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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工作;

3)履行合同

第二章货物的描述

1.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实物、文字说明)

(1)用实物样品表示

1)看货成交:

双方根据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

卖方所在地验货;

多用于拍卖、

寄售和展卖业务。

2)凭样品买卖:

以实物样品表示货物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而成交的买卖;

适用于品质稳定的产品。

注意事项:

凭样成交的确认样品是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卖方要承担货样完全一样的责任;

向买方提交样品时,应制作样品备份,即复样;

来样的处理:

按照买方来样仿制两个对等样品,一个交由买方确认,一个备存;

来样成交凭卖方样品成交

样品费的支付:

取决于样品价值高低;

成交时样品费用可在货款中扣除。

不是确认样时,应注明“仅供参考”字样;

根据需要提供适当样品。

(2)用文字说明表示

1)凭规格买卖;

2)凭等级买卖;

3)凭标准买卖(国际标准、约定标准、国家标准)

【采用时应注明标准的版本年份】

★“良好平均品质”(,我国习惯称之为“大路货”。

★“上好可销品质”(,符合商销条件。

4)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适用于品质稳定、信誉良好并为消费者所熟悉的产品。

5)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6)凭产地名称买卖;

2.品质条款注意

(1)品质机动幅度:

(规定范围、极限、上下差异)

(2)品质公差:

指的是国际上行业公认的允许产品品质出现的误差。

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对品质公差理解的差异,或者买卖双方需要改变公差范围,需要在合同中规定品质公差条款。

3.计量方法:

(毛重、净重、法定重量、实物净重、公量、理论重量)

(1)法定重量:

指纯货物重量加上直接接触货物的包装材料所得的重量。

它是海关征收从量税时的计量办法。

(2)公量:

指先用科学的方法从货物中抽出所含的实际水分,然后加入标准水分而求得的重量。

4.数量条款:

(1)溢短装条款:

买卖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数量的机动条款。

其规定权一般归卖方所有,但在FOB条件下,可以由派船的买方决定。

适用于大宗且不用单个包装的货物。

切记:

数量和金额要同时规定浮动比例,尤其信用证业务。

(2)约数: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数量前有“约”或者“大约”字样的,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5.包装条款注意事项:

(1)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不宜笼统;

(2)要结合货物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选择包装要素;

(3)明确包装物料提供与费用承担;

(买方有额外包装要求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并规定具体的支付办法;

包装材料由买方供应的,应在包装条款中订明包装材料最迟到达卖方的时限和逾期到达的责任)

(4)明确装箱细数及其配比;

(5)明确唛头的指定,一般由卖方决定;

(6)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问题

1)定牌:

是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在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定牌往往是利用买方知名度及其经营能力以扩大出口】

2)无牌:

是买方要求在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主要用于半制成品。

注:

采用定牌和无牌时,在货物和包装上均应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3)中性包装:

是在商品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

有定牌和无牌之分。

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

1.贸易术语:

又称价格术语,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字母来说明货物的价格构成和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2.相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目前,世界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通则中的13种贸易术语总结

贸易术语分组

英文缩写

英文全名

名中文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界限

出口报关

进口报关

适用运输方式

E组(启运)

EXW

Ex-works

工厂交货

商品产地、所在地

货交买方处置时起

买方

各种运输方式

F组(主运费未付)

FCA

FreeCarrier

货交承运人

出口国内地、港口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卖方

FOB

FreeOn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适用于海运

FAS

FreeAlongShip

船边交货

货交船边后

C组(主运费已付)

CFR

Costand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

Cost,Insuranceand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

CPT

CarriagePaidTo

运费付至

CIP

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D组(到达)

DAF

DeliveredAtFrontier

边境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货交买方处置时

适用于陆运

DES

DeliveredEx-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船上

目的港船上交货买方处置时起

DEQ

DeliveredEx-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目的港码头

目的港码头交货买方处置时起

DDU

DeliveredDutyUnpaid

未完税交货

出口国指定地点

指定目的地交货买方处置时起

DDP

DeliveredDutyPaid

完税交货

二FOB贸易术语、CIF贸易术语以及CFR贸易术语

FOB贸易术语

CIF贸易术语

CFR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概述

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其后跟指定的装运港。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加运费,贸易术语后跟制定目的港。

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其后跟制定的目的港

该贸易术语下卖方义务

卖方承担的风险

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2010通则将“越过船舷”改为“装运上船”;

风险包括货物的损坏与灭失)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承担货物在制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卖方承担的责任

1.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制定装运港并按港口惯常方式装上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发出装船通知(相当于风险转移通知,是买方投保的必要信息;

装船意味着交货)

2.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3.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或其它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全套单据(如果买卖双方通过电子方式传递单据,则所有电子单据与纸质单据具有相同效力)

1.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装运港并装上船,然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许可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3.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或其它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全套单据(如果买卖双方通过电子方式传递单据,则所有电子单据与纸质单据具有相同效力)

4.负责租船或订舱

5.负责支付货物运输保险

1.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装运港,并装上船,然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2.负责获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卖方承担的费用

承担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

1.承担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

2.支付运费

3.支付保险费

2.承担运费

该贸易术语下买方的义务

买方承担的风险

承担货物在制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买方承担的责任

1.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把船名、船次、船到达装运港的日期及时通知卖方

3.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和单据,并支付货款

1.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2.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3.负责办理保险

买方承担的费用

1.承担货物装船之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费

2.向船公司支付运费

3.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承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费

1.承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费

2.承担保险费

租船运输时装船/卸货费用的负担

采用班轮运输时,装船费计入班轮运费中,由买方承担。

采用租船运输时,通常在FOB术语后加列字句或缩写,通过FOB术语变形来表示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1.FOB班轮条件(FOBLinerTerm),指装船费按照班轮运输操作,由支付运费的买方负担。

2.FOB吊钩下交货(FOBUnder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所发生的装船费用由卖方承担。

应注意的是,如果货船不能靠岸,卖方应用驳船将货物运至货船吊钩可及之处。

3.FOB并理舱(FOBStowed,FOBS),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FOB并平舱(FOBTrimmed,FOBT),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仓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5.FOB并理舱和平舱(FOBStowed&

Trimmed,FOBST),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和平仓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采用班轮运输时,卸货费计入班轮运费中,由卖方承担。

采用租船运输时,使用CIF变形术语来表示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1.CIF班轮条件(CIFLinerTerm),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条件处理,即由卖方负责

2.CIF舱底交货(CIFEx-ship’s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3.CIF吊钩交货(CIFEx-tackle),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起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如果货船无法靠岸,买方应雇驳船到大船边卸货)

4.CIF岸上交货(CIF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地港岸上的费用

采用租船运输时,使用CFR变形术语来表示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与CIF变形术语相似)

1.CFR班轮条件(CFRLinerTerm),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条件处理,即由卖方负责

2.CFR舱底交货(CFREx-ship’s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3.CFR吊钩交货(CFREx-tackle),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起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4.CFR岸上交货(CFR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地港岸上的费用

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

在FOB贸易术语下,货物的风险以船舷为界;

FOB属于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交单等同于交货;

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买方有义务将租船信息通知卖方,卖方有义务将装船信息通知买方;

对于卖方而言,FOB对货物的控制能力低于CIF;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FOB贸易术语的解释中,仅有FOBVessel(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相近,但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

为避免争议,在与美洲国家按照FOB贸易术语进行洽谈时,应注明在合同中使用的是FOBINCOTERMS2000。

在CIF贸易术语下,货物的风险以船舷为界;

CIF属于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交单等同于交货;

在CIF术语下,买方可就运输船只的状况向卖方提出要求,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金额与险别应在合同中议定;

对卖方而言,CIF术语对货物的控制能力更强,应优先选用。

在CFR贸易术语下,货物的风险以船舷为界;

CFR属于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交单等同于交货;

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使用CFR贸易术语成交,应特别注意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方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

依据2000通则,该通知在时间上必须是“毫不延迟”的,在内容上是“详尽”的,可满足买方为收取货物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办理保险)的需要。

卖方发出的装船通知一般包括装船数量、发票金额、船名、预定起航日期以及预定到达日期等;

因卖方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使得买方未能及时办理好保险造成的后果由卖方承担责任。

3.货物的价格概述

(1)价格表述:

四内容——货币名称、单价金额、计量单位、贸易术语

(2)作价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

(3)计价货币:

出口贸易——硬币;

进口贸易——软币

(4)计价货币的汇率折算:

我国采用直接标价法,即用本币表外币。

外币=本币÷

(汇率买入价/100)

进口结汇——银行卖出价

本币=外币×

(汇率卖出价/100)

(5)佣金与折扣

佣金:

买方或卖方付给中间商作为其代买代卖的报酬,通常为1%-5%之间。

折扣:

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包括数量折扣、季节折扣、现金折扣。

【一个客户可同时获得多种折扣】

佣金计算方法:

一般以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

净价=含佣价×

(1-折扣率)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佣金=含佣价×

佣金率

折扣计算方法:

一般按照发票金额乘以约定折扣率。

折扣金额=原价×

折扣价

实际售价=原价×

(6)保险费核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IF价×

(1+投保加成率)

一般投保加成率是10%,保险金额的计算以CIF货价或发票金额为基础。

(7)FOB与CIF的换算

CFR价=FOB价+运费

CIF价=(FOB价+运费)/(1-投保加成×

保险费率)

(8)价格条款

单价和总值条款

准确标示货物单价并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

佣金和折扣的合理运用

根据汇率浮动情况制定保值条款

.软币计价,硬币保值

.软币计价,市场黄金保值

第四章货物的运输

1.海运特点:

运力强、运量大、运费低、速度慢、风险大。

2.海运当事人:

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理

3.班轮运输:

又称定期船运输,是船舶按照固定的港口、航线和公布的船期表从事也能输业务,并按固定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输。

其特点:

四固定——固定航线、港口、船期、运费费率;

承运人管装管卸,不计滞期费或速遣费;

各类货物都可接受,一般采取码头仓库交货;

以班轮提单上所载条款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租船运输:

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船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

无固定航线、港口、船期;

无固定运价、租金、装卸费,由船东与货主协定;

适合运输大宗低价货物

定程租船:

按照航程租赁船舶。

租船人只付运费。

定期租船:

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船舶使用权,并负责安排调度和经营管理;

船方负责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航行与维修。

光船租船:

船东指出租船而不提供船员的租船方式。

5.海运提单:

简称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接管货物或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以及

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其性质和作用:

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收到或接管货物;

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有权凭以提货,或背书转让货物所有权;

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不是运输契约;

运输契约由装货单体现。

其分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

已装船提单:

货物装船后由船方签发;

装船日期是装货完毕的日期,即提单日期。

备运提单:

船方收货后在待运期间签发;

注: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在集装箱运输情况下,银行可接受货物在承运人监管下所出具的备运提单。

2)按货物外表有无不良批注分:

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一般来说,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3)按运输方式不同分: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两段或两段以上运输且第一程为海运)

4)按抬头(收货人)不同:

记名提单:

不能背书转让;

不记名提单:

船方交货凭单不凭人

指示提单:

收货人栏填写“凭指定”或“凭某人指定”字样;

经过背书可转让

【目前业务使用最多的是凭指定并经过空白背书的提单,惯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5)按内容繁简不同分:

全式提单、简式提单

6)按运费支付方式不同分:

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

7)按船舶营运方式不同分:

班轮提单、租船提单

8)按提单使用效力不同分:

正本提单(提货依据和议付凭证)、副本提单(仅供内部流转、业务工作参考及企业确认装船信息之用)

9)按签发人不同分:

船公司提单(物权凭证)、货代提单(不是物权提单,只是货物收据,货物受损无力赔偿)

10)其他种类提单:

起码提单、舱面提单、迟期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迟期提单:

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

倒签提单:

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签发

预借提单:

货物尚未装船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需托运人提供担保函才能获得,英美法等国不确认保函。

6.海上货运单:

即海运单,由承运人直接签发给收货人。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向银行押款,也不可转让,故称“不可转让海运单”】

7.国际多式联运:

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运输方式,它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路、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要签订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必须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transportdocuments,MTD),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业务中常使用combinedtransportationbilloflading,

•必须是全程统一运价,一次收取。

•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8.分批装运和转运:

(1)分批装运:

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在不同航次、车次、班次装运。

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日期不同,装货港口不一样,也不能视为分批装运。

(2)转运:

指在从起运地到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货物并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

9.滞期、速遣条款

(1)装卸的起止时间

一般规定,在船长向租船人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以后,开始起算;

装卸的止算时间各国都以货物装完或卸完的时间为准。

(2)装卸率:

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

应按照港口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实事求是地规定,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3)滞期费和速遣费

滞期费——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向船方支付的罚金。

速遣费——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在港开支,船方向租船人支付的奖金。

第五章货物的保险

1.海上风险:

指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具体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的在海上和海与陆上、内河或与驳船相连接的地方所发生的风险。

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海上损失:

也称海损,是指承保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

这种损失也包括费用上的损失(施救费用、救助费用)。

3.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划分)

(1)全部损失:

指被保险的整批货物发生了物质性或价值上的消失。

实际全损:

物质性的损失。

推定全损:

虽未出现全部货物的物质性灭失,但避免实际全损所需费用超过货值本身。

应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则被保险人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手续,即被保险人将保险货物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

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出“委付”,保险公司将按照损失部分予以赔偿,被保险人仍拥有残余货物的所有权。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

指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

费用由船货各方共同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满足四项条件:

1.风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不可避免地威胁到船、货安全而无法预测的;

2.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是额外的;

4.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

2)单独海损

由于承包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损失由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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