税补助政策。
对新取得土地实施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建成投产、经验收合格的,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给予2年的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供地之日起,所缴纳的企业土地使用税,3年内等额补助给企业。
6、一事一议政策。
对引进的机电、木业加工、电光源、消防器材以及高新技术等“4+X”重点培育产业发展规划文本项目库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主导产品项目,产业战略性项目、龙头性项目,对外商来江投资经营期限10年以上、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供地价格、财政政策、规费收取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定有关政策。
7、创业绿卡政策。
全市范围内,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经营者和2000万元以上工业投资项目业主,分别由市经贸局、市招商局每年认定一次,颁发企业绿卡,在执法检查、车辆通行、业主子女入学、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优惠。
8、收购兼并政策。
促进有实力的企业收购一般性企业资产,新上经济效益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对在办理收购资产过户手续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全额支持;
涉及的相关费用,尽量给予减免。
9、厂房补助政策。
各类经济主体在工业平台建设用于出租的标准厂房,按建筑规模、层数分别给予相应补助;
租金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地方留用部分,三年内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产权所有人给予全额支持。
10、出口奖励政策。
一般贸易出口本市产品(含本市外贸公司收购本地产品出口),以本市上年外管核销数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超过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9元人民币;
加工贸易自营出口按海关核销增值额计算,每美元奖励0.10元人民币;
本市外贸企业代理本地产品出口,以市国税部门的代理证明为依据,每美元奖励0.10元人民币;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机电产品、农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以国家部委证书为依据、名牌产品以浙江省级以上名牌为依据),新增部分每美元再奖励0.02元人民币。
11、企业融资政策。
年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信用优良的工业企业,转贷单笔到期银行贷款800万元以上及20天内3笔到期银行贷款累计1000万元以上、资金周转短期有困难的,由市财政给予还贷额70%以内的融资支持,周转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
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信用优良的工业企业,转贷单笔到期银行贷款200万元以上及20天内2笔到期银行贷款累计300万元以上、资金周转短期有困难的,并提供金融机构转贷证明,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给予还贷额70%以内的融资支持,周转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费用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
12、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政策。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办法,在确保社保基金健康运行的基础上,报经省级部门批准后,我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统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费率由现行的18%下调为15%;
13、中介招商政策市外机构或自然人在江山市新注册登记的企业全部以市外资金投资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土地、基建、设备)在1000万元(外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上的市外工业项目,对引进该项目的中介组织或自然人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14、另外,我市还在协作配套、技术创新、品牌创建、公司上市、节能减排、人才培育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保稳促调优惠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一定规模的奖励。
第三产业优惠政策浙江省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浙江省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产业优惠政策来源:
(一)旅游业浙江省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浙江省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产业优惠政策来源:
1、营业税补助政策。
租赁景区经营权的,自租赁经营权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以上年度实缴数为基数,对超基数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给予减半补助;
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开发建设新景区(点)的,其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
2、企业所得税补助政策。
租赁景区经营权的,自租赁经营权之日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度实缴数为基数,对超基数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给予减半补助;
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开发建设新景区(点)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
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旅游饭店,新建饭店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在批文有效期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分别按20%、40%、50%的比例给予扶持。
3、城建税补助政策。
租赁景区经营权的,自租赁经营权之日起,其缴纳的企业城建税,以上年度实缴数为基数,对超基数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给予减半补助;
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开发建设新景区(点)的,其缴纳的城建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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