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贯彻落实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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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贯彻落实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450.18亿立方米以内,河湖生态环境用水需求基本保障,河湖生态空间得到有效恢复;

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进一步提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源水质得到保障。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

地下水基本实现采补平衡;

水生生物多样性逐步稳定;

河湖休养生息制度体系全面建立,河湖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表1全省耕地河湖资源现状与休养生息目标

指标

2015年

2020年目标

2030年目标

耕地保有量(万亩)

3923.85

3719

高标准农田面积(万亩)

1527

2556

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

2.40

2.45

2.57

耕地质量平均等级

5.1

提升0.5个等级

提升1个等级

耕地质量平均等别

9.97

提升0.5个等别

提升1个等别

生态公益林占林地面积比例(%)

43.9

50

用水总量(亿立方米)

442.54

450.18

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面积(万平方公里)

18.7

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77.5

84.5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70

83

95

湿地面积(万亩)

2630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48

0.51

新增有效灌溉面积(万亩)

[134]

[300]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耕地休养生息。

1.耕地养护。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提高土壤地力。

推广秸秆还田、种植绿肥,促进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开展水田养护耕作,改善土壤理化性状;

推广半旱式栽培,完善田间排灌设施,促进土壤脱水增温、农田降渍排毒;

施用石灰和土壤调理剂调酸控酸;

在山区聚土改土加厚土层,修建水池水窖,种植地埂生物篱,推行等高种植,提高保水保肥能力;

积极开展深松整地示范,协调土壤水、肥、气、热状况;

稳步推进保护性耕作,通过少耕、免耕、地表微地形改造技术及地表覆盖、合理种植等综合配套措施,减少农田土壤侵蚀,保护农田生态环境,对新增补充耕地宜先种植耐瘠、耐旱、适应性强的先锋作物如花生、薯类、豆类等,提高新增耕地的保水保肥能力。

到2020年,全省耕地质量状况得到阶段性改善,耕地地力明显提升,土壤酸化和重金属污染趋势减缓,耕地土壤养分失衡、耕层变浅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生物群系逐步恢复。

到2030年,全省耕地质量状况实现总体改善,对粮食生产、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

(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参与)

2.污染防控治理。

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推进果菜茶药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建设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测土配方施肥普及县,研究制定施用配方肥、缓(控)释肥、有机肥(包括有机水溶肥)的补助政策,鼓励引导农民调整施肥结构,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力争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全省实现化肥、农药零增长。

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种植业方面推广地膜覆盖和秸秆覆盖相结合的地膜减投技术,引导使用可降解农膜,建立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搭建废弃物收集处理站;

养殖业方面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大力推进以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及粪污无害化等“五化”标准化养殖,重点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模式,珠三角水网地区调整减少生猪饲养量,粤东西北山区推进传统畜牧业转型为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

力争到2020年,全省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比例达95%以上,大型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实施土壤分类管理,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继续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分区防控策略,对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和非重点区采取不同措施禁止或减少新增重金属污染。

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

(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3.科学推进轮作模式。

以“增强土壤肥力,改善土壤结构和环境,提高田综合生产能力与效益”为目标,逐步建立与生产发展相协调、与资源禀赋相匹配、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粮豆轮作、粮经轮作、粮饲轮作等耕地轮作制度。

根据各区域耕地和农作物的实际,统筹考虑环境消纳能力,重点推广双季稻-绿肥、双季稻-北运菜(马铃薯)、蔬菜-中季稻种植、养殖-沼气-种植、早稻-晚稻-多花黑麦草、草田轮作等轮作模式。

(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4.因地制宜开展休耕。

在保证粮食安全和不影响农民收入的前提下,对全省区域生态功能退化、可利用水资源不足和受重金属污染等不宜连续耕种的农田实行定期休耕。

休耕不减少耕地、搞非农化、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科学设定休耕时间和方式,确保急用之时粮食能够产得出、供得上。

重点考虑在土地贫瘠和干旱地区进行休耕,在石漠化地区选择25度以下坡耕地和瘠薄地的两季作物区连续休耕3年。

对污染耕地进行分级休耕治理。

对重度污染但仍可种植部分不受污染影响的农产品的耕地,调整种植生产区,实施种植结构调整。

对重度污染且无法种植任何农产品的耕地,连续多年实施休耕,休耕期间优先种植生物量高、吸积累作用强的植物,检验达标前,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

(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粮食局参与)

5.按需开展退耕还林。

优先安排生态区位重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退耕还林还草。

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中的非基本农田,在充分调查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原则,合理安排新一轮退耕还林年度任务。

在有需要退耕还林的地区开展生态公益林建设,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

(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参与)

6.建设高标准农田。

稳步推进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十三五”时期,确保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1046万亩,力争建成1429万亩,到2020年全省确保建成高标准农田2556万亩,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0公斤以上,实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建设标准。

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到2020年全省垦造水田30万亩。

垦造水田项目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垦造出的水田符合现代农业需要和持续稳定利用。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参与)

7.推进水土流失防治。

以全省水土保持区划为基础,采用差别化的治理方式推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在清远、韶关、肇庆、阳江和江门等地,重点在江河源头、饮用水水源地、岩溶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潜在易发的地区,通过森林封育保护、林分改造、能源替代等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在揭阳、汕尾、茂名、云浮、肇庆等地,重点在崩岗、受侵蚀的坡地坡耕地、石漠化和砂砾化土地、“四荒地”等地区,通过推进坡面治理、沟道治理、滑坡治理等工程,采取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人工种草等林草措施,推进高水平耕作、保土耕作、免耕少耕等耕地措施,完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到2020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000平方公里,到2030年,在全面预防保护的基础上,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12800平方公里。

(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参与)

8.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

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以土壤环境详查结果为依据划定土壤质量类别,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在2020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我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有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质量不下降、面积不减少。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参与)

9.建立耕地质量考核制度。

建立完善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强化耕地质量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粮食安全责任制、地方党政领导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耕地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中的考核作用,建立健全我省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立全省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完善省、市、县三级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网络,在全省建设300个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控制点,开展耕地地力、土壤墒情、肥料投入与肥效、耕地环境质量等动态监测预警,定期发布相关报告,作为政府考核评价依据。

建立耕地质量大数据平台,整合我省土肥水业务管理系统、耕地肥料基础数据以及衍生资料,实现资源共享与高效利用。

(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参与)

10.建立耕地污染防控治理体系。

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按照区域重金属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涉重金属排放项目空间布局;

继续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分区防控策略,进一步提高环境准入标准,强化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指标约束,通过技术改造实现增产减污。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积极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土地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按照“谁污染谁担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等市场化环境治理新模式,建立治理工程与项目定期监测评估制度。

(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11.完善耕地休养生息配套政策。

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补贴制度,完善与耕地休养生息相适应的支农政策,明确农业投入、农业补贴等政策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合理确定政策标准,引导农民科学安排种植。

研究制订出台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补助政策,支持各类农业经营者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耕地土壤修复治理等工作,鼓励农户购买技术含量高的农机。

探索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加快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建立完善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各项耕地休养生息措施的落实成果作为监督考核的评价依据。

(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参与)

(二)实施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1.加强河湖治理与生态修复。

着力解决重点流域水污染、矿区环境污染等环境问题,加强对珠三角地区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淡水河、石马河、粤东练江流域等重污染河流和富营养化湖库的治理,加快建设珠三角美丽水网;

实施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加强观测预报,重点加强饮用水源地、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湿地的治理保护;

加快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沿海防护林;

加强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和鉴江的生态保护及工程治理,保障全省江河水系的“山—海”生态通道,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核定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量,修复和恢复流域健康生态系统,修复和恢复流域健康生态系统。

到2020年,重点治理河流的水质得到较大水平的改善,水土流失面积大幅减少。

到2030年,全省河湖污染情况得到全面遏制和改善,水生态安全格局明显优化。

(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参与)

2.保障河湖生态用水。

确定河湖生态流量,核定重要江河湖泊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将生态用水纳入流域水资源配置和管理。

编制实施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实行水量调度管理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完善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和调度管理工作运行机制,确保生态水量调度管理目标落实。

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定节水型社会行动计划,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长效机制。

到2020年,确定主要江河生态流量。

到2030年,保障主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

(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参与)

3.保护和合理退还河湖生态空间。

划定河湖水域岸线功能区,严格空间用途管制,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存环境。

开展水资源和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确权,完成全省主要江河管理范围划定和水域岸线功能分区,有效建立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制度,保证江河湖泊水域面积不萎缩,数量不减少,河流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

全面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河湖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将河湖管理范围作为河湖生态空间保护的最小范围。

加强对水源涵养区、蓄洪滞涝区、滨河滨湖带等水生态空间的保护。

科学划定河砂禁采区、禁采期,确保河道行洪安全,保护水生生物,维护河湖生态安全。

到2020年,基本完成我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和主要河道岸线功能分区,建立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制度。

到2030年,完成全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河湖生态空间得到全面保护和有效修复。

(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参与)

4.加强地下水开采治理。

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严格实施分区控制。

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

严格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实施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双控制。

对存在地下水超采问题的湛江市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通过高效节水、水源置换、种植结构调整、退减灌溉面积等措施,压减地下水开采量,使地下水超采区水位下降速率逐渐减缓,超采面积趋于稳定,不再出现新的超采区。

加强地下水保护与涵养,提高地下水战略储备能力。

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作物。

加快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完善地下水监控体系。

到2020年,我省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8.93亿立方米以内。

到2030年,地下水水质全面改善,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5.加强河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控制渔业养殖强度,严格执行珠江禁渔制度,开展增殖放流。

推广应用健康养殖、生态养殖模式,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创建活动,开展人工鱼礁示范推广。

严厉打击非法捕抓和购销珍稀濒危、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等行为。

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开展中华鲟、大鲵、黄喉拟水龟、黑颈乌龟、山瑞鳖、鼋等淡水濒危物种保护行动,加强宣传保护。

提升水生生物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增强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化水平。

加强水生生物及其制品监督管理。

到2020年,初步建立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体系。

到2030年,渔业生态环境基本修复,有效保障水生生物多样性。

(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6.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

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落实湿地用途管制和占补平衡制度,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

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打造一批具有岭南水乡特色的湿地公园精品。

合理利用湿地资源,通过开展湿地科普宣教、生态旅游等活动,保障民生需求,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到2020年,湿地面积不低于2630万亩,全省建成湿地公园280个以上,湿地保护率达到52%以上。

(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参与)

7.全面推行河长制。

全面建立五级河长体系。

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在全省境内江河湖库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体系。

推进互联网+河长制,建立健全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

建立河长制考核体系和奖励问责机制。

结合不同河湖管理保护要求,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省水利厅<

省河长办>

牵头,市、县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8.建立河湖生态状况评价预警和管控机制。

建立健全河湖生态环境健康调查与评价标准体系,研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开展水生态空间基础信息调查评价和重要水生态空间承载力评价,科学评估河湖和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建立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定期发布评价报告,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

探索区域水污染防治新模式,构建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和风险预警防控体系。

(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参与)

9.完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用水总量控制,继续实施东江流域、鉴江流域水量调度,编制实施韩江流域、北江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

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水机制,制定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修订广东省用水定额;

强化取水许可管理,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立节水激励机制,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推广使用节水型工艺和设备,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在东江流域率先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

(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10.建立河湖岸线利用保护和监管机制。

编制和出台我省河道水域岸线利用管理保护规划,按照河长制“严格河湖空间管控,管理保护水域岸线”的有关要求,大力开展河道岸线的划界确权工作,尽快出台相关规划;

修编我省主要河道水域岸线利用管理保护规划,探索建立主要河道水域生态红线制度,强化河道管理与保护。

完善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审批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尤其要严格规范河道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降低河湖岸线开发利用水平。

(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参与)

11.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和损害赔偿制度。

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探索农业水权转让制度;

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惠东港口海龟、湛江红树林、海丰公平大湖、南澎列岛等国际重要湿地,以及市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

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水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和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机制;

以东江流域为试点推进横向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广佛跨界河流、深莞惠淡水河、石马河等重点跨市域河流推行水质考核激励机制;

鼓励流域上下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机制;

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措力度。

严格实行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严格按环保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强化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对水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和有不确定性风险的工程需组织深入论证。

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完善排污权核定、交易价格等制度规定,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逐步扩大交易规模和范围。

(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参与)

12.健全水资源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河湖、水土资源、生物资源及地下水资源保护和治理绩效评价考核机制;

加强河湖与地下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探索编制水资源资产负债表。

制定水土资源、水生物资源等资源的资产负债表编制指南和核算方法,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明确分类标准和统计规范,并将水资源资产的增减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在深圳等地率先开展水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

(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参与)

三、工作要求

(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

牵头单位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参与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大力配合、积极支持;

落实相关政策需增加参加单位的,由牵头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

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尽快研究提出方案,抓好落实;

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制定具体方案和进度安排,推动项目早日落地见效;

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措施。

(二)我省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创新体制机制。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强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耕地休养生息、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快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要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加快生态保护与建设科技成果转化;

要加大耕地河湖资源管控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打击各类破坏农业生态的违法行为,使生态保护和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落实本实施方案尤其是配合国家对口牵头部门落实《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确定的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过程中,以及我省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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