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应对海上遇险突发事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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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应对海上遇险突发事件
如何正确应对海上遇险突发事件
1海上遇险报警
1.1海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海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16,单边带SSB);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3)卫星地面站(GES);
(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5)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6)应急示位发信机(ELT);
(7)个人示位标(PLB);
(8)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
1.2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3)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4)目击者或知情者;
(5)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6)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1.3发送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性质、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等。
1.4报警人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材质、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和联系方式;
(2)遇险人员的数量、是否穿着救生衣及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危险货物分类、UN编号、载货数量等;
(5)事发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1.5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2海上遇险信息的核实
2.1核实渠道与方式
(1)直接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5)通过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7)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10)其他途径。
2.2对遇险信息核实后,按照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确定海上突发事件等级。
2.3遇险信息评估的内容
(1)险情的紧迫程度;
(2)险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3)险情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对周围人员、生态环境、通航环境可能造成危害;
(4)救援力量的选派,搜寻、救助方式的确定;
(5)遇险、获救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方式;
(6)危险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
3遇险信息的处置原则
3.1接到海上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在海上搜救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3.2事发地不在本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接警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责任区所属海上搜救分中心通报,并同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3省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海上险情报警,应立即通知所属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搜救分中心。
3.4海上突发事件涉及相邻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应立即通知相邻省级海上搜救中心。
3.5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6涉及海上保安事件的,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3.7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4信息报告和通报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核实,并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告海上搜救机构。
4.1报送程序和要求
(1)发生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险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2)发生较大及以上海上突发事件,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书面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2小时内书面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省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4.3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指挥与控制原则
1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海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直至已明确移交给海上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海上搜救机构时为止。
2具有应急指挥职责的海上搜救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并及时做出搜救决策。
3海上航行和作业船舶在接到海上遇险信息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参与海上搜救行动。
4行业主管部门、船东或经营者在获悉所属船舶或设施发生险情后,首先要实施自救,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或海上搜救分中心报告。
5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按自救、互救和组织救助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海上搜救机构的救助指令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参与海上搜救行动。
海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见附件)。
6分级响应
6.1分级响应的原则
(1)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搜救分中心应首先进行响应;
(3)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对海上搜救分中心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发展时,应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提供支持;
(5)根据人命优先、先接警先处置的原则,无论何种情况,海上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均应得到认可和鼓励。
6.2I级响应
(1)启动I级响应的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地启动I级响应。
(2)I级响应行动。
①当发生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启动I级响应。
②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员应到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员视情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研判险情发展态势,议定搜救方案;必要时成立应急指挥部,明确综合协调、通讯保障、新闻宣传、专家咨询、医疗救护、现场协调、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及责任人员。
③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应到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开展工作,协助主任做好应急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④I级响应启动后,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搜救方案等传达给各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6.3II级响应
(1)启动II级响应的条件。
发生重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地启动II级响应。
(2)II级响应行动。
①当发生重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②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或其授权人员应到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或其授权人员视情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搜救专家参加的会商会,研判险情发展态势,议定搜救方案。
必要时成立应急指挥部,明确综合协调、通讯保障、新闻宣传、专家咨询、医疗救护、现场协调、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及责任人员。
③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应到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开展值班工作,协助常务副主任做好应急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④II级响应启动后,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搜救方案等传达给各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6.4III级响应
(1)启动III级响应的条件。
发生较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地启动III级响应。
(2)III级响应行动。
①当发生较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②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指导,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海南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人)到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参加值班工作。
③省海上搜救中心可视情决定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配合。
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时,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具体协调,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海南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人)到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参加值班工作。
6.5IV级响应
(1)启动IV级响应的条件。
发生一般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地启动IV级响应。
(2)IV级响应行动。
①当发生一般海上突发事件,启动IV级响应。
②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③海上搜救分中心按规定程序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应急处置
7.1海上搜救机构的任务
(1)按照险情的响应级别通知有关人员到位;
(2)制定搜救方案;
(3)调动应急力量开展搜救行动;
(4)建立应急通信渠道;
(5)指定现场指挥;
(6)调整救助方案。
7.2海上搜救力量指派原则
(1)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
(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
(3)军警地协作原则,仅依靠地方海上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时,请求驻地军警支援;
(4)当出现本海上搜救责任区因搜救力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相邻省份或临近国家、地区的支持。
7.3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1)救助力量
国家专业救助单位要将值班待命的专业力量分布情况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要提前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现场指挥
①执行海上搜救机构的指令,组织现场搜救力量开展搜救行动;
②指导遇险船舶自救,防止险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险情;
③及时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救助进展情况和建议。
7.4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搜救力量。
(2)与国外海上搜救机构协调实施的救助行动,参与救助的国外搜救力量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3)海上搜救机构应与当地驻军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参加搜救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7.5搜救指令的内容
海上搜救机构对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包括: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的任务及其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所需信息。
7.6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需要,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协调下列事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8海上通信方式
8.1通信方式
海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海上搜救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海上搜救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
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方式,包括甚高频、中高频、单边带、卫星电话等海上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互联网等;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8.2分级联系方式
海上搜救机构应分别收集与本海上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工作有关或具备海上搜救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本机构《海上应急通信分级联系表》。
9海上医疗救援
9.1医疗救援的方式
海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海上医疗救援工作。
涉及出入境卫生检疫的船舶,应会同当地海关协同处置。
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根据海上搜救机构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同时将此安排通知相关的海上搜救机构,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9.2医疗救援力量的协调指导
(1)海上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由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搜救机构协调当地医疗机构首先进行响应。
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海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2)应下级海上搜救机构的请求,上级海上搜救机构可协调指定的医疗机构参与救援,或其他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海上医疗救援行动。
(3)本省医疗救援力量不足时,省海上搜救中心可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其他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支援。
10搜救效果评估与方案调整
10.1目的
承担应急指挥的海上搜救机构应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的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海上搜救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10.2内容
(1)调查海上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2)判断海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海上搜救行动方案的调整,应经承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的人员同意。
11海上搜救行动的中止、恢复及终止
海上搜救行动的中止、恢复或者终止决定由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海上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机构经评估后作出,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
如需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具体操作应依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11.1海上搜救行动的中止、恢复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海上搜救行动无法或者难以进行的,或继续搜救将严重危及参与搜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自身安全的,负责指挥的海上搜救机构可以决定暂时中止海上搜救行动。
上述情形消失时,应当恢复海上搜救行动。
11.2海上搜救行动的终止
承担应急指挥的海上搜救机构可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海上搜救行动:
(1)海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
(2)海上险情已解除;
(3)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经过必要的搜寻;
(4)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水温、风、浪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12海上搜救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12.1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
海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12.2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时应先登记,离开现场时要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12.3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海上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13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13.1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海上搜救行动中要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指挥。
13.2对于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海上搜救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
13.3在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海上搜救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14社会力量的动员和参与
14.1当海上搜救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搜救行动。
14.2动员社会力量时海上搜救机构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15区域及国家间协作
(1)与毗邻省(区)协作。
需要毗邻省(区)提供海上搜救援助的,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向毗邻省(区)海上搜救机构提出请求。
(2)与香港、澳门地区协作。
需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海上搜救援助的,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海上搜救机构提出请求。
(3)与相邻国家的协作。
当其他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提出外籍船舶或航空器为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而进入或越过我国领海或领空的申请时,要及时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为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救助力量需进入或越过其他国家领海或领空,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相关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联系。
16信息发布
16.1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特别重大和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向社会发布;较大和一般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负责向社会发布,省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并根据需要可授权下级海上搜救机构新闻发言人发布本海上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除省人民政府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授权的新闻发言人外,海上搜救机构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
16.2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17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由险情评估与确认、应急反应启动、救助行动、救助效果评估、应急结束、总结评估及建档保存等步骤组成,具体内容见附件。
海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采取应急响应行动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