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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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规程

常熟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规程

一、初步发包方案登记

1.1招标人

1.1.1在建设工程项目初次发包时,应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项目审批文件和初步发包方案(一式三份),正确填写初步发包方案中的“拟采用的发包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并按所划分标段合理安排预算资金。

发包方式的确定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执行。

1.1.2应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房屋建筑工程中除基坑支护、桩基、综合布线、高档内外装修、网架、轻钢结构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发包外,一般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

1.1.3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符合施工招标条件的其他相关资料。

(1)新开工项目与年度投资计划审批表;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一般为装饰工程);

(5)抗震设防审查证书(施工图审查证书);

(6)房产开发备案通知书(房产开发项目);

(7)外地勘查设计单位进市资质核验表;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资料。

1.1.4申请邀请招标的项目还需填写《常熟市建设工程邀请招标申请表》,并提交招标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董事会纪要,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出资人不是个人的,还需提供其验资报告,以此类推,直至出资人均为个人。

1.1.5申请直接发包的项目还需填写《常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备案资料》,并提交拟定承包人的工程预算、施工组织设计、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等材料。

1.2招投标监管机构

1.2.1审查初步发包方案中“拟采用的发包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三种发包方式的正确性及标段划分的合理性,制止利用标段划分肢解或规避招标的行为。

1.2.2受理直接发包项目资料备案。

1.2.3对直接发包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1.2.4受理邀请招标项目的审核。

1.2.5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条件:

(1)市发改委、经贸委等审批并列入当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批文和新开工项目与年度投资计划审批表,省厅属文教、卫生单位以及银行、供电等直管单位其上级部门的项目批文,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提供财政预算;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一般为装饰工程);

(5)抗震设防审查证书(施工图审查证书);

(6)房产开发备案通知书(房产开发项目);

(7)外地勘查设计单位进市资质核验表;

(8)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2.6安排招标项目监管人员。

1.2.7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理人应在当日将初步发包方案信息输入监管网络程序。

1.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3.1向招标人、投标人发放各类表格。

1.3.2办理直接发包交易手续。

二、确定招标组织形式

2.1招标人

2.1.1确定招标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招标。

(1)自行招标应具备条件:

A、具有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B、具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招标单位行文)。

C、具有三名以上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

D、按建设部第89号令第12条规定和省建设厅苏建招(2001)332号文要求,报送自行招标材料及有关表格,包括《常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专业人员简介表》及招标领导小组名单、施工招标组织机构批准成立文件等。

(2)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代理合同等资料送招标办备案。

2.1.2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后将相关资料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2.2招标代理机构

2.2.1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持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允许的范围内从业。

2.2.2一般应使用《招投标代理示范合同文本》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时间、酬金、履约期限、地点、方式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2.3办理招标事宜出具的各类文书,应由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且有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经办人签章。

2.2.4从事招标代理的所有活动,均必须符合省建设厅苏建招(2001)364号文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3招投标监管机构

2.3.1受理招标人提交的自行招标备案,依法确认招标人提交的招标组织形式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2.3.2对委托代理合同进行备案。

2.3.3对在招标委托代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3.4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发布招标公告

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

3.1.1招标公告应包含的内容: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的单位名称、地址并加盖公章;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3)工程名称;

(4)工程地点;

(5)公告发布时间;

(6)投标申请人专业类别要求;

(7)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

(8)报名截止时间;

(9)报名地点;

(10)工程规模;

(11)结构类型;

(12)层数/高度;

(13)计划开、竣工时间;

(14)投标人选定办法;

(15)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公告中明确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法。

3.1.2招标公告的发布,应该符合国家计委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3.1.3招标公告的内容,尤其是投标人应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必须符合招标项目的技术和管理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任意提高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3.1.4招标公告应当在常熟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电子屏幕和常熟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网站(,并上传江苏省工程建设网发布。

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报名截止最低期限为5个工作日。

3.1.5已发布公告的更改,需由招标人提出合法、合理的理由,报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应延迟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2招投标监管机构

3.2.1受理招标人提交的招标公告备案,依法审查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发现招标公告中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及时要求招标人整改。

3.2.2依法受理已发布公告的更改事宜,并依法予以确认。

3.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3.3.1在接到招标人要求发布招标公告的当天4小时内,在常熟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电子屏幕和常熟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网站(

3.3.2对招标公告发布的准确性负责。

3.3.3对内容存在明显错误或手续不全的信息应暂缓发布,并及时告知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管机构。

四、受理投标报名

4.1投标人

4.1.1按招标公告上载明的报名条件进行报名。

4.1.2提供的投标报名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在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内进行投标报名。

4.1.3应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将报名材料投入指定的投标报名箱。

4.1.4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相关原件供招标人审核。

4.2招标人

4.2.1招标人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到常熟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开箱,对投标人报名情况进行记录,填写《常熟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报名开箱记录表及投标人选定公示表》,并负责保证投标资料的完整性。

4.2.2招标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在常熟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常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选定办法》在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的投标人,当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时,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邀请不少于4家(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5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4.2.3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或资格审查结束后,出现响应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达不到法定数量的情况,招标人应发布延期招标公告,再次达不到法定数量的,应将相关情况和意见及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

4.2.4选定投标人后,填写《常熟市建工程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及投标人选定报告》,向选定的合格投标人发放《投标通知书》。

4.2.5将相关资料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4.3招投标监管机构

4.3.1掌握投标报名数量、投标报名人名称等投标报名情况。

4.3.2对投标报名人提供虚假投标报名资料的,按规定予以查处。

4.3.3对由于响应投标的投标人达不到法定数量的项目予以确认,接受招标人的相关情况和意见的备案,按《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由公开招标方式发包转直接发包方式发包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公转直手续。

4.4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4.4.1向招标人发放各类表格。

4.4.2设立报名箱。

五、组织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

5.1招标人

5.1.1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公告明确的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资格预审。

5.1.2根据《常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选定办法》在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的投标人,当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邀请所有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5.1.3资格预审中需要复核原件的,一般应在预审文件递交后一天内完成。

5.1.4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对查实的行贿行为由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5.1.5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发放《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必须说明资格预审不合格理由。

5.1.6对预审证明资料真假的鉴别进行复检.澄清等。

5.1.7查询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

5.2招投标监管机构

5.2.1负责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5.2.2对招标人对在资格预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2.3受理预审证明资料真假鉴别结果备案。

5.2.4受理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备案。

5.2.5受理查询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结果备案。

5.2.6及时将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输入监管网络系统。

六、编制招标文件

6.1招标人

6.1.1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须知

(2)工程量清单

(3)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4)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5)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6)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7)开标时间和地点

6.1.2标底应按《工程量计价规范》的要求及原则编制,需要提前公布标底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标底。

6.1.3清标、评标方法按常熟市建设局常建[2005]12号文执行。

6.1.4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特殊工程经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签订协议后可适当提前开标日期。

6.1.5将招标文件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6.2招投标监管机构

6.2.1受理公开或邀请招标文件备案。

6.2.2对招标文件中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6.2.3审核评标办法的公正性和评标标准的准确性。

七、组织招标答疑

7.1招标人

7.1.1组织答疑会或以书面形式对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疑问进行澄清。

7.1.2对招标文件答疑,需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接收人。

7.1.3组织投标人进行招标工程项目现场踏勘。

7.2投标人

7.2.1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可向招标人提出答疑要求。

7.2.2可要求进行招标工程项目现场踏勘。

7.2.3接受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书面资料。

7.3招投标监管机构

7.3.1受理招标文件答疑备案。

7.3.2对招标文件答疑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八、组织开标

8.1招标人

8.1.1做好投标文件接收和签到记录,填写《投标文件接收记录表》。

8.1.2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在常熟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开标室进行。

8.1.3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开标程序如下:

(1)宣布会场纪律;

①场内严禁吸烟;

②凡与开标无关人员退场;

③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器材,开标期间不得高声喧哗;

④投标人员有疑问应举手发言,参加会议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

(2)主持人介绍工程概况及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

(3)主持人宣布评标方法;

(4)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推荐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标志情况,也可由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同时由检查人在《投标文件送达、密封及人员出席情况检查记录表》中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并签字确认;

(5)主持人检查人员出席情况,核对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证书等),在《投标文件送达、密封及人员出席情况检查记录表》中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并签字确认;

(6)投标人对上述(4)、(5)项检查内容的检查结果无异议并在《投标文件送达、密封及人员出席情况检查记录表》中签字确认后,按投标文件送达时间的逆顺序开标、唱标(宣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如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等);

(7)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需要公布标底的公布标底;

(9)开标会议结束。

8.1.4开标中认定废标的,招标人需注明废标理由。

8.1.5开标记录一般应由计算机打印,并录入建设工程监管网络系统,存档保存。

8.1.6开标结束后应及时将开标结果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2投标人

8.2.1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8.2.2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2.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8.2.4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及项目经理参加开标会议。

8.2.5应遵守开标场所的有关规定,对出现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投诉。

8.3招投标监管机构

8.3.1监督开标过程,对开标结果进行备案。

8.3.2接受并处理开标结果投诉。

8.3.3查处在开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责令更正。

8.4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8.4.1在开标前半小时向招标人提供开标室。

8.4.2维护开标室秩序,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可责令离场。

8.4.3开发开标程序软件,实行计算机程序化开标。

九、组织清标、评标、定标

9.1招标人

9.1.1招标人依法组建清标小组和评标委员会。

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9.1.2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在开标前1小时。

9.1.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9.1.4招标人在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评标报告后的15天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9.2清标小组

9.2.1清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并形成清标报告。

清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内容、规模、标准、特点等具体情况;

(2)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要求等内容;

(3)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4)投标文件中存在的所有工程量清单错误和算术计算错误;

(5)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情形;

(6)对投标文件所有工程量清单错误和算术计算错误进行纠正的依据和纠正结果;

(7)其他在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投标文件中的问题。

9.3评标委员会

9.3.1评标专家按时到达常熟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评标室参加评标工作。

9.3.2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应将通讯工具交由工作人员保管,放入存储箱内。

9.3.3评标委员会依据清标小组的清标报告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并产生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文件送达签收情况的记录;

(2)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抽取记录;

(3)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签到情况;

(4)投标文件检查及确认情况;

(5)开标记录及投标人确认开标记录情况;

(6)评标委员会签到登记情况;

(7)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符合性检查)一览表,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的资格审查情况;

(8)废标情况的说明;

(9)详细评审一览表及排序情况;

(10)澄清、补正及说明、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等;

(11)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

(12)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9.3.4要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涵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9.4投标人

9.4.1配合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涵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9.5招投标监管机构

9.5.1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进行备案。

9.5.2对评标定标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与备案。

9.5.3对评标专家评审工作进行考核。

9.5.4对评定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更正。

9.6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9.6.1以技术手段为基础,建立全封闭评标室,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

9.6.2保管评标专家通讯工具。

9.6.3使用监控录像技术,对评标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录像。

十、发布中标公示及发放中标通知书

10.1招标人

10.1.1填写中标公示,在常熟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和常熟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网站公示2个工作日。

10.1.2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附有招投标项目基本情况、中标公告、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0.1.3在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后5日内未收到招标办书面异议的,到常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缴纳相关费用。

10.1.4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书》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

10.1.5涉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应进有形市场办理相关手续。

10.2中标人

10.2.1到常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缴纳相关费用,领取中标通知书。

10.3招投标监管机构

10.3.1受理中标公示备案。

10.3.2受理中标公示投诉。

10.3.3受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10.3.4受理中标通知书备案。

10.4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0.4.1在常熟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和常熟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网站提供中标公示服务。

10.4.2发布中标公示时间应在2个以上工作日。

10.4.3按建设局一站式收费要求,收取相关费用。

十一、签订施工合同

11.1招标人

11.1.1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11.1.2将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11.1.3不得要求中标人签订招标文件以外的不合理合同条款。

11.1.4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11.2中标人

11.2.1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11.2.2应当拒绝签订招标文件以外的不合理合同条款。

11.2.3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11.3招投标监管机构

11.3.1受理招标人提交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项目书面合同备案。

十二、递交招投标资料归档

12.1招标人

12.1.1将招投标资料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12.2招投标监管机构

12.2.1受理招标人招投标资料备案。

12.2.2将招投标备案资料分类整理后移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办理移交手续。

12.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2.3.1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投标资料的移交。

12.3.2按江苏省档案管理标准建立招投标中标档案卷宗。

12.3.3提供档案记录查询服务。

12.3.4招投标项目档案卷宗不少于规定的保存期限。

十三、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证

13.1招标人

13.1.1到常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证手续。

附:

文件目录

1、苏政发[2004]4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2、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苏建招[2001]332号——《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

4、苏建招[2001]364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5、苏建筑[2003]33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苏建法[2004]9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

7、国家计委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8、常建[2003]129号——《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由公开招标方式发包转直接发包方式发包的实施意见》

9、常建[2005]18号——《关于印发〈常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选定办法〉的通知》

10、苏检会[2004]10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

11、常建[2005]12号——《关于印发〈常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综合评分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熟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办事流程图

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办理中标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发承接工程通知书

签订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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