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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资产和基金资产严格分开管理的原则;

(八)不同的基金要独立运作,分别管理;

(九)基金投资风险评估和业绩考核的独立性原则。

第三章投资禁止制度

第五条基金投资管理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投资基金契约中投资目标与投资范围规定以外的品种;

(二)违反基金契约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三)基金投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禁止行为的规定;

(四)同一基金对同一投资品种在相同或相近时间内进行相同或相近数量相反方向的交易;

(五)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对同一投资品种在相同时间,在相同或相近价格上进行相同或相近数量的反向交易;

(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

(七)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八)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

(九)以任何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十)应该互相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立操作全过程,严禁应由两人或多人担任的工作由一人担任;

(十一)任何人员同时掌握前台和后台的系统口令;

(十二)任何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穿越部室之间的防火墙;

第四章投资管理流程

第一节投资基准

第六条研究发展部的金融工程小组负责运用数量化研究工具,根据不同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的规定,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投资基准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基准将成为基金经理决策的参考标准。

第二节投资基础

第七条研究报告是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第八条研究报告分为内部报告和外部报告,内部报告来源于公司研究发展部,外部报告来源于经公司认可的外部研究机构。

第九条作为投资基础的内部报告不得低于报告总量的60%;

第十条研究发展部承担基金投资的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对宏观经济、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分析研究,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投资品种备选库,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第十一条研究发展部必须对各基金经理提供公平、对称的信息。

第十二条研究发展部下设的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发展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评价体系及其他辅助分析统计工具,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日常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三条研究发展部对研究报告的质量负责。

研究报告依据的数据要全面、真实可靠,使用的研究方法要科学、合理。

根据公司的考核办法,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考核研究报告的质量。

第十四条研究发展部、投资管理部、基金交易部、市场拓展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投资研究会议,研究、交流投资信息,探讨、解决投资业务的有关问题。

投资研究会议由研究发展部经理负责召集。

第十五条定期会议分为月例会制度和周例会制度。

月例会主要讨论下月研究计划、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等问题。

周例会主要讨论近期研究成果、市场热点和近期工作反馈情况等。

不定期会议视需要召开,主要讨论投资品种、市场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第十六条投资管理部每月(或定期)向研究发展部提交下一阶段的研究请求。

第三节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必须以符合规范的书面研究报告为依据。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契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投资战略和投资方向,制定重大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契约》和公司有关规定,审定以下各项业务:

(一)审定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提案,包括基金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等金融产品之间的配置比例,资产在重点市场、行业、产业、板块之间的分配比例及融资规模;

(二)审定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方案,并做出决策;

(三)负责基金投资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二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的形式审定基金的投资决策。

定期会议每月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召集;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决议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投资决议须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做出,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投资决议须经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低于三票通过方可实施,决议报监察稽核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表决,必须采取下列原则:

(一)投资必须有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投资依据,经过基金经理的尽职调查,并做出结论性判断;

(二)投资决策(包括数量和时机),必须经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不低于四票同意才可通过;

(三)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基金经理必须将实施情况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

在实施过程中,如对投资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基金经理必须及时做出书面说明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待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后才能实施;

(四)特殊情况下,执行委员可根据权限授权基金经理进行操作(具体权限规定参见基金经理的权限范围)。

特殊情况是指市场发生突变时,条件不允许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表决。

但事后执行委员应及时通报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同意并由两只以上基金共同持有的投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统一协调,具体协调工作由执行委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必须做成书面形式,并经到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签署。

会议决议通报所有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是召集并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因事在外,可授权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第二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一)执行委员负责监督基金经理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基金经理的日常投资运作;

(二)执行委员负责根据各基金经理提供的各基金投资组合数据分析,控制各基金组合经营风险;

(三)执行委员负责组织基金经理制定并提交资产配置提案。

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执行委员应对其上述职责范围内的投资决定和决策程序,以及任何暗示或影响交易员进行不规范交易活动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理根据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

每个基金经理可配一至两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金经理负责基金资产的日常运作,主要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和基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计划、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业绩目标。

第二十九条基金经理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宏观政治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市场分析,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的资产配置提案,包括:

1、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2、资产在重点市场、行业、产业或板块之间的分配比例;

3、基金的融资规模。

(二)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资产配置计划书,根据宏观经济、证券市场、行业和投资品种研究分析报告,制定基金投资组合方案。

投资组合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投资品种;

2、选择依据;

3、投资策略;

4、资金使用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持股量等。

(三)对整体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进行日常评估,并应该根据市场变化、实际交易情况及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研究,及时调整投资方案。

(四)按月、季、年总结基金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

有关报告应作为投资档案存档,并报投资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备案。

第三十条基金经理必须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计划,在资产配置计划范围内,基金经理有一定的自主投资权限,在权限金额内的投资可自主决策,超过权限金额的投资需按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投资权限为:

(一)基金经理当天在单个股票上自主投资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当天卖出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5%,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二)基金经理在单个股票上自主投资累计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三)基金经理当天自主投资买入股票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3%,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

卖出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6%,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

(四)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国债持仓比例下,基金经理自主投资买入或卖出的单个国债品种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5%,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五)特殊情况下,基金经理可以紧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磋商,经执行委员同意后超过权限执行投资,但单个股票的当天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3%,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

卖出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7%,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1000万元;

当天累计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当天累计卖出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

并且当天必须将操作情况及其结果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并说明理由;

(六)以上投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方案的日常管理时:

(一)基金经理不可以直接进行交易操作,交易指令应按标准格式向基金交易部下达,委托基金交易部集中交易,实现证券品种的日常买卖;

(二)基金经理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电脑方式和电话录音方式下达委托交易指令,并采用书面方式和电子化方式记录,以供存档备案;

(三)基金经理可以将个别投资品种授权基金交易部进行日常管理,授权范围必须清楚明确;

(四)基金经理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提请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五)基金经理的下列事宜,由执行委员负责协调,并将协调结果书面报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备案:

1、基金经理执行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投资,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行为有重大冲突;

2、基金经理与基金交易部之间的日常协调;

3、基金经理认为有必要协调的其他投资问题;

4、经执行委员协调不能达成协议,由执行委员提请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最终讨论决定。

(六)基金经理助理负责协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管理,经基金经理授权可以代理其管理基金。

特殊情况下,基金经理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执行委员授权其管理基金。

第三十二条基金经理应对其执行的投资决策程序和下达的投资指令,以及任何暗示或影响交易员进行不规范交易活动的行为负责。

第四节投资执行

第三十三条基金交易部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实行集中交易管理制度,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活动,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并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基金交易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方针,执行不同基金经理通过书面、电脑或电话录音的方式下达到交易室的标准化指令。

所有交易指令必须由基金交易部下达。

第三十五条基金交易部在收市以后,必须将交易指令执行情况向基金经理报告,由基金经理签字确认,并采用电子化和书面两种形式存档备案。

第三十六条基金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第三十七条对于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但遇到如下情况时,交易人员可以回绝:

1、指令明确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出现突发情况,在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指令的操作时,可延后执行指令。

(如:

未知的股票停牌、设备突然出现故障、不可抗因素产生的阻碍等);

3、基金经理指令不明确、不规范,交易员不得执行该指令。

对于上述情况,交易员应及时通报该基金经理;

当出现本条第一款的情况时,交易员应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汇报,并通报督察员及监察稽核部。

第三十八条在执行过程中,交易人员应在指令范围内努力控制成本,争取最好的交易价格。

第三十九条各基金经理对同一品种发出方向相反的交易指令时,基金交易部应当暂停执行指令,即时知会相关基金经理,并向执行委员汇报,经协调后执行。

第四十条如基金经理指令不明确、不规范,基金交易部不得执行该指令,并即时知会基金经理,以便基金经理及时修正。

第四十一条基金交易部配合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操作进程进行日常监控,控制交易风险。

第四十二条基金交易部应按月总结基金交易管理工作,将本月度基金交易管理基本情况,通报主任委员、执行委员、基金经理及督察员,并报监察稽核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运营清算部负责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清算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每日交易数据的核对;

(二)柜台资金的存取;

(三)清算报表的生成和打印;

(四)清算交割和会计处理;

(五)新股申购缴款、配股缴款;

(六)净值公告和分红事项。

第四十四条运营清算部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执行委员和监察稽核部汇报,并同时通报基金交易部。

第四十五条运营清算部必须确保系统清算数据的保密安全,不得外泄公司的投资机密。

第五节投资风险管理

第四十六条对合规性风险的控制包括: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督察员、监察稽核部构成合规性监督系统,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动态、静态的监督、评估。

第四十七条督察员、监察稽核部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调查、评价基金投资管理工作以及各相关部门、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基金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对基金资产管理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和控制;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决策程序进行审查,对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并有权要求基金经理做出解释和及时修正;

(五)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对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事前审查。

第四十八条督察员对公司在投资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交易活动,应知而未知或知而不报的行为负责。

第四十九条投资组合风险的控制:

(一)公司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建立投资组合风险度量模型、出具投资组合风险度量报告并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投资组合风险度量报告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价和控制。

第五十条投资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建立防范员工道德风险的有关制度,基金会计、交易员等业务保障岗位分别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部门内部同质岗位之间实行交叉检查;

部门经理对各岗位的工作底稿随机抽查;

严禁一个人同时掌握投资交易系统的维护口令和操作口令;

(二)集中交易室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信息处理禁止制度、交易员行为禁止制度。

(三)建立技术限制制度。

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在执行交易的电脑程序中作相应的口令限制、权限限制设置,对异常的交易行为设置示警功能,对限制表的预警设置等。

(四)建立交易员交易上限控制制度。

基金交易部应针对个别交易员的从业经验及能力设置相应交易限额,交易限额在交易系统上设定并由交易系统自动监控。

(五)建立对大额交易的控制制度。

公司对大额交易作出定义并针对大额交易建立书面的复核制度,所有大额交易需得到基金经理的再确认并通知投资决策委员会。

(六)建立双重复核制度。

对重要委托指令,要求得到基金经理的再确认并通知投资决策委员会。

(七)建立基金投资业务保密制度。

从投资策划到具体操作至结束全过程实行严格的保密和隔离制度。

(八)公司严禁一个人同时掌握投资交易系统的维护口令和操作口令;

严禁由一人完成应由至少两个人分别完成的工作,实现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

(九)建立规范的文档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各类投资交易资料,包括调研报告,书面投资指令、执行结果等,稽核部门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十)建立投资绩效评价、投资风险即时发现制度。

公司设立专门的风险评估小组和业绩评估小组,定期对每个阶段的风险和业绩作出评价。

(十一)建立和托管银行的对账制度。

每日按时核对所有账目。

(十二)在系统中应该对强制定期修改口令进行设置;

(十三)对离职、离岗等人员要及时修改或收回授权及其口令;

(十四)公司实行基金投资限制表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投资限制表,对已经暴露高风险的投资品种作出投资限制,公司管理的基金严禁对限制表所列的证券进行投资。

(十五)定期检讨与适时调整;

(十六)运营清算部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投资管理部经理、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汇报,并同时通报基金交易部。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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