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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买卖合同

商铺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广东雄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所占份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

地址: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铺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化合线西侧。

编号为化国用(2010)第0001544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3351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商业住宅,商铺土地使用权年限至2050年06月20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铺和商品房,现定名为“雄大御花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2010】33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2010】42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第二条商铺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铺为预售商铺,预售批准机关为化州市建设局,商铺预售许可证号为化房(预售)许字[2010]第07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铺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铺为预售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其商铺平面图经化州市城建局规划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商铺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铺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栋】第号商铺。

该商铺的用途为商业,属框剪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一层。

该商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

该商铺价格不含小区物业维修基金及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小区物业维修基金及办理房产证的费用由买受人按照政府有关标准支付。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铺价款:

该商铺属预售,按套出售,按该套的建筑面积计算,该商铺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总金额(人民币)/佰拾万仟佰

拾元整(小写¥:

元)。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本条款适用于商铺预售,该商铺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的,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为±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差异值为±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商铺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铺。

选择退商铺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商铺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铺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面积差异百分比=————————————————×100%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商铺款¥:

/元整。

2、分期付款

/年/月/日前支付商铺首期款¥:

/元整;

/年/月/日前支付商铺首期款¥:

/元整;剩余的商铺款¥:

/元整,在/年/月/日前全部付清。

3、银行按揭付款

买受人于年月日前支付商铺首期款(占购铺总价款的%)¥:

元整,向银行抵押借款¥:

元整(占购铺总价款的%)。

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铺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铺项目预售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专用账户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划款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1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五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采取银行按揭贷款部分支付的按照本合同的第十七条第4、5款约定处理,首期款逾期的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1、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付完全款或者付完首期款及银行放款后之日起第二个月1日,将商铺交付给买受人。

在符合上述交铺条件下,乙方同意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提前接收商铺。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国家政策的约束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迟延商铺验收的;

3、遇到不可抗力和其它人为原因,如土地纠纷、政策性因素,不依时竣工,交铺时间应根据受影响的时间相应延长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铺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铺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买受人达到收铺条件后,出卖人逾期交付,则从超期之日起按买受人已交的购铺款每月支付0.5‰违约金给买受人。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铺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铺项目的规划、设计。

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

否则按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可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交接

商铺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需签署房屋交接单,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延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

经出卖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买受人地址书面催告或在本市公共媒体上公告催告后,买受人仍未在催告约定的合理期限内与出卖人进行验收交接的,视为已交接。

对该商铺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并且出卖人或物业公司可对该商铺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亦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铺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铺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铺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配套设施达到使用条件的日期等于该商铺交付装修使用的日期。

2、------------------。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责任的,出卖人应在30日内之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2、如非因出卖人责任导致的,出卖人应与有关单位协商尽快解决。

3、其它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铺交付使用后,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退铺,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铺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

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铺,出卖人按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在商铺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铺所在楼宇的外墙面,楼顶及其它没有计入公摊面积的部分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该商铺所在楼宇的地下室、地下车库和第一层停车位,由出卖人另作出售或出租,未出售前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该楼宇的业主可以优先购买和租用;

3、商铺套内之外的道路、园林及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出卖人享有,全体业主均可按规定共同享用;

4、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在签订本合同书后20日内,买受人要交齐办理银行按揭的所需文件、资料和手续,并到银行签字确认(办理银行按揭的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逾期则视作买受人放弃购铺,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将买受人购买的商铺另售他人,买受人应按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余款不计利息30天内退还给买受人;

5、买受人在未获得按揭贷款前,出现下列情况的处理办法:

(1)买受人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条件的,不能办理按揭贷款;

(2)银行政策发生变化,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按揭贷款;

(3)银行政策发生变化,造成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支付首期(购铺总价

的比率)款数额出现变动;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在出卖人或出卖人代表律师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应按以上相应情况,一次性付清所欠铺款或按银行变动后的实际规定支付首期款,逾期则视作买受人违约和放弃购铺,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将买受人购买的商铺另售他人,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余款不计利息30天内退还给买受人。

6、买受人需要出卖人代办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需在商铺交付之日起90天内向出卖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手续和资料,出卖人在收齐买受人全部申请资料(以政府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证时要求的资料为准)按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办证费用按国家规定的应收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另外收取手续费和劳务费;

7、商铺交付后,买受人要进场装修的,需向出卖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获得《装修许可证》后,方可进场装修,同时要交施工押金,作为保证施工杂物按规定堆放和清理的保证金,完工后经出卖人的管理部门验收,无乱堆放杂物情况和余物清理完毕后押金再如数退还;

8、在签订本合同后,买受人需要变更姓名或转户的,按国家规定所需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9、根据安全和消防的设计要求,同时也为了楼宇的美观划一,所有商铺的大门及窗、防盗网等,要按出卖人设计的统一规格、式样制作安装,由买受人自行购买安装,买受人不按照统一规格、式样制作安装的,出卖人有权干涉和强行拆除,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负责。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商铺仅作商业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商铺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铺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或其许可的使用人应该按照商业用途使用过程中需要有关机关审批的或影响其他业主权益的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或其他业主同意。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该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十三页,一式柒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化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叁份,按揭银行贰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铺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2013年2月1日年月日

登记部门:

附件二:

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商铺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公建面积分摊系数=公建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公建面积=公建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单元建筑面积=分摊公建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2013年2月1日年月日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大理石;

2、内墙:

水泥砂浆抹平;

3、顶棚:

水泥砂浆抹平;

4、地面:

水泥砂浆抹平;

5、窗户:

铝合金外窗;

6、大门:

1号楼为玻璃大门,2号楼和6号楼为卷闸门;

7、卫生间:

预留出水接驳口与排污口;

8、楼梯:

水泥砂浆抹平;

9、消防:

顶部做好消防管道。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2013年2月1日年月日

附件四:

双方补充约定

一、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管道安装、水电表安装等设施的开通时间由相关的营运商确定,买受人使用该等服务的应当自行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二、附件三所列主要装修设备标准包括可以等品质的材料设备的替代品。

三、买受人确认出卖方已经将《商铺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全部条款和内容向买受人展示,买受人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了其全部内容。

买受人同意接受并遵守该《商铺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项下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在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解除权,逾期不再享有该解除权。

若合同解除,双方应当在十日内协同办理相关解除手续,如撤消备案登记,解除抵押登记和相关银行按揭手续等,否则违约方承担商铺总价款20%的违约金责任。

五、本“合同双方当事人”部分列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地址和电话为双方相互送达通知和文件的联系地址和方式,应当保证通讯的畅通,任何一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若因没有及时通知对方造成另一方送达的文件被拒收或无法送达的,从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视为送达。

六、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合同正文与补充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约定条款为准。

七、本补充条款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2013年2月1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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