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培育之大学申请办理地方教育辅导工作经费补助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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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項目、範圍、方式及相關配合單位如下:

實施項目

實施範圍

實施方式

相關配合辦理單位

典範教學示例研發與課程教材教法推廣

配合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小學一貫課程改革需要,與輔導區內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作辦理各類科課程與教學方法及典範示例之研發與課程教材教法推廣。

1.邀集輔導區內領導及教學卓越學校之校長或教師共同合作,研發典範教學示例。

2.辦理課程相關議題研討會,推廣典範教學示例。

3.配合辦理教學觀摩活動。

本部中部辦公室、臺北、高雄等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教師進修

1.增進實習輔導教師學科教學知能及對實習生(實習教師)教學、級務、行政、班級經營實務指導能力,提供實習輔導教師進修機會。

1.進行進修需求調查,規劃開班及活動類別。

2.辦理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3.辦理研討會。

4.教材教法研討會。

5.教學研究推廣研習。

2.師資培育大學針對地方教育輔導區學校及教師進行進修需求調查,依教師專業能力及學校本位需求,規劃教師進修學分班。

3.就地方教育輔導區內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推薦適當學校規劃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類科教材教法、教學理念之實地研究與推廣,以提升教學效能。

四、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補助原則:

1、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其教育專業及本身特色邀

集鄰近區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教

師進修機構共同會商,依學程類別規劃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

畫(格式如附件一)、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附件一之

一)及地方教育輔導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向本部申請。

2、本部將依計畫內容充實度、區位鄰近性、專長相符性、資源符應

性、輔導規模審查後,核給補助額度,並以不超過整體計畫所需

經費三分之二為限。

(二)補助項目: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項目如

下:

1、業務費:

(1)主持費、引言人費、評論費:

每人每次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

(2)演講費:

每小時一千五百元。

(3)出席費:

每人每次二千元。

(4)評鑑費:

每人每天四千元,半天二千元。

(5)工讀費:

每人每天五百元。

(6)撰稿費:

每千字七百五十元。

(7)編稿費:

每千字三百五十元。

(8)用品費:

辦理輔導工作所需業務用品,核實核編。

(9)印刷費:

編印地方教育輔導手冊、會議手冊及研討文件。

(10)餐費:

每人八十元,如含荼敘則最多至一百二十元。

(11)場地布置費:

核實編列,提供校內場地者,得編列布置費。

2、差旅費: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編列報支。

3、雜支:

以第一目至第二目所列經費之百分之五內編列。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自行召開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會議,

並應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檢具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及經費概算

表向本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

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

內容應含計畫依據、目的、執行單位(如

為近六年教育學程評鑑曾獲優等以上、師資培育中心評鑑獲一等

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註明年度及學程類別)、計畫期程、輔導主

題、工作項目、辦理方式、輔導人員、參加對象、人數、辦理地方

教育輔導活動規劃內容及活動一覽表,支援事項及單位、預期效

益、經費概算表、聯絡人姓名、電話及傳真電話(參考格式如附件

一、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二)。

(三)審查作業:

由本部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情形、經費概算表等資料,依補助原則審查,核定地方教育輔導補助經費額度。

六、經費請撥、核銷(結)及注意事項:

(一)請撥:

受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公函,於文送達十四日內,備文掣據向本

部請款。

(二)核結: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

日前執行完畢,並檢附辦理成效彙整表(附件三)、成果報告,併同本

部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四)於十二月二十日向本部辦理核

結。

(三)注意事項:

1、經費請撥、支用、核結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2、各校規劃活動結餘款,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得納入校務基金,非屬校

務基金學校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一律繳回。

七、補助成效考核:

受補助者於依本要點所定之實施項目執行完畢後,應填送辦理成效彙

整表及成果報告送本部核結,其實施成效將納入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

附件一

○○區○○○○(學程類別)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書

一、計畫依據

二、計畫目的

三、執行單位

註:

民國____年□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教育程程評鑑

獲□特優、□優等,師資培育中心評鑑□一等。

四、計畫期程

五、輔導主題

六、工作項目

七、辦理方式

八、輔導人員

九、參加對象、人數

十、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附件一之一)

十一、支援事項及單位

十二、預期效益

十三、經費概算表(附件二)

十四、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

▓申請表

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

□核定表

申請單位:

XXX學校

計畫名稱:

XXXX

計畫期程:

年月日至年月日

計畫經費總額:

265,125元,申請金額:

200,000元,自籌款:

65,125元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

▓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教育部:

元,補助項目及金額:

XXXX部:

………………元,補助項目及金額:

經費項目

計畫經費明細

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單價(元)

數量

總價(元)

說明

金額(元)

出席費

1,000

15人

2場

30,000

旅運費

1,500

22,500

印刷費

200,000

小計

252,500

雜支

12,625

合計

265,125

承辦會計機關長官

單位單位或負責人

教育部教育部

承辦人單位主管

備註:

1、依行政院91年5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1003820號函頒對民間團體捐助之規定,為避免民間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捐助,造成重複情形,各機關訂定捐助規範時,應明定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

2、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

另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則一律不予補助。

3、各經費項目,除依相關規定無法區分者外,以人事費、業務費、雜支、設備及投資四項為編列原則。

4、雜支最高以【(業務費)*5%】編列。

補助方式:

□全額補助

□部分補助 【補助比率  %】

□酌予補助

餘款繳回方式:

□依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繳回□不繳回)

□其他(請備註說明)

附件一之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學校)辦理地方教育服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

編號

活動名稱

辦理方式

計畫辦理日期

日數/場次

參加對象

參加人數

活動地點

活動內容概述

備註

填表人:

單位主管:

機關首長:

附件三___________________(學校)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成效彙整表

辦理日期

參加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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