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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作品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

邻接权

表演者权

人身权

财产权

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组织权

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专利权

发明

申请日(非优先权日)起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申请日(非优先权日)起10年

商标权

注册商标

核准注册起10年、可续展

 

三、权利用尽规则

(一)定义:

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二)特征

1.穷竭权项的特定性

1)被穷竭的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

2)被穷竭的权利是法定的与商品的流通和购买者的使用有关的特定权利。

2.穷竭对象的特定性

1)权利的穷竭是针对每一件合法投入市场的具体产品而言的,而不是适用于同一类的所有产品或同一系列的所有产品

2)权利人对其尚未投放市场或被非法投入市场的产品仍然具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

3.穷竭(地域)范围的特定性:

1)国际用尽:

一般说来,权利人在一国投放其知识产权产品并不会导致其产品在其它国家的权利穷竭。

因此权利人仍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行为。

2)国内用尽:

既然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且知识产权之间相互独立,知识产权在一个国家的用尽并不意味着在另一个国家同样用尽,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用尽也具有地域性。

发行权

国内用尽

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

国际用尽

正品销售

四、管辖

(一)地域管辖

1.侵权行为事实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

2.共同侵权人择一起诉管辖

3.专利纠纷制造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

4.网络信息传播权侵权纠纷:

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

(二)级别管辖

1.原则:

一审中院管辖

2.例外:

特定基层法院管辖

1)著作权:

省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管辖

2)专利权:

最高法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

3)商标权:

省高院确定,最高法批准的基层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五、作品的概念

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作品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2.作品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3.作品要具有独创性

(二)独创性

1.独:

成果源自本人,是独立创作的结果,而非抄袭品

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

包括恰巧相同的作品

2)以他人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

存在可被客观识别的差异。

(演绎作品)

2.创:

体现作者独特的判断和选择,达到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水准

1)创作活动要有智力创造的空间,机械的映射不是创作

2)不要求劳动成果比他人现有成果先进,不同于专利法上的创造性

3)不要求具备高度文学美学价值

(三)侵权认定公式:

接触+实质性相似。

是否具有独创性只涉及具体侵权领域

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一)思想

1.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

2.混同原则:

如果一种思想只有几种有限的表达,这些表达也不被保护

3.场景原则:

文学作品中与特定主题紧密联系的的标志性场景不被保护

(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1.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经过审查才能被赋予发明人专利

2.著作权创作完成就取得,无需经过审查

(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1.事实自诞生起进入著作权法的公共领域,可自由使用

2.以外在的客观标准判断事实,观察其文体、表达形式

3.单纯的事实消息以简单的语言表达了事实,产生了混同

(四)官方正式文件:

法律法规、政府决议、法院判决

1.国家要鼓励公众加以传播和复制

2.与著作权垄断权的性质相反

(五)竞技体育活动

1.著作权法保护对思想观念或情感有一定美感的表达

2.体育活动展现的是力量和技巧

(六)公共领域的作品

1.作者去世后50年

2.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

(七)违禁作品问题:

内容根本违法,不能合法出版、传播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七、作品的分类

(一)文字作品:

包括数字、符号表达的作品,计算机软件

(二)口述作品:

事先不存在,被即兴创作出来

(三)戏剧作品:

通过演员在舞台上的表演将活的故事展现给观众。

哑剧

(四)舞蹈作品:

通过躯体具有艺术感染力的活动来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

(五)美术作品:

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有审美意义的平面、立体造型艺术品

(六)建筑作品:

具有独立于实用功能的艺术美感

(七)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功能和美感能够在观念上相分离、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达到较高水准的创作高度

(八)摄影作品:

借助器材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九)影视作品:

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活动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方式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一十)图形作品:

1.工程、产品设计图:

由点线面和各自几何图形组成,包含着科学之美。

2.地图、示意图:

画面美观、标注对象和方式体现了智力创造性

(一十一)模型作品:

具有艺术成分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模型

(一十二)计算机软件:

代码化指令程序与文档

八、著作人身权

(一)概论

1.作者对作品中体现出的人格和精神享有的权利

2.不可转让和继承。

3.不受期限上的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不适用

4.例外:

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一样受50年期限的限制。

(二)发表权

1.作者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以各种手段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指的状态

2.发表权一次用尽

3.转让著作财产权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

1)作者生前无相反表示者,推定为同意发表,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在作者死亡后50年内行使发表权。

2)无继承人或者没有受遗赠人的作品或者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

(三)署名权

1.抄袭侵犯了复制权、署名权

2.原作品作者对演绎作品也享有署名权

(四)修改权

1.对作品内容做局部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

2.一旦创作出新作品就是改编

3.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一体两面,没有存在必要

(五)保护作品完整权

1.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和内容;

篡改是指对作品进行改动和曲解

2.没有改变作者的原意和思想感情,就不侵保护作品完整权

九、著作财产权

(一)复制权

1.复制行为:

在有形载体上持久稳定的再现作品

2.复制行为的分类:

1)平面到平面:

复印、翻拍、翻录、刻录、扫描、上传、下载、发送

2)平面到立体:

具有一定美感的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工业产品

3)立体到平面:

置于公共场所的不侵权

4)立体到立体、无载体到有载体

(二)发行权

1.发行行为:

面向公众提供原件或复制件、转移有形物质载体

2.发行权一次用尽:

复制件来源合法、发行合法、针对特定复制件

(三)出租权:

1.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2.特定主体

1)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2)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指电视剧、有独创性的MTV)的著作权人;

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公开传播权

现场

表演权

现场表演

机械表演

放映权

展览权

面向公众

广播权

无线广播

以无线或有线方式转播

公开播放收到的广播

网络信息传播权

(四)表演权

1.现场表演:

由人对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进行的公开表演。

免费表演构成合理使用的不侵权

2.机械表演:

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械设备予以公开播放

(五)放映权:

通过技术手段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作品的权利

(六)广播权

1.无线广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卫星的广播

1)播放电影作品、录像制品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对作品的现场表演、播放录音制品

i.法定许可:

无需作者许可,但需支付报酬

ii.表演者有半个广播权:

需要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iii.录音制作者无广播权:

无需录音制作者许可,无需支付报酬

2.以无线或有线方式转播

3.公开播放收到的广播:

接收到包含作品的广播节目后,通过扩音器、电视机等设备或手段向公众播放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

点对点的按需传播(交互式传播)

(八)展览权:

1.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复制件的权利

2.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九)摄制权:

以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一十)改编权:

1.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

2.未发表或对其进行后续利用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一十一)翻译权

1.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装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2.合理使用:

将中国公民或组织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名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通过网络向少数民族提供

(一十二)汇编权:

将作品或其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一十、外国人作品获保护条件(三选一)

(一)外国人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

或者在境外首先出版,30天内在境内出版(出版=复制+发表)

(二)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或TRIPs协定

(三)外国人作品首次在上述条约缔约国出版,或在非缔约国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缔约国出版

一十一、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一)职务作品

1.构成要件:

1)作品创作者与单位有实质意义上的劳动、雇佣关系

2)作品因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而创作

2.特殊职务作品:

除署名权外单位享有其他专有权

1)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

2)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3)法定或合同约定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

3.其他职务作品

1)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2)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3)作品完成2年内

i.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ii.经单位同意,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的,与单位协商分配报酬

(二)委托作品: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1.著作权归属:

有约定依约定;

无约定属于受托人

2.委托人权限:

在约定或者创作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不享有署名权

(三)合作作品

1.构成要件

1)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作品

2)具有共同创作、共享著作权的合意

3)实际参与创作活动、对最终作品做出了独创性贡献

2.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方式

1)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分别使用

2)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协商一致行使或单独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并将所得收益合理分配

3)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无人受让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3.作品保护期:

最后死亡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

(四)演绎作品

1.定义:

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的新表达形成的作品

2.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演绎作品

3.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电影作品除外

(五)汇编作品

1.由作品或作品片段形成的作品

2.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事实、数据形成的作品

(六)电影作品

1.特殊的演绎作品:

一旦原作品作者许可了演绎行为,就不得阻止对电影作品的正常利用

2.特殊的合作作品:

1)整体著作权由制片人行使,合作作者已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制片人行使

2)其他合作作者有权取的报酬,并在不损害电影作品完整著作权的情况下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利用

(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原件所有人享有署名权以外的著作财产权

一十二、邻接权

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的排他性权利

(二)表演者权

1.主体:

表演作品的人,作品是否过保护期在所不限

2.客体:

表演活动,对每次表演都有表演者权

3.表演者与著作权人关系

1)除构成合理使用外,表演者表演他人作品应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2)对表演活动现场直播:

广播组织者应取得现场直播权双重许可、表演者应取得表演权

3)将表演活动录制下来出售:

录制者应取得应当取得复制发行权的双重许可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录音录像制品

1)内容:

对表演活动的录制;

表演之外人类活动的录制;

纯粹自然界声音的录制

2)录制者与著作权人、表演者之间的关系:

都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信息传播权

(四)广播组织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

节目信号

复制权

机械表演权

出租权

表演者

表明身份权

禁止歪曲权

现场录制权

后续复制权(首次固定权、复制发行权)

现场直播权

(半个广播权)

录音制作者

录像制作者

许可电视台播放

广播组织者

录制权、后续复制权

转播权

一十三、合理使用

(一)限制著作专有权利的三步检验标准:

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做出、与作品正常利用不相冲突、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利

(二)个人使用:

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不得具有商业目的。

(三)适当引用: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转换性使用:

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视角、理念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新的价值功能和性质

2.讽刺性模仿:

为了对原作品进行讽刺或批判,对原作品进行改造形成新作品,表达对立的思想感情。

(四)时事新闻报道:

为报道新闻在媒体上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时事性文章、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关于政治、经济、宗教的讲话或报道的刊登和播放

(六)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

包括合理范围内向学生散发作品片段;

以教学为目的,不得导致市场替代效果。

(七)国家机关公务使用:

使用与公务有必然联系

(八)图书馆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

2.条件:

1)通过网络在馆舍之内向读者提供作品

2)作为复制对象的作品:

以数字格式合法收藏的,或者为了保存版本的需要制作数字化复制件的

3)必须采取加密和身份验证等技术措施,不允许复制到自带移动存储介质中

(九)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

1.理由:

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已经成为公共文化生活的一部分

2.方法:

平面到平面、立体到平面

3.限制:

不得存在市场替代或竞争关系

(一十)制作少数民族语言版本:

将中国作者发表的汉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通过网络向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一十一)制作盲文版本:

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方式,向盲人提供已发表的文字作品

一十四、法定许可

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某种原本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确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报刊转载:

报刊之间的相互转载,对复制权的限制

(三)制作录音制品:

1.复制、发行录音制品,著作权人申明保留的除外

2.对作者复制权的限制

3.直接翻录仍须经表演者和母带制作者许可

(四)播放作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包括电影作品、录像制品)

(五)播放录音制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

(六)编写出版教科书:

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

(七)制作和提供课件:

用于供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国家教育规划,通过信息网络向学生提

一十五、专利权

(一)概念:

国家根据发明创造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或设计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或设计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依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二)特征:

1.独占性更强:

二人碰巧各自独立完成了相同的发明创造,一人先申请获得了专利权,另一人不能获得专利权,如果在他人申请日之前没有制造相关产品、使用相关技术,则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发明创造。

2.以向社会公开技术为条件:

3.经审查后才能依法定程序授予:

4.地域等限制更加突出:

1)经专利部门审查后才能授权,在国外不能自动保护

2)保护期:

发明专利为20年,外观与实用新型10年

一十六、发明

为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对产品、方法和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的概念

1.正确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2.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

3.能够较为稳定的重复实施:

(三)权利内容

1.产品发明:

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2.方法发明:

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一十七、实用新型

为解决一般的实用技术问题而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具有一定的形状或构造的产品

2.该形状、构造或者组合解决技术问题

一十八、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对工业产品外观的设计:

可以重复再现、批量化生产;

对于产品的整体再现

2.对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的设计:

3.富有美感:

一十九、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完成方式、内容或专利申请方法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

(二)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和抽象的思想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品面印制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二十、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

(一)新颖性:

不属于现有技术且无抵触申请。

1.现有技术:

“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如展览、生产、销售、使用、讲座、出版)的技术

2.抵触申请:

有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宽限期例外(相对性):

发明、实用新型(注意:

没有外观设计)的申请人于发明创造“公开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视为尚未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实用性:

(所述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三)创造性:

与现有技术相比

1.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十一、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

不得属于现有设计且无抵触申请(在理解上与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相同)。

(二)具有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可视为独创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三)非冲突性:

即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二十二、专利申请日

(一)先申请原则:

1.两人以上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授予申请日在先者专利权

2.同一天申请的,应协商确定;

否则,均驳回申请

(二)申请日:

申请文件的送达

1.当面送达: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

2.邮寄送达:

1)邮戳清晰的:

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邮戳不清的: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三)优先权日

1.国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互惠原则享有优先权的,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在中国提出申请的日期。

2.国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

须注意:

“外观设计”申请不适用国内优先权。

3.

发明或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依据

国际优先权

12个月

6个月

巴黎公约、TRIPs

国内优先权

国内法

4.主动提出: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二十三、单一性原则

(一)含义(一发明一申请;

一申请一发明;

一发明一专利权)。

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二)单一性原则的体现(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竞合):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三)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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